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省级“枫桥式人民法庭”】食物中毒,消费者要肿么办?......这里帮你“一站式”轻松维权!
蒋女士第一时间投诉至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留了案涉三明治面包其他批次样品,并对烘焙中心环境样本进行检查,随即将该案流转至金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营门口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法官了解到蒋女士无法提供案涉三明治的原始样本,而同批次的三明治已经售罄并且未收到相关类型投诉,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烘焙中心环境样本检查结果来看,最后结果仅略微超出正常值,故本案难以查明客观事实。
工作人员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在蒋女士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结合本案双方已认可、已查明的事实,分析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再仔细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赔偿蒋女士医务费和误工费后双方案涉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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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食物中毒引发的纠纷,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在于如何完成其举证责任,多元解纷中心汇集了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工商联、消协,专业性消费者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解纷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大大降低查明事实的难度,缩短消费者的常规维权流程,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同时,解纷中心各成员机构结合职能特点,在案件调解进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做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保障,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平衡纠纷双方利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源头解纷。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食物中毒引发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范针对食品纠纷也有较多适用。若消费者选择通过侵权责任的路径来解决纠纷,则需要举证证明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均已成就,即对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自身存在受损害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以上要件,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不管当事人是否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在食品中毒案件中,由于案涉食物样本大都存在易于腐败变质的脆弱性,故及时合理地收集并固定证据应当是影响此类维权成败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行政调解进程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对方当事人自认外,食物中毒纠纷为了查明事实大多会涉及到鉴定,用于送检的待检测案涉食物应当尽量通过有权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进行样品封存,如此保存关键证据才能尽可能保证证据效力。
消费者遭遇食物中毒纠纷,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尽快就医,排查食物中毒来源。出现食品中毒症状,应当第一时间就医,在就医过程中配合医生排查出食物中毒的性质、种类、来源;
充分收集证据,通过有权国家机关进行样品封存。根据排查出的问题食物来源确定样品封存标的,明确维权相对方。保留整理前期预留的各项单据凭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拍摄相应照片、视频,通过证据以充分还原客观事实;对于关键的案涉问题食物样品,应当通过有权国家机关进行样品封存。
评估维权难度,确定维权途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供稿:蔡林、陈伟
编辑:孙彤
校审: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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