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变化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当夫妻双方选择分居,往往是婚姻关系面临严重挑战的信号,甚至可能预示着离婚的来临。然而,即使在分居后走向离婚的道路上,我们也应保持理性与冷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彼此及子女的负面影响。本文将就“基于分居的离婚,应该如何做?”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旨在为处于相似境况的人们提供一份实用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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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婚
此误解似乎源于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误读。具体而言,即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理解有误。该条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进行调解;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其中列举了几种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也应准予离婚。感情不和是分居的先决条件,并非所有夫妻异地居住的情况均可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由于工作、学业、照顾家人等因素导致的非同一住所居住,并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分居的定义。真正的法律分居,其根源必须在于夫妻间的感情不和。简言之,分居并非简单地一言不合便默默搬离,而应积极表明并证明自己是因与配偶感情不和而分居。
举例来说,若夫妻分居23个月后因对方请求复合而恢复同居,但不久后再次决定分居并寻求离婚,那么之前23个月的分居时长将不再有效,需重新积累满两年的分居期,方能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条件。 一个隐含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显见的分居条件外,还有一个未明文规定但通常被考量的因素,即“分居”期间双方是否保持了夫妻生活。实际上,夫妻分居的本质特征在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停止共同居住,并不再履行一系列夫妻义务,这是分居概念中潜在的含义。
即使夫妻双方在地理位置上分开居住,但如果他们间歇性地一同度假旅行、探亲访友、偶尔在外开房同居,继续保持性关系,这样的情况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曾经有一则案例,夫妻在分居期间,女方父亲不幸去世,男方出于礼节陪伴女方返回娘家料理丧事。外界并不知晓他们正处于离婚纠纷之中,故将两人安排在同一房间、同一张床上住宿三晚。男方随后以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却声称这三晚他们每晚均有正常的性生活。男方反驳称自己每晚都是穿着衣服睡觉,未曾有任何越轨行为,并质问女方,在丧事期间,灵柩就在房间外,白天疲于奔命,谁会在夜晚还有心情和欲望发生性行为?
然而,法院最终裁定,此种情境下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标准。
由此可见,法院在判断分居问题时,倾向于认为夫妻关系应包括情感与身体的双重融合。既然感情层面已然破裂,相应的,双方在身体上的亲密接触也应随之终止。
如何证明分居?
对于夫妻是否处于分居状态,当事人自身最为明了,而外部人员,包括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只能依据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分居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分居证据类型:
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口头协议须得到对方承认方可生效。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产权证明、租金支付记录、房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正式分居通知书,应制作两份,一份邮寄送达,一份留存备查。通知书上应有签字,并建议同时按捺手印或加盖印章,以增强法律效力。推荐使用EMS邮寄,且在备注栏标注“分居通知”,同时保存邮寄凭证。对待分居事宜既要注重仪式感,也要具备留存证据的意识。
双方之间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体现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的相关证据。分居后可发送微信、短信通知对方。另外,也可在社交平台如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发布分居声明,若担心隐私泄露,可设置为仅自己可见,此举旨在利用第三方平台留下客观记录。
知情人士提供的证人证言。然而,单一的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分居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机构并无法定责任出具此类证明,能否取得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个人努力。
其他能够证实双方分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出入境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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