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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 李贤森 |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国际法解释:态度、立场与维度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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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国际法解释:态度、立场与维度


作者: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贤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杜焕芳负责全文的构架和问题拟定,李贤森负责收集文献资料,两人共同完成论文写作。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郑怀宇)


摘 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涵着丰富的国际法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体系与话语权提供了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国际法解释是国际法运作的中枢,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应当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将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与维度融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不仅有利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际法思想,也有益于更好地实现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伟大目标。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法律解释;国际法治;全球治理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指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自提出以来,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等全球合作理念与实践而不断丰富,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成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新秩序的共同价值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国际法原则的综合和升华,又要靠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落实和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只有被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与规则之上,才能发挥更为持久、深远的作用和影响。从国际法领域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治共同体的建设,有利于使中国声音、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落地生根并形成固定机制。因此,在国际法领域,十分有必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实现提供可实际操作的法律抓手,其中,国际法解释无疑扮演了重要角色。正因如此,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确立国际法解释应有的态度和立场,坚定国际法解释的多元维度。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解释的引领性要求


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这就为国际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价值维度与理念指引。因此,国际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律解释方法和解释技术的形式要求,而且要满足促进公平正义和增进人类福祉的实质期待。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指向的学科,其根本任务在于为人的社会活动行为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但是,由于文字表述的模糊性、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时代潮流的变动性,导致法律的适用往往并不完全明确。这就需要以法律为底本,以事实为基石,以解释为经纬,共同划定法律适用的恰当准则与边界。国际法作为国家群体制定的法律,与由主权国家独立制定的国内法相比,在立法方式、法律渊源、调整对象、表现形式、价值追求、发展路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故而需要探究与其相适应的解释观念与解释规则,以指引与支撑对国际法的准确解释、正确适用与善意履行。同时,国际法的多元化使得其在体系上存在碎片化问题,妥当解释国际法可以促进国际法体系化的形成与完善。


在当代国际法仍由西方国家主导的现实图景下,国际法体系在整体上有利于西方国家利益。虽然西方国家掌握了丰富的国际法解释方法与技巧,但其国际法解释观念的问题颇多。在国际交往中,西方国家对国际法态度傲慢,合则用,不合则弃。特别是在美国对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单边主义色彩明显,反全球化倾向突出,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的权威性。西方国家将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利益作为国际法解释的根本立场,以国际法为纯粹的权力性工具,唯我独尊,大搞零和博弈,以邻为壑,推行强权。西方国家以单一维度不当歪曲国际法解释,摒弃自由开放的多边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客观精神,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释结论而滥用解释规则与方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缺乏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真切认知,而这些价值共识正是构建国际秩序的伦理基础,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规范基础。因此,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应当切实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以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


关于国际法解释,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至少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首先,它要求国际法解释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命运不可分”的世界整体观和“以世界观世界”的方法论为指导,在国际法解释中将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加以综合,将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视为一个共同体。其次,它要求丰富和完善国际法解释在协调国际利益与国际关系时的表达方式,以使国际法解释包容不同文化、制度、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关注国家个体之间、国际社会之内、人类整体之中的共同利益,从而形成可以为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主体所接受并对各方都有利的国际法解释。最后,它要求中国通过国际法解释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新型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制度性权力和话语权,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中国的国际交往已进入一个崭新时期。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的当下,在中国稳健、快速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当下,全球治理需要中国的更多参与深入参与。国际法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行动指南与行为规范,在中国携手世界各国同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国际交往日趋频繁,国际交往中的摩擦与纷争也随之增多。因此,这些交往活动迫切需要国际法的指引与规范,以防范风险与化解摩擦。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应当通过对国际法进行合理、有效的解释,实现对国际法正确、精准的运用,从而有效预防可能产生的矛盾与摩擦,并及时管控、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与分歧。

目前,中国对国际法解释规则与方法的探讨日益丰富,不仅有面向一般性解释规则与方法的研究,也有面向特定解释规则与方法的探讨,但是,对于国际法解释的应有观念,却鲜有讨论。缺乏解释方法与解释技术支持的国际法解释当然是空洞的,但是,若只有具体的解释方法与解释技巧,却缺乏妥当的解释观念作为指导,那么,国际法解释将会是盲目的。因此,加强国际法解释观念的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国际法解释不仅需要考虑国内法的解释方法与解释技术,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培养与养成。国际法解释若没有国际法治观念作为指引,不能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指向,那么,无论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多么娴熟和高超,它也是缺乏人性价值与灵魂的。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出发,认真解决好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和维度问题,是建构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础。态度作为认知前提,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本点;立场受个体地位制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中心点;维度作为观察的特定角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落脚点。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和维度是有机耦合的,具体而言,解释态度勾勒和建构了解释立场,解释立场影响和决定了解释维度,解释维度探明和修正了解释态度,三者共同构成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石。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不仅有助于国际法的善意履行与良好实践,还有益于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和落实。


二、国际法解释需要确立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以人类共同价值为基础、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内核、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人类共同价值观。习近平主席提出,要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全球治理的重要理念、原则、战略与实现路径之一就是法治。为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各国应当严肃对待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态度是一种认知前提,它虽然是个体自发生成的,但可以通过理性思维进行自觉调整。因此,态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本点。

(一)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础

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联合国宪章奠定了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且明确表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际法治是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和原则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路径,更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国际法治就是国际法的良法善治,这离不开对国际法的尊重与善意履行。因此,承认国际法的权威性且确立一种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与必然选择。国际法解释应确立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这不仅有利于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进国际法治,而且有助于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实现全球治理,更有益于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

国际法解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律体制运作的中枢。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一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治理整体。因此,许多治理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一国可以管控的权限。这一客观变化使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面临着极为严峻的考验。传统的国家主权对国际法的约束日益松动,相应地,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影响力在当今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当前,单一的主权国家和政府不仅难以在国际社会中代表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而且也无法再垄断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跨国活动中施加各自的影响力,在国际社会上成为一种压力集团,被称为“国际市民社会”。这些变化使得国际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国际法成为各方参与治理活动、施加影响力、表达并实现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国际社会已广泛接受与深度认同法治所追求的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核心理念,而且,利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已成为各国的第一选择。“虽然一国的对外政策的决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一旦该国政策受到质疑与挑战,必然会通过法律解释利用国际法为其进行辩护。”因此,若要准确、正当、合理、有效地解释与适用国际法,若要发挥国际法促进和平发展、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民主自由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

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向来推崇法治观念。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富有深刻法治思想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已成为当代的重要国际规范准则。在国际法治领域,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充分表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以及对国际法治的推崇,充分表明了中国以法治反对强权、以规则维护正义的决心,充分阐明了中国推动国际法治、实现全球治理的坚定信念。反观西方国家,它们虽然对国际法规则相当熟稔,却一直未能真正树立起对国际法的尊崇态度。近代以来,美国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缔造者,又是它的最大破坏者。美国以实用主义观念对待国际法,完全以其国家意志与现实利益为中心,有用则招之即来,无用则挥之即去。例如,在巴黎和会中,美国提出了“十四点原则”,力图主导国际秩序,但在二战前夕,其所采取的“中立政策”却又是对“十四点原则”的躲闪。又如,美国高调宣传人权高于主权,常年发布《国别人权报告》,对他国人权状况进行肆意指责,其自身却一度拒绝加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且一再拒绝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再如,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世贸争端案(DS516)中,美国作为涉案第三方之一,直接脱离法条文本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充满歧视性色彩的歪曲解释,其公然挑衅世贸组织的规则基础,损害成员国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信念,破坏世贸组织与国际法的权威。

法律解释是争端解决过程中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则范围和内容的澄清。只有尊重现行有效的国际法,充分认识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与价值,端正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国际法解释。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全球治理的长期性、多元性、复杂性,以避免将国际法过度神圣化。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对构建国际秩序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当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对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应以“善意履行”为必要。《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作为现代国际秩序的根本性条约,《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善意履行义务。善意履行条约即诚实正直地履行条约,也就是说,在履行条约时,不仅要依据条约的文字内容,也要遵从条约的精神与目的,唯此,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充分履行。善意解释是善意履行的必要前提,非善意的条约解释既包括不善意解释,即主观恶意歪曲条约本意,也包括不妥当解释,即未能在抽象法律规则与鲜活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和参照性的鲜活解释。

(二)妥当的国际法解释需要避免对国际法采取不当的态度


态度即纲,纲举目张。对待国际法所采取的态度决定了国际法解释的方向和路径。

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国际法抱持过于乐观的浪漫理想主义。具体而言,需要理性认识国际法作用的局限性,避开国际法万能主义的迷思。国际法生成于对各国交往活动的调整与约束,根植于各国的独立主权,其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诞生标志,发展于国际社会的交互往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具有天然的亲缘性。在20世纪以前,有关国家间关系的思考和论述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展开的。1919年后,国际关系脱离了国际法母体,日渐发展并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与知识谱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推动了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的发展,而国际法则以“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的名义影响着国际关系调整路径的法治化。从来没有一个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抽象正义。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在面向人类精神世界时,法律只有契合了一定时空下特定民族的具体需求,才能具有现世意义、历史价值与哲学内涵。

对于国际法所具有的自然规律、人类理性、正当价值,自然法学派具有良好的论证功能。但是,由于自然法的模糊性,其难以解决国际法的具体规则拟定与体系构建问题。自然法的哲思虽然在追求法律的终极意义时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与天然的人性价值,但在面向现实世界时,其空洞理论对复杂机制运行的解释力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力便显得不足。实证法学派则具有精细性与严整性,其通过严密自洽的逻辑、精准专业的概念术语、高度技术化的立法技术与解释技巧实现了对国际关系中具体条约与国家行为的规范,但是,其缺乏对法律伦理道德的关注,而且,由于其过分咬文嚼字、佶屈聱牙的法律构建与解释方式,使得法律工具性的弊端表现明显。“国际法的生成过程必然是国际基本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单一的实证法学分析可能会导致国际法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国际强权行为的帮凶,会加重强权主义和霸权政治对国际关系的破坏。国际法不是在真空中诞生的,也不是在虚无中成长的,相反,它是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一门面向国际关系实践的学科。对于国际法而言,单纯的学理探讨固然有知识增长的助益,但对实践需求的关注与回应,才更是国际法成长的根源。因此,对国际法的解释与运用必须立足于国际关系的现实,不可闭门造车,更不能向壁虚构。总之,国际社会实践是国际法发展的磨刀石与试金石。

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过于悲观的国际法虚无主义。以何种态度对待国际法非常重要,只有准确并充分认识到国际法独立的制度价值与规范作用,才能清除国际法只是国际关系与政治角力的媾和物与附属物的错误认知。法律与政治确实存在难以分割的亲密纽带,不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从政治运作上,两者都难以被完全区分开来。国际法中的政策定向学派认为,国际法并不是习惯上所认定的纯粹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动态过程。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实际运行着的、通过权威抉择表现出来的正确方法。但是,“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以规则政治取代权力政治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作为当代国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社会调整国际行为的主流方式,国际法所具有的独立制度价值与规范作用不容易忽视。

同时,国际法并不是所谓的实证道德。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其作用是有限的。德沃金把实证道德规定为约束和限制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的一套规范体系的静态道德。实证道德封闭保守,拒绝批判,更缺乏公开的民主商讨和沟通,难以寻求进步和完善的可能与空间。实证道德的形成具有偶然性、任意性,其作用具有单向性、软弱性。如果将国际法看作一种实证道德,那么,这无疑是对国际法法律属性的漠视,不但切断了国际法治进步的道路,而且是全球治理进程的倒退。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不仅包含消极形态的实证道德,而且包含积极动因的批判道德,其在抑制恶的同时,也促进着善。国际法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以规则为取向的行为法则体系,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制度”。即使是属于国际法弱法主义的“权利政治学派”,也只是从均势、共同利益来说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解析国家主权对国际法作用的约束,阐明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但是,其仍然肯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并承认国际法的客观存在与现实作用。实际上,这种对于国际法不足之处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客观、辩证地看待国际法的发展,从而避免陷入保守固化的实证道德迷思。

毋庸置疑,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在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将更加突显。中国正在不断加强全球参与,但是,全球参与必然意味着全球责任与全球风险。中国应当在增强自身国际影响力的同时,适时推动国际法治。具体而言,应当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摒弃国际法教条主义,加强对国际法运用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进而做到立足中国、善加选择、妥当解释、灵活运用。


三、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立场: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推动世界进步,增进人类福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推进全球治理的关键目标。“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非狭隘地以中国自身发展为唯一目标,而是要将中国的发展机遇与世界分享,以中国的发展促进世界的进步。立场虽然受到个体地位的制约,但可以被个体态度所影响与调整,这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中心点。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国际法解释的立场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为中国确立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提供了明确指引。因此,国际法的解释与运用要围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目标展开,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解释提出的时代要求。由于国际力量的对比以及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以制度规则协调国际关系已经逐步成为全球治理的主流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快速发展受到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规则的限制,因此,中国必须积极推动全球治理。由于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规则与国际秩序的条件,所以,在国际法领域,中国应明确立足自身发展的立场,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积极争取自身应有的地位,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当意识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当今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全球化参与,任何一个国际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各国通力合作。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进步也需要中国。中国应当积极推动全球治理,在国际法领域中明确中国推动全球治理的立场,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争取更多的稳定持久的制度性权利,这既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与领导力的重要途径。中国对国际法的解释应当“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因此,为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革新,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国际法解释中需要坚持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立场。


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由己及人、由内而外、遍及全球的和平同商、互助共建、成果共享的人类大同世界。人类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追求构成了人类社会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共识,而这种共识在思想层面上表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规则层面上表现为国际法。法律是人类群体的实践理性对社会需求给予的制度回应,因此,国际法乃是各国最低程度共识与最大限度妥协的结晶。国际法实际上是一种生存环境与生活状态,要想在和平、发展的环境中通过公平、正义的方式过上民主、自由的生活,就应当明确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推动国际法实现良法善治,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坚持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的中国立场,不但不会导致国际孤立,反而会进一步提升中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首先,自重者人恒重之,自尊者人恒尊之。一国若放弃自身立场,忽视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那么,只会导致别国的轻视与变本加厉的非合理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保持着在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中的自身立场。现今,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国的崛起带来了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在保持国际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中国应当进一步明确自身对待国际法的立场。其次,中国立场能够增强国际法的普遍性与普适性。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多元的才是精彩的。只有尊重多元主体共存、多元文化共生,才能形成国际法的普遍性共识。中国立场的提出能够增强国际法治话语体系的包容性,巩固并拓展国际法普遍性的民族文化基础与地缘政治基础,增强国际法的普遍说服力。

中国应冷静客观、理性务实地看待、分析国际法规则,选择能够维护中国核心利益与重要利益的国际法规则。“冷眼向洋看世界,热风吹雨洒江天。”在国际法中,没有绝对的、理想化的法律存在,故而,不应当把国际法固化。要相信国际法的规则和体系远未定型,即使在某一领域已经存在较为成熟定型的模式,也应当相信国际法是一种“活法”,其必然随着国际力量的消长与时代潮流的变化而不断变革。一国对国际法治话语权的把握、诠释、再构建,立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制度安排、政治需求,同时受到自身文化传统、体制偏好、历史继承的影响,进而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解释方式与体系。例如,在限制进口可再利用商品即“洋垃圾”的问题上,中国明确坚持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自身立场。中国明确指出,此举的根据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中国依此享有禁止外国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本国领土的国际法权利,从而有理有据地驳斥了美国对中国违反WTO义务而采取贸易限制政策的无端、虚伪指责。可见,中国需要在国际交往之中贡献中国智慧,不能一味迎合西方的国际法律体系与西方的国际法治话语权。

(二)国际法解释的中国立场与全球治理责任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其立场具有极强的国际影响力。中国对国际法的解释不仅代表着中国的自身利益,更影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权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他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表明中国愿意积极承担推动全球治理的重大责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立场并不是单纯的一国立场,而是代表了与中国情况相似、处境相同、具有同样价值取向与利益倾向的发展中国家群体。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人类精神家园的最大公约数,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中国立场具有强烈的国际道义。以“共同价值”代替“普世价值”,以“和而不同”取代“同而不和”,中国并非单纯考虑本国利益,而是同时深切关注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共同价值。相较于现行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国际治理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中国立场所追求的长远、广泛、多元、和谐的人类共同利益观展现了中国的国际担当,通过国际法解释,其能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制度性权力,更好地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因此,其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追随。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与政治一样,存在诸多的妥协之处。很多国际条约、文件都是妥协的结果,因此,其可能存在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对此,需要辩证看待、有所选择、有所保留。历史上,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主要被西方国家所把控。传统国际法虽然发挥了调整与维系国家间正常关系与秩序的作用,但是,主要的受益对象是西方国家,国际法曾经一度沦为列强侵略、欺凌其他弱小国家与民族的工具。直至今日,西方国家仍然习惯于推行国际法工具主义,利用国际法,肆意推行强权政治。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在国际法解释中不仅以立足自身发展为主要立场,而且展现出极大的国际担当,愿意以国际法解释为进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权益,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适用不能一成不变,不能僵化,而是应当考虑到法律的最终价值与目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在案件事实复杂、法律规定模糊、存在多种解释可能的情况下,如果沉溺于细节的法律规定与解释技巧,心中缺乏明确的价值判断与立场,那么,很可能会失去法律解释的真义。绝对的律令并不存在,正如真理永远在远方召唤。完全的利他和绝对的利己之所以都行不通,乃是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规范个体行为的底线,“己所欲之勿取于人”是整合群体利益的上限。也就是说,应当在保证个体行为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整合群体利益,唯此,方可以做到“和而不同”。人类共同价值是人性当中最基础、最共同的交集,可被称为人性的最小公约数,但是,可以此为发端,去寻求人类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正是为我们指出了这样一条道路。法律解释实际上是一个产生说服力进而达成共识的过程,而共识的达成则是寻找最低限度的共同前见与最高限度的立场妥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在保障本国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其他国际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推动全球治理,可以促使我们结成真正的共同体,为了一个更平等、更多元的世界而努力。




四、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


在妥当解释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下,在立足本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基础上,还需要把握国际法解释的维度,以明确国际法内容的正确含义。强调国际法解释的维度,是为了从不同侧面对国际法解释展开观察、刻画与分析,是为了强调国际法解释的多样性以及提升对不同形式的国际法解释的关注。在国际法解释上,既应当尊重立法者的历史原意,又需要探寻法律文本的语义原意,还需要关注读者的理性原意。因此,国际法解释维度可分被为立法者维度、文本维度、读者维度。这三个维度并不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连结与耦合的,这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落脚点。国际法解释的三个维度恰好观照和呼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国家、人类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追求。首先,中国应当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等国际规则为文本基础,展现自身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担当,推动国际治理的新发展,推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其次,中国应当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基于发展阶段、经济利益、社会稳定、制度安排、政治道路等情况,客观冷静、理性务实地分析并解释国际规则,加强对国际法解释的把握、诠释、再构建。最后,中国应当在国际法解释中关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通过国际法解释,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一)运用立法者、文本和读者三个维度解释并探寻国际法原意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为了共同目的而有意识创作的法律文本。国际法条文中关于目的、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充分表明了国际法立法活动是国家间有意识进行的创作活动,其法律文本的创作具有明确的立法原意。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集体有效办法。”又如,其第2条规定了“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其第51条规定了“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制定某一法律条文时存在立法原意,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轻松认识并掌握条文的立法原意。事物的存在与事物的可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存在的未必是人们可以准确认知的,但存在的是可以被解释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在解释条约时应当被考虑的因素,并且评估了对这些因素的考察比重。该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即“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确定了统筹于善意解释原则之下的国际条约解释的三要素: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目的及宗旨、通常含义。这实际上涵盖了国际法解释的立法者维度、文本维度、读者维度。

立法者维度重视立法资料。立法者作为条文的最初缔造者,在解释立法原意上具有天然的“主场”优势,往往会根据各种历史立法资料确定法条原意,通过回顾与叙述历史,回答法律的正当性问题。霍姆斯说:“一页历史抵过成卷理论。”立法者解释维度之所以应当被尊重,乃是因为,人类共同的发展经历决定了立法者解释的历史基础,集体经验建构了立法者解释的认识前见,语言文字的沟通性确立了立法者解释的普遍含义,具体语境提供了立法者解释用以共享的精神场域。但历史性解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自然叙事下所产生的必要提醒与参考,而非在逻辑分析与思辨批判中所获得的充分的智识论证,因此,通过历史原意所得出的法律解释结论并不具有圆满的说服力。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谁能代表立法者?立法者又如何证明自己掌握了立法原意?在国内立法具有明确立法机构的情况下,尚且难以认定立法解释到底是对特定法律立法原意的准确反映,还是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以立法机构名义发出的专家意见,更遑论探寻没有统一立法机关的国际法的立法原意。国家既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还是执法者,多重身份的重叠导致对国际法立法原意的探寻更为困难。除此之外,立法者通过何种程序、依据何种标准、采信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解释就是立法原意?对此,目前尚无确切答案。

文本维度重视文本,其认为,立法者若要实现良好的沟通,就应准确传递信息,也就是说,法律文本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含糊、闪烁的表述。国际法的沟通失败将导致国际社会与国家皆受其害。如果是由于国际法文本含混不清而导致沟通失败,应由参与立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如果国际法文本明确,但由于适用国家自身的缘故而导致沟通失败,则由该国承担国际责任。文本的制定只是奠定了国际法的形式统一,对于国际法在实践中所追求的实质统一,则需要依靠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本在立法之初可能就存在歧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用语可能产生新的意想不到的含义。国际法犹如脱离于母体的婴儿,会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更新成长,以从容应对国际社会地缘政治与政治权力生态的复杂变迁。文本解释维度追求理论思维的共时性,但现实世界中的人和事是历时性的,因此,对法律解释的思考和表达必须始终敏感于语言文字在时间变动中所可能产生的新含义,并有效处理已经被时间赋予的在特定时空下的新内涵。法律文本的当代性含义必须被与当事人关于具体条款含义的意图区分开来,因为意图的含义可能与通常的用法不同。因此,从文本维度来看,不仅要根据国际法律条文的通常含义来理解文本中的词句,还需要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在法律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做到目光往返流转,以营造法律解释的具体语境,从而在具体语境中,从国际法文本的整体框架理解条文的含义。例如,国际法院在解释领土条约时,若过于严格遵照条约文本语言表述的精确性,会使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显得十分生硬,因此,需要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的法理依据。

读者维度重视读者,其认为,法律的含义取决于读者的个人理解与建构。在伽达默尔看来,所有作品都是在为观赏者而表现自己,即使观赏者不在场,亦复如此,由此,文本本身是没有确定性的,文本的一切含义与内涵都依靠读者的解读与构建。若要实现法律文本的沟通作用,就必须使读者能够理解文本,否则,立法者与读者就无法共建可共享的精神场域,法律文本对读者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法律解释不是对法律事实的完全复刻,而是具有创造性的理性活动,是具有鲜明个性化的建构并还原法律事实的行为。当立法者意图不清甚至缺乏明确意图的情况下,就需要以读者为立足点,采取想象性重构方法,通过还原立法场景和重构历史上的立法者意图,严谨地寻找立法原意,尽可能地发现并转述立法者在立法中的价值判断,并在必要时进行价值续造。国际法在此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国际法既是制定出来的,更是谈判出来的。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某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制定往往会采取折中妥协的方式,甚至会故意模糊条约的目的与用语,这被称为“故意留白”或“历史留白”。相应的结果的是,对于同样的条约,当事国双方的理解可能完全相反。因此,这一方面要求立法者要经常进行期待性反思,另一方面要求读者尽量按照立法者的意思来理解文本。

 立法者维度、文本维度、读者维度这三者各有侧重,但是,它们并非截然对立,而是耦合联接的。三者共同构成了国际法解释中的稳定的三维维度,以在变动不居的国际法中寻求一种相对稳定且更具说服力的法律解释。文本维度高居中位,立法者维度与读者维度分列两边,形成了等腰三角形样式的解释维度模型。以国际法文本为中心,兼顾立法者意志与读者意志,在三者视域的交集之处所形成的理性共识,便是国际法的真义表示。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国际法解释维度的融合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并以此作为促进国际治理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定位与目标。人类共同价值不是虚无飘渺的空洞概念,而是真切影响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明确提出:“即使在纷繁复杂的文化多样性之中,也有统一性存在。”人类共同价值实际上反映了多元文明对于人类共同利益在不同层面上的统一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可以被分为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它包含了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重大关切与深刻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对国际法解释维度的实践总结,又是对国际法解释维度的理论升华,它为国际法解释维度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价值指引,从而可以更好地引领国际法解释维度的展开与运用。

首先,和平与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层面的追求。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命题与主旋律,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平之于人类生存,犹如阳光、空气和水源一般,须臾不可分离;发展的水平决定了人类的存在质量,若无发展,人类将只有生存而没有生活,更无对尊严、美好、幸福之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单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国际社会在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一个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建立起和平、发展的正向国际外部环境,人类才能共御风险、共破难关、共创未来。

其次,公平与正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家层面的追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公平正义是寰宇各国对于国际秩序发展完善与全球治理模式改革创新的崇高追求。国家之间不能再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国家不论大小、国力强弱,都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共同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各国应当摒弃传统的零和竞争思维,以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实现利益的多元交汇,使不同群体在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实现共赢。

最后,民主与自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人类层面的追求。人类是抽象的,个人是具体的,因此,人类群体的追求应当被落实于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与发展促进。人类对民主与自由的追求,不但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而且源于制度构建与文化哲学上的自由。对于个人权利最好的保护,便是不断强调和重申民主与自由,以此作为对抗专制暴政的工具与武器,从而在每一个具体情景中都能够实现人之为人的尊严与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从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构建了立体化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从而能够使国际社会更具凝聚力、向心力、行动合力。国际法解释中的立法者维度、文本维度、读者维度这三者实际上观照和呼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人类层面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

首先,国家群体是国际法的创造者与立法者。国际法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群体订立的国际社会契约,而国家群体则构成了彼此约束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际法作为国家群体共同创制并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一定时期内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所认同的行为标准、道德观念、价值导向与评价体系。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珍惜和平与共谋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和平与发展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前进方向。因此,立法者维度有效地反映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发展问题的重大关注。

其次,国家是国际法的实践者。国际法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为国家行为划定了合法边界,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活动的行为规范与参考指南,使国际秩序实现正常运转。对于国际法,一个国家最为关注其所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具体关切这些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是否公正合理,在形式表述上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不存在过分要求与肆意解释空间。“一个不具有坚固的正义基础的法律秩序所依赖的只能是一个岌岌可危的基础。”抽象的共同体与国际社会是不存在的,只有借助具体的国家与国际交往活动,才能实现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建。故而,文本维度契合、对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家层面对公平与正义问题的现实关切。

最后,人类及人类个体是国际法的体认者。国际法所追求的民主与自由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国际法上人本制度的提出也不是空洞的口号,国际法的人本制度在现有国际法中是作为一种事实规范而存在的。读者维度既包括人类整体,也包括个体。人类整体从宏观上对于国际法解释具有重要作用。国际法是人类整体所共同尊重并遵循的国际规则,因此,国际法解释应当符合人类整体的期待,更好地为人类发展服务。人类个体从微观上对国际法解释具有关键作用。人类是抽象的,而个人是具体的,在全球化时代,每个个人的生活都与国际法息息相关,所以,国际法解释应当着眼于保障每一个具体个人的权利,促进每一个具体个人的发展。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需要真切扎实的国际实践与国内实践。制度必须落实到个体实践当中,唯此,才能发挥其预期价值,国际法也不例外。国际法所追求的人类共同价值理应落实于个人对发展与幸福的追求之中,而民主与自由正是保证人尽其才、人尽所能、人有所安、人有所乐的前提。个人作为国际法效果的体认者,从自身感受出发,去体会国际法,并据此建构自己对国际法的认知。故而,读者维度有效回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人类层面对民主与自由问题的切实关注。




结语


国际法规则不是绝对真理,实际上,它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当国际法规则没有达到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状态时,它是无法为各方所接受与遵守的。虽然各方利益的不同,国际法是妥协的产物,但是,各方也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国际法又是合作的产物。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寻找各国的共同利益,并通过法律方式将共同利益不断扩大发展。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能够保证对国际法准确、恰当的适用,能够推动国际法的良性、正向发展。因此,应当从国际法的客观实践去理解国际法的准确含义,找到国际法在特定事实中的准确解释;应当将目光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来回流转,相互参照,以把握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而在全球治理实践中以更为理性、客观的眼光观察两者之间的动态交互过程,以更加灵活、务实的态度推进国际法治的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就是要不断扩大各国利益的交汇点,寻求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构建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体系,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中国在迅速、稳健地成长为国际经济大国、政治大国的同时,还需要完成向法治大国的转型。中国需要积极构建自身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与学术立场,通过国际法,将中国话语权规范化、制度化、安定化、可预期化,也就是说,要实现中国话语权的法治化,培养中国国际法研究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立场自信。因此,对于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应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位一体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对于国际法律体系,要有所扬弃,有所坚守,将国际法解释融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从而更好地实践与弘扬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丰富的国际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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