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 |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2问12答
01
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02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能否支持?如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并超过两年,能否恢复执行?
03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能否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申请执行人?
04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已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再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05
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已为股东所控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06
被执行企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嫌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应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07
被执行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期限未到期,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是否应当准许?对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应如何处理?
08
一个案件中多个被告,其中一人以物担保,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这个物的担保人是否应当列为被执行人并同其他被执行人一样可以对其采取各类强制措施?
09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0
财产登记在案外人的名下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否直接执行?能否申请追加该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登记财产范围内履行义务?
11
“套娃”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2
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被保全查封后,公司股东私下与他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定价款购买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已将公司所有不动产及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没有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是否可以未实际出资追加变更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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