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杜万华|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崛起与破产审判的配套制度与工作机制
编者按
2019年12月20日,杜万华大法官在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做学术报告,题目为“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崛起与破产审判的配套制度与工作机制”。本文系根据学术报告内容整理,并获得杜万华大法官授权刊出,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同志们,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四川省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祝贺郭彦院长当选为第一任四川省破产法学研究会的会长,祝贺其他同志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我认为这是四川省破产法学研究和破产法律实务工作的一件大事,从这个良好的起点开始,不仅是破产法学研究会将蒸蒸日上,更重要的是破产法学研究会下一步通过自己的研究和破产实务工作的推进,进一步推进四川省的经济建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使经济建设更好发展、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借此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的机会,我想就“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崛起与破产审判的配套制度与工作机制”为题,谈谈我对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体会,供大家参考。
01
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崛起情况
今天主要说三个问题。首先,我想谈一谈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崛起情况。
第一,中国的破产制度是舶来品,是从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没有破产制度的,但是破产作为一种经营现象自古都有。破产首先是一种经营状态,其次才是针对经营状态产生的一种制度,只要有资不抵债就必然会出现经营状态破产的局面。基于此种破产经营状态的出现,国内外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古罗马时期就有破产制度,到了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逐渐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现代意义的破产制度在中国古代没有产生。我国古代,资不抵债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制度,这些制度至今被国民所接受而且根深蒂固。民国时期从立法上有了现代破产的一些法律规定,但是从辛亥革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严格意义上真正落地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是没有的,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 1979 年这 30 年时间,破产制度不存在但存在个别的破产现象。
破产制度真正开始出现是从 1984 年开始,1983 年,沈阳出现了第一家破产企业,这家企业揭开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序幕。1986 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标志着破产制度正式开启了。我国虽然开始制定破产法,但是破产法制度一直没有完整地落地,它基本上是一部纸上的法律,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当时全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屈指可数,第一次破产高峰是上世纪 90 年代末和21 世纪初,国务院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政策性破产。在国务院的主导下,国有企业开始大批破产,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束,原来风风火火的破产案件的审理开始烟消云散。2007 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颁行后,前两年破产案件有一定数量的增长,但很快就跌落了,2007 年以来,破产审查工作处于一种低水平徘徊的状态。
第二,破产的崛起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决定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清理僵尸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破产审判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2014年全国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约1000多件,当时,全国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不超过5个,大量的破产审判工作是由民二庭在受理,没有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经过几年的努力,破产审判工作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从案件数量来看,到2018年底,全国新收破产案件达到26133件,其中破产重整案件达到887件,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尽管说这个数字和中国第二大世界经济体的地位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这个成绩已经很了不起;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通过平台统计的数据显示,今年全国破产受理案件19237件,应该是不止这个数,估计至少还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各法院还没来得及汇总到平台,如果全部上平台,保守估计今年破产案件受理数应该在30000件左右,破产案件数量已经开始大幅上涨,这个挑战还是很大的。据相关统计,存活超过15年的企业不会超过40%。破产审判之所以崛起在于我们的破产审判机构开始广泛设立,现在,全国各法院的破产审判庭已经达到100多个。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去年营商环境测评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深圳设定了三家专门的破产法庭,这三家破产法庭就是未来破产法院的雏形,专业化也是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是否崛起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第三,2015 年以后围绕破产法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包括一些指导性意见、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全国各地破产法学会如雨后春笋成立,全国每年围绕破产法举办的论坛、研讨会层出不穷。破产法学近两年来已经成为显学,无论是法学研究者还是法官、律师都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和热情来研究,如果持续下去,我们中国的破产审判工作还会有非常大的发展。
02
破产审判工作崛起的原因
其次,我想从个人的学习体会,谈谈破产审判工作崛起的原因。为什么这几年崛起?我觉得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经济周期性的发展,世界经济进入了转型时期,中国经济也进入了新常态,特别是第三次工业革命产生的大型企业也进入了转型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尤其是中国经济,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催生了破产的大量出现。回顾自 1979 年来,世界经济发展上出现的两大现象:一是苏联的解体,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僵化,其国内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帝国主义意识形态渗透,导致了东欧的解体。二是中国的崛起,赶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末班车,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创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制度使中国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两大现象在世界上是非常耀眼的。但是,2008 年出现了拐点,由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全球经济走向低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正是第三次科技革命所带来的企业红利已经耗尽。在这个大背景下,十多年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始终在低水平徘徊。但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成果带来了新的机遇,有些成果已经转化成生产力,有的正在转化成生产力,有的即将转化成生产力,各国纷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毫不例外,中国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党的十八大提出发展经济新常态,经济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在这场战斗中,谁抢占先机,谁就能成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主导者,而美国也就是通过贸易战来遏制中国,让国际资本回流美国,用特朗普的话说,就是让美国再次伟大,保持下一次工业革命中美国还能优先,这实际是对下一轮经济腾飞主导权的争夺。争夺现在已经处于一种白热化的状态,这就是当前的背景。面对这样一个背景,如何及时通过兼并、重组、重整、破产,让产业结构重新进行调整?这个问题的解决就要依靠破产审判的突破,即按照新的科技革命的要求,对企业重新进行改造,重新招商引资,将企业做实做强,为下一轮经济腾飞奠定基础。可见,现在人民法院所做的破产审判工作,同下一轮经济腾飞密切相关,这也是我们这一轮破产审判工作能够崛起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巨大的社会需求,只是我们能不能够把握住这个历史机遇了。
第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需要破产审判工作。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 1979 年开始,直接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 1993 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 2010 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表明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十分完善。其实我们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市场经济需要三大法律体系保护,第一是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包括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目前而言,这套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第二大法律体系是什么呢?是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合同法》为核心,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体系也是相对完善的。除此之外,还有第三大法律制度体系,即主体法律制度体系,主体法律制度的体系有一半是完整的,《公司法》等主体法律制度都比较完善。目前公司企业注册制下,企业每天的注册量可以达到 1.95万家。但是,主体法律制度还有一半是不完整,这就是主体的救治和退出市场制度,是一个短板。虽然我们有破产法,但是我们的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由于长期没有相关的配套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悬空的,当然当前破产企业较多,也跟经济的周期性有关。从 80 年代以来近 40 年间,世界经济处于大发展过程中,中国加入 WTO 以后,整个经济都处于高速运转,企业救治变得不是很重要。那个时候说经济发展处于风口,是只猪都会飞。但现在当我们的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走入低谷的时候,经济要调整,就必须把救治和退出机制等制度都要夯实。这时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不仅仅完善破产法,更重要的是完善与破产法相配套的制度。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短板,现在就是最佳时期。
第三,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发展,需要运用破产审判工作平台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现在已经搭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车。与世界经济相比,虽然很多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在市场经济方面是有共性的,因为共性,就应坚持经济全球化、坚持多边贸易体制。我们经济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不仅要在国内跟同行竞争,还要在世界跟同行进行竞争。竞争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实企业。中央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一直在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划,陆续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现代化的企业是具有现代治理结构的企业,即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三大机构功能充分发挥,对于提高企业经营规范化、竞争力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我国的企业大致分为几类,一是外资企业;二是国有企业,官僚化和行政化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灵活性相对较弱,国企在垄断经营背景下还能维持,一旦失去垄断,市场竞争力会下降;三是民营企业,有一批民营企业是不错的,但是必须看到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家族企业,而家族企业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分不清股东和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理顺的,所以我们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看到老板借钱,这个钱到底是老板借的还是企业借的,搞不清楚。他们认为企业是老板的,老板就是企业,企业就是老板,企业的钱和财产我可以随便支配。他不知道作为股东,当你的财产投入到企业以后,这个财产就变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你拿企业的钱实际上是侵害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在此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陷入破产境地但又还有救,就可以通过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用现代企业制度对这些企业进行改造。现在广东已经有不少这种成功的经验。例如,如果企业破产的原因是财会制度甚至管理制度的落后,破产重整就要重整其财会、管理制度。可见,如果要把中国的企业打造成现代企业,破产审判是非常重要的。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决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就是把企业财产卖掉然后进行分配。这样认识破产是狭隘的。我们要从如何将企业救活来思考破产审判。目前,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做了大量工作,救活了一大批企业,并改造成现代企业。这是中国破产审判要崛起的第三个原因。
第四,彻底解决执行难,构建科学化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执行难”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魔咒,也是法院受到诟病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什么一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因为我们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中间,缺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破产环节。以前我们认为只需要立案、审判、执行,到了执行这一环节,一个民商事的纠纷就得以完整化解。后来执行化解不了,有大量的执行案件留在法院,是什么原因呢?关键在于缺少破产环节。
为什么我们破产审判工作会崛起?我总结下,我觉得就是以上四个原因,即第一,当前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主体法律制度要建立救治和退出机制;第三,打造现代化企业需要破产审判;第四,彻底解决执行难,要构建科学化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
03
落实破产法律制度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个问题,我想谈谈落实破产法律制度所需要采取的措施应以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为重点。我国 1986 年就有了破产法律制度,为什么落不了地?
首先是理念的落后。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党政干部、企业家和社会广大群众,在认识破产的时候,不善于将经营状态的破产与破产法律制度分开,都笼统地将其看成是妖魔鬼怪,看成是一件非常倒霉的事情,唯恐避之不及。他们认识不到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破产审判工作是解决经营状态破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其次,认识不到破产审判工作是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资源重新配置的重要平台。企业就是各个生产要素组合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组合的生产要素如果被市场所认可,这个企业就红火。如果不被市场所认可,那它就可能陷入破产。陷入破产后怎么办,无非两种办法。第一,认为这个企业不行了,把这个企业砸破,把这些生产要素撒到社会上,重新进行组合,但是这种情况所造成的破坏性相对较大。第二,企业这个平台还在,它的生产要素组合不合理,企业从外面引入新的生产要素,与原来的生产要素重新进行组合。如果新旧生产要素的组合被市场所接受,这个企业就活了。
再次,认识不到破产审判工作是经济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认识不到破产审判工作是采用法治化方式建设经济的重要抓手。抓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上就是抓经济工作。 所以我认为,这是个理念问题。为解决这些理念问题,我们就应该落实破产审判制度,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不仅是法院,一定要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把这些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起来,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上去。
(一)建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是我们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关键。没有专业化审判机构和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就没有高质量高效率的破产审判工作。打仗靠军队,办案靠法官,一定要有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目前不少破产审判庭都还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设立了专业化的破产法庭,这类破产法庭的设置代表了未来中国破产审判的方向,值得大力推广。从长远来看,向破产法院发展,这是破产审判专业化的未来。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成都是否也应该设立一个类似于北京上海这样的破产法庭呢?我觉得这是可以考虑的,这不仅对于破产审判工作的推动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未来提高四川的营商环境的指标分值,吸收大量外资和内资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规范化的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规程,科学化的管理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和方法。一是为什么要提出破产管理人队伍要专业化呢?破产审判中,光有律师和会计是不行的,如果涉及到科学技术的认定,可能还需要引进一些科技工作者;如果是破产重整,需要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还要有一个专业化的经济管理团队的参与;破产管理人要协调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还有股东的关系,没有专业能力是不行的。二是为什么要搞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化呢?目前,破产审判工作,特别是破产重整工作的效率低,有些案件好多年结不了,其原因是不少破产管理人不知道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是什么,怎么开展工作,案件办理效率能不低吗?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只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规范工作程序,才能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只有紧紧抓住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实体任务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才能真正解决工作无头绪,任务多年完不成的顽疾,改变人们对破产审判工作低效率、低质量的旧印象。三是怎样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科学化管理呢?破产管理人队伍未来是十分庞大的,必须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包括选任、指定、报酬、培训、奖励、处罚等方面。从当前各地探索看,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通常通过管理人协会来做,已经取得不少成功经验,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继续摸索。
(三)要建立府院沟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并且要推动这一工作机制的常态化。府院沟通联动协调机制是中国特色的破产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全国各地个案的联动机制是有的,协调联动机制常态化的比较少。我们更需要一个常态化的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由常务副省长,或者副市长等行政领导担任协调小组负责人,法院破产审判推进到一定程度,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时,就由协调小组长召集各成员单位开会,“各家的孩子各家抱走",那破产审判工作,特别是破产重整的效率将大大提高,救治企业的速度也必然大大加快,这无论算经济账还是算政治账,都是十分划算的。对此项工作机制的建立,江苏省、浙江省都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发了文件,大力推进,效果十分突出和明显。东部沿海各省之所以重视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是因为党委和政府都清楚地认识到,破产审判工作,特别是破产重整工作,实质上就是经济工作,是在为当地招商引资,是在为当地增税源,积极性很高。
(四)企业必须要建立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机制。这是解决破产案件入口的重要渠道,也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目前,法院的破产案件虽比以前有大幅增长,但离实际需要还差很远。现在许多“僵尸企业"想要进入破产程序但进不来。一方面是许多地方政府从维稳观念出发,怕进入破产后职工闹事;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羞于言破产,不愿意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而已拿到生效裁判的债权人,却想尽快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利,别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企业是死是活,并不关心。在此情况下,案件进入破产程序自然比较困难。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自 2016 年底开展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执转破"的相关规定,只要有一个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将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任何人也挡不住。2018年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告一段落。在此情况下,执转破是不是就不搞了呢?不是,不仅要搞,还应当加大力度搞。因为只有依靠破产制度,才有可能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建立破产企业的识别工作机制。大量的企业哪些可以破产清算,哪些破产重整,哪些破产和解,应该要有识别机制,有了识别以后才能分类处置,关于这一点,我在好多地方讲过,今天不重复,我这里只强调一点:现在我们各级法院,包括破产管理人应该探讨的问题是什么呢?核心问题就是要进一步探索谁来识别破产企业,怎样识别,识别的标准是什么,识别的程序怎么确定。我觉得要把工作做细,这也给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课题。原来我在做这个工作的时候,很多法官给我提出了这个问题,说法官只管法律判断,不做商业判断。我不完全赞同,我觉得法律问题有时候和商业问题是分不开的,完全不懂商业,法律判断如何准确。但是谁来识别呢?我认为重点是破产管理人来识别,和债权人一起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识别。但是我们法官也不能不识别,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深入研究。这个研究出来以后,我觉得对于搞好破产清算、重整都有好处。
(六)建立破产审判工作的信息化工作机制。这是一个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在是信息化时代,马上就要进入 5G 时代。我们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方式来操作。那么要建立信息化平台,我在最高院抓这项工作的时候是搞过的。当时在领导的支持下,就搞了“一网两平台”。“一网”是什么呢?是抓互联网,我们的破产企业的信息,应该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去。当然,要发哪些,我们以前有过规定,不是所有的都发,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发的。现在世界各国,为什么我们中国的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比较低呢?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如果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了投资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必然会提高破产工作特别破产重整中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速度。除此以外,还有“两平台”。一个就是法官工作平台,即法院工作平台;另一个就是管理人工作平台。法院法官的工作平台,就涉及到本院的内部操作,这是一个封闭但也涉及到上下级法院互通的工作平台。管理人的工作平台也很重要,他们要和债权人以及各方面都要建立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建设,便于管理人做更多的工作。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应该建立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平台:建立法院与各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平台。这是普遍沟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工作平台,这样才能在工作层面、具体工作上,做到相互之间的及时沟通、协调、推动。
(七)探索个人的破产制度,完善破产制度。我们的破产法还只是半部破产法,因为我们没有个人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我们走过的路和西方走过的路是不一样的。西方破产制度是从个人破产制度开始的,原来英国的安娜法案豁免的还是自然人。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企业,更没有所谓的公司制度,也没有后来的工厂制度,直到后来公司制度和一系列的制度才出现,所以西方的破产制度是从个人破产上升为合伙再上升为企业破产制度,公司破产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我们不一样,我们先搞企业破产,根深蒂固的是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观念。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很热,但分歧也很大。分歧点主要是不诚信的个人借助破产制度逃废债怎么办?会不会给不诚信开方便之门?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是不可以防控的,具体措施还可以具体研究。个人破产法虽还没有出台,但各种探索已经在进行,很多省走在前面。像浙江,他现在搞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偿。除此之外,各级相关部门也在研究,逐步推进。不过,在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个人破产法治理念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这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八)探索破产审判庭案件的管辖、繁简分流等程序性工作机制问题。破产案件哪些由中院管辖,哪些由基层法院管辖,还需要探索。原来最高法院在 2016年发文的时候,要求各省会城市中院要设立破产审判庭,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些地方经济比较发达,或者是其他原因经过省高院的同意,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这个是需要探索的。不是所有破产案件都很复杂,简单案件没必要中院受理。破产审判庭还涉及到很多案件类型,强制清算的案子现在还不是很多,但其实各地有好多强制清算的案子没有进来,还有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案子,《民法总则》第 70 条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案子由谁来审理?还有一些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这些案子数量不少,不一定都由上级法院办,可以放到下级法院。除此之外,关于案件破产审查、繁简分流程序,都有必要做探讨。
(九)在政府和党委的支持下,建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中国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从经济学理论上讲,企业之所以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就在于在企业这个平台上,各个生产要素的组合不被市场所认可。那么破产重整就是要把企业中旧的生产要素,再加上新投入的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市场等新生产要素,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重新组合起来。那么这些新的生产要素,怎么样才能够投入到企业中间来,现在我们的状况是什么呢?目前,社会存在的各种生产要素是相互割裂状态:有钱的不懂技术,有技术的不了解市场,不懂管理,不会开发市场。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中国存在大量的闲散资金,所以说现在不是没有钱。老百姓的钱往哪儿投?不知道!还有好多投资基金,公司,他都是有钱的,他不敢投,因为他也不清楚投进去的钱会不会打水漂了。这个时候,我们能不能换个思维方式,如果我们能够设立这样的社会组织,可以叫基金,也可以叫公司甚至叫中心,叫什么都行,他们的职能就是按照不同的行业,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聚集起来,当企业破产,如果该企业通过“治疗”还能活,那他们就与法院、破产管理人一起对该企业施救。具体办法就是,按照市场化要求,将他们集合的新的生产要素,与该企业旧的生产要素相结合,让企业重新生产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我认为,如果我们在中国能够建立一大批这样的企业,破产重整就容易多了,其质量和效率必然大幅度上升。
比如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就因为有了“四源合基金"介入,才获得巨大成功。“四源合基金”不仅仅掌握资金,还掌握钢铁生产的技术、市场、管理等生产要素。他们为了救活重钢,派出了庞大的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拿出对策,拟出了破产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后的三个月,重钢就扭亏为盈,从一年亏损 40 多亿变成盈利 1.8 个亿。到 2018 年年底的时候,一年盈利 18 亿,这就是利用基金来成功重整。这个工作要做好,需要党委、政府重视,行业积极参与。我认为,日常与这些企业的联系的工作应该由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按照行业来联系他们。如果在中国有这样一批企业存在,破产重整工作一定能够高质高效,大量旧的生产要素一定会被盘活,大量困境企业起死回生一定大有希望!谈到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就是催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有没有经济基础呢?
具体来说,就是成立这类企业能不能赚钱?肯定可以赚钱。现在我们国家一年的不良资产在一万亿人民币左右,这是银行的。我们有四大商业银行,每年就有不少不良资产。还有一些企业、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的,不良资产的数量也是很大的。如果能把不良资产通过低价收过来,通过将债权人变为股东,从而把技术、资金引进来,把企业搞活了,再把股份一卖,就可以赚钱走人。这样,危困企业救活了,投资人赚钱了,双赢,何乐而不为!目前看来,不是没有办法,关键在于有没有创新的勇气,有没有保护创新的决心和措施。如果谋划好了,将这些制度技术相互配套,运用到我们的破产审判制度,能不好吗?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影响是极大的,创造的财富利润也是极大的。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经济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关键看我们怎么干了。
(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企业家充分认识破产制度的目的、功能,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制度的重要性,认识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破产制度落地的重要性。当前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艰难,主要不是法律技术性问题,关键是理念问题。理念一明天地宽。要解决理念问题,主要依靠宣传工作。宣传对象不仅仅是群众,更重要是领导干部。应当让领导干部明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要向企业家宣传,破产制度是保护法,不是惩罚法。现在企业家陷入困境,比如借高利贷还不了,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跑路",甚至轻生。另外,我们现在很多企业是已经陷入很深的债务危机后才来重整,此时代价就可能大很多,如果进入重整早,“治疗”方法很多,重整的成功率就很高。所以要通过宣传,让社会了解、接受破产制度,对于破产审判职能发挥效果会有很大帮助。
我认为配套制度这一系列的东西,这十个方面做好了,破产审判制度的推动就会更加顺利。
转载自公众号“一语道破”
编辑:成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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