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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上饶中院 2024-01-07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构成非法集资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集资的六种常见“套路”



遇到以下情况,请高度注意!

01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02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03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04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05

藏匿虚拟空间,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其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06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加入,有的连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不仅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理性辨别

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温馨提示

一、拒绝高额利息诱惑。不可轻信任何以“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宣传方式的融资信息,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目标,当老人有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子女要及时关注和参谋,并提出理财建议。决定投资时应多了解项目风险,还可到银行等机构咨询,对照银行利率冷静分析再作决策。
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政府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人的损失。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最后,法官提醒大家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套路陷阱说再见

来源:婺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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