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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破产律师在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的角色扮演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破产审判",原文标题“浅谈苏州破产律师在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的角色扮演”

破产律师在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的角色扮演


  破产或破产案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大致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三个阶段,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就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依法可以担任管理人,律师此时的职责,不仅维权,而且转向经营管理、执行决策方面的改变。

  一.律师在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在申请阶段的角色扮演。

  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我们律师在接受该项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协助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破产律师应提醒申请破产债权人,我们破产法明文规定了一序列拯救企业法律措施,谨慎起动破产程序;另一方面,告诫申请破产债务人,现行刑法有破产罪,别有用心,头脑发热提出申请,说不定有牢狱之灾。有的破产,不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直接责任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律师在管理人阶段的角色扮演。

  首先,充分信任破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其次,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敏感性,分析破产公司企业问题结症所在,适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意见书,为今后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提供事实法律依据。

  第三.明确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财产有: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既包括已成为担保的物的财产,也包括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为孳息等。

  第四.准确判断,正确运用撤销权和追回权。企业处于破产境地,与政策性因素与市场性因素相关联,也不否认企业法人、管理者徇私舞弊、不尽职责、破罐破摔的不法行为,律师管理人履行职责发现的,应及时处理,或者上报破产法院。

  1.律师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人民法院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情形。债务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律师管理人对具有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不法行为,相关人员不退回财产的,其非法行为无论何时发生均为无效,可上报破产法院强制执行取回,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3.律师管理人除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的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违反了公平清偿的原则,诱发债权人争夺债务人财产的恶果,从而会断送为困境企业的拯救所作的最后一次努力,因此,应当及时报告破产法院予以撤销。

  4.律师管理人履行职务中,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责任、有义务追回,或者向破产法院报告,强制追回。 

  三.律师在债权人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不管是受聘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破产律师,都有责任协助债权人会议合法召开,当好法律参谋,正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和解草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为破产法院裁决提供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破产律师在重整阶段的角色扮演。

  1. 重整制度的社会积极意义。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拯救企业制度。申请破产的目的,在于企业终止,清偿债务。企业重整,既保障存留了企业,又保证承担了债务。

  重整原因有三: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重整制度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既能保护债权人,又创造条件,使有复兴希望的债务人从绝境中解脱,大难中重生。它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在重整公司中的利益关系,使得重整公司继续运营,防止公司连锁破产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而且,通常也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所得到的清偿额。

  2.提议重整申请的主体与重整草案的拟定与审查的法律意见。

  1.重整申请的主体。申请企业重整的主体分债务人和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其他人无权申请破产企业的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破产企业重整草案的拟定与审查的法律意见。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首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重整程序能否通过和批准,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方案是否有力放矢、各方满意、切实可行,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技术领先、产品升级换代、注重环保为经营理念。

  其次,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类,破产企业重整草案能够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必须平衡各债权人利益关系。对各债权系统分类,我们可以归纳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再次,针对债权的划分,制定债权的调整方案和债权的清算方案,使得债权人心甘情愿、心服口服地接受重整计划,清楚什么时候、什么方式可以得到多少债权清偿。

  最后,明确执行、监督期限及其他事务。以便顺利通过人民法院的批准。

  五.破产律师在和解阶段的角色扮演。

  和解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一种手段,作为破产企业的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顾问业务或者法律意见书中,不适时机地告诫债务人,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和解。

  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合同的订立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从而达到中止企业破产的命运之目的,实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并且可进行法庭外和解,当然,这种方法更为严格,首先,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的同意;其次,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且破产法院的认可。 

  六.破产律师在破产清算阶段的角色扮演。

  无论是重整,还是和解,破产企业犹如绝望之中抓住的救命稻草,命运掌握在他人手中。虽然有企业经过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挽救了困难的企业,获得再生,债务人相关的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各方实现了共赢。但破产企业只要有欺诈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执行不能等情况的发生,破产企业都将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破产律师业务重心将向破产企业职工维权、财产变卖、分配等方面偏移。

  1.破产企业员工维权方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中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劳动债权优先国家税务与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面。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除法定情形外,企业破产不可逆转,作为破产律师应适时提供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面法律意见,为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参考。

  1.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形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财产变价变现,一般先行破产财产估价,相关会议讨论通过破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可以公开变卖与整体变卖的形式,提供意见,便管理人选择。

  2.破产财产分配。破产律师在分配阶段,担当律师职责,应对破产分配方案从程序上、实体上进行全面法律审查,特别是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细心研究、分析,先忧人之忧而忧,心中有数,有备无患。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财产的,可建议提存。

  总之,律师业务职责,万变不离其宗,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破产律师,主要从破产申请、管理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入手,这既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有相关的讨价还价。破产律师既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要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能不愧于破产专业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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