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 | 一项第一原理的由来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04.27-1903.12.08),英国哲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维多利亚时代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代表人物。曾任圣安得鲁斯大学校长、爱丁堡大学校长等,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口理论》《心理学原理》《第一项原则》等。
假如人们对于运用其各种机能所需的自由有同样的要求权,那么每个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的相似自由的限制。当两个人在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的活动,只有在不干扰另一人的相似活动时,才能保持自由。我们被投入的这个生存范围并没有提供所有的人不受约束地从事活动的空间,可是由于他们的素质,所有的人又都具有进行这种不受约束的活动的相似要求权,唯一的办法只有平等地分配这不可避免的约束。因此我们就得到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机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
《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 Abridgedand Revised),BiblioLife,2009.11
在加以局部考虑时,关于该法则的这一说明似乎易于受到批评。人们可能认为,用不得伤害任何别人——不使任何别人受到痛苦——的附加条件,来限制每个人运用其各项机能的权利,要更好一些。可是,对该法则的这种表达方法虽然乍看起来令人满意,却会引起错误的推论。诚然,在满足上章所规定的最大幸福的条件时,人们不会运用他们的机能去相互造成痛苦。可是这并不是说,每个人是通过约束其各项机能的运用避免给他人带来痛苦的;而是说,由于每个人的各项机能的性质,使它们的充分运用不会触犯任何人。区别就在这里。给人痛苦可以有两种原因。或者是素质不正常的人做出令邻人们的正常感情不快的事,在这种场合,他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是素质正常的人的行为刺激邻人们不正常的感情,在这种场合,他的行为并没有错误,而是他们的性格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运用他的机能是对的,尽管这会给人带来痛苦;补救这件不幸事情的办法在于改变受痛苦者的不正常的感情。
为了阐明这一区别,让我们举几个例子。一个诚实的人发现他先前尊重的一个朋友是一个恶棍。他具有厌恶恶棍行为的高尚本能,他容许这些本能自由发挥,和这个不值得尊敬的朋友断绝了交往。现在,虽然他这样做时给人带来痛苦,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他违犯了上述法则。这件不幸的事不能归因于他不适当地运用机能,而应归因于受痛苦者的不道德。又如,一个新教教徒,在一个天主教国家里,当圣饼经过时拒绝脱帽。在这样听从某些情感的指挥时,他惹恼了旁观者;假如上面对这条法则修订的表达方式是正确的,他就应受到责怪。可是,这并不是他的错.而是那些被冒犯的人的错。并不是他因这样表明其信仰而应当被责备,而是他们不应该对与他们自己不同的意见那样专断地不能容忍。又如,一个儿子娶了一个虽然在各方面都令人赞美但却没有嫁妆的人,使他父亲和家人大为不快。他在这样听从天性的指挥时,可能引起他亲属们心理上相当大的苦恼;但不能因此认为他的行为是不好的;却应认为那些被他的行为刺伤了的感情是不好的。
因此,我们看到,在诸如此类的每时每刻发生的事例中,由于不给别人痛苦的需要而限制机能的运用就会意味着,为了容许其他人的机能不正当运用的目的,而停止某些人的机能的正当运用。此外,遵守这样一条规则,实际上并不能阻止痛苦。因为虽然受到这条规则限制的人避免了使他的同伴受到痛苦,他这样做却是以使他自己受痛苦为代价的。祸害必须由某一人来承受,问题只是由谁来承受。那位新教教徒是应该通过对他并不崇敬的事物表示崇敬,实际上是说谎,而伤害他真诚的感情,以避免触怒他的天主教邻人们的偏狭精神呢?还是应该放任他自己的健康的真诚与独立,而冒犯他们的不健康的顽固呢?那位诚实的人是应该抑制那些使他成为诚实的情感,以免显示它们而给一个恶棍带来痛苦呢?还是应该尊重他自己的较为高尚的感情而伤害另一个人的较为卑下的感情呢?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是没有人会踌躇的。这里我们是真正追究到事情的根底。因为必须记住,生活的普遍规律是:机能的运用和满足使它们加强,相反,如果抑制它们,使它们蒙受痛苦令就必然会削弱它们力量。因此可以推论,如果为了防止给予别人的不正常机能以痛苦而对一种正常机能的行动加以抑制,那么那些不正常机能会保持和原来一样的活跃,而那一正常机能则会被削弱,或变得不正常。而另一方面,在相反的情况下,正常的机能保持强大,不正常的机能则被削弱,或变得比较正常。在一个场合,痛苦是有害的,因为它延缓了向每个人的机能充分运用而不引起一切人同类机能的不快这种人性形式的接近。在另一场合,痛苦是有益的,因为它有助于接近这种形式。这样,直接从社会生存所要求的条件产生的,表达这一法则的第一种方式,就成为合乎道理的,而像上述的对它的任何修改,则必然需要采取在许多场合都是有害的行为。
可是,在另一方面,当我们试图表达这一法则,说人人都有运用其机能的充分自由,条件始终是他不侵犯任何别人类似的自由时,我们又使自己陷入一种性质相反的不完善的境况;我们发现在许多场合上述修改的表达方式更加适合。有好几种方式可以既运用各种机能使别人蒙受痛苦,又不超越同等自由的法则。一个人可以做出不友好的行动,可以使用粗鲁的语言,可以以令人憎恶的习惯打扰别人;无论谁这样侵犯他的同伴们的正常感情,都会明显地使幸福减少。如果我们说,人人都有运用他们各种机能的自由,只要他不使任何别人蒙受痛苦,那么我们就要禁止所有这类行为。而假如我们只是以一切人的同样的自由来限制每个人的自由,我们却并不禁止这类行为;因为以这种方式运用其机能的人,并不妨碍别人以同样方式同样程度来运用他们的机能。我们怎样才能避开这一困难呢?关于这条法则的两种说明都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的要求,可是我们却不得不选择二者之一。必须是哪一种呢?这又是为什么呢?
必须是最初的那个说明,而且有充足的理由。以一切人的同样的自由来限制每个人的自由,排除了很大范围的不正当行为,而却没有排除某些别的不正当行为。以不加痛苦于其余人的需要来限制每个人的自由,排除了全部不正当的行为,但是和不正当的行为一道,也排除了许多其他属于正当的行为。一种排除的不够多,而另一种排除的太多。一种是消极的错误,而另一种是积极的错误。那么,很明显,我们必须采取有消极错误的那一种,因为它的缺点可以用一条补充法则来补救。在这儿我们发现最近在公正与消极的善行之间划分的区别是必需的。公正加于机能的运用以第一位的一系列限制,在其涉及的范围内是严格合乎事实的。消极的善行加予第二位的一系列限制。前者不包括后者并非它的缺点。一般而言两者是有区别的;正如我们刚刚已经看到的,企图用一种表达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会把我们引入致命的严重错误。
然而可能又将引起另外一个异议。完全自由地去运用机能,意思就是完全自由地去做机能驱使我们去做的一切,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做个人愿意做的一切;可以说,如果个人有做他愿意做的一切的自由,只要他不妨害别人某些特定的权利要求,那么他就有自由做有害于他自己的事——比方说,自由去酗酒。对此,首先必须如上面一样地加以答复:现在阐述的这条法则,禁止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某一类行为,并不就承认一切不道德行为——它所加于自由运用机能的限制,虽然是主要的,却并非唯一的限制,它们必须被接受,却并不妨碍更进一步的限制。有关进一步限制的需要,这里提出的难题提供了第二个实例。
可是现在得注意,这些补充限制的权威性低于原来的法则。它们不像原来的法则那样能够加以科学的发展,而只能展开为高级形式的权宜手段。由所有别人的同样自由加于每个人的自由的限制,是几乎总有可能加以确定的一种限制;因为人们各自掌握自由的数量通常能够进行比较,那些数量的相等或不相等能够辨认。但是当我们着手从人不得自由做有害自身的事,及不得自由(除诸如不久刚引述的那些事例之外)做可以使其邻人不快的事等主张,引申出实用的推论时,我们就发现我们陷入了对愉快和痛苦的复杂的估计中,这显然会危及我们的结论。比方说,虽然酗酒是一种有害的机能运用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做多少工作对我们适合,什么时候工作会变成有害的,却绝对不是显而易见的;适当和不适当智力活动之间的分界线画在哪里,绝对不是显而易见的;有多大的利益才能证明一个人有理由忍受不适当的气候和不适当的生活方式,绝对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些之中的每一事例都与幸福息息相关,而且错误的行动方针之所以是错误的,与酗酒是错误的理由是一样的。即使有可能说明,每一私人行动其结果所得到的满足,是否超过其结果所引起的痛苦,仍然会出现这第二个困难问题:我们不能在一切场合都把有害的受苦同有益的受苦区分开来。当我们还不能完全适应我们的外界条件时,痛苦必然不可避免地由于压抑过分活跃的机能及使不胜任其任务的机能负担过重而产生痛苦。既然对于最终的人的发展是必需的,这种痛苦就不能认为该引起对造成痛苦的行动的咀咒。这样,再次回顾刚刚引述的例子,显然为了产生最大幸福,必须有进行工作的能力;但是未开化的人要获得这种能力是如此困苦,以至只有用严厉的纪律才能迫使他们去做。我们当前的生活方式所需要的高度智力,没有多少年代令人厌倦的劳作是不能达到的,而且也许没有对身体健康的部分的和暂时的牺牲,就不能成为种族的有机部分。那么正是在这些事例里,人们的自由必须不因免加痛苦于自身的需要而受限制,因为这样受到限制,就必得停止我们走近最大幸福。同样我们也看到一些事例,人们的自由,为了同一理由,必须不因免加痛苦于别人的需要而受限制。现在,应该注意的事实是:我们并不拥有可靠的方法来把这里举出的两类事例与另一些事例区别开来,在那些事例中做出的事会减少我们自己或别人的幸福,即时和最终都是有害的,因而是错误的。因为这两类补充限制都牵涉幸福这个词,又因为在目前,对幸福还只能提出一般的,而不能提出具体的定义,所以不能对他们进行科学的详细论述。
斯宾塞被视为维多利亚时代乐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图为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女性,穿着裙装进行网球运动。[图源:Stars Insider]
现在我们获得了一项触及这个问题的重要真理——这个真理就是:只有每个人运用这一自由,仅受一切人的同样自由的限制,才能把那些虽然偶然、暂时对我们自己或别人有害,而却间接上有益的行动,同那些必然、永久有害的行动分开。因为很显然,一切机能对其功能的不适应,必然包括或则过度或则不足两种情况。同样显然的是,在我们所论及的范围广泛的事例中,只存在一种试探性的方法,来区别由于超越正常生活的外界条件而产生痛苦的机能运用,和由于达不到这些条件而产生痛苦的机能运用。而且很显然,这种试探性方法的适当使用,要求每个人都具有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相矛盾的最大自由。
沿着这条道路往前走,有害的痛苦行动将逐渐停息,而有益的痛苦行动却将继续下去,直到不再成为痛苦,这一点可以用几个例子来说清楚。例如,由野蛮人的冲动的性格,变到使文明人能够为未来更大的满足而牺牲眼前满足的性格,就包含很多痛苦;但是社会生活的需要要求这样一种改变,而且不断使缺乏自我克制能力受到惩罚,以确保一切人进行经常的、虽然有些令人厌烦的努力,来获得这种能力——一种必然很缓慢但却肯定会成功的努力。相反,如果一种对食物的过分的欲望占了上风,由于它将如实际发生的情况那样,产生不愉快的结果,就会导致必须加以节制的企图,并通过经常抑制它,最终使它减弱到正常的程度。在这些简单事例中发生的如此明显的情况,在前面所举的好坏的结果更趋于平衡的复杂事例中也会发生。因为虽然在这些事例中,智力不可能估计由于每一不同做法引起的愉快或痛苦的各自数植,经验却可以使人的素质本身这样去做;而且还会进一步使它本能地避开总体上产生最多痛苦,或换言之,最违反生活需要的道路,而选择最少违反这些需要的道路。转而说到使我们和别人发生直接关系的行动,一定也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其中不给任何人必然不快的行动将被坚持下去,符合于它们的机能将得到发展;而引起别人必然不快的行动,由于它们招致不愉快的反应,在一般场合,必然受到抑制——这种抑制最终必然影响到产生它们的欲望。现在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对必然引起别人痛苦的行为,和只是偶然引起别人痛苦的行为,一定会不断地产生不同的效果。正如刚才说明的,伤害别人必然感情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抑制并因而减少。只伤害他们偶然感情的行为,如社会等级、偏见等,则并非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抑制;但是如果这行为是由必然感情产生的,就会牺牲这些偶然感情而持续下去,并使这些偶然感情最后被消除。因此,必然的惯常的感情、必然的惯常的环境,与只是部分必然部分惯常的感情和环境之间存在的混淆,最终会把自己弄清楚的。
那么,假如产生对正当行为的这些第二位限制的最终服从所需要的一件事就是,我们应该有机会和它们接触——应该容许我们的天性向各个方向自由扩张,直到可利用的空间都被填满,真正的界限被自然发现;假如这些第二位限制要发展成为关于责任的实用法典只有这祥方能完成,那么,我们的第一法则——每个人的自由只受一切人的同样自由所限制——的最高权威就变得更加明显了;因为它所断言的运用各种机能的权利必然先于这一补充道德的发展。
可是,仍然必须承认,在有些场合,当这些对机能运用的第二位限制无疑地受到违犯时,充分肯定这条关于同等自由的法则就会把我们诱入明显的进退两难的困境。由于酗酒或态度粗暴,我们自己的幸福或别人的幸福被减少了;而且这并不是偶然地,而是必然地。假如肯定一个人有自由做一切他想做的事,只要他尊重每一个其他人的同样自由,那我们就是暗示他可以自由酗酒或行为粗暴,我们就是肯定他有自由去做实质上破坏幸福的事,而陷入了前后矛盾。
关于这一难题,没有什么可说的,除了说这是由于不可能使一项完善的法则承认一种不完善虳状态。可是,既然事情正是如此,我们就必须尽力去解决这个难题。很清楚,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宣布人有自由去运用他的各项机能。很清楚,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宣布为了获得最大幸福,必须让自由受到几项限制。同样很清楚,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单独地详细论述这些限制中的第一和主要的一项;因为要详细论述其他限制,目前还不可能。我们必须尽可能防止我们自己遭受忽视这些第二位限制所造成的后果:用观察和经验使我们所能做出的推断代替科学的推理。
可是,最后思想上感到满意的是,没有任何这类不完善会损害我们现在即将作出的结论:行动的自由是运用机能的第一要素,因此也是幸福的第一要素;每个人的自由受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的限制,是当这第一要素应用于许多人而不仅是一个人时所采取的形式;从而每个人的这一自由受到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的限制,是社会必须按照它组织起来的规则。自由是个人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而同等自由则成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假如同等自由这一法则是人与人之间正确关系的首要法则,那么,就没有任何实现一项次要法则的愿望能使我们有理由去破坏它。
*本文选自《社会静力学》。赫伯特·斯宾塞著,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封面图为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城镇索尔兹伯里。[图源:ZME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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