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王东敏|公司不具备清偿能力,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法盏 2021-11-1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之树 Author 王东敏


公司不具备清偿能力,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是近期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的比较纠结的问题,圈内人士在热议。


2013年《公司法》修订公司资本制度,将法定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后,即可以申请登记设立公司。股东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等,由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实际缴付时间尚未到来,公司对外拖欠债务,且公司没有清偿能力时,是否可以请求股东提前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满足公司的清偿债务能力,这是大家提到的“加速到期”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加速到期”。


第一,债务破产的情况下,“加速到期”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2013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管理人起诉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债务人破产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二,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实际缴付期限、实际缴付时间超过公司经营期限,或者实际缴付时间太长,能够认定股东没有安排缴付诚意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规定,确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公司向股东分配过利润,在领取红利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加速到期”。


按《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 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如果违反该规定进行分配的,股东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参照该规定原理,如果公司对外拖欠债务,对内却向股东支付红利的,可以考虑宣布股东在分配红利范围内对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以弥补公司资产不足,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


第四,股东有挪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行为、拖欠公司其他债务行为的。


如果股东有挪用、转移公司资产行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者股东有直接拖欠公司债务行为的,股东有向公司返还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义务。股东存在该种情形且公司不向该股东追究,导致公司清偿能力下降,可以考虑“加速到期”问题。


第五,股东恶意修改《公司章程》、抽逃出资行为等,安排逃避公司债权人到期债务的。


如果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原来的实缴期限,或者实缴并抽逃后,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为认缴的,股东为上述行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考虑其有规避清偿公司债务的嫌疑,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第六,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可以考虑其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法人格否认制度,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种情形出现时,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理,可以考虑“加速到期”。


第七,股东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考虑“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存在该情形未对公司做出赔偿的,对其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


上述属于可以认定“加速到期”的事实情形,如果要适用“加速到期”,还应当设定一个前提,例如,公司不具有清偿能力或者现有资产显著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等等。“加速到期”不能破坏《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两者应当协调好。


“加速到期”是在审判程序中确认,还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并执行,也是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安排的制度,不可任性司法。


转自:“法律之树”微信公众号     

往期回顾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请留下你指尖的温度

让太阳拥抱你

记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长按下边二维码关注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

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