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与品德,律师如何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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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与品德,律师如何来选择?
在2015年第1期的《重庆律师》杂志中,以“厚·德”为主题的封面专题赫然映入眼帘。这是一个何等沉重而又严肃的话题?
我不禁回想起多年前,在主编《中国律师》杂志期间,曾时时萦绕在我脑海中的一个问题:面对技巧与品德,如果必须做出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律师们会如何按下自己的选择键?
尽管一直在思考,但却始终没有得到答案。真正促使我必须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与广大律师共同思考与讨论的是,最近又一次拜读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2007年秋季的迎新致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哈罗德·H.柯院长在演讲中深情地告诫学生们:“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你们的技巧将突飞猛进,但千万要记住让你们的品德走在前面。”在我看来,这段话不仅对法学院学生有益,同样对所有法律人有效。
每个人的品德体现在哪里呢?为此,哈罗德院长要求学生,记住你的职业生涯始于今天,你在此所做的选择将影响你的职业声誉。当“品行和操守委员会”决定是否接纳你进入业界时,不但要考察你的法律职业素养,还要考量你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正当、道德。你们所发送的每一封E-mail,你们所开设的每一个博客都会留下文字痕迹;你们所公开散布的有关你们自己和他人的所有信息将永久记录下你们的品行。
在演讲的最后,哈罗德教授忠告学生:在求索自己为什么而奋斗的同时,也请深入地思考一下如何服务于社会的福祉。你将如何为公众的利益做出贡献?你将投身于怎样的公益事业?
接到《重庆律师》的约稿,我又一次想起了那个困惑我多年的问题,再一次重读了哈罗德教授的这篇经典演讲。更重要的是,我又一次想到了冯象教授提出的问题。
因为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执业律师,无论是高层还是平民百姓,都可能感到这是一个很容易回答但又不容易解答的话题。
我感觉,冯象教授所希望的是好律师同时也是好人,应该是技巧与品德双丰收的律师。
毫无疑问,律师都是掌握法律专业技巧的高手。在我看来。所谓律师,就是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挽狂澜于既倒,化腐朽为神奇的专业之师。但是,专业技巧高超是否就意味着是一位好律师呢?
为此,我曾经对何谓“君子律师”进行了一番提炼与归纳。我认为,所谓君子律师,应当是那些具有长远的眼光、广阔的视野、包容的胸怀的律师;是那些能够不争一时之输赢,不计一时之得失,不论案件之大小,不想收费之多少,不看客户之高下,不问背景之优劣的律师;是那些敢于挑战体制之弊端,敢于挑战权贵之陋习,为国家利益而考量,为庶民众生而忧虑,为未来明天而思考的律师;是那些为职业责任而锱铢必较,为民生利益而斤斤计较,将法律尊严视为己命的律师;是那些能够说真话、办实事,不急功近利、不大包大揽的律师;是那些满怀公平正义,满腹法律智慧、满腔社会良心的律师;是那些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的律师;是那些勇担社会公益重任,勇挑法律卫士使命的律师;是那些想当事人之所想,言当事人之所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的律师……概而言之,就是知道自己应该为谁服务、怎样为谁服务,知道自己的人生价值、专业特长是什么,知道自己应该为他人、为行业、为社会、为国家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律师。
对比之下,也许标准有些高,也许要求有些严,但是,正因为是君子,所以才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君子,走遍天下都不怕;只要是君子律师,走遍天下都不差。
谁是君子律师?谁能成为君子律师?这或许不是一个水平问题,或许也不是一个能力问题,而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高度问题。
正如一位律师朋友所言,好律师与法律无关。那么,究竟与什么有关呢?笔者窃以为,这一切均与做人有关,这是一个道理,更是一条真理。对此,我与冯象先生深有同感。更加重要的是,这个问题对当下近30万中国律师来讲,绝对不是一个多余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回答的命题。
20年前,江平先生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天津市律师协会演讲时,曾经提到做人与做律师的问题。客观地讲,现在的律师,难做;把律师做好,做到国家、政府、社会、当事人都评价为“好”的律师,尤其难上加难。
江平先生在给北京律师杨培国的新作《好律师132条法则》(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序时,特别提出“三个需要”。
一是社会需要好律师。我早些年说过,“律师有个服务之道,有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我想,履行律师的服务之道和治国之道双重职责的律师,就是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三是律师职业本身需要好律师。现在,律师职业的商业化气味非常浓厚,许多律师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使命,一味追逐金钱,缺乏“严谨、科学、老实”的心态,导致社会对律师评价不高,自毁律师名誉。因此,律师职业本身需要好律师树立律师形象,而不仅仅需要大律师、名律师。
有鉴于此,我曾在一次有关“律师精神”的研讨会上,特别对律师提出了“三个希望”:第一,不要让我们的技巧胜过品德;第二,不要让我们的利益超过正义;第三,不要让我们的目标越过责任和使命。
此文首发于《重庆律师》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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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选自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因为律师》一书。文章来源:桂客留言。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