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观点】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笔者已有文章详细阐述单一随机和单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弊端,通过分析比较指出笔者所在法院采取竞争性遴选加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笔者认为,竞争性遴选加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既充分强调破产管理人选任需纳入竞争机制,通过对有意参与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结合破产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评审,选取一定数量的适格破产管理人,也给予评审在先的适格破产管理人均有机会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为个案破产管理人。当然,适用该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应以对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或对破产管理人采用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否则,假设每个破产案件中参与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基本一致,将会产生经过评审后进入随机摇号的候选破产管理人千篇一律的情况。如果对案件类型不加以区分或对破产管理人不加以分级,将导致更多的经验稍显不足的社会中介机构无从参与选任破产管理人。长此以往,该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必然降低,不利于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培育。对此,笔者所在法院通过设置一前置程序,即对债务人进行前期调研,分析该案的难易程度并评分,以确定该案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是直接随机摇号还是通过竞争性遴选确定相应数量的候选机构进行随机摇号。如通过难易程度评分评定某一破产案件为简单破产案件,则从书面提交破产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摇号选任,给予了未有破产管理人经验或经验尚浅无力竞争普通和复杂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会。如通过难易程度评分评定某一破产案件为普通破产案件或复杂破产案件,则由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破产方案依据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分表进行评分,在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值的基础上进行加权平均,以加权平均所得确定入围随机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家数(普通破产案件从高到低选取八家,复杂破产案件从高到低选取五家),最后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蒋讲破事锋讽人生》,已获作者授权转载,版权归原作都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395518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