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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 | 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基于刑法哲学的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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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第111-127页)。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陈洪磊)
摘 要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关键词:法律人格;行为;决策能力;刑罚目的
一、作为人格体的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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