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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诉戈尔案 |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判决书

王磊译 陌上美国 2021-03-17
陌上美国

2020年的美国大选自然引发人们对2000年小布什与戈尔竞选总统的记忆。当年两人相持不下,官司一路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才得以一锤定音。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所编著的《布什诉戈尔(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北大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对该案进行了介绍。此文是2000年大选判决书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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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11月7日,美国总统大选,布什和戈尔两位候选人在佛罗里达州所得的票数差额为1784,少于总票的0.5%,根据州法规定进行了再次自动计票,再次计票结果仍是布什获胜。
戈尔要求在棕榈滩县几个“自己的地盘”上重新进行人工计票。但棕榈滩县因故不能继续计票,戈尔选举委员会遂将官司从州法院打到州最高法院。
布什阵营则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佛州最高法院有利于民主党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佛州最高法院在合并诉讼意见中把公证日期延迟到11月26日命令重新计票持续进行,并判决此人工计票结果必须包括在最后公证数字当中。
而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佛州最高法院以4∶3票给予戈尔最后的计票机会。
布什阵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紧急上诉。
最高法院以5∶4票发出立即停止计票的紧急命令。最高法院以同样的票数作出最后裁决:“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


裁判结果


布什诉戈尔案

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2日终审判决书

美国最高法院 第00949号

乔治·布什诉阿尔伯特·戈尔

送达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法庭令状

(2000年12月12日)



全院多数意见



第一部分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命令利昂县巡回法院人工统计迈阿密·戴德县9000张选票。

它还命令民主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阿尔伯特·戈尔副总统和约瑟夫·利伯曼参议员在棕榈滩县所得的215票和在迈阿密·戴德县所得的168票应当包括在总的计票结果中。

佛州最高法院陈述到,上诉人乔治·布什州长认为,戈尔副总统在棕搁滩县净得176票,并且要求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巡回法院来解决这一纠纷。

佛州最高法院还认为,在那些还没有对所谓“问题选票”进行人工重新统计的佛州各县进行人工计票。该法院还命令立即进行所有的人工重新统计选票。

共和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布什州长和理查德·切尼提出了一项紧急申请,要求终止这一命令。12月9日,我们接受了这一申请,并将这一申请作为申请法庭令状来处理,我们同意作出令状。

我们在布什诉棕榈滩县检查委员会一案的意见中,已经讨论了引起目前这一争议的具体情况。

2000年11月8日,即总统大选日的第二天,根据佛罗里达选区的报告,上诉人布什州长获得2909135张选票,被上诉人戈尔副总统获得2907351张选票,比布什州长只少1784张选票。

因为布什州长以不到“全部选票的5%”的微弱多数获胜,所以,根据佛罗里达选举法典'102.141(4)的规定,自动进行机器重新计票,计票结果显示布什州长仍然赢得选举,但是以更少的微弱多数获胜。

接着,戈尔副总统根据佛州制定法102.166(2000)中的有关佛州选举抗议条款的规定,在沃卢西亚县、棕桐滩县、布劳沃德县和迈阿密·戴德县提出人工重新计票。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争议,即当地各县检查委员会将选举结果提交给州务卿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州务卿拒绝将制定法号102.111,102.112规定的11月14日延后。

然而,佛州最高法院将11月26日作为截止日期。我们同意作出命令,搁置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这一判决缺乏非常明确的依据。在12月11日,佛州最高法院根据请求作出判决恢复11月26日这一日期。

11月26日,佛州选举检查委员会确认了选举结果,并宣布布什州长赢得佛州25张选举人票。

11月27日,戈尔副总统根据佛州争夺条款、佛州制定法102.168(2000),在利昂县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一确认的结果进行争夺。

制定法' 102.168(3)(c)规定的“接受大量非法选票或拒绝大量合法选票,并足以改变选举结果或令人怀疑选举结果”都可以成为提出争夺的理由。

巡回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认为戈尔副总统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他上诉到第1区上诉法院,该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佛州最高法院。   

佛州最高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对原判决戈尔诉哈里斯(Gore v. Harris)进行了部分肯定和部分否定。

佛州最高法院认为,巡回法院拒绝戈尔副总统对纳索县确认的选举结果的挑战,拒绝戈尔副总统对棕榈县检查委员会作出的3300张选票按照制定法术语不是“合法选票”的决定的挑战,这两项拒绝都是正确的。

佛州最高法院认为,戈尔副总统已经按照号102.168(3)(c)规定,提供了充分证据来挑战迈阿密·戴德县,戈尔认为该县没有人工清点9000张选票,而机器并没有从这些选票上识别出选民投的是哪位总统候选人(“问题选票”)。

佛州最高法院考虑到选举结果如此接近,并且“根据这一结果,9000张没被计算的选票中所存在的合法选票足以令人怀疑这次选举结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按照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一张“合法选票”是“一张‘清楚表明投票人意志’的选票”。因此,佛州最高法院下令在迈阿密·戴德县人工重新计算这9000张选票。

考虑到佛州制定法号102.168(8)(2000)的争夺条款授予巡回法院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根据情况提供适当援助”,佛州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巡回法院可以命令“选举监督官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官员,在没有对问题选票进行人工重新计票或人工列表的所有各县立即进行重新计票或列表……,该列表只在那些选票所在的个别县进行”。

佛州最高法院还决定,戈尔副总统在棕搁滩县和迈阿密·戴德县早些时候的人工重新计票中已经分别净得215张和168张合法选票。推翻了巡回法院的结论,此结论即,棕桐滩县无权将11月26日之后提交的215张得票包括在内。佛州最高法院解释说,截止日期不是为了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在进行的人工重新统计的并被认定的选票排除出去。

至于迈阿密·戴德县,佛州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被确认的168张选票是部分重新统计的结果,但它们是“可能会改变大选结果的合法选票”。因此,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巡回法院依据迈阿密·戴德县的部分重新统计所得的实际选票数,将那些数字包括在被确认的结果中。

上诉人提出以下问题:佛州最高法院是否为解决总统争夺而设立了新标准,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也不符合美国法典第三条第五部分,毫无标准的人工重新计票是否违反了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就平等保护问题而言,我们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第二部分

A

本次选举得票如此接近,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的法律争讼,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全国范围的统计显示,不知何种原因,大约2%的投票没有选总统,这些原因包括有意不选任何候选人或者是投票人出错,诸如同时投了两个候选人或没有在选票上作出完整的记号等错误。
在确认选举结果时,可以包括在确认的结果中的是符合正当设立的法律标准的那些选票。本案表明,打卡投票机可能非常不幸地产生一大堆这样的选票,即没有被投票人打出一个干净且完整的孔的选票。
在这次计票之后,很可能全国范围的法机关都要检查原来的方法以改进投票的机械装置和设备。

B

公民个人不享有投票选举选举人并进而产生美国总统的联邦宪法权利,除非并且直到州立法机关选择全州范围的选举来作为它完成任命选举人团成员的权力。

这一点出自McPhersonv,Blacker,146U.S.1,35(1892)案件中的陈述,即州立法机关选择任命选举人方式的权力是绝对的;如果它愿意,它可以自己选择选举人,这种方法在宪法制定之后曾经被几个州的立法机关使用了很多年。

历史对现在的选民是偏爱的,这几个州的总统选举人都是由各州公民自己投票来决定的。当州立法机关将选举总统的投票权授予其人民时,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投票权是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属性之一在于每张选票分量相同、每一位投票人享有同样的尊严。

当然,州根据宪法第2条授予公民此项权利之后,仍然可以收回其任命选举人的权力。毫无疑问,立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恢复行使这项权力,因为这项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

投票权不仅在最初配置时受到保护。平等保护同样适用于这项权利的行使方式。一旦州授予了同等条件下的投票权,州就不能再通过专断的和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使某个人的选票比另一个人的选票更有价值。必须记住的是,“正如投票权可以被禁止自由行使一样,它也可以因降低或冲淡公民选票的价值而被拒绝。”

对于这些基本命题,目前争议双方没有什么不同意见。被上诉人认为,为投票权辩护的目的就在于证明现在争论的重新计票程序是正确的。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佛州最高法院已经采取的重新计票程序是否与其避免以专断和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对待选民这一义务相一致。

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机器打孔的打卡式选票,由于投票人的过错或有意遗漏,而使一些选票孔被打的不够精确,以致机器无法识别。在有些情况下,孔的一片纸屑有两个角是粘着的。在另一些情况下,纸屑根本没有和选票分离,只是呈现凹下去的一个印痕。

佛州最高法院已经命令,要辨别这样的选票的投票人的意志。为解决平等保护问题,没有必要来决定佛州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在立法机制下来解决选举纠纷,定义什么是一张合法选票,以及下令进行重新计票来实现那个定义。

为了响应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而进行的人工重新计票,其机械装置不符合保障投票者基本权利所必要的非专断对待的最低要求。佛罗里达州对清点合法选票的基本要求是考虑“投票人的意志”。这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和一项初步的原则是不会有人反对的。

问题是缺乏进一步的具体标准来确保平等地适用这一原则。根据不断重复出现的情况而制定的判断投票人意志的统一规范是可行的,我们认为也是必要的。

法律并不阻止人们大范围地寻找行为人的意志;在某些情况下,确定投票人意志的原则性要求往往难以进一步具体化。然而,本案中的问题与是否相信证人无关,而是如何来解释在一个枯燥的物体上、一张纸板或一张纸上的记号或打孔或乱写的东西,而据说机器在清点时很可能没有将这样的选票作为一张选票记录下来。

寻找事实的人面临的是一件事,而不是一个人。可以在具体规范限制下寻找投票人意志以保证同等对待所有投票人。

由于缺乏那些规范,使得选票在很多方面没有受到平等对待。从口头辩论的情况来看,似乎每一个县甚至一个县范围内的每一个重新计票组,他们都在使用不同的标准来接受或拒绝接受那些被提出异议的选票。记录中有这样的一些例子。

迈阿密·戴德县的一位监督员在法庭上作证,他看到县检查委员会的3位成员在给合法选票下定义时适用不同标准。法庭上的证明还显示,至少有一个县在计票过程中改变了判断标准。

例如,棕榈滩县开始时按照1990年的指导原则在计算时完全排除了粘有纸屑的选票,然后改变为这样一个规则,即只要透过打孔眼能看到光线就认为是合法选票,然后又回到1990年的指导原则,接着又放弃以任何规则作借口,而仅凭法院命令,各县可以认为粘着打孔纸屑的选票是合法的。这一过程没有充分保障平等对待。

早先有个案例Gray v. Sanders,372U.S.368(1963),当一个州对不同县的投票人进行了专断和完全不同的对待时,就产生了一人一票的法理学问题。最高法院发现违反了宪法。

我们依据Moore v. Ogilvie,394U.S. 814(1969)案件的总统选举过程中的这些原则,在该案中我们宣布一个县的程序无效,因为这个程序淡化了大县的公民在提名过程中的影响力。我们注意到,“一部分人可以被赋予比另一部分人更大的投票力量的想法,与我们的作为代议制政府基础的一人一票原则相对立。

州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一不平等的对待。它命令迈阿密·戴德和棕榈滩两县的重新计票结果应当包括在被证明的总票数中。

法院还认为,布劳沃德县的重新计票在州务卿最初的11月14日的证明之后才得以完成,尽管戈尔副总统并没有争夺这个县的证明,但该县重新计票结果还是应当被作为新的被证明的投票结果中的一部分而包括进去。

各县至今仍在使用不同标准来判断什么是一张合法选票。布劳沃德县使用的是比棕榈滩县更宽的标准,并且发现比原来几乎多3倍的新选票,这一结果明显与两个县之间的人口差异不成比例。

另外,这3个县的重新计票不仅限于所谓问题选票,而且还扩大到所有选票。这一差异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后果。

人工重新统计所有选票不仅可以辨认那些没选候选人的选票,而且可以辨认那些选了两个候选人以上的所谓的废票。机器对这两种选票都无法识别。这可不是一件琐碎的微不足道的事。

口头辩论时,被上诉人估计全州范围内存在110000张废票。结果,一位没有以机器可以读懂的方式而投票失败的公民,其选票也许可以在人工重新计票中被计算;另一方面,以机器可以识别的方法选了两个候选人的公民不会享有相同机会再来清点其选票,即使人工检验投票会揭示投票人意志的精确表示。

而且,一位公民选了两个候选人,其中一位被机器识别,即使其选票应当是已经被机器阅读为无效投票,他也还可以让其选票得以清点。

佛州最高法院以这些不同标准得出的记票结果,正是他们关心进行中的补救措施的例证。那使我们更进一步地分析平等保护问题。

法院证明的投票包括迈阿密·戴德县的一部分计票结果。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保证最终证明的重新计票结果一定是完整的。

确,被上诉人建议,按照重新计票程序的规范,将那些只要是在最终证明之前完成的部分计票结果,也应当包括在最终证明之中,我们认为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允许这么做。(注意“实际操作的困难”也许会控制选举结果,但是证明迈阿密·戴德县部分统计结果除外)。

这一调节是由佛州最高法院在被上诉人自己极力要求下设立的缩短的争夺期间。时间的压力没有减少对合宪性的考虑。渴望加快速度并不能成为忽视平等保护的借口。

除了这些困难以外,根据佛州最高法院的应当进行统计的实际操作还有其他问题。那个命令没有指明由谁来重新统计投票。

县检查委员会被迫将那些以前没有接受过处理投票问题和解释投票问题培训的各个巡回法院的法官组织起来。而且,同时允许其他人来观察,但禁止他们在重新统计过程中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这里所描述的特征,在一位州司法官领导下某县进行了全县范围的重新计票,重新计票过程违反了对于保护每一位投票人的基本权利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程序。

我们所关心的只是目前的情况,因为选举过程中的平等保护问题总的说来呈现出许多复杂性。

摆在本法院面前的问题不是地方机关运用专业技术是否可以发展选举的不同机制的问题。而是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即有权确保统一性的一个州法院已经下令在全州范围进行最低程序保障的重新计票。

当一个法院命令进行全州范围的补救时,必须能够最低限度地确保满足平等对待和基本公平这一起码要求。

假如联邦最高法院估计,正在进行的重新计票程序很可能是以一种违宪的方式进行的,那么,本院就要终止进行重新计票的命令以举行听证和做出紧急判决。

正如佛州最高法院所命令的那样,有关争夺的规定没有被很好地考虑以使所有公民都对选举结果充满信心。佛州最高法院没有表明它的程序中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例如,估计110000张废票没有得到注意,尽管首席大法官维尔斯在少数意见里呼吁人们注意这一点。

考虑到这一困难性,显然,重新计票不可能按照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及其附加的实质性要求来进行。不仅要求(在辩论之后)采取全州范围的适当标准来决定什么是合法选票,实施标准的操作程序,而且依次对可能出现的任何争端进行司法审查。

另外,州务卿已经提出建议,只对一部分投票进行重新计票要求计票设施能够筛选出废票,以前设计的机器没有这种功能。

如果对废票的重新统计也是这样要求的,也许就有必要进行第二次筛选。按照佛州制定法§101.015(2004)的要求,州务卿必须估计用于此目的的仪器设备和新软件的准确性。

佛州最高法院认为,正如美国法典第3条第5部分规定的那样,立法机关想让州选举人能“参加所有的联邦选举人活动”。那项制定法依次要求,对最终选举人挑选的任何争议或争夺都必须在12月12日之前完成。

那个日期摆在我们面前,在佛州最高法院的命令中没有符合最低宪法标准的适当的重新计票程序。因为,很明显,任何超过12月12日这一天的重新计票都会因为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原因而违反宪法,所以,我们推翻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命令重新计票的判决。

本法院7位大法官认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的重新计票存在需要补救的宪法性问题。分歧只是在补救问题上。

因为佛州最高法院认为,佛州立法机关想充分利用美国法典第3条第5部分的安全港,布雷耶建议的补救——发回佛州最高法院,让它下令在12月18日之前进行一次合宪的适当的争夺——考虑到违反佛州选举法典,所以不是佛州制定法§102.168(8)(2000)授权的“适当的”命令的组成部分。

人们对司法权的必要限制的了解像对联邦最高法院几位法官的了解一样,人们赞美由人民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和政治领域来选择总统的这一宪法设计。但是,当争论双方启动法院程序时,解决司法体制被迫面对的联邦和宪法问题成了我们并不想追求的责任。

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件发回并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进一步进行审理。

按照本院规则45.2,指示书记员立即发布本案的命令。


判决书原文参见:

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531/98.html

(注:判决书全文长达近3万字,我们将在电报频道发布完整版本。该部分是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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