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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别垂钓,容易触电命不保|CCTV13《未收折的鱼竿》

6月13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播出节目《未收折的鱼竿》,该节目由万州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拍摄而成。

男子钓鱼期间

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

其家人将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鱼塘垂钓触电身亡

男子江峰(化名)鱼塘垂钓,不幸触电身亡,男子家人将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0余万元。


矛盾尖锐

原告方认为,事故的发生系鱼塘的所有者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和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安全要求所致。

被告鱼塘经营方认为,案发地有两个鱼塘,上面鱼塘对外开放钓鱼,下面鱼塘不对外,两个鱼塘都没有在高压线的范围内。

被告供电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在鱼塘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在事发地的高压线范围内。事发线路高度为6.5米,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两被告都认为,江峰系成年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手持的鱼竿并未收折,事后经过勘查鱼竿长7.06米,已超过6.5米的高压电线高度,其应当明知有高压线,鱼竿长有危险,但放任危险发生,因此认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钓鱼男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鱼塘经营方明知高压线穿越其鱼塘上方,且高压线下有树,未在经营场所通道及水库周围内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江峰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地的供电设施为供电公司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供电公司作为案涉10千伏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除非江峰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供电公司都应当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江峰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充分考虑钓鱼男子江峰、鱼塘经营方、供电公司的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万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江峰自行承担30%责任鱼塘经营方承担3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二中法院,经二中法院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寄语

正值雷雨较多的夏季,因钓鱼引发的线路跳闸、人员伤亡等触电事故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提升安全意识,不要在通电线路下进行具有安全隐患的活动。供电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标注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在高压线路下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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