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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广州路径

周焕然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 周焕然

本文为作者在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破产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论坛上的主旨报告。感谢作者授权破产法视界公众号推送。

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广州中院对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希望破产法研究会能够成为沟通破产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平台,并以此凝聚更多的“破人”共同推动破产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今天,借此机会,我向各位介绍一下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广州路径。

据统计,在广州,共有省属国有“僵尸企业”530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476家,这1006家企业不仅占用大量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而且为广州地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能否让这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直接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面对司法新需求,广州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立足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司法新领域积极探索构建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快速通道,取得了突出成效。2017年,广州中院共收到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363件,审理后决定受理189件,同比分别增长572%和759%;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426件,同比增长517%;共清理债务84.33亿元,清偿债权12.46亿元,涉及债权人数465人,安置职工人员3000多人,有94家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司法处置渠道顺利退出市场。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广州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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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专业机构,强化专业审判

破产法是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法律,其不仅涉及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还涉及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实体法律的衔接问题。破产法本身的立法及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破产审判不仅专业化程度很高,而且综合协调性也很强,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模式难以兼容破产案件的审理。正因为如此,破产审判工作对法官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是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发展的基础。广州中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下,从全院调集10名员额法官、16名审判辅助人员,率先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开启了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新篇章。

鉴于破产审判的理论和实务在我国仍处于研讨摸索阶段,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同时,致力于审判实务与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先后成功举办了“僵尸企业”破产实务研修班、破产审判学术沙龙,多次邀请全国知名破产法专家授课,派出法官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市场化破产高峰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同时还承接了最高院、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多项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文章和案例分别在国家级、省级论文评选中斩获奖项,先后入选广东法院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广东法院服务供给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在破产专业理论研讨和专业人才培养上取得了双赢共收。

2

凝聚府院合力,完善配套制度

司法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仅靠法院一家,难以取得实效。广州中院积极担负时代使命,主动前往省、市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房管局、司法局及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广泛调研,多方协调,解决了诸多瓶颈问题:

(一)解决破产审理启动资金问题

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必然会面临着公告开支、刻章开支、审计开支、管理人报酬开支等启动资金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僵尸企业”不是财产为零就是资产难以变现,导致破产审理程序启动后,没有资金支付破产审理费用,客观上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此,广州中院积极行动想办法,多次协调省、市国资委并取得理解和支持,同意为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垫付启动资金。截至2017年底,在解决破产审理启动资金后,共有省、市属100多家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案件审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协助安置“僵尸企业”职工人员

破产企业涉及企业职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上访上告群体性事件,这也是破产案件难审难结的原因之一。2017年,广州中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涉及3000多名职工人员,为确保这些职工人员的安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社会的稳定,广州中院根据人员类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移交社会化管理、集团内部消化等分类处置方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采纳,3000多名职工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因职工人员安置而阻碍案件审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发生。

(三)解决公证提存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公证机构的提存规则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管理人向公证机构提存债权人未及时受领的分配款时难以兑现。为此,广州中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向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经过沟通协调后,市司法局明确要求全市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企业破产案的提存公证业务时,优先执行破产法的规定,妥善解决了管理人的提存问题,维护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创新审理机制,确保快速审结

(一)打造案件审理快速通道

一是首创“预审查”。在国资委的配合下,广州中院为准备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建立台账;通过“预审查”,逐个筛查企业的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以及人员安置情况,“量身定做”处置方案,引导“僵尸企业”分批、分类有序进入司法清算程序。

二是采取“四集中”。对同类型破产案件,采取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四集中”方式统一推进,提速审判进程,提高审理效率。

三是实行“简案快审”。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力推快审快结。

(二)创新管理人工作制度

一是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在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广州中院在全国法院首创以“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既确保了管理人的选定合法、规范、公正,又调动了管理人的参与积极性;除此之外,广州中院还在全国法院首个规模化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实践证明,个人管理人可以充分发挥管理人个人的能力、调动管理人个人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案件快审快结。

二是建立管理人激励机制。广州中院制定管理人报酬标准,明确管理人工作质效高、社会效果好的,可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在该项机制的激励下,管理人的工作效率显著提升,许多案件能在三个月内审结。

三是建立定期监督机制。为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广州中院明确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以确保人民法院及时掌握管理人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

以上是我们广州中院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中院在去年8月一次性受理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截至2017年底,该批案件已经审结59件,平均审结周期不超过5个月,这意味着广州中院已经成功建立一条快速审理通道。当然,在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广州法院当前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与上级法院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广州各基层法院尚未建立破产庭和破产合议庭,专业化队伍建设步伐比较缓慢;二是尚未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管理人的选任、考评以及淘汰机制还有待健全;三是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也希望借此机会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希望大家提供宝贵意见。我的发言到此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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