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罗将,1980年生,甘肃武威人。河西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摘 要:本文综述了二十年来敦煌汉文与非汉文契约文书研究成果,认为其研究进一步加深,多学科参与其中,但跨学科交流较少、研究范围较窄、研究领域分布不均衡、研究深度依然不够,因此研究空间仍然很大,学科之间需要进一步互相交流,研究范围需要扩大,研究深度需要提升,研究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创新。
关键词:敦煌契约;述评;不足;展望
1900年莫高窟藏经洞出土了公元4-11世纪文物4万余件,包括契约文书在内,不幸的是文书长期散落于英、法、日、俄等国,为相关研究带来不便。敦煌契约文书因其在中国契约史上的不可替代性,是研究我国中古时期民间契约实践不可多得的一手资料,尽管与总数庞大的敦煌遗书相比所占份额不多,但其内容丰富,契约种类多样,为研究当时民间法律、经济活动等提供了有价值的史料,弥补了中古时期契约文书研究资料的空白。自1960年《敦煌资料》(第一辑)刊布敦煌契约文书以来,有关敦煌契约文书收集刊布工作陆续展开,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跡实录》收集中、英、法、俄、日等国185 件敦煌契约文书。1998年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沙知先生辑录了包括仅有存目的契约文书316件,使中、英、法、日等国敦煌契约文书呈现学界。近年来随着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基本上完成了敦煌契约文书的刊布工作,为尽可能全面研究打下基础。伴随着契约文书的刊布,相关研究成果不断,学界对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状况多有述评,本文则聚焦于20年来中国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的状况并分析其特点,为接下来进一步研究提供便利、可能。所谓总论性研究是指其研究内容相对广泛,非聚焦于某一主题,而是就某一类契约文书所涉及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区别于专题性研究。这方面陈永胜《敦煌买卖契约法律制度探析》[1]对买卖契约的形式、内容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契约制度发达的原因;王斐弘《敦煌雇工契约研究》[2]对雇工契主体、雇工原因、雇期、雇价、违约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对契约文书中某一条款进行研究是近些年来学者们关注的问题,陈永胜《敦煌写本“寅年令狐宠宠卖牛契”中的瑕疵担保制度》[3]聚焦于契约的瑕疵担保条款。霍存福《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4]认为抵赦条款的出现是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的结果,是民间高利贷行为与国家博弈的结果;罗海山《敦煌契约“恩赦”条款考论》[5]认为恩赦条款的目的是对国法排除和否定,确保私契的履行,但并无国家强制力。契约当事人是契约重要的组成部分,唐宋契约文书中当事人称谓多样,称谓不同,其功能也有别。杨惠玲在《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6]对敦煌文书中出现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进行统计分析,认为其均为履约担保人,且保人多为被保人亲属。传统中国法典注重刑法和行政法立法,民事立法相对来讲占比较少,民事交往更多依靠民间习惯、习俗调整,契约文书中记载了民事交往的一些习惯做法,从习惯法视角对契约习惯进行分析是一条路径。冯学伟《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地方惯例》[7]对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乡元”等词汇考察民间习惯法;李显东《“民有私约如律令”考》[8] 认可了民间私契的法律效力,认为私契在民间等同于法律,是一种民事习惯法,并认为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认识有所偏颇;韩伟则考察了“亲邻之法”以及民间对违约行为的处理,见于其文《习惯法视野下中国古代“亲邻之法”的源起》[9]。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不同地域、不同时代契约的形态,探索契约文化差异及其演进过程。这方面法学界霍存福先生及其弟子研究突出,如霍存福、武航宇《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佃契的比较研究》[10]对比敦煌与古罗马租佃契,认为二者有同有异。史学界王国键《宋代土地和财产买卖文书的发展及特点——北宋敦煌卖契与南宋徽州卖契的若干比较研究》[11]将敦煌北宋时期田契与徽州南宋田契相结合,探讨了宋代土地和财产买卖制度,同时对敦煌和徽州契约的特点进行对比;汤君《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12]将三地土地买卖契约文书行对比,从形式、内容比较异同;周利学位论文《西夏文借贷契约与唐汉文借贷契约的比较研究——以史金波<丝绸之路出土民族契约文献集成(西夏卷)>(待刊稿)为基础》[13]从比较出发分析西夏文与汉文借贷契约异同。契约在传统社会基层秩序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将契约文本动态考察拓宽了契约文书的研究。这方面郑显文《唐代债权保障制度研究》[14]认为在“重刑轻民”的古代社会,国家法对债权保障很少关注,从权利保障视角出发认为民间通过多种方式应对潜在风险,有利地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活动。国法对契约态度是什么?契约与基层秩序稳定关系如何?岳纯之《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15]唐代民间虽实行契约自治,但国法对契约主体、利息等事项是有所控制的。也有学者探讨契约在民间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李效杰、陈长征《唐代契约的动态考察 ——以<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为中心》[16],结合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笔记小说,将契约文书与审判实践相结合起来动态考察契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传统契约法律关系是平等关系还是不平等压迫的体现?学界认识不同,乜小红论文探讨契约法律关系,在《从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看中国7—10 世纪的雇佣关系》[17]一文中认为雇佣关系下劳动者身份有一定的自由,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劳动者身份自由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肯定了雇佣契约的积极性,并非传统学说所言契约是剥削的工具;李正宇则区分法律关系与利害关系,在《公平形式掩盖下的不公平——敦煌契约别议》[18]认为契约双方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作者认为关系的平等并不等于利害得失的公平。在契约精神与本质方面,霍存福《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19]认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是对契约的敬畏,约定等同于法律且具有优先性,中国古代是一个契约社会。传统社会国家权力止于州县,州县以下基层社会如何运转?契约文书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可能,大量民间法律得以窥视,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关系如何?这方面孟宪实《国法与乡法——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20]认为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形成了相互的预设关系;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21]认为契约活动需遵守法律,部分契约事项由国法规定,但民间契约实践活动中对国法有突破,二者之间也有冲突。“放妻书”是双方结束婚姻状态时所出具的文书,属于契约文书的一种。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22]分析了放妻书的基本格式、内容,结合唐宋法律探讨了唐代婚姻法以及离婚问题。从法学视角进行分析的有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23]探讨唐代离婚方式,并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结合敦煌出土放妻书样文进行实践考察。宗教与“放良书”、“放妻书”之间关系是近几年学界关注问题。褚宁《佛教伦理在唐五代契约文书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敦煌放良书为例》[24]认为佛教伦理成为保证契约有效性与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买小英《生死相依 患难与共——敦煌文书所见中古夫妻伦理关系》[25]也认为夫妻伦理关系建立与佛教思想有深刻关系。继承制度方面,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26]分析了家庭继承制度的演变,认为唐代沿用两汉以来“诸子均分”传统。著作能够较为系统反映学者在某一领域研究成果,近二十年来敦煌汉文契约文书方面成果不断。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27]该书第三章专门讨论契约文书,作者从契约形式、类型、制度、国家与民间契约之间关系以及契约的法律文化意义五个方面进行了研究;王斐弘《敦煌法论》[28]该书第三部分对敦煌放妻书的功用、价值以及法文化意蕴进行了论述;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29]对俄藏敦煌契约文书来源及价值、俄藏十六国时期买卖劵、养男契、社邑社约以及放妻书、放家僮书进行了研究,此外该书还整理了俄藏敦煌契约文书,为敦煌契约文书研究补充新的素材;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30]对借贷类型、原因、期限、数量、利息、放贷来源以及债务不履行后果等问题进行研究;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31]作者将视角转向民间社邑文书,分析了民间结社功能、政府态度、结社分布等问题;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32]则关注传统契约的形制,将传统契约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域外学者优秀作品在这一时期被翻译并产生较大影响,法国学者童丕《敦煌的借贷: 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日本学者池田温《敦煌文书的世界》、美国学者韩森《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等。敦煌出土契约文书除汉文外,还有少量非汉文契约文书,如吐蕃文、回鹘文、蒙古文、西夏文等。卓玛才让《敦煌吐蕃文书P.T.1095号写卷解读》[33]考释了P.T.1095号购牛契,该契约形制完备,反映了8世纪左右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民间商品交易活动和民族关系;侯文昌、多晓萍《唐代吐蕃土地买卖法律制度探蠡》[34]对3份敦煌出土吐蕃土地买卖进行研究,认为当时的吐蕃实行突田制,在土地制度方面沿用唐朝法律制度;陈国灿《对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断代的思考》[35]以P. 1297契文为基础,论证了公元832年后的契约都是吐蕃文契,认为已有的定年推断需要作出重新的审订。也有学者注意到将吐蕃文契约文书与其它语言文书进行比较研究,这方面比较典型有李并成、侯文昌《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 探析》[36]将古藏文契与汉文契约文书进行比较,指出其承袭与特色之处。此外韩树伟《吐蕃契约文书之习惯法研究——以敦煌出土文书为中心》、杨际平《4-13世纪汉文、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牛马驼驴契比较研究》、丁君涛《丝绸之路吐蕃文契约与汉文契比较研究》也都是通过对比研究了吐蕃文与汉文契约文书,探讨相互之间关系。著作方面这一时期日本著名学者武内绍人著作《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被翻译,并在国内吐蕃文契约文书研究中产生广泛影响,对古藏文契约文书收集、翻译工作尤为重要。国内学者侯文昌著作《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研究》为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对于吐蕃文契约文书研究尚处于收集、评介、考释、翻译阶段,进一步深入研究仍需加强,研究方法方面比较研究得到关注。回鹘文契约文书研究近年来受到学界关注,涌现出一些杰出学者,但回鹘文契约文书大多数来自于吐鲁番地区,出土于敦煌的数量较少,研究成果极少,因此本部分收集述评文章以涉及敦煌契约文书为述评对象。刘戈《回鹘文买卖文书中的bir ägsüksüz与汉文同类文书中的“一无悬欠”考》[37]探讨回鹘文契约文书结构、内容、语法等问题,并与汉文进行比较,认为其基本结构是相同的,体现了文化之间的互相交融;霍存福、章燕《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38]将蒙元时期回鹘文借贷契约与唐宋汉文契约进行比较研究;崔博《元代回鹘违约纳罚入官现象考析》[39]以违约条款为研究对象,认为违约纳罚的对象原本是契约双方,但在蒙元时期吐鲁番地区所见的违约纳罚对象不限于契约双方,出现了皇帝、皇子、亦都护等作为纳罚对象,这一现象与敦煌及黑水城出土契约不同;张铁山、崔焱《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称谓考释——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40]通过比较研究文书参与者称谓,认为二者关系密切,甚至有些称谓来源于汉文音译词。著作方面,刘戈呈现了系列研究著作,《回鹘文契约文书初探》、《回鹘文买卖契约译注》、《回鹘文契约断代研究:昆山识玉》,可谓成绩斐然;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辑解》辑录并注释了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回鹘文契约文书辑录、译注工作取得很大成就,相关契约文书逐步被释读、研究,研究方法方面同样注重比较研究。敦煌出土蒙古文契约文书研究方面极少,仅见敖特根博士论文《敦煌莫高窟北区出土蒙古文文献研究》[41]以及其论文《莫高窟北区出土回鹘蒙古文卖身契约残片》[42]对编号B127:11文书进行考释,认定其为一件卖身契约末尾处的证明部分。西夏文契约文书方面,目前学术界西夏文契约文书研究资料大多来源于内蒙古黑水城和甘肃武威地区,敦煌出土西夏文契约文书仅为一些残片,史金波《敦煌莫高窟北区出土西夏文文献初探》[43]认为敦煌地区发现西夏社会文书还是第一次,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件完整,均为残片,使得西夏文契约文书在敦煌地区罕见。研究内容上,与上世纪研究相比,随着资料汇编工作的逐步完成,敦煌汉文契约文书研究逐渐深入,单纯的语言考释研究比例有所下降,分类研究有所提升,但这一时期研究依然是学者从各自擅长学科出发,一些跨学科问题很难被研究,其结果是很难深入解释某一问题。举例来说,对于契约法律关系的认识长期以来认为契约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是一方压迫另一方的工具,这种认识导致我们对古代社会认识的偏颇,而这一问题得到矫正则来自于史学界学者,比如乜小红就认为雇佣契约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雇佣者人身并非依附而是自由的,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并非来自法学学者贡献,甚至法学界没人对此问题感兴趣,而史学学者对法律关系理论却没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在某种意义上讲进一步解释仍有空间存在。这充分说明学科之间交流甚少,对于相关问题研究极有可能得出不科学、不深入的结论。这种情形在文献公布之初等基础研究阶段是不可避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各学科之间交流必不可少,因此加强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开展跨学科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二)研究范围较窄,研究领域分布不均衡,需进一步拓宽在研究范围上,汉文契约文书研究依旧是主力,非汉文契约研究依旧需要加强。敦煌契约文书虽然汉文文书占多数,但非汉文文书总量也不少,如吐蕃文、西夏文、回鹘文、蒙古文等契约文书均有出土,汉文学界与民族语言学界应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敦煌契约文书的研究,人为分割研究不能全面呈现敦煌契约文书的全貌。在研究领域上,现有研究主要来自法律史、经济史、语言学等,研究力量分布不均衡,例如买卖、借贷契约中法学学者具有强烈兴趣,可与史学学者平分秋色,但对于租佃契约其兴趣主要来自于法学学者,没有引起其它学科学者兴趣,本文收集5篇相关论文均来自法学学者,这种不均衡现象不利于契约文书的深入研究。因此,不断扩展汉文与民族文字契约文书研究范围,各领域多学科、多视角研究是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现有研究虽然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研究深度方面依然需要大力提升。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初级阶段我们进行相关的收集、汇编、考释等工作,随着研究深入我们进行了分类别研究,探求某一类别文书特性,但对于民间契约实践研究我们不能止于此,从法学研究视角来看,契约文书研究应该在搞清楚当时契约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凝练当时好的做法为我们今天理论构建提供参考,为我们今天完善合同法理论提供理论支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历史经验,因此进一步从宏观上归纳、总结、抽象并将其理论化,这就需要我们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升研究的深度。中国传统契约从现在留存来看,至少从汉到民国甚至建国后一段时间都被保存下来,丝路沿线尤其保存了珍贵契约文书,这些文书为我们了解汉至民国契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纵向比较研究契约发展演进脉络,同时横向比较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语言契约,对比契约异同,展开不同地域、不同语言契约文书比较研究,探索契约文化差异,契约演进规律等问题。从近二十年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来看,比较研究方法得到一定程度上应用,学者们注意到最多是敦煌与吐鲁番契约之间比较研究,与其它地域、时期进行比较研究相对少见。因此,从更大范围进行比较研究仍需加强,中国传统契约文化源远流长,纵向比较研究可以获得契约演进规律,探索契约的变与不变,横向研究可以探索不同政权、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契约文化的特点以及学习借鉴情形。综上,二十年来,学界对敦煌契约文书的研究进一步加深,法学、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等多学科参与其中,各学科充分利用其优势将敦煌契约文书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研究空间仍然很大,学科之间需要进一步互相交流,研究范围需要扩张,研究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1]陈永胜.敦煌买卖契约法律制度探析[J].敦煌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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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本文是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西部与边疆地区项目:“黑水城与敦煌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比较研究”(18XJC770008)。
原载《河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感谢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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