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不允许VOCs无组织直排!新建涉及VOCs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实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但是,受制于相关行业众多、管理经验不足、治理难度较大、技术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作用,我国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无论对管理部门、排污行业及治理企业等,都是需要重新审视和面对的问题。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实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但是,受制于相关行业众多、管理经验不足、治理难度较大、技术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作用,我国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无论对管理部门、排污行业及治理企业等,都是需要重新审视和面对的问题。
日前,有网友针对VOCs治理问题,在广东生态环境厅留言:
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 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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