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充分发挥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优势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存在的意义
(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条在列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又列明了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看出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其特有的价值。律师事务所的专攻是法律,会计师事务所的硬件是审计和评估,那破产清算事务所的专攻又是什么呢?毋庸置疑,是经营管理。
从传统破产理论看,破产即意味着清算,作为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以上工作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二是要理清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将破产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分离清楚,在此基础上依据破产法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取回权等,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完成。
然而,我国新破产法对无力偿债企业的处理,不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它也担负着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尤其是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重整的适用条件明显比清算、和解多一种情形,(即除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还规定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可以重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对拯救病危企业给予重视,在法律上对重整的启动给予大力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在面对企业重整时,管理人除了应具备会计和法律知识外,更应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作为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此方面的能力一般相对欠缺。因此,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程序中,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专门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就有了优于其他管理人的优势。
(二)从我国具体实践来看。破产重整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从资产盘点到资产的处置,从接收债权申报到职工安置,从房管局、人社局等部门调查到资产财产分配等方方面面,这期间需要与众多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无疑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此外,从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来看,企业破产案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一般需要2~3年的时间,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除了破产业务还有许多其他案件,所以其在精力和对案件的专注度上是存在一定欠缺的。作为破产清算事务所,专注于做破产案件,有处理破产案件的专门人才来做职业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指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企业重整等业务的机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别于以合伙形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上破产清算事务所是由律师、会计师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组成的综合性团队,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主办人员牵头临时组合形式的团队有本质的区别。除此之外,破产清算事务的团队还吸收了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原公职人员。这样的人员配备在破产企业重整方面更具有优势。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的优势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大局观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是债务人的“大管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到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管理人要对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人员负责,有的破产企业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还要维持经营,或者走向重整,所以这就要求管理人不仅具备法律、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懂得商业运营规则。通俗的讲,管理人不仅要“专”,更要“博”,这就是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大局观。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智囊团”
最初的破产案件大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等非专业人士组成,并且以行政色彩较浓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为制度依靠,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程序的实际需要。当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政府行为不断向市场行为演变的过程,而破产清算事务所除了现有的专业团队外,还有发改委、国资委等政府部门,财经等各大院校,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的“智囊团”。在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化的过程中,破产清算事务所肩负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管理经营优势
破产清算事务的团队大多吸收了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原公职人员。破产清算事务所在担任管理人时,能够充分发挥管理人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权、重整人事权、融资担保决策权、监督调查权及程序性之请求权等,以便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四)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营销优势
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之前,企业破产都是依托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在当前形势下,推出以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主体的新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趋势,是由政府行为不断向市场行为的演变。破产清算事务所是顺承市场发展后应运而生的主体,因此在担任管理人角色时,可以有多种比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更贴近市场的经营手段,能够充分调动市场灵活性,发挥破产清算事务所在破产企业重整方面的优势。
1、对破产企业“诊断病因”、“对症下药”
管理人深入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密切结合,应用科学的方法,找出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量和确有论据的定性分析,查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进而指导实施方案,使企业的运行机制得到改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对破产企业经营账册、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分析,找出破产企业的诟病,对破产企业“对症下药”。如适时进行经营管理中的“减法效应”,即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即利润最大,根据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企业投入到一定程度后,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保障获得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减数成本的降低而获得企业最大利润。
2、对破产企业“推陈出新”
在破产企业的现有资源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企业对不同来源、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资源进行识别与选择、汲取与配置、激活和有机融合,使其具有较强的柔性、条理性、系统性和价值性,发现企业的价值闪光点,创造出企业新资源新特色新形象。借助破产清算事务所资源广泛、渠道众多、营销方式多样化的优势,给破产企业引入新鲜血液,使破产企业推陈出新,焕发新活力。
3、融资资源广泛、众筹模式多样
破产清算事务所拥有系统的融资资源,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特色选择不同的融资模式,如债权融资、信托融资、民间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打造专业的商业融资方案,为破产企业开拓新的发展道路。破产清算事务所拥有专业的众筹团队,针对不同破产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不同的众筹模式,如: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式众筹、捐赠式众筹等。通过众筹的方式吸引社会关注和扩大影响,从而获得更多的创意投资和资金投资。
四、结语
管理人制度作为《企业破产法》一大创新和亮点,为破产清算事务所开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在这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业务面前,破产清算事务所作为一支新兴团队,以其特有的大局观、管理、营销、处置优势脱颖而出,应在破产管理人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文章作者:山东中润和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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