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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一场关乎生命的赌局
洞穴奇案
一场关乎生命的赌局
这是一个或多或少是基于后果论者的功利主义的论证,它论证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首先,它在实质上把威特莫尔的死亡重新简单地定义为杀人行为,而拒绝过度渲染为谋杀;其次,它通过分析这个杀人行为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影响来解决道德伦理问题;最后,它依赖于对杀人行为产生的利弊进行总结或合计。
自卫: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避免因该他人无端挑起的不当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必要条件。
自我保护: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自己本人能够幸存下来的必要条件。
权利原则:一个有权完成目标的人,他也有权去运用足以完成该目标的特定手段。
霍布斯原则:一个人无法以他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他自己。
不可撤销性:未经其他参与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可撤销庄严的约定。
平均分割:当利弊是在几个人中间分配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平均拥有利弊。
忠诚于团体:团体的需要总是优先于任何团体成员的个人需要、利益或权利。
功利主义原则: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主体都应当选择那个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
尽可能多地保全生命:为了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应当选择导致尽可能少的牺牲者的做法。
完成目标的唯一必要手段:如果少数人的死亡是许多人幸存的必要条件,那么少数人的死亡就是正当的。
康德条件:未经一个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把这个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
生命权: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应未经其同意就为了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而被牺牲。(“康德条件”隐含这一点。)
同等风险:通过公平的抽签方式,牺牲那些不走运的人。
分担灾难:少数人的自我牺牲可以使大多数人保全生命,而由于没有人自愿成为牺牲者,那么谁都别活就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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