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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黛瑞|城市定量供应体制(Ⅱ):体制外解决与另类公民权

苏黛瑞 社會學會社 2023-01-10



专题导言


2022年十月、十一月的广州康鹭疫情以及之后的系列治理措施,使城中村一时之间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城中村被认为是混乱、无序、危险的代名词,常常被列为整改的对象,却又在一次次改造中保持顽强的生命力,在都市的钢铁森林间扎根。它既脱嵌于传统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生产方式,又与现代化都市保持着区隔,向我们展现了一种超越城-乡二元对立的可能性。事实证明,作为一种生产、生活空间的城中村并没有在都市治理、改建的浪潮中沦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注脚,而是逐渐退回日常感知、媒体报道所触及的范围之外——这样一种“消逝的附近”本身便值得我们深思。


因此,本专题希望通过对相关学术研究的整理反思过往对城中村的对象化理解。专题前三篇文章溯源城中村兴起的历史原因和制度背景,从宏观、比较的角度框定议题的讨论范围。同时,对城中村的深入观察也需要回到原初经验层面。第四、五篇文章脱胎于长期的田野观察,聚焦于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情境,特别是大规模拆除改建中国家权力的介入对他们本就不稳定的生活、生产空间的冲击。第六篇文章则关注城中村中的女工群体,将性别议题纳入城中村研究的视野中。专题的最后两篇文章则从空间、全球资本主义等角度讨论城中村等更广泛意义上非正式地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由于本人阅读与专题体量的有限,不能将相关领域丰富的研究一一涵盖,尤其在劳工、性别等领域由于种种原因有所缺乏,请感兴趣的朋友自行浏览相关文献。


鸣谢


感谢“关注康鹭corona筹备小组”在专题策划时的宝贵意见!




苏黛瑞(Dorothy J.Solinger),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尔湾分校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与社会学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国内政治、政治经济学、比较政治学,东亚政治学。其著作有《中国西南地区的地方政府与政治整合》、 《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商业》等。



90年代中期,在城市里的农村流动人口不仅在工作方面,同时也在住房、医疗、教育、福利等日常生活方面面临着困境,他们缺乏国家赋予的正式的公民权,同时他们还必须面对社会主义国家为他们设置的第三大壁垒——城市定量供应制度。我们知道,那些在国有机构工作的农村流动劳动者确实能获取一种有限的二等公民身份,但是对于大部分外来人员来说,国家仍然掌握着城市的各项服务系统,他们无法获取这些服务,也因此没有被赋予城市共同体的成员资格。


事实上,直到90年代中期,官方政策还规定,不具备城市户口的“公民”无法享受教育和医疗保健的福利,也无权分享国家的住房分配以及粮食供给。因此,尽管城市人对外来人口的进入有种种想象和焦虑(我们在第四章中已经进行了分析),但事实上,大多数流动人口的生存方式并没有挑战城市人的特权,至少不像他们估计的那么严重。


流动人口以自己的方式在城市生活,很少对常规的城市服务造成冲击或与之发生碰撞。所有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相继地在市场上得到供应,并且很多在城市打工的农民有办法解决自己的日常需要;他们在市场活动中也发现了在国家之外建立各种新的非官方中介群体的方法。当他们这样做,并相应地构建了没有正式公民权的生活意义时,也就改变了城市公民权的排他性。


一个共同的看法是,中国城市中的农村外来人口生活在管理的真空地带,在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那样的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权,也没有任何照顾他们的关切的负责任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寻找营生之道,艰辛地生活着。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还是想方设法留在城市,有些人甚至获得了很好的发展。他们进城的效应是,出现了一个由无证的、没被现行体制认可的暂住者组成的永久性集体存在(虽然其成员在不断地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在没有得到国家认可的情况下,成功地生存下来,对政府的权威以及政府接纳整个城市人口的经济活动的能力提出了一个前沿性的挑战。


但是,我们无法归纳出流动人口的全部生存策略: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流动人口包括一群被国家招去的劳动者、不同层级的同乡共同体以及一批流浪者——受国家保护的流动人口;依托共同体的流动人口;漫无目的的孤独者。新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究竟归属哪类,则取决于他们的关系性质。本章主要关注的是依托共同体的流动人口和漫无目的的孤独者,即使偶尔提到受国家保护的流动人口,也仅仅作为参照而已。本章试图回答的是,在无法获取国家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这两类人如何得以生存。


在非市民中那些地位最高的人受益于有钱或其他资本、有良好禀赋的共同体,尤其受益于与国家干部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在这个社会地位金字塔中地位逐渐降低的人中,有的缺乏其中一些重要的资源,有的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源。尽管与官员的关系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社会这个新鲜事物重塑了城市环境,因此外来者不是逐渐被吸纳到一个现成框架中的新来者。相反,包括一些流浪者在内,他们拼凑成“同类共同体”,在国家体制之外竭力地维持着他们的生计。


因此,在那些没有被当做正式公民的人之间产生了另一种含义的“公民权”。有些流动人口,主要是那些来自内地的流动人口,通过官方的合同关系获得了一种二等公民权;其他人,大多来自有生产才能的东部地区,随着不断积累起自己的资源和利益,他们达到了被一位学者所称的“自动整合”,形成了一种独立的社会归属;其实,这只是一个鱼龙混杂的边缘化的人群,他们被遗弃和剥夺,无法向上流动。


这样的描述使得一些权威的(并且在更宏观层面上是完全正确的)看法复杂化,根据这些看法,20世纪末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二元性质”的社会,因为“城市和农村部门属于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里”;或者说,城市本身就具有“社会经济二重性”特点(城市人和农村人生活在不同的规则中):一旦农民进入城市,与城市的各项制度以及市场发生相互作用,大都市就不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了,而是包含着很多种完全与城市当地社会隔绝的“边缘生活”方式。


本章描述了流动人口中不同群体如何解决住房、教育、饮食和健康保障等日常生活问题,同时也探讨了他们当中的组织生活的本质。最后,本章将重新考察城市外来人口享受到的“公民权”状况。但是,首先还是让我们来关注一下外来人口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找工作的成功率以及生活满意度。


流动人口共同体:性别、婚姻状况、工作与满意度


性别和婚姻状况


历史上,中国的迁移人口主要由男性构成,整个亚洲和非洲的情况也是如此,拉丁美洲是个例外。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仍然延续着这样的流动模式。1988年的一项统计结论认为,不同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中,男性比例范围处于武汉的60.8%到北京的87.5%之间,而上海的比例为70.8%。广州的一位学者宣称,他的1991—1992样本中,有70%是男性。


但是,新近的数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性别比例也在发生变化。90年代中期的一项调查发现,北京外来人口中男性仅占63.5%,1995年10月,上海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仅有60%为男性。1995年由农业部资助的一项调查也支持上述发现,表明全国范围内女性打工者比例在增加,1987年女性占30%,8年之后已经达到40%。农业部农业研究中心副主任杜鹰把这一结果归结为第三产业就业机会的不断增加,因为第三产业更倾向于雇佣女性。此外,1996 年,在外资企业密集的珠三角地区,女性劳动力占到了全部劳动力的一半。


正如第六章中提到的,雇佣外来人口的职业存在着很强的性别选择性。80年代末,北京的建筑工人超过91%是男性,而从事家政业的95%是女性。在商业、餐饮业以及服务业中,女性同样占多数;女性还常常成为工厂——国有纺织厂、外资玩具厂、鞋厂和电子设备厂——的工人。有一位被访者称,90年代初,广州工厂雇佣的农民工中有80%是女性。并且,在私人企业中也存在招用女工的偏好。


此外,在大城市卖淫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农村女性:1990年左右,在西南某城市,几乎所有的妓女都是外来人口;在南方的某地,70%的妓女是流动人口。女性独自外出找工作,很容易落人人贩子之手。尤其是在一些内陆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女性会被诱拐,然后被贩卖去从事色情工作、替人生孩子或者成为廉价劳动力。一些站在路边、原本打算加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女性由于被诱拐,成了影响进城流动人口中女性比例减少的另一个原因,即使这样的影响并不大。


在长期留在城市的流动人口中,性别比例发生了变化;1992年,一项访问了广州、北京、福州、厦门的195名流动人口的调查发现,相比女性,男性更倾向于在赚到钱之后返回农村。此外,女性更倾向于留在城市,是因为她们发现她们比男性更容易适应城市生活。因为女性从事的工作——当保姆、餐饮服务、在集市上卖菜等——需要她们与城市人口接触,而男性往往在建筑工地上过着艰苦的隔离生活。


在所有的流动人口中,男性占到多数,并且绝大多数人是独身的。1992 年,在广东省所做的一个随机抽取300个样本的调查表明,其中40%的人为已婚者,但这当中又有43%的人把配偶留在了老家,只有16%的夫妻一起出来打工。1992年,广州的一位学者指出,他访问过的男性被访者中有 66%是未婚的。


另一方面,1993年,上海的外来人口中未婚女性多于未婚男性,这也表明进城打工的女性年龄要小于男性。在所有流动人口中,只有1/3的人是未婚,但是在2/3的已婚者中,只有1/5把配偶带在身边。并且另一项调查显示,已婚男性(而非未婚女性)通常是独自到北京打工。对于那些进城从事体力劳动的男性来说,他们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足以负担一家人在城市的生活开支。

此外,住宿方式(男女分隔的公寓或工地)以及各种工作纪律都要求劳动者处于单身状态,至少对于建筑业、纺织业和家政业来说是如此。由此,总的来说,外来打工者主要由男性构成,其中大多数人单独生活。如果一个社会不为农民成为市民设置障碍,并让他们享受教育、健康和城市服务等,就会有更多的外来人口能够负担起其整个家庭在城市的生活开支,而不必单独在外。


找工作


虽然流动人口经常是独身自处,但很多项研究同时指出,他们很快就能在城市里找到工作,并非总是无所适从。90年代中期所做的五项不同调查都得出这样相似的结论:流动人口中只有不到10%的人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工作。


1994年夏天,北京市中心的一个大型劳动力市场集聚着很多外来打工者,他们的情况也印证了上述发现:他们中的很多人即便没有正式的工作,也都在从事短期性质的打工,到劳务市场来只是为了寻找更多的工作机会。有的人来到劳务市场,是因为原来的工作合同就要到期;其他的人则是为了找到工资更高或更好的职位。还有一些人只准备花一个月的时间去寻找工作,如果不能如愿,他们打算返回老家。


但是,农村人在城市中找到的工作总是临时性的。90年代中期的研究表明,通常流动人口只会在一个城市待两到三年,然后会前往别的地方,虽然也有一些人会在三年甚至超过十年的时间内,每年的大部分日子都离家在外。有一半的流动人口离家不超过两年,2/3的人在两个以上的单位工作过。


各种资料显示,90年代早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民中有20%—40%在做季节工。90年代中期上海的一项调查发现,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差别造成他们在城市持续停留时间的长短,但平均起来不到一年:家政服务人员在城市停留307天,建筑工297天,小商人和街头小贩225天,修理工207天。


尽管1994年中期在11个省份所做的调查得出结论说,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停留时间在延长,但是80年代中期以来10年中的统计数据却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两位调查者认为,两次调查(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中期)中都只有一半多一点的外来打工者在北京的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1994年中期的那次调查显示,北京和上海仅有不到1/4的打工者停留时间超过1年。


对于大城市中的多数打工者来说,要想快速找到工作并不是一件难事。每份工作延续的时间通常很短,这表明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经常处于不连续状态。确实,外来人口的状况很不稳定,由于不断地换工作,他们被迫经常搬家;他们的共同体面临着成员的不断变动;并且季节因素、农业需要以及传统习俗也会导致成员人数的变动。那么,他们自己是如何看待这样的生存状态的呢?


满意度


通常,在世界其他地方,居住在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都会表现出更高的满意度。一方面,如果这些流动人口居住在外来人口聚居地内,他们会因为自己的集体成员身份而感到安心。另一方面,当他们迁移到一个机会结构相对开放的社会,他们会更容易满足于现状,不仅对孩子的未来保持乐观,同时也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


其他的一些变量就是流动人口的比较参照系——他们把自己目前的状况与曾经的状况作比较,或者是以新居住地的城市常住人口作为参照对象;他们在城市停留的时间长度以及他们来自哪里;他们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和就业状况。


其他国家的移民大多感到处境好转,生活要优于以前。但是随着在城市居住时间的推移,那些具有较高技术以及文化水平的流动人口更易于产生不满以及玩世不恭的态度,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先前较高的期望值落空了,并且强烈地感觉到歧视的存在,因此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目标很难实现。研究显示,上述概括中的一部分同样适用于中国的流动人口。比如说,1992年,一位学者在北京、广州、厦门、福建等地调查了195名流动人口,他发现在所有样本中(文盲除外),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越高,就越不相信他们会在城市拥有美好的未来。同年,北京的另一项调查选取了300名流动人口作为样本,研究发现只有那些把同类人群作为参照系的流动人口对生活感到满意,这些人为自己设定的期望值一定很低。


一个可以证明中国流动人口的满意度符合在其他国家普遍的移民适应模式的例证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浙江村居民(这些人来自东南部,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的挫败感在不断增强。90年代中期,他们会对侮辱自己的人展开身体攻击,而在1986年或1987年,他们就不敢这么做。


其他方面的情况使中国的流动人口不同于世界其他地方的流动人口。怀尼·考尼里斯(Wayne Cornelius)指出,1970年,墨西哥城有超过97%的流动人口因进入城市而感到满意,并且有80%的人表示他们不打算返回老家。类似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印尼和菲律宾的流动人口,那里的流动人口中有78%—96%不想离开城市。但是1992年在中国四个城市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仅有64%的流动人口对自身处境表示满意,大约43.6%的被访者希望返回农村老家,只有14.9%的人愿意不惜一切代价留在城市。


与20世纪末世界其他国家的国内流动情况不同,中国的数据显示,近70%或更多的外来人口感受到明显的针对农村人口的歧视。1994—1995年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79%的流动人口抱怨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当然,很多文献已经指出,中国的城市流动人口感受到不公的存在,并且经常遭遇歧视。有一个例子对这一情况作了生动的描写:


当她从江苏的一个偏远山区出来,第一次来到北京,看到如此广阔的世界,她感到兴奋、困惑。然后,她第一次去尝冰淇淋、去迪厅,一种从前不曾有过的渴望撕扯着她的心。后来她感到困惑,“谁说这些东西天生就属于城里人?”她觉得这不公平。


90年代初,广州的一项调查显示,仅有18%的农村流动人口觉得自己非常适应城市的生活,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却发现,那里的流动人口大多适应得很好。广州的被访者中有54%的人不想留在城市,即便真的有可能留在城市,也只有34%的人表示愿意这么做。1994年在珠三角地区进行的一项大型调查发现,仅有15.5%的人非常希望在那里长期待下去,有72%的人不想。1995年,当时的浙江村中最富裕的居民也只是把当地人当做顾客,并不想与当地人交朋友,因为他们觉得当地人看不起他们。


从几项研究中发现的三大因素能解释为何中国的情形不同于其他国家。首先,在户口障碍仍然影响到农民在城市的生活的情况下,1992年在四个城市访谈的近200名农民中仅有55%的人感到他们在城市中有未来。第二,在同一项调查中,只有那些获得很高收入的人对自身处境感到满意;考虑到在上一章中列出的向农民开放的六大行业,能够获取高收入的人只占很小的比例。第三,1992年,在北京的那些来自相对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大多有自己的共同体并且收入相对较高——满意度要远远高于来自内陆地区的流动人口(来自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中,有87%的人认为农民可以适应大城市的生活,而在来自内陆地区的流动人口中,只有62%的人这么认为,虽然有部分来自内陆地区的流动人口在国企工作)。


1992年对北京流动人口的一项研究,发现了另一个引起分化的更重要的因素:有些流动人口不仅把目前的生活状况与此前在老家的生活状况进行比较,还与北京市民的生活状况作比较。这些人中只有1/3多一点的人因为现状优于过去而感到满意,有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把自己的处境与本地常住人口进行比较,并因此对自己的生活处境感到不满。


这些发现强化了之前做出的几点结论:比如说,由户籍制度产生的限制引发了不满;来自不同地区以及有着相应的不同技术水平和收入的流动人口之间发生了分化;那些归属于某一共同体的流动人口更有优势。结合有关找工作的事例,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说,到90年代中期,正是户口制度设置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由此带给流动人口的边缘地位——直接地或间接地——造成了他们的悲惨处境(即便是打工者中较为富裕的人的处境也是如此),并使得他们停留在城市的时间相对较短;相对而言,在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导致这一情况的次要因素。


90年代初,城市户口在日常生活中的效用开始显著降低。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看到的那样,一些流动人口仍然认为有必要花钱去购买城市户口。有的流动人口没有获得城市户口,只能依靠由同省人聚居形成的飞地,中国人称之为"村"。到80年代末,"村"内聚居的人口差不多已经是常住人口的两倍了。但是剩下的那些流动人口没有城市户口,他们依然苦苦挣扎着,没有足够的资源用于购买户口。


因此,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的日常生存模式时,应该把它设想为一种具有多面特征的方式:一些人依赖于一些逐渐失去效用的方法,一些人找到了一些新方法,一些人的策略至多只能获得边际满意感。最重要的一点是,流动人口的关系网络的不同特征决定了他们处理日常问题的能力。我们首先开始分析流动人口以村的方式解决他们在城市的临时生存问题,这是一种不具备城市公民权情况下的生存模式。



当流动人口刚刚进入城市时,很多人会在黑乎乎的城郊出租房内落脚,因为郊区场地比较宽敞,容易找到住处,日常生活成本较低,管理也相对放松。这些地方使外来者有机会、有条件去从事商业经营和旧货交易、手工业、制造业以及加工处理;1990年,那里的房租一般是50元起价,流动人口因此可以在这样的出租房里睡觉、经营生意,并存放手推车、工具和原料。外来农民与当地由农民转变成的房东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相互间有十分稳定的交易。当地的房东会把自己住处的一部分划出来出租给外来者;或者把旧房子用来出租,自己再建一个更好的房子;或者又建一个简陋的屋棚租给流动人口。在这些情形下,彼此接纳对双方都有好处:流动人口能够获得一个相对便宜和安全的住处,而当地居民得以致富。同时,大家都在规避法规,流动人口不进行登记,房东则不需要缴纳税金。


到1993年底,作为流动人口社区或“村”一部分的外来人口“在北京买房或建房,置办了财产,希望定居和扎根在北京”。丰台区的浙江村情况正是这样,在那里,外来农民开始购买破旧的房子,既用来住人,又当做工作场所。到1993年年中,有一些流动人口甚至购买了不动产。千真万确的是,1992 年在浙江村,当地村委会事实上允许(非法的,因为没有得到上级政府的同意)较富裕的流动人口合伙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了大约有40幢房子的大院,并与他们签订了租约。


90年代初,在广州和深圳,流动人口开始在一些废弃建筑物和贫民区中扎根,虽然有的观察者称之为“非法的”。1994年,在上海的浦东新区,至少出现了933个由本地人出租或者借给外来人口的“违法建筑”。因此随着改革的推进,中国的城市变得越来越像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城市,也就是说在1949年后首次出现了类似贫民窟的空间;一位中国城市研究专家评论道,在人口流动开始前,也就是1980年以前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地方。


与生活在世界其他地方的贫民区的人不同的是,中国的流动人口并不是因为贫困才置身于这些城市偏僻的地方。事实上,在 90年代中期,浙江村中的很多人年收入已经超过一万元,但他们仍然住在浙江村里。1993年,社会学家李强说:“即便是有钱人也住在简陋的棚屋中,积攒着金钱。这些人在农村老家可能拥有三层的楼房。”数以千计的流动人口在城市外围集中居住,是一种隔离形式,反映了——并且再生产了——国家在农村流动人口与正式城市人之间施加的隔离。这就迫使城市的流动人口自己构建出一种替代的城市生存方式,因为他们被国家剥夺了城市公民权。


不受国家控制的郊区


在城郊地区,外来的这些农民——不同程度地分布在不同的聚落——塑造了他们自己的世界,在那里,他们的生存不受户籍制度设定的规则制约。中国人用居住者的家乡省名来命名这些聚落。虽然所有的聚落都被叫做“村”,但事实上,到90年代中期它们就已经以三种不同层级的形态存在着。从结构和组织形式上看,最基本的一类是主要由来自同一省的人居住在一起的聚落。第二类是比较成熟些的聚落形态,在那里,居住者是因职业集中在一起的,相互间开展了一些经济合作,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相互帮助。


只有在第三类最为发达的聚落中,有些最重要的居住者出面提供社区服务,创建了一些非正式的、非官方的公共福利组织。到90年代中期,就北京而言,只有后面将要讨论到的浙江村符合这一类聚落的标准。这第三类聚落是一种发达的职业共同体形式,类似于被世界其他各国所称的“种族飞地”,如果我们用中国特殊的地域意义来理解“种族”的话。这些聚落通常是连锁式移民的产物,具有这样的系统功能:既可以将有关城市各种机会的消息在农村人口中间进行传播,又能为他们抵达城市之后安排住处和工作。正如其他国家的移民研究者所注意到的那样,如果新来者有经商才能,他们通常会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外来人口所从事的行业中存在着相对复杂的劳动分工,也会提高提供社区福利的可能性。


这些同省老乡聚落村的存在公开挑战了国家压制——事实上是禁止——形成不受国家庇护的非正式、非官方群体的能力。原本城市中有着各项严格的制度,在数十年的时间里,官员们有能力(“文化大革命”处于高潮的那段时间属于例外)快速控制和压制尚处萌芽状态的非国家组织,而现在一批初生的、亲缘性的合作组织发展起来,并与国家组织展开竞争。


在这里,流动人口之所以能够独立地生活,是因为国家没有——事实上是不能——把频繁流动的暂住人口纳入到那些已经构建了对“正式的”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的不断监控的街道组织当中。这些流动人口也不属于任何单位的郊区成员,因为这样的“单位”可以直接支配成员在办公室或者工厂的日常行为。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享受不到城市服务,也没有任何官方组织能够吸纳他们的活力,或关照他们的社会需求。


由于被国家所遗弃,流动人口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来改善地位,他们成规模地聚居在一起,随着时间推移,蓄积起他们的资源,并开展他们的生存之道。因此,以这样的集体方式生活的流动人口表现出一个严重的悖论特性。国家户籍制度给流动人口设置了许多限制,将他们排斥在其特权之外,没有将他们纳入到其服务网络之中;但是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也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国家行政组织的监控;他们也凭借自己的人数不断地增强着力量。


中国的情况与其他地方的通常模式之间有两个关键性差别,这一方面是户口制度的产物,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转型有关系。一个关键性差别是,中国的农村流动人口虽然也是国民,但由于户口制度的阻碍,无法获得城市公民权,因此无法获得向城市政府或者更高级政府合法地表达自己要求的手段。与此相反,在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党派竞争,因此本国的流动人口手握选票,有时可以用选票换取城市服务和各种设施,至少能在选举期间实现这一点。


中国的农村流动人口被排斥在城市制度之外,其结果是,那些拥有资本、足以成为市民的流动人口也被迫构建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与主流社会完全没有联系。正如一位学者所解释的,“(1995年浙江村的)这些人根本没有属于北京社会的意识”。1992年在北京所做的对290个流动人口样本的抽样调查中,83%的被调查者没有与北京人建立任何联系。


另一个关键性的差别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尽管很多计划经济制度正在衰弱,但是国家主导的强有力的框架体系依然在延续(如果说有所削弱),因此集体聚居这一方式只是在城市外来人口中所发现的三种生存方式之一。虽然这种方式提供了没有任何关系的流浪者难以获得的许多好处和服务,但是仍然不如那些被国家招去工作并与国家签订契约关系的流动人口所能享受的好处多。


同省人聚居地


到1985年,“种族”集群显然已在北京市管辖下的一个区内出现。北京市西北的海淀区和朝阳区拥有大量的宾馆床位(占北京全市床位数的24%)、自由市场(占当时北京自由市场的20%)以及商业机会,已经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群体。到90年代中期,有一则资料提到了北京的25个紧密型社区,其中每个社区至少居住着1万名外来人口。他们包括新疆维吾尔族人临时性聚居地,以及河北老乡、四川老乡、安徽老乡、天津老乡、河南老乡、江苏老乡、山东老乡聚居地,还有最引人注目的浙江老乡聚居地。


每个聚居群体都占据着一定的非正式社会地位。走在北京街头的一名河南被调查者说,他不愿与同省人一起住,因为河南人的社会地位很低。住在河南老乡聚居地的人主要来自河南固始县,集中在海淀区东升的二里庄街道一带,那里通常被称做“垃圾村”,因为那里的大部分居住者靠捡垃圾以及收购废品为生。在聚居地内,有一个很脏的旧货交易市场,它成了维持2000多个农民生计的保证。它与周围的成堆垃圾混在一起,难以识别,那里既成了居住者的宝库,又是他们抛弃废物之所。


除北京之外,上海、广州、天津、成都甚至乌鲁木齐等城市也有类似的流动人口聚居地。大量江苏南通人来到新疆昌吉、黑龙江大庆以及上海,在那里的某些特定街区形成长期的聚居地。在离乌鲁木齐火车站很近的地方,有一个盲流村,据说到1989年末已经居住着2.7万名来自内地的外来人口,他们分布在5个自然村之中。


90年代早期,在中山大学附近的广州郊区的凤和村,住着1万多名外来的农民,他们向当地人租了2000多个房间,其人数已经超过本地人,达到3:1 的比率。根据当地的说法,在广州三元里,新疆人集中住在一家宾馆里,他们带着刀具吃着羊肉。在广州其他区还有几处类似的外来人定居点。惠州市的惠城区集聚了不少拾荒者,而弹棉花的人就在广州动物园附近搭塑料棚居住。在广州市街道的偏远地带、山脚边或者田地旁,外来人口开起了小店、修鞋摊,或打零工、捡垃圾。广州本地人鄙视这类外地人聚居区,因为它们看起来十分破旧,卫生状况又很糟糕;但是流动人口在聚居区建起了自己的临时性日托中心、学校和市场。


在80年代末的上海,流动人口也逐渐搬到了该市较偏远的街道以及郊区,因为他们发现市中心太拥挤了。上海有一个城郊成了食品加工厂集中地;1990年政府的一项调查发现,有30多个地下作坊从事着为城市居民提供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的工作。90年代初,当上海东部的浦东新开发区一成立,一些同省籍的外来群体也就尾随而至。


浙江村


但是迄今为止,浙江村还是最大、最明显的外来人口聚居区,也是一个受到最多研究的聚居区。它地处北京城南8公里的丰台区大红门一带。一位记者追查出1983年丰台区出现第一个浙江裁缝,尽管后来成名的浙江村直到1986年左右才完全成型。1988年底,那里的外地人和本地人之间的比例已经达到2.33:1。那里的大部分流动人口——也许高达80%——都是经同县老乡引介和带人服装行业,从事剪裁、制作以及销售服装等工作,而其他流动人口则从事满足裁缝以及销售人员需要的服务活动。


从1986年到1990年的几年中,浙江村的居住者数量从1.2万人跃升至 3万人,1990年之后,新来者继续以每年50%的速度增加。大部分资料都认 ,到90年代中期,浙江村的暂住人口在10万左右,他们主要来自浙江省温州地区,居住在北京的5个行政村,即相应的26个自然村中。根据一个研究报告,这一聚居地由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居住者基本上来自相同的老家。


有人把大红门比做美国的唐人街,但事实上它更像一个自给自足的社区,因为政府刻意地把它与城市主流生活隔离开来,把那里的居民行动限定在特定的边界之内。多年来,城市当局放任浙江村不管,它实际上是自治的。例外的是,城市政府还要收暂住费、卫生费(尽管暂住人口并没有享受到由此带来的任何好处),对他们的生意和每台缝纫机征税,并收取其他费用。


随着浙江村的居住者创建了自己的生活,他们对外部协助的基本需求逐渐降低。到了1993年,他们已经不再空等北京市政府来满足他们的需求,转而开办了自己的餐馆(只提供浙江菜)、数百个理发店、修鞋摊、20家私人诊所和医院、日托中心、5家幼儿园以及有2000多家小商店的市场,他们在做生意过程中说的都是浙江方言。


企业家们还开通了每天往返于老家的长途客运,兴建了简易厕所,申办了长话电话业务。在上文提到的那些大院建于1992年,配备了水、电、排水、由政、教育以及娱乐设施。但尽管作出了如此种种努力,总体上,卫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机构仍然非常欠缺,并且排水设施、电力、邮政服务也“很难满足当地的需求”浙江村的人仍然是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来自政府的支持。



图7  浙江村的露天菜市场(北京)

 


图8 浙江村内的唯一交通工具:三轮车(北京)


相比较而言,北京的安徽人聚居地就没有这样紧密的内部联系,虽然那里居住的人中,有2/3来自安徽省的三个县。到了1992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安徽人来到北京,那里看起来就像一个真正的村庄,垃圾随地飘散,小孩好像是在一片空地上那样到处奔跑追逐,室内或者根本没有厕所,即使有,也已经被破坏了或者被忽视了,空地上还种着蔬菜。由于居住空间和收入都十分有限,那里的居住者共用生活用品,如果生病了,彼此会相互照看。


这样的聚居地不同于浙江村,居住其中的人相对贫穷,他们的职业构成比较简单(捡垃圾,只需一样样地捡,无法在从业者之间实行劳动分工和合作),阻碍了或者至少是无法激励人们在最基本的互助之外,进一步合作来创造和提供公共服务。此类地方只产生了少量的以合作形式创办的零售商店以及非常简单的餐馆。当然,聚集在一起的流动人口能够共享社区的资源,从而更利于他们组织起来,这是分散居住的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的。现在,我们回过头去看看其他类型的流动人口是如何生存的。


住房、粮食、健康保障与教育


到了80年代末,社会公众对流动人口形成了这样的印象:


他们居无定所,

行无所踪。

他们隐姓埋名;

穿梭于城乡之间。


相似的说法是:


他们的本质就是不断流动:“他们来无影去无踪。”他们依赖市场和供求法则,因此他们要到那些法则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去。所以,他们总是处在流动之中。并不是他们选择这么做的。


但事实上,即便是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肯定也只有小部分流动人口真正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之中,他们就像19世纪在汉口常见的无赖,或生活无着落的人。实际上,大部分流动人口并不是随意地散落在都市中的,而且也不是散漫地生活着的。大体上(如果我们不考虑那些露宿野外的流动人口),那些在室内有一张床可睡的流动人口实际上已经在城市落脚,即便只是暂时性的,他们找到了满足大部分日常需求的办法。


住房


在中国的大城市中,那些既不住在“村”中,又没有国有企业为其提供住处的流动人口,可能会遇到居住困难,这很类似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所遭遇的情况。这里一个最显著的共同问题是,住房供给不足,城市可用空地稀缺。在中国和在其他地方一样,政府有关土地使用的禁令同样使得流动人口无法找到满意的住处。就像世界各地的其他流动人口一样,中国的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的是一个不稳定、不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由此带来的波动的收入;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暂时性地留在城市,通常不愿意投资购买城市不动产。


在中国,有关法规异常严格:它们不仅禁止外来人口占有土地,甚至不让他们建房或者买房,但是海外华人不会受到这些限制。几十年来,城市政府或单位拥有的大部分住房都已经成为外来农民的禁区,甚至不能向他们出租。但是,由于中国正在经历转型,并且伴随大量的农民流人城市,上述规定很难严格执行,违规行为逐渐增多。


除了居住在贫民窟或者“村”中,流动人口还有其他许多居住选择,前提是申请者必须有工作。到了1995年末,在上海的一项对4714名有工作的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差不多有一半的人自己租房,1/4住宿舍,1/5住在工地棚屋里。对于那些不住出租房的人来说,工作常常决定了住处,正如下面一则对1989年苏州城市街道的描写那样,这一描述让人回想起1949年以前的日子,那时日常工作和休息就共用一块很小的空间。


工人们住在单位提供的临时住房中;生意人以及从事服务业的大部分人(除了少数露宿车棚或屋檐下等室外地方)租住在私人房子里,把租来的房间既做工作场所又当休息睡觉之处。


类似地,天津市公安局一位干部的话也说明了,90年代在城里找到工作的外来人口以租房住或者住在工作地为主要居住方式(site):



图9 浙江村中工场与住所合二为一的房子(北京)


在所有打工者中,有60%—70%的人住在工棚中;保姆住在雇主家里;运煤工与环卫工住在各自单位宿舍;生意人住在出租房,特别是城郊的出租房里;市场里的经营者睡在市场里;理发师住在店里;修鞋匠(以及其他从事修理的工匠)住在出租房内。


1992年,我在广州、武汉、南京和天津的街头、货摊边和国有工厂随便找了51名正在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流动人口,对他们作了一些访谈,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上述这些说法。毫不令人惊奇的是,由于我是在街头或者工厂里遇到他们的,他们之中无一人住在“村”这样的飞地中。他们当中有23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服装批发;有16人自己租房,4人与亲戚同住,各有1人分别住招待所、配偶单位和市场里。我所遇到的5个在餐馆打工的人全部住在他们工作的地方。我在5个建筑工地中遇到的所有建筑工都住在工棚里(各个工棚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尽相同,发展较好的一个县企业的工棚是用砖砌成的,有的则是用铝合金、竹子等材料拼凑而成)。



图10  建筑工人居住的工棚(武汉)


在我访谈过的7个手艺人中,有5个住在他们的工作地;有1人(一个简陋的弹棉花户)会在天气不好的时候睡在帐篷里,碰上炎热的夏天,晚上就直接睡在地上;还有1人租房住。在7个正在找工作的人中,有1人替城郊的农民做零工,作为交换,他免费获得一间出租房居住;有2人与亲戚同住,另外2人暂时挤在亲戚或朋友的单位宿舍中;有1人住在招待所里;另有一位51岁的保姆,在找工作期间一直睡在火车站里。所有拾荒者都住在出租房里,跟那对踩三轮车的夫妇住的一样。工厂里的工人住工厂宿舍,往往是几个人住一间房。


分别地看,这里有六类不同的居住解决办法。在51名外来打工者中,21 人住出租房;2人住工厂宿舍(包括一位住在其配偶单位的男性);8人与家人或者朋友同住;2人住招待所;另有15人住在自己开的商店里或者其工作的地方;剩下的3人睡在露天(可能是在某个工地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所有这些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都有住处,虽然居住条件有好有差。只有3位被访者(其中有1名与其家人在一起)属于第六类,也就是最后一类——露宿街头或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口,他们通常被称为“无家可归”者,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资源。他们属于之前章节中提到的“三无人员”。


到了90年代中期,此类流动人口——没有工作或者没有合适的住所——的数量大幅增加(也许他们的比例并没有增加)。人们偶尔会发现他们栖身于背街小巷、地道或者停车场的卡车和巴士下面、火车站的候车厅以及立交桥下。一旦找到稳定的栖身之处,这类边缘化的无处可住的人就会设法用废弃的金属、硬纸板和木头搭建一个住处——他们的即兴创作与纽约的无家可归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会在大桥地下的“阴暗处”或者遍布垃圾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绝望的建筑......大量存在于贫民窟的没有技术含量的拼凑物”。


1993年,展现在一位外国研究者前面的是这样一幅悲惨画面:


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在偏僻小巷和空的地块上冒出了贫民窟。在一条繁华大街后面的小巷里,我发现大约有50个棚屋,那里住着上百人,男人、女人和小孩全都住在没有自来水的地方。他们穿得很破烂,脸脏得发黑,头发结成块状。这些人全都来自安徽省,没找到工作,只好靠乞讨或捡垃圾勉强为生......他们属于农民工的底层,其中一些人从没找到过工作......没有雇佣合同或者暂住证,只能栖身在简陋的棚屋或者单面斜顶房中。


1989年,两位中国记者对他们碰巧见到的两个此类单面斜顶房作了相似的令人沮丧的描述。他们描述了住在一间小棚屋中的一户安徽家庭,他们处于失业状态,曾靠丈夫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做临时修理工来维生:


在上海城区和郊区的结合地带,居住着数以万计的“编外市民”——外地进城的农民大军。一间顶多10平方米的小屋,屋门又窄又矮,大胖子几乎塞不进去,高个子也有一定难度。屋顶离地面可能不到两米,使人一进去就觉得空气有些短缺。当街有个小小的窗户,但用报纸严严实实地糊着,据说是为了安全。一张不大的木头床上,放着两床旧得看不清眉目的棉被,供夫妻俩和他们的两个孩子睡觉。地上放着半袋大米,一只做饭的火炉,一口发黑的铝锅,4只饭碗,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他们还发现了另一处简陋的建筑,两个弹棉花的人住在里面:


他们用破竹竿和破塑料搭起一个破棚子......“守住这个破棚子也不容易,”他们诉说道,“刚来不久的一个傍晚,突然来了三个人,气势汹汹,自称是治安联防队的,说我们乱搭棚子,违背了市上的规定,要罚我们100元,不然送公安局。我们拿出盖着红砣砣的营业证,他们才灰溜溜地走开。还有一天晚刮大风,我们两人站在迎风面,一人死死抱住一根柱子,整整同大风搏斗了一个晚上,才保住了这个棚子。大风过后,我们累得不能动弹,整整躺了两天......别看这棚子又破又丑,城里人连看一下都觉得恶心,可这是我们的家,整天得有一个人守着。上餐馆吃饭,两人换着去;要是棚子让人拆了,家伙让人提走了,我们的嘴就得挂起来了”。


这些资料描述了那些处在中国改革时代的流动人口在新生的城中村之外,在居住方面有可能的选择余地。尽管市场的作用在不断扩大,并由此提供了各种可能性,但即便是赚到钱的外来人口,也还是被排斥在正式的住房市场之外。如果能获得一份相对有保障的工作,他们就能在一个拥挤的宿舍中得到一个床位;如果住到某个城中村,那么一般的居住者就有可能与三四个一起打工的老乡一起住在一个狭窄的出租房里;如果在私人部门工作,他们通常能在工作的地方找到住处或者自己租房住。但是那些没有工作、熟人或各种可能性的人只能露宿在几乎没有任何遮蔽的地方,各类检查和劫掠的威胁就成了他们难以逃避的命运。


粮食



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整个过程中,正如不同流动人口依据是否有支持他们的社会关系而采取不同的定居方式一样,他们也依此有着不同的基本生活物品的获取方式,尤其体现在粮食获取方面。那些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流动人口——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转包国企单位工程的建筑队中工作——有最安全、最便宜的粮食获取方式,尤其是在供应制时代,即在自由市场上能买到便宜的粮食之前,更是如此。由于粮食供应制度只把粮票分给城里人,这就构成了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的一个最严重的障碍,直到80年代早期和中期自由市场出现之后,这一情况才得到缓解(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看到这一点)。


确实,进入80年代之后,定额粮票对于获取粮食来说,依然非常重要,外来人口在城市不拿粮票去购粮是违法的。那时候,在国有部门工作的农村人是很幸运的,他们可以依靠工作单位买到价格稍高的议价粮,或者支付一点额外工资,就能自己买到粮食。有一些(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以及与国家有联系的建筑队通过城市粮食部门的政策安排,为与他们签订了合同的农民工提供稳定和充足的粮食供应。有一些组织,比如某个乡村建筑队会定期组织从家乡运粮食,以保证自己这一小群外来人口的粮食供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之前,那些不具备任何关系的农民在获取粮食方面还有其他选择,但可靠程度很不同,并且还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一些人有办法在外出打工的时候自带粮食。但是其他人就被迫把他们在城市赚到的钱花在高价粮上,从黑市或者从手头有余粮的城里人那里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在整个80年代,农民为粮食支付的价格,每斤要比供应粮高四五毛钱,这一数额对很多农民来说都是严重的制约。另外,那些有技能或从商的农民则用他们的服务或者产品去换取珍贵的粮票,或者,如果他们有现金的话,会非法购买到粮票。


1986年,国务院的一项规定使得外来人口也可以合法地从自由市场上买到议价粮,正如第二章分析的那样。虽然这项规定应该最终导致流动人购买粮食的价格降低,但其效果并没有马上显现出来。1988年对上海城郊进行的研究显示,仍然有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是通过家人或朋友获取粮食的;有1/3的人利用这项新规定从市场上买到了粮食——当时粮价还是很高;剩下的那部分人则在新的居住地自己种粮食吃。


虽然有了这项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显然不会赞同任何导致更多农民进入城市的政策,因此并不积极去贯彻。比方说,1986年7月,河北省政府能布了一个限制国家计划外用工的条例。该文件用非难的语调质问道:“为什么农民工数量增长得如此迅速?”它坚持认为,“一个原因是,很大一部分进城农民工自己解决了粮食供应问题,从而定居下来打工或者做生意”。


因此,即便市场已经开放,在一段时间内,国家固有的制度安排也依然为人们提供着最稳定的生存维持手段。与此同时,那些在非国有建筑队、外资公司或私人部门工作的人要么自己尽量节省粮食少吃,要么吃老板提供的最低量的糟糕伙食。


卫生保健


进入改革阶段,国家仍然只依据每个城市的市民人数对公共健康设施、医疗以及人员等方面投入资金,有关外来人口卫生保健方面的制度安排并不在城市政府的考虑之内。一些负责的政府谴责了忽视据称由外来人口携带进来的传染病和流行病而对永久居民产生的影响:


几乎在北京没有出现过的传染病却在流动人口当中发生。到目前为止,注射过疫苗的北京人中还没有感染囊虫病的,但1994年和1995年,在建筑工地的外来人口中却两次暴发了囊虫病。


尽管官员们对此非常担心,但是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阻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因此,如果一个流动者能够在一家运作良好的国企找到工作,他就有机会得到一些医疗保障,这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结果,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来自内地的流动人口身上。有些在政府经营的工作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能获得一些基本的照料,虽然保障的水平取决于各地规定、公司财政状况以及管理层的决策。


一些随机例子说明了这样的差别:1992年年中,天津市劳动局的官员宣称,如果农民工生病不超过3个月,他们能享受与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医疗费可以全额报销;如果生病超过3个月,他们能得到一次性补助——数额取决于其工龄——然后会被解雇;工人们可以留在公司的医院享受3个月的免费治疗。


但是,在天津第三棉纺厂(由天津市劳动局管辖),所有农民工每月要交纳3元的健康保险费。如果他们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数额,具体能得到多少补助则因人而异。一旦支付了这笔保险费,农民工就能获得工厂提供的免费治疗,但是生病期间没有工资。病得很严重的工人只能回老家,同样没有工资。但工厂领导却仍然表示,农民工还享受人寿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工厂每半年会为此支付30元钱。


武汉市第一棉纺厂的制度很不相同:每月扣留农民工工资的19%作为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一直干到合同规定的期限,工人们离开的时候这笔钱会返回给他们。截至1992年夏天,农民工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生病期间能够拿到60%—70%的工资,但是正式职工能终身享受到这样的待遇(至少是这样规定的),同时还能拿到一笔养老金,农民工则享受不到这两项特权。在郑州,厂医院不会为农村雇员接诊。


虽然目前还没有统计数据表明,国有企业中究竟有多少农民工能够真正获得医疗保障和福利,但是有一项研究显示,1994年在广东省,56%的工厂流动工人能够享受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或者意外事故保险。1995年上海的一项研究发现,在该市的流动人口中,建筑工人最有可能获得健康保险,因为他们与国有企业签订了合同。


在企业不能提供这样的帮助的情况下——以及对大量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口来说——他们只能自己想办法了,他们的选择总是取决于他们所具有的社会关系之本质。正如几位研究者所注意到的,对不在国有部门工作的农民工来说,“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提供福利”。


那些有共同体关系的流动人口能获得最可靠的援助,尤其对北京浙江村的人来说是如此。如前所述,到90年代中期,共同体内部的领袖建立了自己的医院和诊所,虽然此举是非法的,但能为浙江人提供医疗服务。直到1995 年,由于北京市政府——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不允许外来医生行医,那些从农村家乡来的无照行医者、护士以及先前的“赤脚医生”都属非法行医,他们只能从温州老家采购药品,而且这样的临时诊所还会定期遭处罚,医疗器械还会被没收。


北京的安徽村十分贫穷,所以没法设立诊所,居住在那里的人没有多少钱,不敢去医院看病,只得向无医生资质的人求诊。有时他们甚至会返回老家寻求治疗。他们孩子的疫苗接种率很低,远低于北京儿童,也低于浙江村的小孩。


而那些完全依靠自己的流动人口只得听任城市的摆布了,如果他们足够幸运,可能会得到帮助。天津市卫生局的官员坚持认为,那些患有急病或者是遇突发事件的人能够先得到及时的救治,而后再付费。如果没有任何正式单位对病人负责大多数流动人口遭遇到的正是这种情况——他们就需要即时付清医疗费用。事实上,那些官员也承认,很少有流动人口能够偿还自己的医疗费用,欠下的医疗费也许永远也不会偿清。


不过,有传言认为,大多数不属于任何共同体的流动人口被迫在患病时求助于没有受过正规训练的“游医”,这些游医往往在流动人口中间流动行医,治疗诸如性病之类的疾病,人们相信此类疾病在流动人口当中是很常见的。下面有一个例子说明了那些患病的人经常遭遇的情形,他们只能等待官方医院的开恩和仁慈:


如果只有一点小病,他们不会上医院或者吃药。如果病得很重,就只好回老家。有一个人的头被撞了,不停地流血。医院只为他止了血,然后他被迫离开。[研究者]只好先为他付钱,然后医院才为他缝合了伤口。


要讨论的不只是治疗问题:珠三角(正如我们在第六章中看到的那样,该地的福利状况很差)的5家外资公司中,有近1/5的工人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了健康问题(贫血或白血病),也面临相同的治疗困难。


学校教育


雷恩哈德・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把“获取基础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视为“或许是最接近于国民公民权的最普遍实现”,因为这是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威去保障的一项权益,也是要求有适龄儿童的父母去履行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中国的义务教育法确实规定所有7—15周岁的儿童必须上学,接受9 年义务教育。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中国农村流动人口享受到的基础教育极度不平衡——他们常常缺乏这一权利——特别说明了,他们在正式的城市共同体中不具备有效的成员资格。以北京为例,1995年,本地5—11周岁的孩子的入学率为100%,而外来人口子女的人学率仅有40%。


在这点上,中国并不是特例。70年代末,法国的地方政府成功地说服中央政府对移民子女进入公立小学的人数进行限制。在美国,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才否决了1975年得克萨斯州通过的一项规定州政府不必为非法移民支付教育费用的法令。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移民的教育权利一再受到威胁。但是在其他这些例子中,正是名符其实的外来者,而不是国民——就像中国的农民那样——难以获得上学的权利。


此外,在世界的其他地方,移民经常是享受教育权利,而缺乏其他权利——或至少无法实际行使这样的权利。60年代的台湾地区就属于这种情况,在那里,移民在城市,除了可以上学接受教育外,要么享受不到其他服务,要么不愿接受那些服务。对在美国城市遭受歧视的唐人街的中国人来说,在历史上,教育曾是他们与主流社会建立联系并最终被接纳的少数几座桥梁之一。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虽然由于种族隔离政策,北迁的黑人只能进入专属黑人的、相对较差的学校,但是他们至少没有被剥夺受教育权利。在苏联,虽然直到1974年农民还是不能合法地在城市定居,但是远在此之前年轻人就流动到城市,这显然是为了在城市接受在他们的农村家乡享受不到的教育。


同样,在拉丁美洲各国,城市公立学校早就接纳了来自农村的外来人口上学:事实上,20世纪60年代,利马对农民的主要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学校,农民的孩子可以免费人学;类似的,在同时代的墨西哥城,“几乎所有的移民......一抵达城市就能入学”。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和拉丁美洲其他地方一样,移民可以在城里找资助人资助自己的小孩进入普通学校,或者可以利用向移民居民协会的请愿,成功地向当地政府施压,来设立他们自己的学校。


但是在曾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不管市场关系带来的压力究竟有多大,一直到90年代,就像对卫生保健的投入一样,政府的教育投入只用于有户口的城市居民,而没有惠及——至少法律上没有惠及——两三百万学龄儿童(截至1995年年中为止)。1995年末,中国仍然没有任何一项国家政策或者规定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有几个地方政府开办了一些临时的、没有资质的学校,它们的教育质量差别很大——几乎没有一所学校能够达到公立学校的水平。中央政府没有为流动人口提供任何教育经费。


1996年初,北京市教育局的一个干部这么说:


北京的教育经费十分不足,照顾现有的150万城市中小学生已经很紧张了,而流动人口中又有30万学龄儿童,北京的中小学校已经接收了3万多流动儿童上学。虽然一些家长也为孩子的教育支付了费用,但这笔钱远远不够......从前这些都是接收地的责任,但现在北京不可能解决30万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


因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居住登记地一直以来是他们的老家农村,因此,城市没有为他们提供教育的法律义务。直到90年代中期,由于没有城市居住许可,流动人口在法律上依旧不能享受城市的教育权。


在同一时期,官方机构不但没有为年轻的流动人口提供教育,而且还禁止聚居在一起的外来人口自己办学校(日托所和幼儿园除外)——也许是为了防止吸引更多的流动人口把孩子从老家带到城市。在广州的两个区,流动人口拼凑了约40所“简陋学校”,但当地政府不久就责令其关闭。


直到1995年末,在河南人聚居的北京某区,当地区政府还是禁止流动人口创办任何学校。但是,1992年在浙江村新建成的大院中,浙江人藐视当地政府的规定,创办了自己的教育机构。这些不同共同体之间的差别可以解释这样的事实:1995年,从整个北京来看,浙江人的学龄孩子中只有35%未入学,而河南人中有81%的学龄孩子没有接受教育。但是,1995年中期,在浙江村,有一所由一位中专生创办,并从浙江雇请老师任教的托儿所并没有获准登记注册。


由于存在这些官方障碍,在北京,对于浙江村之外的大多数流动人口(以及其他大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来说,如果把自己的孩子带人城市,他们就面临着三个选择。如果与行政管理机构有某些关系(很可能是通过与工作单位签合同建立起来的),他们就可以通过官方的支持,把孩子送到自己借住的街道学校上学;他们向城市学校缴纳一笔很高的费用(外加一些贿赂),也可以使子女在城里上学;或者他们完全放弃让孩子在城市上学。


由于缺乏官员或者共同体的支持,有些收入不高或者工作不稳定的流动人口根本无力支付孩子在城市接受教育的费用,而在城市学校教室中,也根本找不到那些没有固定住所、到处漂泊的人的孩子。毫不令人惊讶的是,1991年末在北京对300名流动人口的一项调查显示,企业家的孩子最有可能在北京的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很多流动人口的子女留在了农村老家,因为那里的教育费用相对较低。有些小孩被父母带到城里,有时会被要求帮忙乞讨或者充当父母的帮手去赚钱,尤其在那些特别贫困的流动人口中间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至于年龄大一点的农村青少年,常常在老家辍学之后——有的仅仅接受了几年教育——就到城市干活谋生。


在上面提到的51名流动人口访谈者中,只有9人谈到了教育问题。他们中的7人,包括两个年收入超过两万元的从事服装和丝绸批发生意的人,他们要么在孩子达到人学年龄的时候把他们送回老家,要么一开始就没有把他们带到城市。对于那些相对富裕的流动人口来说,并不是教育成本使得他们的孩子只能在农村接受教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没有相应的学区,从而无法进入城市学校。1992年,我发现与这种可怜状况不同的一个特例,那就是武汉个体协会的一个分会创办了一所特殊学校,该会是一个准官方机构,它代表武汉市政府管理汉正街上著名的小商品市场。那里的流动人口子女每个学期缴纳不到100元的学费,就可以上这所特殊学校。


因此,之前用来解释不同流动人口在处理他们日常生活问题上的差别的三分法,似乎也可以运用到其他领域的解释。总的来说,那些与国家机构或者官员相联系的流动人口作为二等公民,相比其他流动人口,仍然具有某种边缘优势;那些归属于某个充满活力的共同体或者拥有一些资产的流动人口,也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解决孩子教育问题;而那些既没有任何关系又没钱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就注定无法接受教育了。


但是除了流动人口自己的应对对策外——通常是个人行为——旨在满足国家注定不会去满足的日常生活需求,流动人口共同体究竟会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形式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90年代,即便是城市居民也被禁止组建政治色彩最弱的普通组织,因此非官方的集聚都要冒很大的风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流动人口聚居在一起,以及他们之间的合作,都是不固定的、秘密的、非法的,并且总是依靠老乡关系来运作。


组织与领导


1994年对北京和上海流动人口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9.4%的调查对象认为他们属于某类“自发”群体。但是,有无数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能够为加入其中的流动人口提供帮助。即使这样的组织没有其他什么用处,也至少可以在流动人口遇到麻烦时为他们提供庇护,因为它们的目的就是在工作以及日常生活方面提供相互帮助。


既是老乡又从事相同工作的流动人口聚成一“帮”,在他们有需要的时候,帮就成了他们自我保护、相互帮助、共同行动对付外人的关系网。但是此类帮的规模很小,它们的组织比较简单和松散,因为这样的机构缺乏固定的结构或者对内部关系的某种界定。而且,除非此类组织的成员认识一些能够提供工作机会的人,否则,他们的流动都是带有地方性的,他们的工作生活也会非常不稳定。


次属组织的这种无力状况部分地反映了暂住的、分散的流动农民工要面临的所处环境的风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对流动人口组织施加了特殊的限制,通常在其他国家不存在此类限制。事实上,尽管也存在障碍,但在其他国家的城市中,由外来人口形成的组织为他们提供了融入城市社会的途径。对于改革中的中国来说,情况与此相反,大城市的管理当局拒绝为任何相对成熟的流动人口组织提供登记或使之合法化,不愿把它们吸纳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愿让它们成为独立的实体。不仅如此,直到90年代中期,个体流动人口通常还是无法成为任何北京城市机构的正式成员。


尽管官方作出拒绝,但是,一些富有开创精神的流动人口还是着手建立集体性联系,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利益合作,而并非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确实,如果我们考虑到流动人口在城市从事的几大职业,我们就会发现,每类职业中都有部分从业者参与这样或那样的群体活动。


80年代中期以后,聚居在北京的几个浙江瑞安富商开始了一项复杂并且是精心安排的努力。他们想创建一个由知名同乡企业家组成的商会,成员都拥有大量资产并且经营稳定。他们希望这个协会至少能够巩固在北京的瑞安商人的经济实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相互交流市场信息。最终,他们希望集中资本进入北京的主流市场,从而形成一股足够强大的力量,参与到与当地企业的潜在竞争中去。


这个故事由一连串延续了十年之久的失望构成,因为北京政府不断地挫败他们的努力,尽管这些商人也有坚强的后盾,他们得到了多方支持:瑞安驻北京联络处、家乡政府、瑞安和北京两地的共产党统战部门以及两个城市的工商联都支持他们。


虽然这些创始人屡遭挫败,但是为了获得许可,他们依然采取了多种迂回的策略。首先创建了一个“筹备小组”,虽然这是得到法律许可的,却没能继续推进整项行动。另一个方法是在北京设立两大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这两个协会都在瑞安正常运作。还有一项努力:他们创建了瑞安同乡会,由有影响的瑞安人组成,他们要么是成功的商人,要么是至少在北京的瑞安文化圈和知识圈活跃了三年的成员。


接着,他们举办晚会,邀请自己所在区的警察和税务官员参加,请他们做讲座,并承诺会配合他们的工作,协助管理自己的老乡。这些人还计划成立一个联防委员会,与当地公安部门展开合作,共同管理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瑞安人。


最后一项策略是,让一些瑞安商人以个人身份加入北京区一级的工商联,然后在工商联内部成立一个由瑞安商人组成的特殊小组。虽然以上努力都没有走到最后,直到1995年,他们的最低目标同时也是最核心的目标——协会的注册,也没有取得成功,但是领导者的独创性以及他们采取的多种策略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即使并不是所有富有创意的策略都具有代表性,这个群体的目标本身可能是极具代表性的。1994年,9.4%的流动人口认为自己属于某类组织,这其中33.9%是商人。商人组织的功能是划分地盘以及协调价格。


老板通过一个亲密的副手核心以及次一级的活动分子运作,并配以外围一群灵活的、流动频繁的人员,从而主导了建筑队以及其他体力劳动者团队。通常,参加这些团队的都是未婚男性,他们经常隶属于一个小的忠诚帮派(loyalty gang),有时由一个显赫的大人物来领头。这些年轻人发誓结拜兄弟,会到彼此的公司度过他们有限的空闲时光。这些帮派之间经常爆发混战,但是他们只是为了争夺地盘,没有政治诉求。


保姆们创建保姆协会以满足自己的需求(第六章对此讨论过);乞丐和拾荒者则组建他们的帮派。外来乞丐会与本地乞丐争夺地盘。有时,由于相互竞争和经济利益,一个同省人的聚居区也会依据成员所属的不同县、乡而分裂,并且基于经济利益展开的竞争也很常见。亚族群之间也存在着妒忌和争斗事例,它们各自建立自己的小地盘,经常勒索对手,在他们的地盘上强行收取保护费,正如以下描述所表明的:


广州的很多地方被分割(cave out),由帮派占领,在其上建立独立王国,相互勒索成为生活常态。如果有人在此类地界上捡酒瓶、废纸之类的东西,就需要向地盘占有者交费。


还有很多团伙生活在社会底层,据报道说那是危险的地下“黑社会”世界和秘密社会。这样的隐蔽群体靠收取保护费为生,他们用恐吓的手段每月收取“安全费”,还从事犯罪、卖淫和毒品交易。


除了这些职业性团伙外,在北京还有一个由几千名浙江商人组成的基督教组织;虽然该组织宣称自己只限于宗教事务,但是实际上它却成为与本地人谈生意的通道。显然,所有这些组织形式和安排为会聚和声扬个人和群体福利以及经济权益奠定了初步的基础。而且,即使高层政治精英和城市地方管理当局试图限制它们的影响力,它们依然在坚持着它们的行动。


是什么样的领导能力把这些不同群体凝聚在了一起?研究者们的发现是相当混杂的。由于流动人口当中“不存在合法的组织领袖”,因此有些研究者认为,流动人口村落内部完全“缺乏权威和行政管理”。其他研究者还讨论了那些有“权威、权力和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以及在其居民中拥有声望的共同精英,至少在浙江村内就有这样的精英。这些研究者认为,这种支配优势有助于流动人口共同体内部的自我管理。但是它缺乏国家的合法性确认,因此只得与国家并行存在,而不能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各种报道和道听途说都聚焦于地方治理最丑恶、最独裁的方面。它们声称,在像浙江村这样的地方,老板们总是摇摆不定,靠分成不同派系的、结构完整的帮派进行治理。一个报道称它们为内部控制严密的“部落”;另一个报道把它们描写成由“黑社会”头目控制的“小的独立王国”,在浙江村是由“温州帮”控制,它们的成员通过非法活动来获取他们的财富。这种说法与广州一位官员发表的报告的语调相一致,该官员指出,地方流混恶棍在管理和经营着广州的简陋棚屋聚居区。


然而,其他一些非常熟悉这些地方的学者揭示了另一幅画面:聚居区内部存在着公认的并守法的权威。这些研究者指出,调解同行纠纷的能力、富有经验、处事公平、财富是这样的权威所应必备的一些主要特质。不过,最重要的特质是在聚居区的资历(由在那里居住时间衡量)、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为同乡排难解忧的能力。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国家对草根阶层的持续性影响,即便是在不为国家控制的流动人口共同体那里,也是如此。对这些共同体来说,决定性的技巧还是这些精英如何与地方官方机构建立非正式联系,特别是如何与派出所以及他们农村老家的相关部门打交道——而不是同其重要决策会影响他们在城市中的命运和地位的中央领导人打交道。由于缺乏真正的、正式的政治认可,流动人口共同体的这些领导者们有时能够解决流动人口的日常需要问题,但是他们的管理权只限于自己人。


因此,到90年代中期,流动人口孕育的影响力还是非常有限的,基本上只限于流动人口共同体内部。1995年11月,流动人口无力阻止北京市政府部门对浙江村部分建筑的摧毁,就显示出这样的局限性。这种摧毁行动虽然从物质层面取得了(暂时性的)胜利,但是浙江村商业领袖在过去岁月中建构起来的自主的内部紧密的商业交易和关系网络依然存在着。由此,我们又一次看到外在于国家并与之并立的生活方式、解决策略以及组织机构是如何创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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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流动人口被描述为一个无差别的人群,一群迷失的羔羊,因为他们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城市居民的各种津贴和权益。但是,这种刻板印象会造成多方面的误解。特别是,流动人口内部的显著差别导致了他们日常生活处境的巨大差异。从他们离开农村的情形,或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过程,或者他们在城市的日常生活等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区分出流动人口的三类生存方式。一类流动人口的城市生活方式受到与官方机构或者其个体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的庇护;另一类流动人口的城市生活方式仅仅限于相对安全(程度不同)的老乡聚居区之中;只有第三类城市生活方式是由那些孤独无援的流动人口构建的,他们缺乏任何可利用的关系。


我们已经考察了这些类别,涉及这三类流动人口所能享受到的(或者不能享受到的)居住安排、粮食获取机会、(生病期间)医疗服务以及教育情况。那些靠老乡关系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浙江人的情况)的流动人口,虽然甚至不能像那些被国有企业雇佣的二等公民一样,享受由国家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福利,但是他们在城市中创建了自己的、有时规模不小的各种“城中村”,从中至少可以享受到一些基本的城市服务、设备以及基础设施。


中国正在经历从有计划的行政控制的政治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来看,拥有任何一种资源都能缓和陷入艰难处境所带来的打击。这些资源分别是金钱(在新生的市场化环境中很有用),与干部的关系(旧有的国家主义体制的遗产),以及外来人口共同体的成员资格(这些共同体的制度性模糊正标志着社会处于转型变革当中)。


在转型时代,中国确认了市场的地位,抛弃了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中国的领导层也自愿地放弃了在授予城市公民权(到目前为止,它意味着公共品的分配和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获得)上的垄断权。因此,国家也正在(同样不是故意的而且肯定是不情愿地)放松对不受其控制的那些协会性质的组织的压制。简言之,由于国家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的排斥作用,加上初生市场的作用,城市中的农民——仅仅通过他们在城市的存在而言——正在参与书写城市生活的新规则。


这些外来人口也许不愿意只是长期接受浙江村所提供的那种没被官方认可的归属身份,也不会永远满足于他们自己设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同样地,在过渡期内,他们作为“村民”,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构建了一种独特的、未获官方许可的城市居民身份——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说,这种身份在物质方面要比那些由国家雇佣的临时工差,但又好于那些完全无依无靠的漂泊者。


在领导层一再地采取无谓的强制措施来驱逐流动人口后,政府最终将不得不认可这些流动人口的这种公民身份。相比于其他管理形式下的流动人口,那些居住在自治村落的流动人口给政府带来了最明显的挑战,因为政府长期以来通过垄断所有生活所需物品的供应以及控制城市的所有活动,来确保自己的权威。



〇本文节选自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第七章“城市定量供应体制(Ⅱ):体制外解决与另类公民权”,王春光、单丽卿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本文配图均来自原书,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为“浙江村”里最早的服装批发市场:桃源市场。项飙/摄。[图源:shehui.pku.edu.cn]


〇专题策划人:岛民

〇编辑 / 排版:阿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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