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商法荟】别掉坑!复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排查与防范14条
据统计,截至2月23日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总数4.3万家,复工面95%。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已经复工的企业如何应对行政法律风险?笔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行梳理:
法律风险: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02.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不可以!法律风险: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
03.复工后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法律风险:企业应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企业不履行上述义务,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04.不得停止发放或者克扣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法律风险: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05.不得解除因疫情需要治疗或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06.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做出的征用财产决定,不得拒绝、阻碍法律风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企业的财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企业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07.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法律风险:任何企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08.有义务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法律风险:企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09.有义务接受疫情调查、检验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法律风险:企业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企业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10.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并制定相关防控预案及安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所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六十四条
11.不得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
法律风险:企业不得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违反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企业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12.不得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
法律风险:企业不得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企业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13.不得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法律风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14.生产、销售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法律风险:生产、销售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作者:
周连勇
省工商联律师顾问团副团长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律协副会长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邮箱:zlylaw@126.com
曹茜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破产清算、知识产权
传真:025-82226696
邮箱:caoqian1202@126.com
主编:邢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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