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苏商法荟】别掉坑!复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排查与防范(续)

苏商天下 2023-02-14








上一期,我们梳理了复工企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将介绍复工企业如何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开展复工,密切关注疫情最新消息、政府发布的各类政策要求,配合政府、园区等做好疫情防护工作,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复工企业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 复工企业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面对行政执法,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企业如果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将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中“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青岛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浦铁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浦铁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最后,市环保局认定该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27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万元。浦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70条的规定,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测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原告公司保安以必须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阻碍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到处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复工企业有权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1.企业应当了解行政机关是否有执法权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对于没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实施的执法行为,企业可以拒绝配合。

2.查验执法人员证件并核实身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执法,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是实施行政执法的前提,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出示执法证或者所持的执法证无效,企业可以拒绝配合。

3.企业应当慎重签署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向企业提供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应当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签字确认。重要的法律文书建议由法务部门审核后再签字,重点审查法律文书记载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歧义,如有问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不可盲目签字或者盖章。

4.企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企业有权向行政机关表明自己观点,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积极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重视听证程序,不仅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

5.企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企业享有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1款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在行使救济权利时,应当妥善留存证据。虽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行政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 如企业确实存在问题,应当积极应对,妥善解决

如果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企业应当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18年雨花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Y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查:2013年Y公司在南京市食药局取得Ⅱ类和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016年南京市食药局发布医疗器械许可证注销公告,将Y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2017年Y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经营许可证参与M公司的招标活动并被选为中标企业。雨花台市场监管局认定Y公司无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成立,但鉴于Y公司在案发时未向对方发货,也未收到对方货款,随后终止了该交易行为,且Y公司在案发时已经取得新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雨花台市场监管局决定对Y公司减轻处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建立一整套合规性标准并执行,经得起长期检查、多部门联合检查。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厘清经营中的风险,在执法活动现场陪同应对,必要时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环节程序,以更专业高效的方式帮助企业应对行政执法。

作者:

周连勇

省工商联律师顾问团副团长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律协副会长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邮箱:zlylaw@126.com


曹茜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破产清算、知识产权 

传真:025-82226696

邮箱:caoqian1202@126.com



采编:白   翔
编审:邢文华



》》》【推荐阅读】《《《

苏商聚力,共抗疫情(六十五)| 浙江省江苏商会“八个一”务实举措抗疫情

苏商聚力,共抗疫情(六十四)| 全棉内衣1万套!华瑞支援抗疫送您贴身温暖

苏商聚力,共抗疫情(六十三)| 汇通达网络股份飓风战“疫”彰显苏商速度与温度

【苏商法荟】别掉坑!复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排查与防范14条

热议(续一)|江苏民营企业家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有哪些感想体会?

热议|江苏民营企业家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有哪些感想体会?

战“疫”专访丨途牛董事长于敦德:经历退改“井喷潮”,静待行业“反弹”春天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往期回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