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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第36-49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
作者简介:
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公司诉夏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中认定,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我国法院拥有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司法裁判的具体规则仍待研究。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应尽力促成双方达成FRAND许可协议,在双方充分协商但仍无法达成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和尊重商业惯例,可以根据权利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布的地域范围和实施人生产、销售无线通信产品的市场情况,裁判一个全球统一的许可费率,或者区分不同国家的市场区域裁判若干个许可费率。如某一域外法院已就本国的许可费率作出裁判,我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据此调整费率。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判决后,应保障判决得到切实履行,可通过适用行为保全或民事一审判决先予执行制度,促成双方尽快达成FRAND许可协议。
关 键 词:标准必要专利 全球许可条件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专利许可费率 判决执行
引言
一、问题提出:如何从实体上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
二、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与专利许可谈判的充分协商
三、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规则
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司法判决的有效执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