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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环保风暴来袭,企业家们要如何做呢?这12个自查能救命!

近日,多个省市展开环保督察,工业企业面临巨大环保压力,在此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应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整理了一些工业企业注意事项,希望为大家提供参考价值。


来源:网优危废


一、江西6个环保督察组进驻6个设区市:


为持续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派出6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宜春市、吉安市开展督察“回头看”工作,目前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进驻到位,其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等联系方式已公布;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江西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九江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92-8989116,专门邮政信箱:九江市A034信箱。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萍乡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2日~12月3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99-6335799,专门邮政信箱:萍乡市A009号邮政信箱。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新余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90-6739681,专门邮政信箱:新余市A002号邮政信箱。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鹰潭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4日~2020年1月2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01-6231179,专门邮政信箱:鹰潭市A006邮箱。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宜春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2日~12月31日)设立受理举报电话:0795-3197399,专门邮政信箱:江西省宜春市016号。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吉安市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2日~12月31日)设立信访举报电话:0796-8231067,专门邮政信箱:吉安市A007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河北省开展省委省政府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工作:


11月15日至12月15日进驻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开展省委省政府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工作。


督察将按照“坚定、聚焦、精准、帮扶、规范”的总体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始终坚持 问题导向,坚持督帮结合,突出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作,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 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三、河南省启动“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扎实做好“三散”污染治理工作,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在全省组织开展“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情况,“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散煤治理、散尘污染防治情况,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2018年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涉及“三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11月14日,各市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了督察整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各市累计1003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523项,涉及大气、水、土壤、“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多个方面。


环保风暴持续来袭!企业家们应该怎么做才能自救呢?今天小编给大家统计了12个企业能自查自救的方法。



一、查一查你们家的环评手续有没有办。否则这叫未批先建。等待你的是罚款、停产。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保部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已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关解释,现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补充意见如下:(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2)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二、查一查你们家的环保“三同时”验收有没有过。否则属于久投未验,等着交罚款吧。新环保法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环保法对于“三同时”设施没有明确是否要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然而,这又不意味着企业环评不需要做验收!新环保法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要求,以便给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今后可考虑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三同时”验收可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可以根据环保单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综上所述,企业项目完整的环保手续是应该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


三、查一查污染排放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有超标。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时有区别的。例如:对同一种污水而言,污染物总量是指这种污水每年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通常指重量),而污染物浓度是指这种污水所含有害成分的浓度,对于污水而言,一般衡量指标为:PH、CODcr、BOD5、氨氮、总磷等等;具体的说如果某污水年排放污染物(CODcrX吨)分解后的技术术语指标就可以用上述概念来解释,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是为了避免污水超标排放的另一种方式,意思是本来污染浓度超标,不允许排放,但是被大量清水稀释后,检测就不超标,这样就不会受到环保方面的处罚,但是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就制止了这类事件的发生。老板们,你们查一查如果污染排放浓度不超标,但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了。那就赶紧查查究竟是总量核少了,还是产能增加了?


四、查查在线监测仪,看一看日均数据是否超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记住哟,不能对监控数据动手脚。有个罪名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专门惩罚这类犯罪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有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五、查一查你们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6条第2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4条:“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5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看着办吧,您!高额的罚款等着你,环保局也会请您老喝茶。


六、查一查你们家的危险废弃物有没有依法处置。查一查有没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如果您的上述危废达到了一定吨位或造成一定影响。请您好好请律师给您讲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吧,说不定您要请律师为您辩护呢。如果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的一定吨位或影响,您也别大意。罚款和行政拘留还是可以有的哟,兴许还是按日计罚呢。建议您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体系,按照这个体系一项项做哟。


七、查查有没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有没有备案!有备案有没有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没有,是可以处罚滴!赶紧做好你的应急预案,赶紧进行演练,及时报备环保部门,控制影响,做好善后吧。


八、查查有没有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三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第三十九条,其实施细则第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这是义务。也是可以处罚的哟。另外查查有没领排污许可证!你懂得。


九、查一查你们单位有没有报送环境统计信息。环境统计信息指的是按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给出的能概略描述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的计量信息。环境统计的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这也不是闹着玩的,不但要报,还要如实报。信用评价的事儿你知道吗?一旦上了黑名单,投标、贷款等可都没了啊,别怪我没告诉您。


十、查查有没有排污税迟缴、欠缴、不肯缴行为。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现在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别说我没有提醒你啊。税务部门治你可是一治一个准儿。


十一、查一查你们单位有没有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了。对环境信息不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公开、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的,环保部门已经做好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要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不知你们单位会不会是那个出头鸟。还有,社会公众也在盯着你哟。如果你们家是上市公司,证监会与环保部6月12日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将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落实环保责任,建议您也了解一下。


十二、最后查一查你们单位有没有环保管理制度,有没具体人负责。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形成系统性的管理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技术,对因企业活动而可能导致的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目的。否则,出了事你老板首当其冲哟!如果相关单位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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