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作为区域的“华北”:概念渊源及流变
——兼析明清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华北”
仲伟民 王正华
尽管“华北”一词已经成为学术界习用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有诸多歧义,学者们实际上大多也是在模糊使用,这对学术研究尤其是历史学研究带来了很多困惑。因此,从长时段视角对“华北”概念的产生和运用过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很有必要。清代以前的文献并无现代意义的“华北”一词,但有与华北直接相关的地理概念如“北方”“西北”“北五省(北方五省)”“北方诸(各)省”“西北各(诸)省”“西北五省”等。从20世纪开始,尤其是九一八事变之后,“华北”一词才在政府、媒体、知识界及民间广泛使用。民国时期国共两党以及日本对于“华北”概念的运用及各方在北方地区的博弈,也深刻影响了这个概念的使用。因为古代并无“华北”这个概念,更因为学术界关于“华北”概念的界定及所辖区域并没有一致意见,因此“华北”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运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学术的想象。而今随着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便显得愈发紧迫且必要。从自然地理环境、制度、经济、社会文化等维度,将明清时期“华北”范围界定为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四省(包括北京),比较符合历史实际和学术认同。
华北 北方五省 明清社会经济史 区域 流变
无论是在现代人的基本生活常识还是学者的历史研究中,“华北”一词都被频繁地使用,似乎无需定义且理所当然。伴随着区域史研究的开展,以华北命名的论文、专著、研究课题甚至是研究机构层出不穷[1]。但实际上“华北”概念的范围,不仅在人们日常认知与国家制度规定中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很多学者关于“华北”概念的认识也有较大分歧。在此背景下,梳理相关研究,对“华北”作为区域的渊源及其流变有明确的认识之后,从不同的维度对“华北”这一概念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主要从古无“华北”—近代“华北”的创造—现代学术想象中的“华北”三个维度对“华北”概念的衍化过程做一梳理,在此基础上从明清社会经济史的角度对“华北”这一区域性概念进行界定。
清代以前的古文献中并无现代意义的“华北”一词。山脉为古代区域认知和划分的重要基准,清以前的“华北”也主要是一种以山脉为核心的地理认知,“华”即华山,“华北”即华山以北。如《太平寰宇记》“华阴县”载,华阴县有“南北二庙。北庙有古碑九所,其一是汉镇远将军段煨更修之碑,黄门侍郎张昶书。魏文帝与钟繇各于碑阴刻二十字。此碑垂名海内。南庙是华北君祠,今有北君灵台,上仙下仙四神童院”[2]。即古代所谓华北,其基点在华山,主要特指华山的正北、西北,即古雍州的范围。
从元代开始实行的省制为后人认识华北区域提供了基准,在社会经济层级研究方面卓有成就的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亦曾谈到:“大部分中国人想到中国的疆域时,是从省、府和县这一行政等级区划出发的。根据行政区域来认知空间在明清时甚至更为显著。那时,人们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地域来描述一个人的本籍——表示其身份的关键因素”[3]。明清时期“北方”“西北”“北五省(北方五省)”“北方诸(各)省”“西北各(诸)省”“西北五省”这些概念的流变直接形塑了华北大区的样貌,对我们理解华北概念的产生极其重要。
北方概念与南方相对,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自然地理,一是政治文化,且不同时代有所变化。自然地理意义上的北方与南方主要以山川形变作为基准,但不同时代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心目中的南北有所不同,且这些自然基准也可人为地创造。如长城作为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分界线,其修建时除了军事占领疆域的考量之外,更多是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但其建成之后长时间作为中原王朝防御的北部边疆,同时也便成了北方的一个重要地理认知边界。政治文化层面的北方概念更是受到时局的影响,如中古时期的“南”“北”主要特指南朝北朝,且被相互贴上“文明”“蛮夷”的标签。无论是自然地理还是政治文化意义的南北方,都是笼统而又模糊不清的。我们从现代地理学意义上很容易将南北方区分,即以秦岭淮河为界,划分标准主要是气候、地势和水文等地理要素。关于南北的地理差异,古人也有不少论述,以明清人为例,如从地势水文上而言,“南北地势,有高卑之不同,故水旱有蓄泄之或异,南方地低洼,多湖荡陂池,北方地仰亢,多平原旷野。卑洼者利于疏泄,仰亢者利于瀦蓄,此其大较也。然而南方亦有山田陇地,未尝不畏旱,北方亦有滨河近淀,未尝不畏水”[4]。可见,南北方地形地貌和水文系统的差异在古人的心目中已然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但诸多南北的说法大多泛指,没有基准或划分标准。
“北五省”的说法是我们认识古代“华北”区域最为核心的概念。其出现既是清代新省制发展的结果,同时也使得清人甚至民国时人关于北方诸(各)省、西北各(诸)省等相对模糊的概念能够进一步得到明确的认知。而“北五省”概念的核心是陕西分省问题,相比于江南、湖广分省,学界关注不够。近年来,傅林祥、段伟、李大海、刘文华等学者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5]。陕甘分省是在清初省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于康熙初年逐步完成的。清初的省制改革一直到乾隆十三年(1748)才取得共识,最终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载入新修的《清会典》。因此,在陕西分省之后,仍可多见将陕甘并称为陕西省的现象。李大海即通过对比《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和《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认为“北五省”是雍正末年逐渐被官文书认同并正式作为统一的地理概念开始使用的,而清代的“北五省”包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其中“陕西”在地域上实指分省前的陕西省,即包括分省后的陕甘二省。因此所谓“北方五省”实指六省,陕西分为陕西、甘肃二省后仍被视为一整体,此用法一直延续到清末。清代文献《石渠余纪》载:“北方五省,惟甘肃尤为瘠贫。(乾隆)二十一年以后叠免连年额赋。”[6] (宣统)《固原州志》载:“乾隆十年奉恩诏,北方五省,甘肃尤为瘠贫,特将十一年直省钱粮通行豁免,固原与焉。”[7]这两条材料均将甘肃划为北五省,也就不足为奇了。
“北方诸(各)省”的用法贯穿于明清两朝,清雍正之后,随着“北五省”概念的逐渐明确,北方诸(各)省所指范围与其重合,即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西北各(诸)省”的用法比“北方诸(各)省”更为普遍。关于“西北”的概念,日本学者吉泽诚一郎撰文进行了辨析。他通过分析明代以至于民国西北概念的演变,认为明清时代的水利论者所用的“西北”往往指大运河北段地区,有时包括北京周边。到了19世纪后半叶,清朝官僚为了应对回民起义或伊犁问题,将陕西、甘肃、新疆地区称为“西北”[8]。尽管其在列举史料时,已经出现了“西北”与“西北各(诸)省”“西北五省”并存的情况,但未注意到省制及其变化在其中的影响。如嘉庆年间沈梦兰所撰《五省沟洫图说》,其中采用“西北五省”的说法。吉泽认为所谓五省指的是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五省以及直隶(在此直隶不算省份)。笔者不敢苟同,因其文中多次提及直隶,且此时直隶早已作为一省而存在,在此当是将陕西、甘肃视为一省,即为陕西未分省之前的区域。而《书五省沟洫图说后》提及五省河道官员时,更是将陕甘二省放在一起,即“陕西有乾鄜水利、凤邠水利,甘肃有宁夏水利、兰州屯田、巩秦屯田、安肃屯田道六员”[9]。清前中期的“西北各(诸)省”“西北五省”当指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五省,此处陕西包括分省后的陕西、甘肃二省。而在清后期所谓的西北诸省概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延续清前中期的用法;二是伴随着回民起义、伊犁问题,特指陕西、甘肃和新疆等地[10]。
揆诸史料,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的五省一体,在自然地理环境、军事战争、文化、经济、政治制度等方面都有非常显著的体现。
五省在地理环境上的统一性使得其成为一个整体,除了上文谈及南北方之间差异时所提到的气候、地形和水文等因素外,自然灾害和赈灾的记载是一个明显的反映。如“景帝景泰元年,畿辅、山东、河南皆旱,四年冬十一月戊辰至明年正月,直隶、山东皆大雪数尺,人畜多冻死。天顺元年二年,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皆无雪……宪宗成化六年,旱饥,遣使振恤,十五年,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皆无雪……世宗嘉靖三年正月丙寅朔,畿辅、河南、山东同时地震”[11]。雍正二年(1724)二月二十日,皇帝谕户部:“(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四省频岁荒歉,较别省为甚”[12]。除水旱灾害外,蝗灾也是五省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北五省每多蝗蝻……大约洼地湿气郁蒸所化,又或旧时飞蝗所生,所以蔓草荒坟长堤古岸往往有之”[13],“捕蝗诸具,为兖豫梁宋之地所必备,执闽广吴越之民谋之,必笑且走矣”[14]。康熙三十二年(1693)九月,山东曾有蝗起,皇帝担心蝗虫来年复生,谕令:“着交与户部作速行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巡抚,通行晓谕所属地方,将田土于今冬来春务亟耕耨,以弭蝗患,如有不能遍耕之田,蝗虫复生,亦必速行驱捕,勿致为灾”[15]。由于蝗虫飞行的特征,其灾害发生对于五省来说往往具有一定的“连带”性,即一处受灾,很可能会延及他省,这使得政府在应对蝗灾时常常推出多省同时预防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五省的整体性。如雍正十二年(1734),直隶河间、天津等地蝗灾发生,时任山东济阳令李钟份立刻进行准备防范:
雍正十二年夏,余任山东济阳令,闻直隶河间、天津属,蝗蝻生发,六月初一二间,飞至乐陵,初五六飞至商河。乐、商二邑,羽檄关会,余飞诣济、商交界境上,调吾邑四里乡地,预造民夫册,得八百名,委典史防守。班役、家人二十余人,在境设厂守候,大书条约告示宣谕曰……余一面通报关会,一面着往北再探,速即亲到被蝗处所,发炮鸣锣,传集原夫,再传附近三里乡地、甲长带民夫四百名,共民夫千二百名,劝励协力大捕。自十五至十六晚,尽行扑灭无余,禾苗无损。探马亦飞报北面飞蝗已尽,又复报明各宪。[16]
蝗灾的发生也造就了华北普遍的蝗神和刘猛将军的信仰[17]。
自然环境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发展。如清代乾隆年间署理河南巡抚尹会一指出南北方农业耕作的差别:
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石计,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斗计。非尽南智而北拙,南勤而北惰,南沃而北瘠也。盖南方地窄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多则二十亩。力聚而功专,故所获甚厚;北方地土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不知地多则粪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是以小户自耕己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耕,种多而收成较薄。[18]
农业所需的肥料南北也有很大差异,如江南的豆饼和华北的粪土,即使同是粪土,仍有差异:“凡人溲为大粪,余为杂粪。苗粪为蚕豆,为大麦。草粪为翘荛陵苕,为苜蓿,为苔华。江南水田冷,宜火粪。江淮迤北,宜苗粪”[19]。“华北的施肥型态与华中、华南不同。华北以土粪居多,不像华中、华南,可直接使用人粪尿,盖华北的耕地多为旱地,液体肥料的施肥,在植生上作业上都极困难。在灌溉方面条件较差的华北农民,土粪乃是最适当的自给肥料”[20]。关于灌溉之水也有所不同,江南水源充足,以水田为主,而北方则水资源相对匮乏,以旱田为主[21]。清雍正年间曾试图在京津地区兴修水利,建闸开渠,改旱为稻,营成水田六千余顷,但最终归于失败,直至清后期在天津开发水田才得成功。对于北方的水源而言,挖井是灌溉的一项重要措施:“大约北省难井之地,惟豫省之西南境,地势高亢者,井灌多难。至山东、直隶,则可井者,且当不止一半,特以地广民稀,小民但恃天为生,畏于劳苦,而历来当事,亦畏于草昧经营,故荒岁率听诸天,坐待流离死亡耳。惟山西则民稠地狭,为生艰难。其人习于俭勤,故井利甲于诸省,然亦罕遇召父杜母为监司,故井处终不及旷土之多”[22]。
五省在明清时期连为一体,更多地是受到战争的影响。明自永乐至弘治,先后确立九大军事重镇,形成九个军事防区,其对北部蒙古的持续战争防御使得九边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由此,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因军事而连为一体。北方五省由于与北部战争边界天然的相邻性,导致其整体成为王朝直接调动战争资源的来源地,军费、战马及士兵的来源即与五省密切相关。“明代,在华北诸省的北部,长城线一带还存在着一个大消费地的军政地区。他们把全国租税所榨取来的银子到此乱花。可是,与此相对应的,华中、华南的物资则以此地为目标进行大量的移动”[23]。开始于洪武四年(1371),最晚到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基本确定了由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直隶五省供给边卫军饷的民运粮体制。洪宣之后,军屯破坏,民运粮对于边饷日渐重要。整个明代九边十三镇的民运粮,主要由北五省即北直隶八府、山西、山东、河南及陕西承担,采取就近原则供应各镇。其中,河南供应延绥、山西、大同、宣府、蓟州,山东供应宣府、蓟州、辽东,北直隶供应宣府、蓟州,山西供应山西、大同和宣府,陕西供应甘肃、宁夏、延绥和固原。明末辽东战争中所调动的资源也多来自北方五省。至清代,尽管北部威胁减少,但清前中期与北部蒙古之间的战争持续不断,北方五省联动一体格局依然未变。雍正时期征剿准噶尔,七年(1729)四月二十日上谕:“其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处出征绿旗兵丁,家中遇有吉凶之事,着照京城骁骑之例,吉礼赏银六两,丧礼赏银十二两”[24]。战争防御导致朝廷对五省往往实行相同的政策,从而增强了五省的统一性。
文化上主要是科举取士时的南北区分,考虑到不同地域群体的知识结构状况,北方五省依然一体对待。以会试言之,明洪熙元年(1425)九月,(宣德)令会试分南北取士,考试复分南北中卷,“北卷则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中卷则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和、徐三府,余皆南卷”[25]。清朝《钦定科场条例》中关于清代科举取士会试制度的演变有详细的记载。顺治四年(1647)丁亥科再行会试,奏准凭文取中,不分南北中卷。顺治九年(1652)会试分南北中三卷,其中“北卷取中一百五十三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省,顺天、永平、保定、河间、正定、顺德、广平、大名八府,延庆、保安二州,奉天、辽东、大宁、万全诸处”。顺治十二年(1655)议准,止分南北卷。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仍分南北卷。康熙十五年(1676)议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四省,暂归北卷,安庆、庐州、凤阳三府,滁、徐、和三州,暂归南卷”。康熙二十四年(1685)议准,会试仍照旧分南北中卷。康熙三十年(1691),“覆准南北中卷内再分江南、浙江为南左,江西、湖广、福建、广东为南右,直隶、山东为北左,河南、山西、陕西为北右,四川、云南为中左,广西、贵州为中右,仍照旧例合计卷数多寡凭文取中。又安、庐、凤三府,滁、徐、和三州改归南卷”。康熙三十八年(1699),此细分取消。雍正二年(1724)覆准,“嗣后五经卷照前分南北中之例,以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为北卷,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为南卷,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中卷,满洲汉军另立一号,临时将四号完场卷数,恭请钦定中额”[26]。武举同样有所区分:
康熙三十三年覆准,武举于头场、二场合式之后试第三场策论,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定为北卷,取中五十名;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定为南卷,取中五十名。[27]
不同区域实行的文化政策多有区分,且亦呈现出北方五省一体的特征。如乾隆十六年(1751):
又奉谕旨庶吉士分习清书,例由翰林院掌院学士分派,惟量其年力,不拘省分……嗣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等省庶吉士不必令习清书,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亦视其人数,若在三四员以上酌派年力少壮者一二人,其江浙等省人数在五六员以上者酌派二三员,率以三十岁以下者充之,每科通计在十人内外,宁缺无滥,循举旧章,备国朝典制足矣。[28]
除了自然地理、军事和文化之外,经济层面上北方五省一体的特征与其他区域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如清初顺庄法在南北方的推行即因南北地理环境的差异而导致制度运行差别极大:
古者按地亩而征赋役。编图以总理之,编甲以条分之。其业田之民,比户而居者谓之庄,按庄户以编征谓之顺庄。大江以北,皆顺庄供赋,即按庄田之版图供役。然不行于江南者,南北地理不同,水陆之势异也。北方陆地,舟楫不通,粮米转运,多用牛车。牛车致远则费繁,费繁则农田之利薄。故东庄之民,不业西庄田者,势不能也。其有兼业西庄田者,必置丁户于西庄,经其田中出入,即兼供西庄之赋役。此版图与顺庄所以通行北省也。若乃江南泽国,舟楫可通行,故住此图者,多兼业彼图田,住城郭者,多兼业各图田。即田不过数十亩,亦多分散四乡各图者。田有分图,役出一户,以一户兼众役,则力役难均。此均田均役所以奉旨通行也。[29]
北方陆地,舟楫不通,粮米转运多用牛车,导致北方的人口和土地大多聚集在同一村庄之内,顺庄法便易推行;而江南泽国,舟楫通行,土地分散,导致一户兼众役,不适合顺庄法,因而采用均田均役的政策。根据目前学者的相关研究,江南等地的顺庄并未完全抛弃明代的里甲体制[30],“顺庄法在‘大江以北’是更因地制宜的方式,推行较为顺利,可以彻底代替明初以来以里甲为组织的地方架构,而江南因为需用图的区划来清查田土,便难以发生这样彻底的改变”[31]。最为重要的赋役册籍之一鱼鳞图册的编造也不免受到南北方地理环境差异的影响:
盖东南地势险狭,与西北地势平衍广阔者不同。东南狭隘峭峻,山冈之田多,平坂之田少,平田亩虽多而丘数少,山田亩虽少而丘数多,此一定之势也,故造鱼鳞册之烦难,较之西北为甚。[32]
就明清的整体赋役情况而言,明代“自淮(河)而北,税粮虽轻,杂役则重”[33]。至弘治时,北方各省“役繁民困,未有甚于近岁者也”[34]。嘉靖年间,“江南之役,恒以十年,或以五年,甚则二三,休之日多,而役之日少”,而北方则岁无空役、役无空时,“今山东之役虽曰二年一审,要之今年之审此户此丁,后年之审亦此户此丁,盖无一年不受役者,民无息肩之期,民力之竭何如哉?且此外有养马之役,有大户之役,又有不时借募之役,民力之竭又何如哉?”[35]清朝的赋役情况亦然,“按赋役之制,原有常经,东南则赋重而役轻,西北则赋轻而役重,昔人立法之初,本于用一缓二之精心,而权衡至当也”[36]。此处所谓“东南”“西北”,大约就是分别指北方五省及东南各省。“田之所税为粮,人之所供为丁,统正赋之名曰地丁。然南北繁简之不同,各处款项之不一,如直隶、山东止一条编,总归地丁。江南、浙江,财赋甲天下,银则有地亩、有漕项耗赠、有渔芦等课牙杂等税,银米则有漕粮、有耗赠、有白粮白耗、南粮南耗等米。至于定额之外,或又有本年开垦之新增,有闰年之加闰,有淹荒豁除、奉赦奉蠲等银米。则本年征收之额,《赋役全书》《易知由单》尤必预为改刊”[37]。“大约南方粮重,重在审役,北方粮轻,重在审丁,以役系于丁,而不系于粮也。是在司牧者,有以权衡而变通之耳。按南土粮重,照产派役,不重丁银,故田地虽多,立一户即是一丁,丁银多寡不远。北土粮轻,照丁派差,丁银大有轻重,故届期审丁,不可不慎”[38]。总体而言,北方地区与江南地区的赋役差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江南的赋役情况比北方更为复杂;(2)北方与江南相比,赋役之间赋轻役重。
综上可见,明清时期北五省一体化的形成有其主客观因素,五省一体不仅仅表现在称呼上,而且从实质上也得到了认同,这对于之后“华北”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新疆、东三省建省以后,西北、东北的称谓才有了相对明确的指称对象。由此,所谓“华北”的概念范围也大致清晰起来。至民国时期,便出现了华北为北方四省的理解:
中国有华北(北中国)华南(南中国)之称。但自某地带之北称曰华北?则无一定(华南同)。不过我们由各方面来推究,第一如东三省和蒙古、绥远、宁夏、甘肃、新疆等,就位置上说,当然是要属于华北;但现在一般国人,对前者东三省都单称之曰“东北”,对后者如蒙古等地,都称之曰“西北”,似此可见所谓华北云者,是并不包括东三省和蒙古等在内;第二、在昔东北三省,并非中国本部(这是指革命以前国人的通称),内外蒙古(今之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属内蒙古)为通称的三藩之一,新疆亦不过一行省,“华北”二字之称,是指除东北及西北的以外之华北数省而言;第三、其在南方的边界,如江苏安徽及湖北等,已属长江流域,国人似均认为为华南。依上三方面的推断,可知国人所谓之华北,是指河北、山东、山西和河南之北部四省而言,而所谓繁荣华北,亦即是发展此四省的农工商业及文化等。[39]
但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古代无“华北”之称呼,那么,“华北”称谓从何而来呢?
关于华北概念的产生,学者们已经做了一些探讨[40],下面主要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谈一些我们的看法。近代西方在华势力不断扩大之后,从英语“North China”中衍生出“华北”这一区域专用词,其形成过程也与日语中“北清”“北支”“北支那”等词汇密切相关。张利民认为,“现存资料中最早使用‘华北’一词的,是1891年北京的中文期刊——《华北月报》”[41]。姚焱超根据《申报》报道,将时间推前,认为“华北一词的出现至迟不晚于1880年代”[42]。总体而言,“华北”一词从19世纪末开始使用,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清晰、从多义到一义的过程。早在16世纪末,外国传教士就已运用“North China”或“Northern Provinces of China”来称呼中国的北方。1850年《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创办,英国人往往将自己的居住地以北即视为“North China”,其居住地主要在广州和上海,因此“North China”含义包括广州以北和上海以北[43]。与之同时,日文则以“北支那”“北支”“北清”等概念来描述中国北方。值得注意的是,华北概念的产生与发展,相伴随的是清代北方五省等概念使用的减少直至消失。新地理概念的出现虽不是导致“北五省”称谓消失的根本原因,却在客观上推动了这一过程的发展,可以将其看作外部因素[44]。
20世纪开始,“华北”一词被政府、媒体、大众、知识界广泛使用。姚焱超曾分析认为晚清民国前期对“华北”一词使用影响最大的是体育运动会,主要包括华北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和远东运动会。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华北问题更加突出。1935年“华北自治”之后,其地理范围主要包括冀、鲁、晋、察、绥五省,充满浓厚的政治意味。1940年(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其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天津、青岛三市,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以及河南北部的1市39县。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前,“华北”的含义一直存在多样化取向,并没有一个明确范围。姚焱超将其总结为四种:(1)直隶、山东、河南、陕西、山西、甘肃;(2)苏皖北境以及鲁、豫、冀、晋、陕、甘数省;(3)宽泛而言华北即北中国,细分则为晋、冀、鲁、豫四省;(4)冀、鲁、晋、察、绥五省[45]。
1948年5月,中共中央将晋察冀等根据地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军队为华北军区,成立中共中央华北局,8月建立华北人民政府,建成了具有地域范围的党政军权力机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东北、华北等六大行政区及中共中央地方局。1952年撤销大区,设行政委员会,1954年6月撤销。1958年,国家计划部门划分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七大经济协作区。1960年恢复六大区中央局,一直沿袭至“文革”中期。
由上可见,民国时期国共两党以及日本对于“华北”概念的运用各有不同,其背后不仅仅体现了各方势力的博弈,而且也使得“华北”概念逐渐清晰化。现在官方意义上的华北概念即“我国北部河北、山西、北京、天津、内蒙古一带地区”是很晚才形成的,且其政治意义远远超过其他意义。
在民国时期“华北”概念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中,山东的情况最为独特,最初归属华北区域,经过几番调整规划,最后变成了华东的一部分,影响深远。就中共在山东的组织管理而言,山东省委抗战前归属北方局管辖,抗战时期大部分时间亦接受北方局领导。1933年山东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一度与中共中央和北方局失联,直到1936年5月山东省委才重新建立起来;1938年5月,中共中央将山东省委扩大为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员会, 12月中共山东分局成立,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名义取消。为加强对山东单独的局面的领导,1940年6月1日曾一度有人提出建立东方局(辖山东及江苏、安徽一部分):“全山东、皖北、苏北为一共同党及战略单位,建立东方局。胡服入山东,统一政治领导。山东分局照旧或改省委。苏皖北则另组苏皖分局”[46]。
山东的位置特殊且重要,在抗战时期曾是联结华北和华中的枢纽。1939年5月,中共山东分局在洪泽湖一带建立了中共苏皖边区区委,1940年2月,陇海铁路以南的苏皖地区划归中共中央中原局领导,成为华中根据地的一部分。从山东分局成立至1943年8月,北方局由杨尚昆、彭德怀主持工作,这期间北方局几乎每年都会对山东分局做出总体性、计划性、全面性的指示。1943年9月至1945年3月,北方局由邓小平担任书记。1943年10月,邓小平指出:“对山东、晋察冀几个军区和中央分局由于在大的方针政策上都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发指示,我们应注意了解他们的情况,研究和介绍各地的经验。”[47]因此,1943年之后北方局只有名义管辖,实际由中共中央直接统管。1945年3月27日,在北方局帮助平原分局工作期间,山东分局由中央直接领导[48]。9月19日,中央制定了《目前任务和战略部署》,要求“山东主力及大部分干部迅速向冀东及东北出动。第一步,由山东调三万兵力到冀东,协助冀热辽军区肃清伪军,开辟热河工作,完全控制冀东、锦州、热河。另由山东调三万兵力,进入东北发展,并加装备”,“华东新四军(除五师外),调八万兵力到山东和冀东,保障与发展山东根据地及冀热辽地区”。9月20日,中央在给山东分局的电报中指出:“发展东北,控制冀东、热河,进而控制东北,除开各地派去之部队和干部外,中央是完全依靠你们及山东的部队和干部,原则上以山东全部力量去完成这个任务。”[49]10月25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与中共中央华中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华东局,山东分局撤销[50]。其背后的原因不单单是解放战争的需要,更和之前山东地区干部和军队人员的变动密切相关。194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决定,新四军军部兼山东军区领导机关。同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受中央军委和中共华东局双重领导”[51]。之后,山东从政治和地理区划上都被人为地贴上了华东的标签。
以上演变过程可谓“华北”概念的创造。随着“华北”概念的产生,这个概念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学术研究中。严格说来,“华北”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运用只是一种学术的想象,不仅因为古代并无“华北”这个概念,更因为关于“华北”概念的界定及所辖区域,学术界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一种学术想象而非固有的概念,民国时期的“华北”概念一直处于变动中,对于不同学者而言,其意涵亦不相同。
检索知网和读秀等数据库中以华北为名的史学研究论文及著作,可以发现相关研究与“华北”概念的形成及演变过程紧密相连。中国区域史代表性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冀朝鼎先生1936年出版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论述重点在于基本经济区的转移问题,他认为秦汉时期的基本经济区是黄土地区与黄河中游,之后由黄河流域向长江流域转移[52]。民国时期关于实地意义上的华北区域研究已有很多,且影响至今。其研究脉络主要有两个:一是20世纪前半期一批学者在华北地区所做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乡村田野调查;二是利用20世纪日本在华北地区所做的满铁调查资料对华北乡村进行分析。这两类研究所利用的材料决定了学者们所关注的时段几乎都集中于近代,同时和现实密切相关。
第一类研究主要包括与近代中国乡村建设派密切相关的梁漱溟的山东邹平、杨懋春的山东台头调查研究等[53]。1928年,李景汉在河北定县进行了长达7年的农村社会调查,调查内容涉及户口、土地、生产、赋税、集市、教育和风俗习惯等[54]。1930年夏初至8月,陈翰笙组织的河北保定农村调查,涉及11个村,1770户[55]。卜凯(John L. Buck)在20世纪20—30年代组织的两次大规模中国农村经济调查目前仍为学界所关注和利用[56]。1933—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其中也包括华北地区[57]。韩丁的山西张庄、柯鲁克夫妇河北十里店等研究则聚焦于革命纪实[58]。
第二类研究主要是利用满铁调查资料对华北乡村的研究。1939年,“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作为“支那惯行调查”的一部分,是东亚研究所受“兴亚院”的委托实施的。“满铁”(全名为“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主要负责在调查地予以配合。其中,在调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东亚研究所第六(支那惯行)调查委员会,而在调查当地负责配合的则是满铁调查部北支经济研究所第三班(后称惯行班)[59]。“惯行调查”始于1940年,由于战局不断恶化1943年宣告结束。调查资料在战后由“中国农村调查刊行会”编辑,1952年至1958年岩波书店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为书名出版,共6卷。“惯行调查”的6个村落主要包括:河北省良乡县(今北京房山区)的吴店村、顺义县(今北京顺义区)的沙井村、昌黎县的侯家营、栾城县的寺北柴村;山东省历城县(今济南历城区)的冷水沟村、恩县(今山东省平原县)的后夏寨村。之后满铁调查人员旗田巍、内田智雄、平野义太郎等利用满铁材料对华北村落进行了研究。清水盛光、平野义太郎、戒能孝通、福武直等人还分别出版了有关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性质与共同体思想的研究专著,并引发了一场戒能—平野论争,这场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中国农村是否具有村落共同体性质。
20世纪80年代之后,华北区域历史的研究逐渐增多,这与施坚雅的大区理论密切相关。施氏大区理论为中国区域历史的研究提供了学术支撑,在其理论框架中,他以河川、城市、市场为基础,划定九大经济区。华北地区是由黄河下游、淮河、卫河流域,以及跨越华北平原诸多小河流组成,从行政区划来看,包括河北、山东两省,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和江苏、安徽两省的北部以及山西省东部和陕西省的一部分[60]。之后学者们关于华北地区的研究基本上都接受了施氏的划分界定,也有学者或就概念界定,或针对具体研究区域提出了一些意见。在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彭慕兰《腹地的构建:华北内地的国家、社会和经济,1853—193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等著作中[61],所谓的“华北”,其范围大致为直隶中南部、河南东北部、山东的中西部,这一界定既是对施氏观点的认同,也与作者本身的理解相关,同时受到他们所使用材料的来源地的影响。如马若孟、黄宗智和杜赞奇的研究所利用的材料主要是满铁调查,而李怀印利用的材料主要来自冀中南地区的获鹿县档案[62]。
以1987年广州国际清代区域社会经济史暨全国第四届清史学术讨论会为标志,国内区域史研究开始热起来。会后叶显恩主编的《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是区域史研究伊始相关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书中从翰香、罗仑、史建云、许檀、李金铮等人的观点均将华北的范围限定在山东、直隶、河南三省[63]。1995年,从翰香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出版,共计五部分,分别探讨乡与村的社会结构(王福明)、市镇的勃兴(从翰香)、农业自然资源和粮食生产(徐秀丽)、手工业与乡村经济(史建云)、田赋和徭役(郑起东),系统地研究了近代冀鲁豫乡村社会[64]。而日本学者山本进《清代的市场构造与经济政策》关于华北的定义也与以上学者持相同的观点[65]。
除了从政治制度、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研究华北区域概念,还有从历史地理层面的探讨,且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方修琦等人撰文限定所谓“华北平原”范围为清代直隶省长城以内的部分、河南东北部及山东西北部,总计为22府(包括直隶州,有直隶顺天、保定、永平、遵化、宣化、易州、正定、冀州、赵州、深州、定州、天津、河间、大名、顺德、广平;河南彰德、卫辉;山东济南、东昌、临清、武定)198县(包括散州,据1820年行政区划)。这一区域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北京、天津全部,河北省大部分和河南、山东省各一部分。其北界燕山,南抵山东丘陵,基本地貌单元为太行山东麓海河、黄河等河流的冲积泛滥平原,尽管地跨三省,但由于地形均一,各地之间的交流互动十分密切,社会经济条件也十分相近[66]。另外,其他历史学者还有不同的理解,如“华北大平原”以及黄河中下游、黄淮海平原等概念的提出[67]。
关于华北区域的界定,给出较为明确意见的应当是张利民,他从区域经济史的角度,将华北经济区域界定为今京津和冀鲁晋两市三省、河南省一部分和内蒙古的中西部地区[68]。需要注意的是,其分析时段主要集中于近代。更多学者在实际研究中的做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空间尽管只是华北内某一区域,但往往冠以华北的“帽子”,这种做法为学界所默认,总体而言确实并无不可。如李明珠所著《华北的饥荒:国家、市场与环境退化(1690—1949)》即以海河流域为中心展开相关论述,明确说明:
本书把华北的一个重要区域——海河流域作为中心。海河流域由今天的河北省,以及临近的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的部分地区组成,也包括北京、天津等直辖市的部分区域。清代海河流域相当于当时的中心省份直隶,也包括首都北京和山东、山西的一部分。因为这个地文学界定的区域大部分包含于一个省份之中,对于研究的目的来说比行政划定的边界模糊的区域更为恰当。
作者更进一步指出:
华北有众多文化和历史特性。因古老的夏商周都发源于此,华北素有“华夏文明的摇篮”之称。几个世纪之后,当南方成为人口密集地区,可以在文化上及经济上与北方相媲美时,长江下游和中国南部其他地区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模式,以从肥沃土地得到的财富作为支撑的有实力的宗族和士绅,在非正式的地方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北方,低产的农业经济下人们过着简朴的生活,未能支撑起强大的地方精英主义,因此,国家在诸如河流治理等地方职能的维持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南北方还有其他方面的不同。北方与中亚草原一带联系紧密,那里是蒙古族和满族统治者的故乡。南方一般是指南部沿海一带,与海外商业——开始是东南亚,之后是西方国家——的接触较多,受其影响也大。到了清晚期,北方意味着传统和守旧。[69]
很明显,作者似乎又将华北与北方概念相等同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山西在华北区域的地位,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研究山西地区的不少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山西作为华北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以当下山西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为主,且其著作中有仅讲山西的某一区域,却以华北命名者。
另一类则是采用一种泛华北概念的方式,尽管不对华北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讨论华北问题的时候已经有了比较的对象,类似于“矛”与“盾”。我们知道,伴随着历史人类学的兴起,华南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告别华南”成为一种学术研究取向。近年来,赵世瑜等针对华北区域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史研究,这种研究不单单就华北谈华北,同时也是与华南、江南、西南、西北等其他区域的相关研究对话,以重新理解中国历史,实际上更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创新和实践过程。
综上所述,有关华北区域的界定主要有四类:一是施氏的观点,即河北、山东两省,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和江苏、安徽两省的北部以及山西省东部和陕西省的一部分;二是直隶、山东、河南;三是直隶、山东、河南省的一部分;四是张利民的意见,即今京津和冀鲁晋两市三省、河南省的一部分和内蒙古的中西部地区。其背后的原因包括材料来源的局限、学者各自不同的理解等。总体来看,尽管学界对于“华北”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学者在具体研究中都会不自觉地使用这一概念,可谓是想象的华北。
尽管学者们对于华北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并非相互对立,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下面我们在吸收、借鉴区域史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对华北区域的界定,对“华北”概念做一分层次解读,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所采用的行政区概念是明清时期的,尽管明清之间有略微变化,但并不影响讨论。划分和理解一个区域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涉及自然区、行政区和经济区等不同维度。具体而言,施坚雅主要考虑的指标包括水系及水运、贸易量(中心城市)、人口密度、高级中心地等;张利民理解华北区域范围时主要以自然地理为客观条件、人文环境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结合具体历史时期空间范围的差异与变动;而现代人文地理学的划分标准主要遵循综合性、主导型、自然环境相对一致性、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一致性、地域文化景观一致性、空间分布连续性与县级行政区划完整性等原则;李伯重先生在施坚雅“地文地域”和斯波义信“地文——生态地域”等研究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认为“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从而将一个合理地域范围的划分标准界定为:
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好还属于同一水系,使其内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人们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70]
因此,结合具体的时空背景,从综合角度而言,可以列出诸多指标性原则,包括气候、地形、水文、农业、交通、人口、政区(相对统一完整)、贸易(统一市场)、中心城市及补充区域等。在借鉴以上指标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华北”概念有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就自然地理环境而言,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具有整体性,内部河流众多,如黄河、淮河、海河、运河等,分支更甚,如卫河、淇河、汤河、洹河、漳河等。清代贡生逯选撰《北河志略》自叙云:“天津总河职掌,当论河道之源委,不当论省分之限界。其河道维何?则汶、卫、漳、滏、滹、沱、滱、易、漯、白等河是。其省分维何?则直隶、山西、河南、山东等省是。”[71]另“南运河除临清以南不载外,凡在山西、河南、山东、直隶共受有名之水一百四十云”[72]。其气候为温带季风气候,地形除了山东半岛、豫西山地、长城边缘附近为丘陵地带外,其余近一半土地面积为平原。将其扩大,山西尽管晋北为高原环境,但晋中、晋南、晋东南地区和冀鲁豫三省的地理、土壤、气候、农业生产等情况总体相差不大。从农业而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四省在明清时期的农作物主要是旱地粮食作物小麦、高粱和谷子,二年三熟制,经济作物主要包括棉花、花生、大豆和烟草[73]。其交通主要依靠陆地、内陆河流,在沿海地区稍有海运,近代转为铁路运输。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这个区域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口密度在明清时期仅次于江南地区。
在施坚雅的研究基础之上,许檀多年来致力于华北区域市场市镇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关于明清时期华北的商业城镇与市场层级研究,有力地证明了冀鲁豫三省市场的统一性问题[74]。明清时期,黄河中下游区域已经形成依靠陆路、内河的市场网络和以政治为主要职能的城镇体系。从其研究结论来看,直隶、山西、山东、河南四省的市镇经济形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市场。如聊城山陕会馆嘉庆十四年的捐款碑显示其参与外地集资的商号主要来自鲁、豫、冀、晋四省;她关于清代祁州药市的最新研究发现,“祁州药市的辐射范围以直隶、山西、山东、河南四省为主”[75]。许檀的研究继承了从翰香等人的观点,以冀鲁豫三省作为华北区域,但其关于直隶、山东和河南商人会馆以及市镇的研究无一不涉及山西,这既和晋商的影响力相关,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山西在华北区域市场中的不可或缺性。如明人谢肇淛《五杂俎》言:“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府),江北则推山右(山西)。新安大贾,渔盐为业,藏镪(钱)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76]明《晋录》载:“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77]
关于华北区域市场的整合程度,学术界认识也不一致。彭凯翔对于18世纪粮价的统计分析表明,“黄淮以北的等价格线比其以南要密”,且:
最重要的特征不是南北区别,而是存在两块极其不整合的“价格高地”——一为以山西霍州为中心、黄土高原和太行山脉之间的山陕地区,一为以松潘厅为中心的大巴山、岷山一带,恰与中国的地形图吻合!这两个地区不仅山壑纵横,而且也没有便于通航的河流穿过,在评估市场整合时,加入它们与否显然会改变天平的方向。同时,人为因素也不可忽视。就以松潘厅周边为例,价格之所以如此之悬殊,不仅有地形因素,也是因为当时清廷正征讨大小金川,战争引起当地粮价暴涨,而后方的粮食不可能迅即补给,商人亦畏险裹足,市场整合程度因之大减。[78]
之后,彭凯翔以中心市镇为基准,描绘出各府与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从而考察其所辐射的范围,发现:
北方的开封对周边的影响又略有差异:其与黄河上游的山陕整合较弱……但其他方向的整合除沿黄河、卫河外,同样是省内颇高,出省就下降迅速。其原因或许是河南粮食市场受漕运等省级因素的影响较大,则省内粮价的整合又很难完全归结为市场的效率了。[79]
彭凯翔还提到,(开封)“往南有粮食品种的差异,可提供部分解释,但其与河北各府的相关性亦普遍较弱。另外,开封与省内的南阳等府交通并不便于晋南诸府,但相关系数却明显更高,也揭示出省内与省外整合的差别”[80]。可见,明清华北市场的整合程度恐怕并不如我们之前料想得那么高,最起码不如江南等地区,或者说有其他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市场的整合度,即行省体制下的政治性力量。这种政治性力量在距离京畿不远的华北地区显得更为重要。
正如李伯重先生所提到的,一个区域“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于不具备现代经济学理论和自然地理知识的明清人而言,行省的概念恐怕要高于地理和经济知识的认知。前文已经提到了北方五省的概念,可见一斑,更进一步,抛开陕西,北方四省也是如此,如果再进一步,直隶、河南、山东的一体性则更为明显。尽管少见北方四省或者北方三省的称呼,但直隶、河南、山东、山西或者直隶、河南、山东在史料中同时出现的情况极多。为什么会这样称谓,或者说这些区域是在何种意义和场域上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除了自然地理环境、制度、经济和文化等因素,还包括诸如逃荒移民、经商、求职工作等过程中人口的空间流动,区域共同经历的事件影响等。华北区域内的人口流动空间一般都是在本区域范围内或者前往京师。如雍正元年(1723)上谕:“直隶、河南、山东流民有就食京师不能回籍者,着五城御史清查口数,量给盘费,送回本籍,毋致失所”[81]。晚清时期的走西口、闯关东是整个区域人口向外流动的有力佐证。如绥化“汉族,皆系内省侨民,以内省地土狭窄,衣食维艰,因县境辟荒招垦,负其耜耒,自西阻东,隶籍而居。亦或始以贸易市肆,后有盈余,因携家而隶斯地。凡此族类,皆不外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奉天、吉林诸省人民”[82]。区域内共同经历的事件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包括诸如白莲教起义、义和团运动、捻军起义等,这些起义之所以在北方诸省发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迎合了当地人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群主体的统一性。
综上所论,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层次和意义上对“华北”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如果将华北理解为北华或者是中国北方的概念的话,可称之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华北,其大致区域应当是以秦岭淮河为界的整个北方地区,包括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和内蒙古的一部分(包括北京)。
其次,如果以省区的概念来理解的话,应当包括四省: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包括北京)。我们倾向于采纳这种意见。其实早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戴鸿慈曾提出将多省合并划为镇的建议,其中即请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为一镇,改直隶总督为四省总督、北洋经略大臣,驻扎天津,藩司兼护巡抚,仍驻保定”[83]。
有学者关于山西尤其是晋北地区是否划入华北地区存在疑问,前文所述已经证明了山西整体和直隶、河南、山东的统一性。谭其骧先生曾经专门撰文讨论山西在中国历代国史上的地位,其中多次提到山西在华北的地位,并言及“由于在金元时代山西始终是华北地区经济最发达、人口很稠密的地区,且元末明初的战乱也不严重,所以到了明代初年,就显得人口特别稠密;而太行山东麓的河北平原地区,经兵燹之后,人口很稀少,于是就发生了明初的大举移民”[84]。就明初移民的“洪洞大槐树”传说而言,无论山西是作为移民的始迁地还是中转站,直隶、河南、山东的人群都与山西有着扯不清的关系,这种关系背后尽管有集体记忆的色彩,但集体记忆往往会转化为实质性的群体认同。安介生在谭其骧先生的基础上,采用“区位论”的方法再次从政治演变与民族发展角度对山西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进行了探讨,并将山西内部划分为河东(晋西南)、上党(晋东南)、晋中、吕梁、雁北和忻代等几个重要亚区[85]。总体来看,至少晋中、晋南和晋东南地区与三省的统一性是相当高的。
当然,我们也可将其范围缩小,只有直隶、山东、河南三省,这也与华北平原的概念相符。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设置上在明代就曾将三省划为一个整体。如明廷曾设“大名兵备一员,兼制山东、河南、直隶邻境州县卫所操练防盗马匹等项”[86]。天启三年(1623)正月十三日,“敕谕河南提刑按察司副使王应乾:今命尔整饬大名等处地方兵备兼管驿传,在于大名府驻扎,兼制山东、河南、直隶邻近州县,约束该管卫所官员及各屯军舍余丁,专一往来提督,操练官军民快人等,防捕盗贼,保障地方,兼理马政,该用马匹器械赏劳等项并一应合行事宜,悉听尔区划整理”[87]。明代所设河漕总督都御史,即“提督河南、山东、直隶三省河患”[88]。清顺治元年(1644)亦设总督河道部院,即“辖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浙江等处河务,驻济宁州”[89]。清初曾在很短暂的时间内设立过直隶山东河南总督一职,即“顺治五年,设直隶山东河南总督一人,驻大名府,十六年裁,改直隶巡抚,仍驻大名府,十七年移驻正定府,十八年,设直隶总督于大名,康熙四年裁,复设三省总督,驻大名,八年裁缺,巡抚自正定移驻保定。雍正二年,改巡抚为总督”[90]。最初之所以设在大名,主要是出于大名独特的战略位置的考虑,即“清朝鼎革,初以大名为直隶、河南、山东要枢,特设三省总督以控驭之”[91]。三省总督的设立,和清初华北地区的情形相关,“世祖顺治六年,以土寇苏自兴、邓名扬、李躍门、刘文明,山东贼丁明吾、李化鲸、张近堂等围攻各州县,特设三省总督驻扎大名。其署后为大名县署,今为高等法院。节制直隶、河南、山东三省,以备剿除寇贼”[92]。即叛乱导致了三省总督的设立,随着地区的社会稳定,三省总督存在的意义渐逝,因而裁撤。
最后,如果打破省的界限,结合施坚雅的观点,华北核心区应当包括直隶中南部(以长城为界)、山东中西部及江苏安徽北部(以黄河、淮河为界)、河南一部分包括豫东及豫北地区(包括北京)。至于苏北和皖北即江北地区,根据学者的研究,其与山东、河南、直隶等地的相似性要高于江南地区[93]。
尽管我们试图对“华北”概念做出一个界定,但具体认识和使用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论如何,注意到区域概念的演变,对于区域研究而言,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必不可少!区域的形成界定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过程,“华北”概念的界定需要从不同的维度进行考察。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的形成本身就是历史化的过程,诸如中国古代北齐、辽金等王朝的建立及在华北地区的统治对于华北整体性的塑造同样不可忽视。
注 释
[1]如河北大学近年成立华北学研究所并组织了多次会议与活动,推出了一批在学界有影响力的成果。2019年4月,南开大学成立了华北区域协同研究中心,并于6月召开了第一届华北区域史学术会议。
[2]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二十九“关西道五·华州·华阴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20页。
[3]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文版前言,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页。
[4]黄六鸿:《养民四政》,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二十八“户政三 养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92页。
[5]傅林祥:《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2辑;李大海:《清代“北五省”地理概念考》,《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段伟:《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中国地方志》2013年第4期;刘文华:《明代甘肃巡按辖境考——兼谈清初陕西分省问题》,《史志学刊》2016年第5期;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另外还可参见段伟《俗称与特指:清代省区变化研究——以江南、湖广分省为例》,博士后出站报告,复旦大学,2007年。
[6]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一“纪蠲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7]王学伊等纂修:《固原州志》卷三“贡赋志·蠲恤”,据清宣统元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366页。
[8]详细论述参见吉泽诚一郎《“西北”概念の変遷》,载本庄比佐子、内山雅生、久保亨编《華北の発見》,东洋文库论丛第76,2013年,第35~55页;吉泽诚一郎《明清以来“西北”概念的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9]沈梦兰:《五省沟洫图说》,农业出版社1963年版,第58页。
[10]关于明清省制与华北之间的关系,另有专文待述。
[11]祝嘉庸修、吴浔源纂:《宁津县志》卷十一“杂稽志上·祥异”,据清光绪二十六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948~949页。
[12] (嘉庆)《枣强县志》卷二“恩泽纪”,直隶枣强县知县臣任衔蕙恭纪,清嘉庆九年刻本。
[13]万维翰:《幕学举要》“捕蝗”,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七辑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83页。
[14]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十一“户政十六 荒政一”,第1016页。
[15]《命河南等省耨土弭蝗谕》,载(雍正)《河南通志》卷一“圣制”,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李钟份:《捕蝗记》,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十五“户政二十 荒政五”,第1074~1075页。
[17]参见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三联书店1983年版;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代洪亮《民间记忆的重塑: 清代山东的驱蝗神信仰》,《济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王正华《清至民国河南归德府蝗灾与蝗神信仰变迁》,《学术界》2019年第1期等。
[18]尹会一:《敬陈农桑四务疏》,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三十六“户政十一 农政上”,第890~891页。
[19]张海珊:《说粪》,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三十六“户政十一 农政上”,第907页。
[20]林明德:《清末民初直隶省的农业问题》,载《中央研究院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 历史考古组(下)》,1981年,第1498~1499页。
[21]民国时期河北的土地情况为“已经垦种的农地中,水田约占总地亩数的百分之八,平原旱地占百分之八五,山坡旱地占百分之七”,即水田旱地比大约为1∶11。参见叶谦吉《河北土地利用问题》,载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上册,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396页。
[22]王心敬:《井利说》,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三十八“户政十三 农政下”,第934页。
[23]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第二节“明末清初物资流通的一般情况”,傅衣凌、黄焕宗译,载《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页。
[24]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七,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陈建:《皇明通纪法传全录》卷十六“仁宗昭皇帝纪”,明崇祯九年刻本。
[26]礼部纂辑:《钦定科场条例》第四册卷二十二“乡会试中额·会试中额(附历科总额)·附载旧例”,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四十八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1655~1659页。
[27]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七“武会试二·中额奏请钦定·旧案”,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28]官修《清文献通考》卷五十“选举考·举士”,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赵锡孝:《徭役议》,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三十三“户政八 赋役五”,第809页。
[30]参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608~617页;山本英史《从均田均役法至顺庄法的过程:以清初吴江、震泽两县为例》,《山口大学文学会志》1981年第32卷;岩井茂树《清代版图顺庄法及其周边》,(京都)《东方学报》2000年第72册;山本英史《清代中国的地域支配》,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329~354页;侯鹏《清代浙江顺庄法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
[31]黄雅雯:《从“社”到“庄”:清代前期山东寿光县顺庄法的推行》,《清史研究》2020年第2期。
[32]姚文然:《丈册末议》,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三十一“户政六 赋役三”,第769页。
[33]施瑞教辑:《赋镜录·明赋考·赋役版籍总论》,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34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34]《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894页。
[35](嘉靖)《夏津县志》卷二“食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62年版,第25页。
[36]颜检:《覆议减差均徭利弊疏》,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三十三“户政八 赋役五”,第815页。
[37]黄六鸿:《杂征余论》,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二十九“户政四 赋役一”,第723页。
[38]黄六鸿:《论编审》,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上册卷三十“户政五 赋役二”,第756页。
[39]魏风纲:《繁荣华北与河北水利》,《新北方》1931年第2卷第1期。
[40]参见张利民《区域史研究中的空间范围界定》,《学术月刊》2006年第3期;《“华北”考》,《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论华北区域的空间界定与演变》,《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首次发现的〈华北月报〉与华北一词的滥觞》,《历史教学》2007年第8期。另外还可参见罗澍伟《谈谈近代的“华北区域”》,载江沛、王先明主编《近代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桑兵《“华南”概念的生成演化与区域研究的检讨》,《学术研究》2015年第7期等。
[41]张利民:《“华北”考》,《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
[42]姚焱超:《近代“华北”概念的传承演变与时代认知——以报刊资料为中心的考察》,《福建论坛》2020年第4期。
[43]张利民:《“华北”考》,《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
[44]李大海:《清代“北五省”地理概念考》,《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当然,民国时期的一些资料文献当中仍然存在“北五省”“北方诸省”的使用。
[45]姚焱超:《近代“华北”概念的传承演变与时代认知——以报刊资料为中心的考察》,《福建论坛》2020年第4期。
[46]胡服,即刘少奇。黄瑶主编:《罗荣桓年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47]陈鹤桥:《邓小平在北方局工作时的几件大事》,载《中共中央北方局(抗日战争时期)》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786页。
[48]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三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49]《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72页。
[50]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四卷,第281页。
[51]《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暨山东军区战史》,解放军出版社2017年版,第314页。
[52]参见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朱诗鳌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按,商务印书馆再版时书名有所变动。
[53]参见《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4]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55]参见河北省统计局编《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藏,1958年。
[56]参见卜凯《中国农家经济:中国七省十七地区二八六六田场之研究》,金陵大学,1928年;《中国土地利用:中国二二省一八六地区一六七八六农家之研究》,上海,1937年。
[57]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的农业调查内容刊载于1933—1939年《农情报告》(月刊)。另外可参见《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
[58]参见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伊莎白·柯鲁克、大卫·柯鲁克《十里店(一):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龚厚军译)、《十里店(二):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安强、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9]参见内山雅生《二十世纪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李恩民、邢丽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60]参见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陈克译,《城市史研究》1989年第1辑;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年版;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1]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张俊义、王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池子华、刘平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彭慕兰《腹地的构建:华北内地的国家、社会和经济,1853—1937》,马俊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版。
[62]获鹿县档案除了李怀印之外,任吉东等人也对其做过大量研究。参见任吉东《近代华北乡村市场中的包税制——以直隶省获鹿县为例》,《安徽史学》2015年第3期;顾雪静《晚清民国时期获鹿县农民土地产权转移研究——以获鹿县档案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09年等。
[63]参见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下),中华书局1992年版。
[64]参见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5]参见山本进《清代的市场构造与经济政策》,东京,名古屋大学出版社,2002年。
[66]参见方修琦、萧凌波、魏柱灯《18~19世纪之交华北平原气候转冷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机制》,《中国科学:地球科学》2013年第5期。
[67]参见王育民《中国历史地理概论》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邹逸麟主编《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李孝聪《中国区域历史地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澍伟《谈谈近代的“华北区域”》,载江沛、王先明主编《近代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第5页。
[68]参见张利民《论华北区域的空间界定与演变》,《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9]李明珠:《华北的饥荒:国家、市场与环境退化(1690—1949)》前言,石涛、李军、马国英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
[70]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71]舒化民修、徐德城纂:《长清县志》卷十五“艺文志·邑人著述”,据清道光十五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946页。
[72]耿兆栋监修、张汝漪总纂:《景县志》卷一“舆地志·地势·水利·附县境诸河源流考”,据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242页。
[73]这里对于个别区域的特殊情况以及经济作物在明清时期的变迁过程暂且不做讨论。
[74]参见许檀《明清时期华北的商业城镇与市场层级》,《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75]参见许檀《明清时期华北的商业城镇与市场层级》,《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清代的祁州药市与药材商帮——以碑刻资料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2期。
[76]谢肇淛:《五杂俎》卷四,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8页。
[77]沈思孝:《晋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页。
[78]彭凯翔:《从交易到市场:传统中国民间经济脉络试探》,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
[79]彭凯翔:《从交易到市场:传统中国民间经济脉络试探》,第133~134页。
[80]彭凯翔:《从交易到市场:传统中国民间经济脉络试探》,第134页注1。
[81](雍正)《山东通志》卷十二“田赋志”,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2](民国)《绥化县志》卷一“地理志”,民国九年铅印本。
[83]郑荣等修、桂坫等纂:《南海县志》卷十四“列传·戴鸿慈”,据清宣统二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1472页。
[84]谭其骧:《山西在国史上的地位》,载《长水集》(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4页。
[85]安介生:《表里山河:山西区域历史地理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晋学研究之“区位论”》,《晋阳学刊》2010年第5期;《再论山西在国史上的地位——基于历史时期地域共同体作用的初步分析》,载张有智、张焕君主编《陟彼阿丘:首届晋学与区域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7~294页;《山西何以成为中国历史上建都最多的省区之一》,《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86]吴乔龄、李栋纂修:《获嘉县志》卷十“官师(附军卫 武秩)”,据清乾隆二十一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431页。
[87]葛之莫等修、陈哲纂:《睢宁县旧志》卷十“艺文志·诰勅”,据民国十八年铅印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355~356页。
[88](道光)《济南府志》卷二十五“秩官三”,清道光二十年刻本。
[8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十二“职官三·国朝 河道总督”,载《中国海疆旧方志》,香港,蝠池书院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929页。
[90](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十二“职官三·国朝 总督”,第919~920页。
[91](康熙)《大名府志》卷之九“山川志 堤渠志附”,清康熙十一年刻本。
[92]程廷恒等修、洪家禄等纂:《大名县志》卷十二“兵警团志·清添设总督”,据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36页。
[93]参见马俊亚《被牺牲的“局部”:淮北社会生态变迁研究(1680—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明清华北乡村经济研究及清华馆藏民间文书数据库建设”(项目号:18AZS002)、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清至民国华北财政与金融问题研究——以清华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项目号:2019THZWJC40)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贞
---------------------------------------
投稿邮箱:tjshkx@126.com
本刊发表的署名文章均为作者研究成果,文责自负,不代表编辑部意见。本刊对来稿有编辑修改权,如不同意修改请特别声明。本刊已入编“中国知网”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凡在本刊发表的文章都将进入以上电子出版物,本刊所付稿酬已包含电子出版物及网上服务的报酬,不另计酬,凡有不同意者请特别声明。本刊严禁一稿两投,来稿一般不退,3个月内未接到本刊通知的,作者可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