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环保设施运行主要风险及管控要点
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有哪些主要风险及管控要点?本文整理了一些要点所在,希望给企业提示,规避日常风险。
来源:海克EHS顾问
哪些是环保设施?
我们首先厘清以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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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污染治理设施: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6号)
环境保护设施:
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环保设施运行的主要风险
2019年3月2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郓城县欧亚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焊接烟气未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喷漆车间正在使用,但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要求装置过滤棉和活性炭。
该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4月1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拾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 案件二 】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或
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已经罚了款,为什么还要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三条:
哪些情形算“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 案件四 】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
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污水池不做防渗,会被罚款、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保设施运行的管控要点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原则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0.1.2)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
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02.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03.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污染防治设施需暂停运行怎么办?
合规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2【 自行监控设施层面 】
明确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标准;
与第三方运维商约定运维规章、汇报制度及绩效考评要求。
自动检测信息每月导出存档,台账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总;
建立内控预警,明确报警汇报及处置流程。
企业应定期检查第三方运维商的运行状态,依据运维规章对其考评。
企业可委派企业内部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每个工作日对上传的在线数据进行审核,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平台,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以便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核实。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自行监控设施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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