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打实152个暖心事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最全版上线(二)
十七、《苏政"50条"》第20条: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服务事项51:鼓励和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对防疫抗疫相关企业的融资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适用范围:辖区法人证券公司、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防疫抗疫相关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直接与辖区各证券公司联系。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机构检查处
经办单位:各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各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52:支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承销其疫情防控债券满足融资需求。
适用范围: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其中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发行人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发行申请,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要求的,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特事特办,加快推进债券注册和发行。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市场与投资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发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八、《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53: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5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适用范围:辖区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十九、《苏政"50条"》第22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服务事项55: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各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发改、工信等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内企业办理,或者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携带有效证件至各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优惠利率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56: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名单内骨干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适用范围: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名单内骨干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二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银行机构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57: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客户评级授信准入要求,拓宽应急救灾贷款支持范围,优化疫情期间贷款管理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专项资金,压降疫情防控企业融资成本。
适用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58:支持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物品和生活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重点企业,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适用范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人民银行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苏政"50条"》第23条: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服务事项59: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
适用范围: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并按因素法向各地下达切块资金。担保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资金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等;③《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④《担保业务明细表》;⑤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 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60:减半收取担保费。疫情防控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执行期内实际担保天数计算。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需求,确保做到应担尽担,应担快担。
适用范围: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生产环境和流通环节的新增和到期续保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省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的项目,均可享受省财政担保费减半征收政策。保费减免金额=核保金额×1%×50%×优惠月数(指放款通知书出具月到2020年6月的实际月数)÷12。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业农村处
经办单位: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正常项目申请提供相关基础材料,无需额外提供减免保费材料。
△服务事项61: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开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期6个月),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转贷、无还本续贷等各项服务,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自助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www.jsjrfw.com),注册后即可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责任处室:发展一处
经办单位: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注册根据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站提示操作。企业点选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请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说明操作。
△服务事项62: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适用范围: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求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区市、县(市、区)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监管二处
经办单位: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相关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63:调减再担保费率,鼓励引导合作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所有2020年一季度新增的各类再担保业务,在原再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5%,其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下调5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在保客户为江苏省重点防控物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小微企业降至1%以下。
适用范围:江苏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直接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再担保业务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再担保项目备案表。
△服务事项64: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底的江苏信保集团普惠担保类产品业务,原则上疫情保障(防控)类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可降至原担保费的50%,整体保费费率年化不高于0.6%;其他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年化不高于1%。
适用范围:疫情保障(防控)类企业及江苏省内符合国家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申请各类融资担保类产品的客户,按照标准享受优惠费率。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江苏区域主要为中国银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行及有合作的区域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具体以合作银行审批资料为准,江苏信保集团提供纯信用、无抵押的担保方式办理。
二十一、《苏政"50条"》第24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服务事项65: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适用范围:省内重要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有意向的重要进出口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66: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专项贷款",满足复工复产外汇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有外汇融资需求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67: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适用范围:省内防疫物资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向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提交申请,签署《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将防疫物资进口合同中的预付款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预付款保险投保单(加盖公章)等。
△服务事项68: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适用范围:省内外经贸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直接联系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或信保客服热线,可得到外贸风险"一对一"指导和咨询服务。已投保外经贸企业案件处理可直接联系信保客户经理。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产生风险的外经贸企业,可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如因暂时无法进场复工导致无法提供索赔相关单证原件的,在对案件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可接受扫描件或照片格式,通过邮件发送,以便尽快开展相应的追偿及理赔工作。
二十二、《苏政"50条"》第25条: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服务事项69: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适用范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安排工作专员主动上门开展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送企业招工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推广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提供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全流程网办用工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0: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适用范围:有成批次、成规模组织员工返岗需求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返岗员工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精准对接输出地劳动力资源,制定集中运输方案,组织包车、包机、开通专列等通行方式开展"点对点"直达送企服务,同步做好员工返岗期间的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和健康委、中铁上海局
责任处室:农民工工作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1:重点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复工返岗人员包车运输。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交通运输部门与人社、工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通过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出行平台、就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线",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客运企业以旅客需求为导向,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开展出行方案设计、车辆预约、"门到门"等各种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企业返岗复工的出行需求。复工返岗包车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由承运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自制车辆通行证(无需盖章),随车携带,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三、《苏政"50条"》第26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服务事项7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73: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人社等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四、《苏政"50条"》第27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服务事项75: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降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降费条件的全部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降低费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7: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件贯彻执行。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征收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五、《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78: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免征政策适用于省内中小微企业与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适用于省内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在经办系统中进行标识,直接进行相应免征或减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养老保险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9: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公积金缴费业务。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线上办理: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厅、手机APP或微信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APP办理,具体线上办理渠道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②线下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期间携带有效证件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0: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12366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
二十六、《苏政"50条"》第2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服务事项81: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至公证机构窗口现场申办。2、网上办理: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法律服务",点击"网上办证",按照提示注册账号、发起办理程序。为节省办理时间,可先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查询公证机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根据公证机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再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协会
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当地公证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申请人性质以及公证机构要求,提供自然人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具体公证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82:对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因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而导致的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的仲裁、诉讼纠纷,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进而产生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相关生产、供应的合同(采购单、定单等);企业依约不能履行的合同;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3: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研判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体检。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现有资金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4: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各地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劳动者在与企业之间产生劳动合同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的证明材料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
△服务事项85:对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为其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提供5年免费律师服务,服务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
适用范围: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本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医护人员本人遇有诉讼法律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江苏省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原件或者表彰决定复印件(单位盖章);诉讼纠纷简要情况。
△服务事项86: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携带申请材料至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经办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及实施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3、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服务事项87: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省定企业名单,安排工作专员上门帮助企业享受政策,对在岗职工人数、春节开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政策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二十七、《苏政"50条"》第32条: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第33条: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第34条: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服务事项88: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货运物流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运单位可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也可直接下载自行打印,随车携带。对持证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89: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适用范围:相关收费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对近年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近期各地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0: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范围:经营者。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八、《苏政"50条"》第35条: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服务事项91: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92: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十九、《苏政"50条"》第36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93: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4: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新装或增容业务。电力企业将对涉及新增第二路及以上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证明材料,新装用电还需提供项目批文、物业权属证明。
△服务事项95: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6: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适用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城镇燃气公司执行。
责任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具体经办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三十、《苏政"50条"》第37条: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97:帮助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明确的220个省重大项目,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政府机关帮助协调解决的具体困难问题,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基本情况。
△服务事项98:统筹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产业类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用能需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用能需求,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2020年新增用能需求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正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能效水平和主要节能措施、开工建设情况及计划投产用能时间、2020年计划新增用能需求和测算依据和用能指标的监管使用措施。
△服务事项99: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要求,省、市、县(区)三级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债券发行单位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进行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转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100: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施工现场防疫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项目,因赶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于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同意项目法人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顺延。
适用范围: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编制概算调整报告,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原初步设计(或概算)申报单位上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原项目概算外增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基础设施发展处、农村经济处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概算调整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申报单位的请示文件。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采编:白 翔
编审:邢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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