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下)|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5-54页)。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苗炎)
目 次: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受微信单篇推送文字数量限制,特分为上下篇推送。上篇包括原文摘要、引言和第一、二部分,下篇包括原文第三部分和结语。
一、法治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概念论
1.法治的语义和意义
2.“法治”与“法制”
3.法治与人治
(二)法治关系论
1.法治和政治的关系
2.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3.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三)法治发展论
1.法治发展以现代化为目标
2.法治发展以文化传承、文明互鉴为规律
3.法治发展以变法革新为动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四)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五)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九)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
(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十一)完善科技法治,规范科技伦理
(十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十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十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十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结语
观点,是从特定立场或视点出发形成的关于某个实践领域或理论问题的见解、看法、想法、解释、论断。如果说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是某一领域或某一学科的“一族”或“一组”理论集合,那么,基本观点则是一系列彼此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理论要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运用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覆盖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思想结晶,是法治与法理交融相汇的生动呈现,富于话语魅力、富有生命活力、富含科学伟力。
(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标志性重大事件。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更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质量完美和切实管用。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关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同志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一要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二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三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改进和全方位推动立法工作。四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和保证。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六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推动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和数字治理规则制定,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这些观点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发展、永无止境的实践过程,必然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展开而臻于至善。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此均有过精辟论述。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汉代政论家、思想家王符说过:“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张居正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认为:“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提出:“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律的实施,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确保法律实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工作的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他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严厉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确保法律实施,必须创新法律实施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包括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包括法律的立法实施、执法实施、司法实施、监督实施,特别是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切实增强宪法监督实效。
确保法律实施,必须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执法、严格司法、严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确保法律实施,从根本上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法律的品质和质量,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自觉行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因此,法律实施各环节均应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确保改革成果公平分享为价值取向,以赢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自觉自愿的支持。此外,法律应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可遵守性、可预测性、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等鲜明品质和特征,有利于人民认知、理解和遵守。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宪法”是一个高频词。习近平同志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实施的论述内容十分丰富,特色非常鲜明,观点富含创新。
习近平同志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什么是宪法?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习近平同志赋予这一宪法经典定义以新的时代内涵。关于“总章程”,他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强调了宪法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关于“根本法”,他指出:“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同时,习近平同志更强调了宪法的法理特质,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同志对宪法作为“总依据”“根本依据”“根本法律依据”的法理阐释,是对宪法作为“总章程”“根本法”的新发展,更深化了宪法认知,更增强了宪法信念,更创新了宪法法理。
正是基于对宪法作为“总章程”“根本法”“总依据”“根本依据”“根本法律依据”的法理认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是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治国理政的总依据,那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同志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无论是依宪治国还是依宪执政,都对宪法实施提出了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制度保障,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健全了宪法实施机制,加强了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完善了宪法法律解释程序,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为宪法的高水平实施完善了诸多制度机制。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习近平同志关于人权的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为:
1.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实际、符合人民需要、符合时代发展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在于: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四是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五是坚持各项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六是坚持人权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新思想。“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富有时代精神的执政理念,也是统领整个发展的新思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人权和法治领域,就要牢固树立法律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中国人权制度的显著优势在于人权的普遍性和普惠性、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等理念,要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的人权观念和主张。在新时代,习近平同志赋予这一命题以新的科学内涵和人文精神,强调新时代的生存权更加追求生存的品质和生活的质量,新时代的发展权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和根基,发展权是生存权的高级形态,二者统一于“发展”、依存于“发展”。
4.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主席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提出一个铿锵有力的命题———“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幸福生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其另一种表达话语就是“美好生活”。人民幸福生活、美好生活,表明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5.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人权的保障。习近平同志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并指出立法保护是前提、司法保障是关键。
6.推进人权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习近平同志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矢志不渝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享有人权,在更高站位上推动世界人民共享人权。
7.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共同进步。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世界人权发展指明了人间正道,让各国人民都能有平等机会参与人权建设、人权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权事业共同体。
(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保障人权、制约权力是法治的双重使命,关于人权的观点和关于权力的观点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揭示了权力运行规律,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基于这些科学认识,他强调,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防止权力任性。
依法设定权力,关键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运行流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不得在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禁公权私用。
依法规范权力,核心是给权力立规矩、划界线,明确权力的属性、内涵、边界,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关键是让各级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明白,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
依法制约权力,就是要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宏观层面,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官员寻租的机会。
依法监督权力,一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二要切实保证人民直接监督的权利,畅通人民监督的渠道,丰富人民监督的形式。三要实施严格监督。各方面监督要严起来、实起来,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四要依纪依法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五要强化公开。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
依法治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逻辑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坚定不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为强军之基、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他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军事理论。其基本观点包括: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是依法治军的根本原则和绝对原则。首先,要坚持人民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坚持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主席统一领导和指挥。其次,要健全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体系,把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通过制度贯彻到军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永葆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
1.坚持依法治军基本方略。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要紧紧扭住依法治军不放松,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2.以法治促进军队治理方式“根本性转变”。习近平同志要求全军“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依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这三个“根本性转变”阐明了我军现代化战略转型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着力点,必将推进我军制度性重构,开辟依法治军新局面。
3.坚持构建完善的军事法治体系。习近平同志把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军的总目标,强调指出:“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着力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重要引领和保障。”习近平同志亲自决策起草、亲自审定、亲自批准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标志着我军法治建设站在了新起点,人民军队法治化进入了“快车道”。
4.坚持加强军队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精神深入军心。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使法治思维融入依法治军实践。领导干部要做依法治军带头人,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按规则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对一些长期困扰法学界法律界的司法理论问题给出了合乎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优势的深刻阐述,提出“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应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等科学论断,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通常是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国家专门活动在内的一个统合概念。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内;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某些特定语境中,习近平同志也把司法机关限定于审判机关,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指引司法改革在符合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全面有序推进。他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是体制性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阻碍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司法权运行规律,抓住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即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标的司法责任制。
(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提出了“法治社会”的概念。在浙江工作期间,他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命题,指出:“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要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努力建设办事有法可依、公民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揭示出现代法治的普遍规律,即不仅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还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厚植法治信仰,使尊法信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必须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必须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基层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引导和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律。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法治环境。
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由枫桥等地人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范式:以人民为中心是“枫桥经验”的政治本质,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真经”,共建共治共享相统一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原理,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保平安、促和谐是“枫桥经验”的根本价值,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枫桥经验”的强大生命力所在。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要结合新的形势创新和推广“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习近平同志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明确提出建设“平安浙江”,且指出:“我们提出的‘平安’,不是仅指社会治安或安全生产的狭义的‘平安’,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广义‘平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于2013年、2014年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着力建设平安中国”,“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2016年,他进一步提出:“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2017年,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建设平安中国”。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更加明确、更为深刻地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升级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更加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在这次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我国在短时间内夺取了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与“西方之乱”形成鲜明对比,“中国之治”优势更加凸显。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平安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基础上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和新发展阶段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眼光和敏锐判断。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指导思想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核心要义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到国家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诸多领域,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重要抓手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发展和安全是辩证统一的,要同步推进。只有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继续贯彻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经济发展强劲动力,不断增强国力、军力、民力和国际竞争力,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才能有效消解民生保障不充分、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只有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安全的实力基础,才能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胜利抵御外部极限施压和武力威胁;只有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的基点上,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才能实现安全平稳、可持续的发展。“十四五”期间,要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努力构建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新秩序。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是根本保障。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法者,治之端也”来说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无论是促进发展还是保障安全,法治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建设平安中国同样离不开法治。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依托和保障,只有加大制度供给侧改革、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体系建设,强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制度优势,以“中国之制”支撑“中国之治”,才能巩固和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安中国”也是“法治中国”的一个侧面。
(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间就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等科学命题,指出:“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理论观点,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法治经济建设培植了更加深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经济的思想观点十分丰富,其要点包括: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构建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3.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企业家的合理预期,给他们吃“定心丸”。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4.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突出位置,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
5.以法治为引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发展要高质量,立法、执法、司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法治引领和保障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
6.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十一)完善科技法治,规范科技伦理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也前所未有地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发展轨迹、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推动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给伦理和法治带来新的挑战,引发人们对科技伦理和科技法治的关注。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数字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将发挥更大促进作用。同时,数字科技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这些问题和挑战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数字治理体系的关注。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置于科技法治突出位置,强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他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让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习近平同志提出,要把新兴科技领域的法治建设和伦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使法理与伦理相互交融、协同发力。一方面,要推进前沿领域的依法治理,“围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善数据治理规则,确保数据的安全有序利用;要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要提升数字经济包容性,弥合数字鸿沟”。“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
另一方面,要尊重科技伦理,把科技伦理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来建设,“处理好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党中央推动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习近平同志关于科技法治和科技伦理的深刻论述和明确指示,指引我们以促进科技创新、保障科技普惠向善发展为主题,以社会多元共治、动态风险防控为理念,适应当代社会科技发展速度带来的治理需求,形成包含伦理道德、政策、法律、技术在内的多层次伦理和法律治理框架。只有在完善科技法治、优化科技伦理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前瞻性地防控科技异化带来的社会风险,推进科技和产业在法治和德治的轨道上安全可信地创新发展,提升我国高科技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推动我国在新科技革命时代抓住机遇、阔步前行。
(十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其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在长期的生态治理实践和理论探索中,习近平同志形成了完整系统、科学严密的生态文明思想,诸如坚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环境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维护的整体治理观,共建清洁世界的全球生态文明观,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维观等,为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阐明了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13年,习近平同志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4年,他提出组织修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执法上添一些硬招,稳步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等工作。2015年,他亲自主持审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立了生态文明基本法律制度,构建了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6年,他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习近平同志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指引下,我国通过修改宪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编纂民法典、修改刑法、制定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等立改废释工作,确立了生态文明法律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把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纳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有效地推进了生态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
(十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略。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核心竞争。在这个关键时刻,习近平同志审时度势,及时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使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定不移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发展等核心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格局中,涉外法治一直是短板、是弱项,所以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有效主导国际立法,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努力在经济全球化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使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形成合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抓住“东升西降”的历史机遇,奋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我国全球治理的理念和主张转化为各方共识和公共法理,型塑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治理格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建设法治工作队伍,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习近平同志指出,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所以法治专门队伍要德才兼备。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教育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法学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原则,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同时,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更加注重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敢于开展对外法律斗争、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十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同志指出,之所以要抓住“关键少数”,乃是因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第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促进者。第二,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第三,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能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能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十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习近平同志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深刻论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在这个前提下,还要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注重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要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凝练为创新理论和法理思维,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要注意吸收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借鉴外国,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做中国法学的创造者、世界法学的贡献者。
以上,本文从三个学理维度,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全面系统地呈现出来。“三基本”既内在地蕴含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备而严谨的理论体系之中,又合理地表现为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种学术新范式。“三基本”范式释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科学品格和强大的真理力量,使我们深切体悟到,这一思想体系不仅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和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理论创新,而且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治国理政智慧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更驱散了削弱法治定力、影响法治进程的意识阴霾,照亮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征程。“三基本”范式仅仅是初步的探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解读和研究仍将处在进行时。我们将用心感悟和不断探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着力对其中丰富的法治概念、命题、论语等进行系统化梳理、学理化阐释、体系化构建,使之彰显出更强的解释力、穿透力、感染力。我们将紧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步履,持续做好深化拓展、转化应用工作,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推动法治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强大力量。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