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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关键词】

技术秘密 载体 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程某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公司)与被上诉人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博阳公司认为,其研发的用于临床免疫诊断领域的“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LiCA)”相关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秘密,程某卓原为博阳公司的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系统掌握了上述技术秘密,离职后进入爱兴公司并将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擅自披露给爱兴公司,爱兴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中直接使用了其技术秘密,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程某卓、爱兴公司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判决程某卓、爱兴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程某卓、爱兴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博阳公司的工艺规程等文件仅反映了其主张的技术秘密方案中的零散、个别要素,没有体现完整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技术方案的完整内容与其提交的工艺规程等载体文件不具有对应性,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系其自行研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


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本案中,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8个技术方案,每一技术方案包括若干技术信息,在后技术方案对在前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从而形成层层递进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博阳公司的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


博阳公司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合理总结与提炼,能够证明博阳公司实际拥有并掌握上述技术方案,程某卓、爱兴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博阳公司为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注:未经授权,不得转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何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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