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人民法院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18日第5版。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来源:刑事法库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众所周知,随着网络2.0时代的到来,帮信罪一跃成为目前我国第三大适用罪名,且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根据诸多媒体的报道,在校大学生涉案率也居高不下。涉案大学生往往辩解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并不知道他人通过该银行卡从事转移赃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目前帮信罪扩大适用的现状,更有学者担忧,帮信罪可能会逐渐沦落为网络时代规制轻微犯罪行为的“口袋罪”命运。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教义学的视角对帮信罪中的“明知”进行抽丝剥茧,以期实现限缩适用的目的。从目前来看,关于其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四个重点。
一、“明知”的内涵应限定为“应当知道”
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见解,因为从文义解释的立场出发,确实可以将“明知”解释为“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上述见解不具有妥当性。
其次,会加大行为人的负担。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与其职业相关的中立帮助行为也被认定为本罪。也即帮助者主观上或许存在模糊的认识,但是也并不是确切肯定地知道他人就一定会从事犯罪活动,而是基于职业内容完成了雇主的订单。如果将该类情形也认定为帮信罪的话,便意味着,从业者在提供职业性活动前都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便有成立犯罪的风险。这在客观上不仅不现实,而且无疑会增加相关从业人员的证明负担。
二、“明知”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独立性原则
从帮信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来看,明知的对象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对于此处的“犯罪”该如何理解?有学者认为,此处的“犯罪”是符合刑法分则意义上的犯罪,也就是必须要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失偏颇,基本理由如下:
其次,如果将其理解为刑法分则意义上的犯罪,则表明本罪设立纯属多余。因为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已经了如指掌而提供帮助的话,则应属于共犯的范畴,而不应成立本罪。在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其一般难以判断其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作此限定,则明显存在放纵犯罪的嫌疑。
三、“明知”的类型应排除“共犯意思联络”的情形
虽然有学者将本罪的类型区分为两种,其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类型,其二是“没有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类型。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本罪独立成罪的现状来看,“明知”的类型不应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这一情形,基本理由如下:
其次,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此处是否存在本罪与共同犯罪竞合的问题呢?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否意味着如果按照共犯处理较重的话,那么按照共犯论处更具有合理性呢?其实不然,该条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在实施帮信罪的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其他的犯罪类型而言的,并非是针对共犯而论。因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设立采取的是“一人犯既遂罪”的模式,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除了刑法分则条文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总则关于共犯规定的修正犯罪构成予以认定。
四、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允许帮助者提出反证
“明知”在刑法理论中一直作为主观的构成要素存在,但是其并没有独立的认定途径,故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习惯性地借助于法律推定的形式,意图将其外延予以明确。如前文论及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要就是通过法律推定的形式进一步限缩了“应当知道”的外延。
因此,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增加了“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具体在帮信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重视以下的情形:一是因为产品本身的瑕疵而导致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不应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二是因实施了网络技术中立等行为,也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例如,随着抖音等各类APP软件以及平台的兴起,行为人也可能在该类APP上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那么相对于研发者来说,可以肯定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平台实施犯罪(如诈骗、盗窃等)存在“明知”,但是其架设平台或者研发的APP等在本质上应当认定为技术中立的行为,因此即便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研发者就此成立帮信罪。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