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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罚款10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上城法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较大争议,法院随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该案其中一名被告钟某向法院提交同案被告袁某为委托人、其为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代表袁某参加诉讼,并据此代表袁某在该案调解笔录中签字。法院亦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然而,就在不久之前,袁某突然以钟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为由申请法院再审,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依职权启动再审。
钟某承认在原审案件中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事实,表示当年为贪图一时便利解决纠纷,在未联系袁某的情况下冒充袁某签字并伪造了案涉授权委托书。最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
钟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不仅无法改变原审案件事实和结果,还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钟某也因自己的一念之差,被法院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法院提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对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参加诉讼等妨碍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责编丨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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