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清理情况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法盏 2022-04-25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6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正式生效实施。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周强院长担任组长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通过院党组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多次部署推进民法典在全国法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特别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重大工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领导小组在贺荣副院长带领下,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院各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 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一、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点、原则与工作进程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2018年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之后又一次全面清理工作。与既往主要以废止为目标的清理工作不同,本次清理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目标,既有需要废止的情形,又有需要修改的情形,还有需要废旧立新以及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情形;清理工作需对标民法典,覆盖现行有效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在内的所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款、项,同时清理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因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最为系统、最为规范、最为彻底的一次司法解释清理。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要求严格。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在指导思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遵循,以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民法典平稳有序实施为目标。
    二是坚持依法清理。在清理标准上,凡是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凡是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均一律废止。严格对标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
    三是坚持全面清理。在清理范围上,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全部纳入清理。包括民事司法解释380件,刑事司法解释159件,行政司法解释37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5件。对全部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文进行精细化清理,具体到每个条文的“废、改、留”。对所有指导性案例,逐一甄别研究。
自2020年6月以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是统一部署、落实分工阶段。2020年6月1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提出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司法解释纳入清理范围。2020年6月2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视频会议”上再次作出部署。2020年6月5日,贺荣副院长主持召开民法典实施工作推进会议,对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进行研究,落实部门分工和职责,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讨论通过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
    二是组织团队、认真清理阶段。从2020年6月中旬开始,院内有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方案》进行任务落实,组建专门团队或指定专人进行司法解释清理。坚持“边清理、边修订”“边清理、边起草”的工作方式,将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对标民法典进行精细化清理,拟定每个条文的“废、改、留”意见。
    三是解决问题、凝聚共识阶段。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8月、9月两次召开清理工作会议进行专门研究讨论,统一认识。决定清理后的司法解释,区分四种情形分别处理。即:凡是与民法典规定冲突或主要制度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予以废止;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没有冲突,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与民法典规定不符的,进行简单修改后继续施行;凡是主要条款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或需要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民法典有关制度、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的,属于重大修改;凡是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均不冲突,实践中仍需要作为审判执行依据的,继续保留适用。此外,对司法解释的命名和体系构建、修改后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过渡时期的措施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四是多轮复核、取得成果阶段。各牵头部门按照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汇总、论证后,从2020年9月中旬开始陆续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审核基础上,拟定废止、修改的司法解释初步目录,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于2020年11月2日提交第1814次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各单位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四轮复核和修改调整。2020年11月26日,刘贵祥专委带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汇报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工作情况。2020年12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完成了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拟定1个废止决定和5个修改决定,列出保留目录清单,作为报告的附件,编制成8册,总计81万余字。2020年12月22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了清理报告及附件,决定提交审委会审议。
    
二、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审委会第1823次全体会议对《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决定对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2件,继续参照适用137件。具体情况为:
(一)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
决定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14件、国家赔偿类 2件。其中,直接废止89件、“废旧立新”27件。废止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废止理由:一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于1985年,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工作实际。二是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替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三是所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如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二)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
决定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09件、刑事类1件、行政类1件。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文本重新公布。其中,审委会对买卖合同纠纷等14件司法解释的24个条文进行了重点审议,对法工委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原则上均按照法工委意见办理。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相应修改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二是对标民法典及有关法律删除个别条文或表述;三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增加有关内容或调整有关表述。为方便检索适用,将修改后的111件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民事诉讼类(19件)及执行类(18件)5个类别,分别制定、发布修改决定。
(三)继续有效适用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364件
决定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364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57件,刑事类158件,行政类36件,国家赔偿类13件。对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中全文刊载。
(四)“废旧立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方案
民法典施行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从名称到内容都需要进行较大幅度删、改、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此类司法解释共27件。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以民法通则等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因而需要在修改名称和有关内容后重新发布的,共计10件。如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及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二是虽不以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但需要合并重新制定的,共计6件。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二、三、四。三是在处理前两类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相关的批复、规定、意见等一并纳入,以优化司法解释体系、方便法律适用的,共计11件。其中8件担保类批复、规定需要纳入新的担保司法解释,1件建设工程类批复需要纳入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件婚姻类复函、意见需要纳入新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
上述27件司法解释均予以废止,计入前述116件废止司法解释中。需要说明的是,民通意见及合同法解释一、二共3件司法解释,虽然清理完毕,由于没有修改完成,因此按照第1814次审委会决议,对仍有适用价值的内容,拟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凡是不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文仍然可以在裁判说理中援引。
(五)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2件
决定对2件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的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具体为:(1)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从证据上认定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义务”,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结果直接有因果关系的精神规定不符。(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不一致,不再参照。裁判要点中的“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不是基于侵害专利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产生的“适当的费用”,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此2件不再参照适用的指导案例,以通知形式公布。
    
三、关于新制定司法解释、修订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情况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后,出台一批司法解释。为此,制定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修订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1件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施行。
 一是制定、审议通过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民法典属于实体法,原则上只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按照立法法规定,可以进行有利溯及。为了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并严格溯及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为此,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二是修订、审议通过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便于司法统计,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153个案由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新的案由、规范原有案由。如适应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案由;增加了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
 三是按照“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审议通过关于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争议6件司法解释。在清理过程中,对列入重大修改,并在修改基础上完成制定工作后需要废止的24件涉及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司法解释,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地方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法学理论界以及法工委的意见后,予以废止,并同时分别制定形成新的司法解释,提交审委会审议。
 2020年12月25日上午,审委会第18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同日下午,审委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四、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始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有力指导,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得到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大力支持帮助,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党组有力部署,各部门合力攻坚,参与者齐心协力,如期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迅速推出第一批司法解释。
 二是明确了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废改立的范围和数量。经过清理,最终明确2020年5月28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废止的为116件,修改的为111件,保留继续有效适用的为364件。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决定不再参照适用的为2件,继续参照适用的为137件。
 三是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次清理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不规范、内容不准确等问题,既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也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依据,统一了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标准。
 四是探索了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司法解释清理,对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制定进行了思考和探索。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不追求大而全、体系化的司法解释。要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分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框架体系。
 五是为民法典施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 2021年1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中心工作是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定,通过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司法解释清理成果与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实施,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创造了良好条件,为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编辑:成书彦
 


往期回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冯小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的法理与司法实践
最高院王毓莹、陈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
最高院王楠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研究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

点一盏小灯

照亮彼此

也照亮前路

刊登申明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盏」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