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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清远法院发布4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清远禁毒 2024-01-13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清远法院发布4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群众禁毒防毒意识。



案例1:潘某勇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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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合谋出资给黄某征(已死亡)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并招揽被告人梁某彬、陈某忠、陈某安等人参与贩卖毒品。


2019年4月初,潘某勇、华某敏、陈某安将黄某征制造的170多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马某、“阿群”(均另案处理)等人。


2019年4月下旬,潘某勇、华某敏安排陈某忠、梁某彬驾车前往广州接收黄某征带来的甲基苯丙胺,后四人将该甲基苯丙胺存放在陈某安的出租屋内用于贩卖,陈某安按华某敏指示贩卖了其中的50克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潘某勇、华某敏、梁某彬、陈某忠、陈某安等人抓获归案,并在陈某安住处、梁某彬小轿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80.02克及电子称、封口袋等。


2019年5月17日至18日,公安机关在潘某勇的带领下查获黄某征在广西的2处制毒场所,并在制毒场所内查获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一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巨大。


被告人陈某忠、梁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被告人陈某安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


被告人潘某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制毒场所,可以从轻处罚,故可不必立即执行。因被告人潘希勇是累犯,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陈某忠、梁某彬、陈某安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


潘某勇、华某敏等人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潘某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对华某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2:何某骏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致幻无证驾车肆意冲撞,并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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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骏吸食毒品冰毒后产生幻觉,无证驾驶汽车,故意撞击停放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某餐厅门前被害人黄某某的汽车,造成该汽车尾部受损。经鉴定,该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534元。


被害人报案后,清城区公安分局龙塘交通中队民警到场进行处置,劝说何某骏下车配合调查,但何某骏拒不下车配合执法。5时42分许,何某骏不顾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突然发动车辆倒车撞击拦着其车尾处的警车,后又将车停放在马路中间,与公安民警形成对峙状态。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公安民警对何某骏采取了警告、鸣枪示警、追捕拦截等措施,但何某骏一直拒捕,并多次驾车撞击警车试图逃离。经鉴定,何某骏驾车先后撞击三辆公安民警执勤汽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1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吸毒产生幻觉后无证驾驶车辆逃窜,为了拒捕先后三次撞击公安民警执法车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甚至会造成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次生犯罪。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何某骏吸食毒品后,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抗拒公安民警执法,在民警多次警告、鸣枪示警后仍抗拒抓捕,并驾车多次撞击警车,且不顾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驾车横冲直撞,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对社会危害极大。


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何某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体现了对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3:李某新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毒,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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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在佛冈县某镇某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朱某,交易后李某新和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二人身上分别缴获海洛因0.29克、0.38克。另查明,李某新还数次贩卖海洛因给朱某,合计0.82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情节严重。李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李某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某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李某新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虽然数量共1.49克,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符合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4:王某清贩卖毒品案

——误将氟胺酮当氯胺酮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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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7日和12月9日,王某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或现金收取毒资的方式,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两次将氟胺酮当作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并从中牟利。2020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太和镇抓获王某清,并在其身上搜获白色晶体七包(净重2.16克)。经鉴定,该七包白色晶体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清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将氟胺酮认为是氯胺酮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贩卖,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清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清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误将氟胺酮当做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氟胺酮是对毒品氯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氯胺酮相似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作为氯胺酮替代品在部分地区滥用问题突出。及时将氟胺酮纳入法律列管是严防新型毒品传播扩散的重要措施。


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正式施行。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氟胺酮,将依法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是氟胺酮纳入法律列管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被告人王某清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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