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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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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1期(第22-40页)。(责任编辑:苗炎)
摘 要
在法哲学理论系统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产生,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动中,深入思考法治现象的基本性质,悉心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把握法治现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由此深刻论述了法治现象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基本属性,加强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重大问题的战略谋划,从而创立了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创新发展进入新境界。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哲学本体论;法治的基本性质;原创性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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