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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怎样悼念死者

点击蓝色关注 吃果读书 2020-09-16
文:刘瑜;图:小飞人

美国曾经也是矿难频繁的国家,但是每一次大的矿难,都转化成了相关制度改进的机会,致使矿难发生频率不断下降,从20世纪初年均2000多个人死亡到50年代年均500多人死亡,再到90年代年均93人。到现在,煤炭开采行业已经成为“本质安全行业”,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百万吨死亡率只有中国的百分之一。


我们来看看在美国“事故”如何推动制度改进。


1907年,美国发生了其历史上最致命的一次矿难,西弗吉尼亚的一次爆炸夺走了362个人的生命。当然,这只是当时频繁矿难中的一次。1910年美国矿务局的成立,很大程度上就是迫于当时的“民愤”,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发展科研、技术来提高采矿的安全系数。美国20世纪上半期矿难频率的下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矿务局资助的科研成果。


1951年,宜利诺伊州一个煤矿发生了23年来全美最严重的爆炸,119人死亡,直接导致了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的出台。该法案确立了煤矿年检制度,规定了煤矿的安全标准,同时联邦巡视员被赋予了下令违规煤矿停产的权力。


1968年的西弗吉尼亚矿难又是1951年以来最大,78个矿工死亡。这又导致了1969年的一个重大立法:“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这个法案不断完善,1977定型。其主要规定包括: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巡视员检查;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巡视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安全标准进一步严格化,违规煤矿必须接受罚款甚至刑事诉讼;所有煤矿都必须成立救援队;每个新矿工都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教育,每年还必须有8个小时“复习”教育内容。这个法案的执行明显降低了矿难数量,到05 年已经成功地使美国的矿工死亡率下降了2/3。


2006年1月的沙沟矿难,则是近年美国最大的矿难,12人丧生。作为对这件事情的反应,美国当年就通过了“2006矿工法”,更新1977年的“安全法”。该法案要求煤矿三年之内必须建立电子监控和无线双向沟通系统;对违规的煤矿罚款额度提高了4倍;要求矿主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已知的矿难事故等等。


从以上“事故”和“立法”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煤矿安全问题上,美国的政治体系有一个通畅的信息吸收和反馈机制:面对问题,做出反应,制度改进,问题减少。什么是民主?这就是民主。民主不是很多人所不屑的那样是“知识分子的口号”,民主就是1910年矿务局的成立,就是1952年的《联邦煤矿安全法案》,就是1969年《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就是2006年的《矿工法》。


当然,所有美好的法律都必须有充足资源才可能执行。目前,美国矿务安全和健康局基本保证了每4个煤矿就配有一个巡视员,可见其投入之大。更重要的是,法律只有在权力制衡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证。我们能设想美国的矿工甲一个电话就可以要求联邦巡视员下来,如果巡视员不来,他可以要求工会干预,或者把矿主、矿务局告上法院。就算中国有这样的法律,我们能想象这一点吗?矿主、工会、法院、矿务局,很多人可能会嘀咕,是一家吧。

一个社会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一个政治体系去消化问题、改进制度,而制度的纠错能力又决不仅仅来自于某个部门或者领导的“良知”,而来自于“分权”的智慧:不同权力部门的“分家”,从而使弱势群体多几个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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