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杜万华大法官讲解“僵尸企业”怎么“破”?
前言
近日,“中国经济大讲堂”邀请重量级嘉宾杜万华做主题讲座,深度解析了“僵尸企业”怎么“破”?小编就“中国经济大讲堂”这一期内容为大家做了较为详细的记录与整理,课代表来给大家划重点啦!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
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
他长期从事法学研究与审判工作,参与或指导了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先后参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并主持起草了十多部司法解释,是民商事审判领域的权威专家。
2015年底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开始密集出现在公众视野,“僵尸企业”大多是过度投资、产能过剩、盲目扩张的产物,大量潜伏在钢铁、化工、纺织、水泥、煤炭等各个行业,大到央企、小到民企,资产规模高达数万亿。“僵尸企业”已丧失盈利能力、严重资不抵债,却依靠不断吸收拨款、贷款等新鲜血液而苟延残喘、僵而不死,严重蚕食着有限的经济资源,消耗着宝贵的社会财富,甚至传染和危害健康企业。彻底“僵尸企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败的关键,而清理“僵尸企业”最有力的一件武器就是“破产审判”。
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坚持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再被提及。之前,中国的破产审判制度虽然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却一直发展迟缓、案件不多,其中是何原因?如今作为清理“僵尸企业”的利器,破产审判能否有效作用?以清理“僵尸企业”为契机,破产审判还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更大的收获?
一、什么是破产制度?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出现了交易,在交易中当事人会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出现不能履行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其履行。但若出现一大批债权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债务是不能被豁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705年和1711年英国颁布了《安娜法案》对不能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但此种豁免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债务人应当是贫穷的,以至于其完全不可能清偿债务;其二,债务人应当是善意的,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间由于对市场的判断错误而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非恶意逃债。这种对这些不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的制度之出现,就是破产清算制度。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一种新的问题:若债务人的产品是有市场的只是暂时的缺乏流动资金,给其一点周转金也许企业还会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它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必须破产用所有财产去抵债,未免太过。因此,出现一种新的破产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整体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可以保住自己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达到双赢,这就是破产和解制度。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一种新的现象。有些企业的产品出现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技术含量未更新换代或者企业管理出现问题等情况,若此时有新的投资人对其进行改造,可能企业还能适应市场需求。这种情况之下,就出现了另外一种制度叫做破产重整制度。
现代的破产制度即是由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三大制度构成的。
中国有破产制度的历史很短:民国引入了破产制度,茅盾的《子夜》、《林家铺子》就描述了企业破产和钱庄破产。1949年以后,我国长期实行高中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在此种制度下没有企业破产。1979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开始出现破产的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破产案件是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案。1986年,我国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后的九十年代,一大批国营企业因为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大规模破产,在总结这次企业破产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破产制度仍在崎岖的道路上缓慢前行,现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的数量依旧不多,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企业都经营的很好、不需要破产。
二、破产案件为什么这么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到2016年,我国每年平均新增企业三四百万家,2017年新增企业数量超五百万家,企业群体庞大。然而,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会淘汰一大批企业,不少企业成立两三年即债务缠身、经营乏力,“僵尸企业”更是靠吞噬社会资源“僵而不死”。我国破产法制度从1986年开始施行,但破产案件数量一直在低位徘徊,2012年至2014年,我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分别只有1521件(2012年)、1929件(2013年)和2031件(2014年)。很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成为“僵尸企业”却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为什么大量企业宁愿成为“僵尸”也不愿意进入破产呢?
企业家的理念问题
很多沿海一带的企业家,宁肯借高利贷、跑路,也不愿意申请破产,把破产看成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这就是理念问题。
实际上,破产只是说明企业有“病”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来“治病”。如果在企业已经丧失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旧打肿脸充胖子、继续借债、不改变机制,欠的债会越来越多、对债权人的伤害也会越来越大。但是,如果选择及时解决问题,对债权人的损害就轻的多。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救济制度,可以对创业者、投资者进行保护。
地方的面子问题
我们不少地方政府会认为企业破产可能会对当地的GDP、形象工程有影响而不愿意让这些企业走进破产,有些政府还希望通过这些企业的维稳争取到一些经费。
法院审判的专业化问题
1998年到2002年这段时间,在开展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大力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但这段时期的破产审判工作是在行政化指导下进行的,并没有专业化,审判人员也是由从事经济审判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国有企业改革完成以后,这项工作就放下了,队伍散了,机构也没有了,以后的破产审判就再也抓不起来了。
三、怎样开展好破产审判工作?
长期以来对破产的误解和回避,间接导致我国大量“僵尸企业”没能退出市场。实际上,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也曾出现过类似问题,很多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导致银行出现大量不良债权,企业和银行纷纷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但是日本政府出现失误,银行必须通过追加贷款缓解危机,帮助本应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存活下来,最终导致数年后问题集中爆发,大批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金融体系剧烈震荡,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我们从中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此前,国资委曾针对中央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需要专项处置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多达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僵尸企业”的出清势在必行,破产案件必然大幅增加,破产审判工作又当如何进行呢?需要补足哪些短板才能打赢这场“僵尸大战”?
需要更多专攻破产案件的法官
2016年以前,全国法院只有五个破产专业审判庭,现在全国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已达到97个,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2017年我国受理的清算破产案件数量为9500件,虽说与供给侧改革有一定的距离,但是进步仍然很大。目前来讲,我国“僵尸企业”的量还很大,很多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随着我们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专业审判庭及专业审判队伍的扩大,破产审判案件数量还会大幅度上扬。
破产管理人能发挥大作用
目前来讲,各地反应破产案件周期太长、效率不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破产管理人没有专业化、规范化。破产清算要求破产管理人保护企业的财产不流失的同时使该财产卖出好价钱;破产重整则要求破产管理人保护企业的财产不流失的同时引进带资金、管理或者技术的战略投资人恢复企业的营利能力。这均对破产管理人有很高的要求,这要求破产管理人中应当有法律人才、会计人才、企业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等,这样企业才能被救活。
下一步我们改革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就要把这些人才通过各种方式局聚捻起来,在我们需要的时候能够进入破产管理人队伍中,在救治这些企业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
目前,我国还是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当一个企业陷入破产窘境时,会有很多债权人拿着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破产。相比于执行,破产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多方利益。因为进入到破产后,所有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适用破产的公平清偿原则,而不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在先的原则。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有相当的企业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是可以救活的,而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将其有效财产拿走了,这个企业可能就死掉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若能建立完善,破产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只要有一个人申请破产就可以实现破产立案。这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是最有力的手段。
执行转破产可以有效解决执行难
破产审判工作的大力开展对于我们打通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破产案件可以消化很多执行案件,例如广州中院受理的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这一案件消化了两万五千个执行案件,因此执行转破产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很大的好处。
破产重整是救治生病企业最好的手段
就目前世界潮流来看,破产制度的适用重心在破产重整。其实,就现代的投资理念来说,很多人都是通过重整甚至整体购买的方式,利用原有企业的技术力量、营销体系、有效配套产能等,重新进行生产要素的组合可以很快实现其投资理念、获得收益。例如,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在世界各国形成的航运网络将一钱不值,但通过重整这个公司实现了重新开始运营、股票重新上市。当然,这一切都要靠市场化来选择、以市场化为导向。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让破产审判更有效率
其一,要建立快捷灵便的信息沟通机制,这有利于投资人了解破产企业的信息,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这种信息沟通不单单是指本地、本市、本省,而且是指全国乃至全球。这种信息化的沟通机制亦是我国当前继续改革开放的重要载体之一。
其二,要建立政府与法院的破产统一协调机制,这不意味着让政府干扰司法,像破产审判中企业职工的安置维稳需要由政府负责,若失去政府职能的履行,想实现破产重整也很困难。
四、破产审判的重要意义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同时还发布了近期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国的破产审判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和借鉴,我国的破产审判正逐渐进入快车道。现代破产制度绝不仅仅是清理僵尸企业的重要武器,完善破产制度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破产制度对产业结构调整又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亟待提升,完善破产制度又能为此做出什么贡献呢?
破产能补上我国经济体制的一块短板
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造就了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这毋庸置疑。但我国经济体制仍存在一块短板,即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国家,像欧盟和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原因也在于此。
从2016年以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这两年以来,在破产审判工作这一项上,在世界银行对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评估中,我们中国从2013年的82位上升了29位,变为53位。
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把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对生病企业进行甄别,对救不活的企业通过破产审判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市场出清,对还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则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挽救它。
破产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
现在科技革命的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时大量的传统产业需要升级换代,在这种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要通过对企业本身的设立、兼并、重组、破产来实现。破产正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平台。
破产能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国内竞争的过程中间,国有企业的短板在哪儿?在于国有企业的体制僵化,有些甚至有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如果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到底能走多远值得深思。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有管理较为混乱的特点。
破产制度可以将这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造,使他们在国际竞争、国内竞争中就能保持较高的竞争力。
总之,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其中首要任务是提高全社会对于破产审判工作的认识,特别是理念上改变。破产并不是恐惧的事情,它有温馨的一面、有机遇的一面。破产审判工作开展得好,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服务就会做得更好。
附:“中国经济大讲堂”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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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梦莎 乃菲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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