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2020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KTV作掩护,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徐某租赁江西宜春某家居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的第一层东面平房1号铺位,装修成供人唱歌、喝酒的KTV包房(以下简称“嗨吧”)用作经营,但生意不佳。租赁合同到期后,家居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通知收回该铺位。为了继续经营“嗨吧”,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和曹某(已被判刑)来到家居公司,几经周折将租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尔后二人开始铤而走险,非法经营。
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和曹某在“嗨吧”为袁某等28名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氯胺酮的场所,被告人徐某从中收取2000元费用。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在“嗨吧”内提取到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经对28名吸毒人员进行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人认为没有接触毒品,
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禁毒君郑重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
一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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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君科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文来源:无锡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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