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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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孙雪静: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雪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对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提出了新要求。基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原理,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通行的调整科技、文化成果市场权益的法律,能够通过权利保护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市场导向机制,促进、引导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基于社会第一性、法律第二性的原理,技术发展引发社会现实的变化,对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法需从制度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作出改进,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适宜的制度保障。关
7月26日 下午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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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命题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命题余俊: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如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的时代新课题和理论新命题。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具有深层通约性,表现在:创新是催发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相同底层力量;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则从科技和制度双重维度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科技革命性和制度创新性。以新质生产力视域为观照,目前学术界提出的主要知识产权范式未能把握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切德性。以“创造物”作为一切知识产权对象之“名”和判断知识产权对象之“标本”,既可以深化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精密认知,也高度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需要。为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塑造与创新经济相适配的新质生产结构,积极培育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的新质产业,并为新质生产力要素设计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关
7月25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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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昕: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卢纯昕: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关
4月18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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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内容提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建议审慎适用“一般条款”,细化和优化“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具体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具体规定数据商业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例外条款的平衡设计。运用个案分析原则回应数字经济激烈动态竞争的现实,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跨部门协同,综合运用多制度多工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数据商业利用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案。关
4月17日 下午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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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红红: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定位、模式选择与制度完善——以信号理论为切入点

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定位、模式选择与制度完善——以信号理论为切入点邵红红: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大部分高价值数据同时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不愿在公开市场交易中直接披露,信息披露问题成为数据交易流通的阻滞因素。数据产权登记绕开数据内容的直接披露,通过间接传递关于数据质量的信息以促进数据交易流通。但是,这种间接披露路径对数据交易流通的促进效果尚待考证。信号理论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评估提供了分析框架。数据产权登记可以被视为一种信号,其有效性通过调节信号成本实现。“登记机关形式审查”模式难以建构有效信号,宜在“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第三方实质审查”模式基础上进行制度完善。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完善需要以第三方实质审查为基础,以提高信号成本为核心,明确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要件、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欺诈责任体系。关
4月15日 下午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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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丨《知识产权》2024年3期

孙雅曼咨询邮箱:zscqip@163.com投稿网站:https://zscq.cbpt.cnki.net/EditorHN/index.aspx?t=1
3月29日 下午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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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丨《知识产权》2024年2期

孙雅曼咨询邮箱:zscqip@163.com投稿网站:https://zscq.cbpt.cnki.net/EditorHN/index.aspx?t=1
3月8日 下午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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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丨《知识产权》2024年1期

孙雅曼咨询邮箱:zscqip@163.com投稿网站:https://zscq.cbpt.cnki.net/EditorHN/index.aspx?t=1
2月6日 上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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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福恩: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规则构建

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规则构建邱福恩: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内容提要当前司法实践确立了“实质性替代”等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标准,日本、美国和欧盟也分别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数据保护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前司法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形成了数据专条,规定了“破坏技术管理措施获取商业数据”和“实质性替代”使用商业数据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这两种不正当竞争类型所适用的商业数据范围、保护前提条件等存在差别,不宜统一适用于相同类型的商业数据。建议分别构建适用于仅提供给特定对象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商业数据的“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规则,以及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业数据的以盗用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替代”规则。关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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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佳:论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论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王佳佳: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关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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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 张文: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

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比较法上,作品标准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利用方式加以判定。针对一部电视剧只讲述一个完整故事的情况,在法定赔偿中不宜以“集”为一件“作品”,一部电视剧视为一件作品更为恰当。针对法院轻易向法定赔偿条款逃逸的现状,需具备体系化思维,通过举证制度和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共同优化来解决。关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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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点摘编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是基础张志成在微信公众号“长安街读书会”2023年1月16日撰文指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具有坚实的历史根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法典化的民法统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实施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实践变化驱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理论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改革深化重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开放共享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新时代,在迈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主要体现为: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激发全民族创新创造活力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知识产权法治框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立法;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双边条约法律机制创新研究任虎在《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贸的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参与国家布局知识产权的策略。针对我国同“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间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表明,并没有一个公约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因此,加强双边合作,创新双边条约法律制度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现实、阶段性路径,如“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法律机制须体现“共同但区别”的原则,不仅要具有对外统一之共性,也要考虑“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有区别的双边条约法律制度;须体现“双边为主、多边为辅,渐进式发展”的战略,阶段性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目标;以“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须并进原则”以及“支持能力培养原则”等为核心纲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双边条约体系。《民法典》视野下知识产权合同法律规定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及其影响韩荣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意定主义强化趋势,这是民法典体系融贯性要求使然,也是当代知识产权法理念、技术、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和适应性,对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时代,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际,全面促进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共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吴泽勇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数据携带权的适用困局、纾解之道及本土建构汤霞在《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数据携带权既具有便利个人数据移转、推动数据自由流通与共享、促进数据产业公平竞争与创新的功能,也可能因其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面临着加剧反竞争效应、隐私侵犯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困难等挑战。应当构建集体携带权制度、强化数据携带权的身份验证与数据分层安全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建立DTP解决互操作性等来平衡个人数据安全、平台数据权益与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构建本土化的数据携带权制度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与携带场景,多措并举实现数据安全与流通的利益平衡。数据法益的类型化及其刑法保护体系建构刘双阳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6期撰文指出,数据法益是理解数据犯罪实质的核心基准,其不是单个法益,而是表达、实现与数据相关的新型利益的集合体,内部结构包括数据人格法益、数据财产法益、数据安全法益,外部形态分为个人数据法益、企业数据法益、公共数据法益。基于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三元模式,就侵犯个人数据犯罪而言,应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而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则不宜入罪;就侵犯企业数据犯罪而言,应将数据集合作为新型数据财产纳入刑法意义上公私财物的范畴,适用侵犯财产罪予以保护,而将数据产品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并增设侵犯数据专有权罪;就侵犯公共数据犯罪而言,应将单纯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数据的行为从《刑法》第286条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破坏公共数据罪,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引入公共数据安全分级保护规则,配置层次化、差异化的罪量评价标准。根据在先权利限制原则和法益保护位阶法则,当某一行为同时侵犯数据私法益与数据公法益时,应优先适用保护数据人格法益或数据财产法益的罪名,而保护数据安全法益的罪名起兜底作用;当某一行为同时侵犯数据人格法益与数据财产法益时,应优先适用保护数据人格法益的罪名。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王迁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均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算法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及其应对焦和平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负面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应对算法的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即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胡骋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建构一个“人像”,即运用人格化判断标准,来作出侵权认定。人像在著作权法中具有不可回避性,其在司法中的规范运用可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完善法官的论证说理,发挥沟通事实与价值的积极作用。然而,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表达繁多,内涵相异。域外经验的影响、法院审理能力的制约及对美感判断必要性的分歧导致并加剧了人像标准适用时的不统一。重构著作权法中的人像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确目标受众与所属领域专业群体两类具体的人像;第二,两类人像的构成要素体现在知识结构、感知能力、区分能力、注意力类型和对比方式五个方面;第三,法院应采用“双重人像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只有在适用目标受众型人像标准和所属领域专业群体型人像标准所得出的结论一致时,侵权才可能成立。重构后的人像标准,能弥合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与基本功能之间的裂痕,纠正认知偏误可能带来的裁判偏差,而且不会产生法律实施中的额外成本。中国专利保护强度对制造业发展质量的影响研究马治国、赵世桥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通过对专利保护强度与制造业发展质量相关研究文献的综合分析,在Ginarte—Park指数基础之上,结合专利保护的特性,围绕专利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国际环境、专利保护意识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6项一级指标和10项二级指标构建专利保护强度测量指标体系,进而测量2005~2020年期间中国专利保护强度。同时,通过采集中国制造业相关数据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2005~2020年期间中国专利保护强度对制造业发展质量影响进行统计学分析。研究发现:2005~2020年期间中国专利保护强度逐渐增强;单因素下专利保护强度能显著促进制造业发展质量的提升,引入控制变量后其对制造业发展质量正向影响的显著性有所降低;专利保护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明专利、R&D经费均与制造业发展质量存在正向关系,且固定资产投资对制造业发展质量的促进作用最强,专利保护强度对制造业发展质量提升的贡献最小;在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明专利、R&D经费的影响之下,R&D折合全时当量对制造业发展质量有抑制作用。为推动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技术自主创新水平;加强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优化创新发展格局;提升专利保护强度,构建崇尚创新、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外部环境;攻克重点领域技术难题,借助标准化战略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注册商标未授权商品化行为现行规制模式的反思黄武双在《现代法学》2022年第6期撰文指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仅系商品外观的美学功能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会使其联想到商品来源,故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也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为淡化要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该行为不侵犯商品化权益,因为商品化权益是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权利类型,应当格外谨慎地对其加以保护,以免压缩公共领域的空间;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存在可保护利益,其与利用商标仿制商品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仿制者并未实施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未受显著损害,故该行为也不属于搭乘商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法律制度的路径探析曹明德在《现代法学》2022年第6期撰文指出,我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绿色产品标识及认证中形成了两组法律关系:一是就产品认可认证,在行政主体、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构成公私混合的规制关系;二是就绿色产品标识授权使用,在上述法律关系主体间构成的商业许可关系。两组法律关系的搭建,形成了我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的基本格局。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是将现行同类环保产品认证标识纳入绿色产品标识与绿色属性产品标识的二元框架内,或吸收,或拆解,或由市场逐步淘汰,最终形成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规制成为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参考域外经验,我国应当通过强化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平衡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防止认证权力寻租,充分发挥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的实践效果。算法解释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化解刘琳在《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标志着算法解释权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然而,算法控制者往往将算法视为核心竞争力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受算法影响者对算法解释的合理诉求与算法控制者对算法保密的现实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与张力。面对二者的紧张关系,无论是全然废除算法解释规则,还是算法解释权当然优先,抑或诉诸漫无边际的利益衡量,均非可取之道。为避免冲突激化,不宜将“算法黑箱”完全打开,而只需将其“掀开最小缝隙”,至受其不利影响者可见的程度即可。在“掀开最小缝隙”理论下,算法解释权的行使前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从严把握,算法解释的内容应限定为算法运行逻辑而非算法本身。同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需作出澄清,受算法影响者还应负有初步证明责任与保密协议的签订义务。如此方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算法解释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化解。来源:《知识产权》2023年1期责任编辑:吉利编辑:窦一珂审读:蔡莹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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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尤丹 王珊珊:试论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机制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机制肖尤丹: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战略所学术所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珊珊: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性科技资源,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对维护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十分重要。既有研究着眼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机制的实施效果分析,缺乏基于制度现状的法律机制研究,难以回应日益复杂的治理难题。文章全面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审查机制的制度现状和法律渊源,分析了知识产权安全审查的特殊性、复合性和间接性等基本特征,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在国家安全审查、技术贸易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体系定位。在理论上厘清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机制的法律构造,在实践上可为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工作提供研究参考。关
2023年2月2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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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论商标权穷竭的功能虚置与价值回归

论商标权穷竭的功能虚置与价值回归刘维: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关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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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庄雨晴:论《民法典》框架下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

论《民法典》框架下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庄雨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内容提要《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已有规定。经过登记的姓名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知名度是认定一个姓名在公众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关键考察因素,知名度的高低体现了姓名商业价值的高低,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损害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后果不仅限于导致公众混淆,同时还包括攀附或者利用名人的声誉等情形。立法应该为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设置统一的规则,在现有规则的解释上则应该尽量缩小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保护前提上的差异。关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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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 张玲:《商标法》第58条规范路径之反思与重构

《商标法》第58条规范路径之反思与重构朱冬: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张玲: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关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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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颖 张呈玥:元宇宙技术背景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回应

元宇宙技术背景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回应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呈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内容提要“元宇宙”是虚拟现实技术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个全新概念,具有空间和技术的偏义性、演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是虚拟与现实的融合。元宇宙商业热潮给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地域性突破、商标标志虚拟语境化、商品和服务分类升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跨空间化等一系列挑战。目前,商标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思路转化、规则协调,解决元宇宙中的商标法律问题;但也需要对元宇宙技术背景下的商标制度重塑展开思考,以应对元宇宙中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出现的特殊挑战。关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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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试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

试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文澜资深教授内容提要知识体系是理论认知和经验体验的总和。从中国知识产权语境出发,其知识体系的应然状态具有自主性、知识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属于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以本土资源为基础,包括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思想体系、中国自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践行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学术工程,须遵循相应的原则、方法和路径,把握好本土性与国际性、自主性与科学性、现代性与非现代性、学理性与实践性的关系。关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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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知识产权》2023年1期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评述试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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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2年总目录

《知识产权》杂志1987年创刊2022年总目录2022年第1-12期(总第251-262期)高层论坛中国特色新型知识产权智库体系建设思路研究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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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点摘编

全文字数:4926字预计阅读时间:13分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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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潇: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的专利制度优化研究

全文字数:17520字预计阅读时间:44分钟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的专利制度优化研究作者简介胡潇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原研药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尽快上市参与竞争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升药品可及性。我国《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专利制度修改后,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制度、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将对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及时上市带来新的影响。就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而言,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存在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制度不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不完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则不清晰三大问题。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和审查制度,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严格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条件,以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及时上市。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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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评注

全文字数:13616字预计阅读时间:34分钟《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评注作者简介朱冬,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强化对恶性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故意是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对于是否有必要将重大过失的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规制范围的问题,须保持谨慎的态度;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法院须综合考量侵权的持续时间、涵盖地域、行为表现、造成后果等全案因素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维权开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公法上金钱制裁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关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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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体系构建——以《著作权法》的完善为中心

全文字数:16913字预计阅读时间:43分钟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体系构建——以《著作权法》的完善为中心作者简介刘铁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内容提要:权利法定原则要求,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范围应等于权项控制的行为范围,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契合该种构建逻辑,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应采用省略型的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则采取不完全重复权项内容的立法模式,存在大于或小于权项控制行为的范围问题,无法过滤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为权利限制但司法实践所允许的行为,并且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法》应契合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调整为省略型立法模式,将第52条与第53条合并,以“侵犯依本法规定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表达模式,并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独立规定。关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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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全文字数:14793字预计阅读时间:37分钟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作者简介张乃根,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内容提要: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是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一揽子”成果中最令人瞩目的,对于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提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意义重大。中国不仅倡议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向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大量自主研发生产的安全有效疫苗,而且主动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身体力行推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该豁免决定在现行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授权其实施特殊的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应履行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的承诺,并充分利用现行规则,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立健全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关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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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双 谭宇航: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全文字数:22745字预计阅读时间:55分钟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作者简介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谭宇航,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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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

全文字数:12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内容提要: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特定民事权益之外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商标注册制度目的的申请行为,其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既有实践的延续和发展;“恶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该条款的重心,应根据申请人所追求的不正当目的进行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应在“恶意”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推定;预防性注册作为例外,应允许具有在先正当利益或使用目的的标志权益人进行注册,也应允许企业为商业经营计划和商标保护策略需要而预先申请备用商标。关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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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论纲——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研究文本

全文字数:17000字预计阅读时间:43分钟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论纲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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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婧: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下新冠疫苗普及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

全文字数:17000字预计阅读时间:43分钟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下新冠疫苗普及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作者简介高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普及新冠疫苗是应对新冠疫情最有效的手段。基于制度选择,新冠疫苗可以成为国际公共产品。但新冠疫苗全球普及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存在龃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与分配机制无法在新冠疫苗全球普及中充分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甚至加剧了上述矛盾。为破解上述困境,需引入创新政策多元论作为新的制度工具,合理组合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知识产权制度:一是在国际层面通过利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搭建自愿、广泛、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补充;二是在国内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内部合理设置保护规则,对不同疫苗给予针对化、类型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主动构建疫苗全球普及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深度参与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关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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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琳:剧本杀店家“出租”盗版剧本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全文字数:12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剧本杀店家“出租”盗版剧本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作者简介谢琳,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剧本杀店家提供盗版文字剧本供玩家临时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特征,但因出租权保护的客体不包括文字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剧本出租是剧本杀剧本的主要利用方式,出租利益为剧本创作的主要激励,在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我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剧本著作权人的出租利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认定剧本杀店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仅限于其出租盗版剧本的情形,以避免使用盗版剧本导致出租利益无法向正版剧本售价迁移。店家若不知道其出租的是盗版剧本,且能证明该剧本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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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剧本杀经营者涉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定性

全文字数:16000字预计阅读时间:40分钟剧本杀经营者涉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定性作者简介李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因剧本杀行业快速发展以及巨大利益驱动,其中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开始凸显。解释论上,剧本杀经营者向剧本杀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构成“他项权”控制的行为。立法论上,应将发行权控制的行为由出售、赠与两种转移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行为扩张至互易、出借等行为,将出租权保护的作品由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扩张至所有作品,从而控制所有盗版作品的发行和出租行为;但为了防止出租权妨碍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以外作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用,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其他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仅能控制盗版作品的出租。表演作品,是指通过动作、声音、表情再现作品,包括口述和表现作品。公开表演作品,是指在向公众开放或者半开放的场所向不特定人或者家庭及其正常社交圈以外的人表演作品。应当根据手足论(工具论),将剧本杀经营者利用剧本杀玩家直接表演剧本杀剧本的行为,规范地评价为直接表演剧本杀剧本的行为。关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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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全文字数:31000字预计阅读时间:78分钟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作者简介崔国斌,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关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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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全文字数:1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5分钟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探讨作者简介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内容提要:地理标志具有与普通商标一样指示商品来源的共性,但有明显不同的特性,即地名、商品通用名称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可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和使用,而地理标志发挥识别功能的真正内容恰恰是“地名+品名”文字表述。作为商品原产地经营者集体享有使用权的商业标识,地理标志对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相关法律和规范不协调统一,多角度治理没有形成合力,目前尚未形成有效且适应地理标志保护需求的集体权利协同管理机制。地理标志保护中除了面对传统典型的外部假冒外,还存在多种原因造成的真假难辨和内部使用自我淡化。因此,在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重视和解决假冒难以鉴别和侵权难以有效禁止问题,严控产区扩张,科学分类管理,抑制地理标志通用化趋势。关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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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 孙全亮:知识产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及作用路径研究

全文字数:23000字预计阅读时间:58分钟知识产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及作用路径研究作者简介陈燕,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研究员孙全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部长,研究员内容提要:当前,知识产权对产业安全尤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安全影响更加凸显。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路径,在于通过对产业创新资源配置及产业技术演进变化的引导和控制、对产业参与者市场利润率的控制以及对供应链关键节点的不可替代性的控制,实现主导创新链、支配价值链、控制供应链。前述影响源于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三链系统结构,该系统由基于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的三大核心增强回路构成。在该系统的作用下,知识产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创新链受控问题、价值链低端锁定问题以及供应链安全问题。关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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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守东:“十四五”时期商标工作的展望与思考

全文字数:13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4分钟“十四五”时期商标工作的展望与思考作者简介崔守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发展。商标领域按照“党建是统领、改革是核心、落实是关键”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改革与发展,有效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引领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商标高质量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站在从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迈进新征程的起点,回顾总结“十三五”时期商标工作的成效与经验,有助于对“十四五”时期商标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一些展望与思考。一、“十三五”时期商标工作的实践与成效“十三五”时期,商标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切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商标机构改革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为主线,以商标注册、保护和服务为重点,以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为抓手,聚焦商标审查主业提质增效,努力推进商标事业改革发展与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理念同频共振,与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商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一)以审查提质增效为目标,建设效能型机关我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示,针对商标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等问题,实施改革“三年攻坚”、开展“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着力缩短商标审查周期、提升商标审查质量,不断加强效能型机关建设。全面提升审查能力。改革商标审查体制机制,建成广州、上海、重庆、济南、郑州五个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员由“十二五”末期的912人增至2200余人,规模化提升了商标审查能力。2020年,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是“十二五”末期的3.8倍;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约为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的22倍、53倍、51倍和54倍。历史性地解决了海量商标申请与有限审查力量之间不平衡的问题。持续提升审查效率。完善程序优化流程,引入人工智能辅助技术,建成图形商标智能检索系统,有效提升图形商标审查效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由“十二五”末期的9个月大幅缩短至4个月,对比同样审查制度下美国、日本和韩国的9.5个月、10.2个月和8.9个月,已经处于绝对领先水平。历史性地实现了从数年审查到数月注册的转变。稳步提升审查质量。提出“统一任务分配、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审查标准、统一质量考核”的审查管理理念,修订审查审理标准,改革审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质量管理与评价机制,实施审签机制改革,建立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处置机制,开展“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推进审查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商标注册审查抽检合格率达96.7%,较2017年首次季度质量评价的91.2%有了较大提升;与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也处于较高水平。历史性地迈进了高质量审查的新阶段。(二)以全面提升便利化水平为目标,建设服务型机关我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制定实施《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持续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商标业务文书由416种精简到57种,商标规费标准较“十二五”末期降低约50%,255个商标受理窗口遍布全国各地,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放了查询、申请、发文、公告、缴费、注册证明公示等36项业务,注册申请网上申请比例达98.05%,较“十二五”末期的69.13%增长显著,变更等后续业务网上申请比例达99.44%,评审案件实现远程审理、巡回审理,商标注册证明实现“立等可取”。商标业务由传统的全国集中现场办理全面转向本地就近办理、网上自助办理。提升获取商标数据便利化水平。实现商标公告电子化,实现网上申请电子发文,推行电子商标注册证,公开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审查审理决定文书,公开存量商标数据5100万余件,用户累计下载数据量超过360TB。商标申请人和社会公众获取商标数据由传统的书面化、碎片化转向电子化、全面化。提升获取商标资讯便利化水平。通过官方网站、传统媒体与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平台,通过商标信息公示、便利化改革政策宣传与商标普法宣讲,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获取商标领域信息咨询的便捷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特别是随着社会公众商标意识的普遍增强,商标领域的信息传播同步呈现由“通过传统媒体被动看”全面转向“利用自媒体主动讲”的新趋势。(三)以维护营商环境为目标,建设法治型机关我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的重要论述,通过主题论坛、座谈会、宣讲会等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倡导社会共治,促进形成社会共识。配合法律修改出台工作制度,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形成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合力,通过注册打击举措、行政处罚威慑、代理规制手段和普法宣传工作多措并举,有力维护了良好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抢注,规范竞争秩序。配合法律修改与规章出台,制定商标审查审理规程和审查指导意见。在商标注册程序主动打击典型恶意注册行为,由“事后处理”转向“主动打击”。强化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协同,以关联案件、相同情形的相同处置构建打击恶意抢注合力。研判商标代理新业态新模式的负面影响和规制手段,督促代理行为规范。打击商标囤积,净化注册秩序。监测、统计、分析商标注册申请与转让行为趋势,准确甄别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针对性实施定向处置。“十三五”时期,累计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速明显放缓,年增长率由“十二五”末期的28%下降到19%;与美国9.64%、欧盟10.36%相比,增速基本回归至合理区间,商标注册秩序开始得到净化。规制不良影响,维护公平正义。建立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处置机制,对恶意抢注“火神山”“李文亮”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清澈的爱”等亵渎英烈爱国精神的商标、“全红婵”等为国争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依法快速予以驳回,公布相关商标审查审理决定,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案件线索,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四)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建设助力发展型机关我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重要论述,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为主线,以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为抓手,推进商标品牌经济效益快速提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作用日益凸现,正在实现着由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的转变。持续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商标权资本化运作,“十三五”期间,商标权质押融资金额达2399.6亿元,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广泛开展商标品牌工作宣传和改革成果宣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地理标志商标为抓手助力精准扶贫。积极运用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助力精准脱贫、服务乡村振兴,打造特色品牌、推动区域发展。“十三五”期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033件、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92件。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抓手服务中国品牌“走出去”。“十三五”末期,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量已达到4.4万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年申请量超过德国,跃居全球第二,服务中国品牌“走出去”取得新进展。二、“十三五”时期商标工作的基本经验“十三五”期间,以中美贸易争端为代表的国际经贸环境异常复杂,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发展的任务也异常繁重,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各领域带来极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标领域改革发展仍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证明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在改革探索过程中,我们也加深了对商标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一)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商标事业不断进步的思想保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围绕重大时代课题提出的“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才能瞄准政治方向,自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宏观形势下谋划具体领域工作;才能保持政治定力,准确把握以商标的高质量创造、运用与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方向;才能驾驭政治局面,充分凝聚授权确权、执法维权、司法审判和社会共治等各方面的强大合力,协同一致推进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党对商标事业的全面领导是商标事业不断进步的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两个维护’要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商标事业的全面领导,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谋划商标具体工作,才能确保商标工作改革方向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思路一致,才能确保商标工作改革目标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一致,使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准确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是商标事业不断进步的纪律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商标工作的许多岗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如果缺少制度约束就存在着滥用的可能。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引导干部职工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完善工作机制筑牢廉政制度防线,严格执纪问责确保制度落实落地,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例外,使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把权力真正关进“笼子”里,才能为商标工作提供坚强纪律堡垒,确保事业发展不会受到权力滥用、审代勾连等负面因素干扰。(二)坚持稳中求进的改革理念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为指南,确保改革举措不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对知识产权工作作了全面系统部署。只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切实检查我们的工作,就必然能够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就必然能够找到改进的方向。只有改革方向明确,才能确保商标改革举措不偏离国家改革发展大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确保改革举措不虚。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成效,原有的问题解决后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当下的目标达成后人民群众还有更高的期望。新的问题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新的目标要靠深化改革来实现。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商标事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才能确保改革举措扎实有效、不空不虚。始终坚持稳中求进与先行先试相结合,确保改革与稳定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敢为天下先、敢闯敢试,又要积极稳妥、蹄疾步稳,把改革发展稳定统一起来,坚持方向不变、道路不偏、力度不减,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走得更稳、走得更远。”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谋划改革方案时从商标工作长期一般规律着眼求“进”,又注重实施改革举措时从社会公众短期接受程度着眼重“稳”;既注重改革的长期性、持续性,又注重在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先行先试,探索解决制约商标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商标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行稳致远。(三)坚守实事求是的工作观念始终坚持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系统整体协同谋划注册便利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商标工作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创新发展和经济发展均有重要联系,谋划商标领域改革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出发,准确把握商标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相互作用。商标工作也包括注册、保护、运用等多个相互联系的部分,谋划商标领域改革也要从商标工作整体出发,准确把握好商标工作内部各领域之间的相互联系。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正是始终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才能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见效,提高改革的整体效能。始终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统一,以主要矛盾率先突破带动注册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实际出发、从具体问题入手,见物见人,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使改革落地生根。”商标工作与许多领域存在联系,商标工作自身的各个方面也相互影响,但在不同时期,总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处于突出地位。“十三五”时期之前,商标注册一度存在途径少、时间长、程序繁的问题,影响了广大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效率。改革需要各领域、各环节统筹协同推进,但同样需要突出重点,以优势力量优先解决主要矛盾。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申请便利化与审查周期压减的核心举措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节点的突破也带动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落地。始终坚持钉钉子的精神,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一张蓝图干到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进程中,在看准方向、找准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年攻坚”规划,通过一年接着一年干,逐项推进落实落地,将一张商标改革宏伟蓝图转化成为一件件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三、“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从内部看,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从外部看,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短期内依然持续,国际环境依旧复杂多变。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统筹推进“两个大局”,必须始终保持“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战略定力,毫不动摇地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高质量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商标改革发展之路,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事业的“两个转变”,认清我国正在由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转变的历史方位;结合知识产权事业“五大关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商标工作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的密切联系;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商标品牌支撑。(一)商标事业改革发展的宏观愿景已经绘就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面向未来十五年作出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面向“十四五”时期部署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在“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中加速推进商标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加速推进向品牌强国转变,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这是新时代商标工作改革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目前,“申请多、需求少”“注册多、使用少”“商标多、品牌少”的现象仍然存在,“商标异化为商品”的现象仍未杜绝。对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商标申请不等于品牌创造,商标数量大国不等于品牌经济强国。面对“两个转变”新形势,着力全方位提升商标申请质量、注册秩序、运用效益、保护力度、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品牌经济对于激发国内国际双循环活力,加速推进由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的转变,对于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加速提升商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这是新时代商标工作改革发展新的角色定位。目前,囤积商标牟利、侵权易发多发的现象仍然存在,滥用商标权利的现象仍未杜绝。对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注册、保护、管理职能明确不等于已经具备较高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面对“五大关系”新定位,着力全方位畅通商标创造、保护、运用体系衔接,促进申请意图、运用质量与品牌信誉适配,加强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平衡商标专用权保护与规制权利滥用,提升中国品牌赢得国际竞争优势地位能力,对于提升商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秩序至关重要。(二)市场主体对商标工作的微观需求仍有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始终致力于商标审查提质增效。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同市场主体对商标工作存在视角差异,从工作性质而言,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一般更加关注商标注册质量、保护能力、管理水平的宏观制度设计、执行能力与政策效果。但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对于商标工作则注重个案体验,进而对于商标的工作仍有更高期待。普遍提高平均审查效率尚难满足不断压减个案审查周期的期待。从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角度,提升商标审查效率重在关注普遍提升“单位时间”工作效率与压减“单件申请”审查用时,进而达到普遍压减商标平均审查周期和一般情形下的注册周期。针对少数如应对疫情防控相关商标的快速审查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暂缓审查的个案审查周期并非衡量与评价一般审查效率的指标。但是,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对于商标审查效率则以个案申请的绝对用时是否符合其心理预期为评价指标。因此,商标平均审查效率的普遍提升、一般情形下的注册周期的总体压减,仍然难以满足部分市场主体对于即刻审查、即刻注册的期盼。普遍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尚难满足个案结论符合预期的期待。从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角度,提升商标审查质量重在关注普遍提升批量审查案件的抽样检查合格率,减少审查结论的实质性偏差。但是,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对于商标审查质量则以个案申请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其申请利益与心理预期为评价指标。因此,商标总体审查质量的持续提升,仍然难以满足部分市场主体对于申请即可成功注册的期盼。普遍净化商标注册与运用秩序尚难满足杜绝恶意注册与恶意维权的期待。从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角度,改善商标秩序重在关注商标注册、代理、运用的整体秩序,通过关注恶意抢注、恶意囤积、恶意代理、恶意维权以及权力滥用行为的一般规律性表现,构建相应规制手段,从而达到普遍净化商标注册与运用秩序的效果。但是,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对于商标注册与运用秩序则以个体权利的绝对免受恶意行为干扰为评价指标。因此,商标注册与运用秩序的普遍净化仍然难以满足部分市场主体对于绝对杜绝恶意注册与恶意维权的期盼。商标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升尚难满足杜绝侵权行为的期待。从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角度,提升商标专用权保护水平重在关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程序的有效衔接,授权确权标准、一般违法与商标侵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趋于一致,进而从整体上普遍提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水平。但是,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对于商标保护水平的评价不仅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度,还包括商标权之外其他权利的泛商标化保护。因此,商标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升仍然难以满足部分市场主体对于依赖公权力对民事权利或群体利益的泛商标化保护的期盼。四、新时代商标改革工作展望2021年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精准改革年”“队伍建设年”活动,取得了修订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出台加强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工作的意见,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减到7个月,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1635件,对1111件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增速1.1%回归理性区间等一系列新进展。展望新时代的商标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与高质量发展主题的高度契合,申请数量要稳、运用比例要进,注册效率要稳、审查质量要进,授权确权要稳、运用保护要进,商标价格要稳、品牌价值要进,充分运用品牌经济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转变的新发展阶段,贯彻知识产权事业“五大关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促进商标工作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工作创新,以商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构建高质量创造、高效能保护、高效益运用、高水平管理、高标准服务的商标事业新发展格局。(一)以理念更新为基础,不断加强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商标领域顶层制度设计上要注重明确商标工作的政治理念与法律理念,厘清商标注册、运用与保护的目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其本身不是商品。市场主体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是通过合法守信的商业经营与品牌运营,获得市场认可与品牌溢价,而非通过商标囤积居奇、恶意维权、权利滥用来获得非法利益。商标注册与保护应当是通过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障市场主体与消费者利益,防范权利无序扩张,服务和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满足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经营发展,又兼顾公共利益保护与公共秩序维护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商标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党的领导始终是做好商标工作的最根本保证。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理念。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为指导,从政治高度认识、谋划、推进、落实商标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符合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真实使用理念。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商标应当真实使用理念。通过构建无真实使用意图不能注册、不敢注册的商标注册、运用与保护制度体系,全面强化商标使用,打击囤积居奇,引导商标申请量实现软着陆,遏制商标数量虚假繁荣,引导注册商标使用比例提高,促进商标运用水平提升。坚持诚实信用理念。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理念。通过不断明晰恶意行为的范围,构建惩恶扬善导向的商标注册制度体系,适当作出恶意申请在审查程序、注册效率等方面有别于善意申请的制度性安排,促进商标注册秩序不断净化。坚持权利保护理念。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商标权利的严格保护理念。通过适度引入新颖性视角衡量摹仿、复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以更严的尺度保护在先商标权利;适度改善商标领域商品与服务项目类似关系碎片化的现象,以更合理的范围保护在先商标权利。坚持适度防御与限制权利滥用理念。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商标权利的适度防御与限制权利滥用理念。探索构建防御商标制度,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提供低成本的制度性防御途径,同时设置合理限制,规制权利过度防御以及圈占商标资源行为,遏制排除竞争以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权利滥用行为。(二)以工作创新为手段,不断深化商标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商标领域改革创新要注重提升商标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维权体制机制,不断以创新将改革推向深入。坚持法律制度创新。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法律制度创新。要适应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商业实践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适应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商标工作实践需要,统筹推进商标法修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等工作,通过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政策制度供给,简化商标授权确权法律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取得商标权利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完善禁止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则,降低市场主体运营商标品牌的维权成本;全面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大力规制囤积倒卖、恶意维权与权利滥用,降低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机会成本。坚持工作机制创新。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工作机制创新。要探索通过绝对理由审查事项与范围标准化,相对理由审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减少近似、类似判断人为干预,提升标准执行一致性和审查结论可预期性。要优化商标注册工作流程,持续压缩平均审查周期,探索缩短异议期与异议程序后置,持续压缩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通过一般情形下商标的普遍迅速注册,及时满足市场主体创业需求,让布局与囤积失去价值。探索实行差异化的商标注册政策,在一般情形普遍迅速注册的基础上,分类推进快速审查、暂缓审查、恶意特别程序审查。探索通过多元化的商标类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多元需要;探索通过多元化的制度设计,适应政府行为、公共利益与民事权利泛商标化保护的现实需求。坚持协同机制创新。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协同机制创新。要加强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工作,完善商标注册部门与审查协作单位的协同机制。强化商标权保护,适度规制泛商标化保护,平衡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在商标领域的保护梯度。要持续推进注册、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融合。要依托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构建便民利民的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高水平商标普法宣传教育体系。坚持信用监管创新。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坚持信用监管机制创新。要探索对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与侵权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的名录式管理。探索穿透式监管,对违法主体及其出资人实施一体惩戒。探索商标代理机构与代理人的信用监管与准入管理,探索对实施违法代理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代理人实施双重禁止从业。探索信用承诺制度运用,使善意市场主体以使用或者使用意图承诺替代举证负担,加重涉嫌恶意行为的市场主体举证责任、程序负担与注册时间成本。(三)以技术革新为动力,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商标注册领域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加强商标注册领域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商标注册全面电子化,在审查事项与范围标准化基础上针对商标申请实现实时预提示,注册便利化应用场景不断向多元化网络终端延伸。探索推进智能化技术深度应用,在图形智能检索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文字等商标检索、商品服务类似关系判断等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加强商标管理领域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应用。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加强商标管理领域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应用。要探索推进商标申请、注册、运用、保护、违法侵权、行政处罚、仲裁、司法判决信息的可信归集与一站式运用。打破“数据孤岛”,探索推进商标注册信息与企事业单位登记、信用监管信息互通。加强商标数据服务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运用。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加强商标数据服务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运用。要不断推进商标数据公开的深度,不断提升商标数据加工能力,引入社会资源参与不断提升商标数据分析运用水平。(四)以服务发展为目的,打造商标领域“中国样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打造商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的“中国样板”。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着力打造商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的“中国样板”。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持续萎缩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多重压力下,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灵活运用各类商标工具支持小微企业与“双创”主体转型生存发展,支持区域经济、特色产业、新兴业态高质量发展,为保市场主体、稳居民就业和激发内循环活力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商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的“中国智慧”。打造商标品牌促进区域发展与乡村振兴的“中国样板”。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着力打造运用区域品牌与地理标志商标商标支持区域发展与乡村振兴的“中国样板”。充分发挥区域品牌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依托特色优势资源高质量发展地方特色产品产业的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运用区域品牌与地理标志商标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国智慧”。打造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运用的“中国样板”。做好新时代的商标工作,务必着力打造运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的“中国样板”。充分运用便利化改革成果,支持国内优质品牌通过马德里体系更加便捷地“走出去”,参与国际外循环竞争;充分释放商标审查提质增效改革红利,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下延伸至中国的商标给予国内申请相同的审查效率,服务海外优质品牌更加快速“走进来”,融入国内大循环发展,为提升国内大循环质量效率,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提供有效路径,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运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开放合作的“中国智慧”。结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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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韬略: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全文字数:13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3分钟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及其局限性作者简介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优先期”时间利益、合案申请和类型转换申请的程序优势。我国《专利法》赋予外观设计申请人本国优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些制度功能,但也会受到限制。就“优先期”时间利益而言,申请人通过主张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实质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的效果。就合案申请而言,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规则可以与相似设计合案申请、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搭配使用,为申请人提供更灵活和更节约的程序利益,但无法与套件申请制度相结合。就类型转换申请而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借助本国优先权可以实现从技术类专利申请到设计类专利申请的转换,且优先权基础应不限于实用新型申请,还应包括目前不被我国实践认可的发明申请,但从设计类专利申请转换为技术类专利申请面临事实障碍,仅具理论意义。关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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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下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研究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2期,第3-16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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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及其启示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第112-130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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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第36-49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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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第3-13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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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霞 张嘉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制衡 ——论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12期,第40-51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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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我国版权侵权“接触”要件的检讨与重构

“证据性相似”理论出现之前,“复制”和“不当挪用”两个侵权判定环节都需要考量“实质性相似”,因此而出现的问题是美国法院常常无法区分上述两个环节中“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正基于此,Alan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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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

可以订阅哦!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8期,第75-85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简介: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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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忠 代志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研究

各类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对国家安全治理提出重大挑战。在诸多非传统安全因素中,知识产权安全备受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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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庆: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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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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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 林浩然:我国应当移植被遗忘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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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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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敏:努力开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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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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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双: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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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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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试论“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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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