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夫妻在婚内也能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吗?





柳某(化名)、李某(化名)均系年过八旬的高龄老人,结婚已经50余载的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妻子李某一直跟随两个女儿生活。2019年,妻子李某将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获得数十万元售房款,二人因售房款分配问题发生矛盾,丈夫柳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对售房款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柳某每月有数千元退休金,子女为他提供了住所,并在生病时为其缴纳医疗费用,柳某的老年生活有较高的保障。而柳某与李某二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主要源于柳某与李某及子女间缺乏沟通且交流不畅所致。


为促进涉老年人纠纷案件实质化解,同时实现诉讼程序与情感修复的有机结合,提高案件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多次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柳某、李某以及双方的子女进行调解。就在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时,柳某突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但柳某、李某均希望能够尽早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为满足两位老年人希望快速化解纠纷的司法服务需求,承办法官将调解延伸至医院,携李某及双方的子女前往柳某所在医院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调解,柳某、李某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妻子李某拿出10万元的售房款给柳某,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下一步,金牛法院将继续以审判职能为中心,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性,强化法庭延伸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温情、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切实提高涉老年人案件的审理质效,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司法权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共有,应依据共同共有的法律基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离婚是典型的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在离婚时进行。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质上是结束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状态,将财产或者财产的折价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夫妻双方,对于分配给一方的份额,另一方没有平等处分权。因此,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除《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彭滢

编辑:樊慧洁

校审:赵梓含





金法案例再上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今日播出《消失的欠债人》
“执行110” 全天候响应精准出击!
法官看了一眼数字 发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