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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破产重整企业法律实践研究

姜晨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破产重整企业法律实践研究

本文作者   姜晨   /   感谢作者授权转载


编者按:在行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的市场变革背景下,促使不良资产供给量大幅提升,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不良资产主业带来新机会。新时期的不良资产业务的魅力,表现在专注行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投资危机企业,并发挥各方力量危机企业绝地重生,一方面能够实现丰厚的资本回报,另一方面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贡献积极的社会力量。本期内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姜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破产重整企业法律实践研究》本文从AMC投资不良资产为切入点,借助破产重整投资并帮助危机企业获得重生为角度,研究破产重整的参与主体与运作流程中的法律实践要素,探索AMC参与破产重整的途径,为不良资产增值运作发展之道提供参考借鉴。


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三去一降一补”,优化存量资产配置的政策背景下,市场迎来行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此轮市场变革,不仅促使不良资产供给量大幅提升,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不良资产主业带来新机会,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行业并购与产业投资的新机遇。新时期的不良资产业务的魅力,表现在专注行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投资危机企业,并发挥各方力量危机企业绝地重生,一方面能够实现丰厚的资本回报,另一方面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贡献积极的社会力量。

四大AMC作为不良资产行业的主力军,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逐渐转型为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不良资产运作的丰厚经验转化为良好的资本配置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充分发挥AMC不良资产业务专长,投资危机企业,助其化解风险谋求新生,正是AMC值得探索并形成长效发展机制之道。

破产重整作为危机企业救助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本文从AMC投资不良资产为切入点,借助破产重整投资并帮助危机企业获得重生为角度,研究破产重整的参与主体与运作流程中的法律实践要素,探索AMC参与破产重整的途径,为不良资产增值运作发展之道提供参考借鉴。


一、破产重整概述

(一)破产重整的定义

破产重整是指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i]相比于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种更为积极的风险化解方式。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出现较晚,但却因其实践意义获得较大的关注。尤其在“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提出要通过加强破产重整制度建设以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破产重整是一种符合政策导向,又颇具社会意义的特定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

AMC投资危机企业,增值运作不良资产,一般可以采取两个途径,一是破产重整程序,二是一般重组程序。破产重整相较于一般的重组程序,尤其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案例中均展现出明显的优势。

1. 破产重整借助司法保障能够提升成功率。一方面,一般的重组程序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但破产重整并不需要全部利害关系人同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制度和法院强制批准制度让破产重整更适合于债权债务复杂、利害关系人众多的企业。另一方面,重整计划经过法院批准后即有司法强制力作为保障,在重整计划不能执行会导致破产的威慑力下,各方当事人配合程度较高。

2. 破产重整能够有效清理企业历史债务。一方面,在债权申报环节,企业的绝大部分隐藏债务都能一并厘清,避免外部复杂的债务关系影响企业经营预期。另一方面,即使未能通过申报程序出现的隐藏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主张债权,仅能按照重整计划的比例受偿,风险很大程度得到控制。

3. 破产重整能够保全公司资产改善经营条件。在重整程序中,企业的债务停止计息、财产提供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这些保障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效防范了多方当事人利益纠葛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


(三)破产重整的风险和成本

尽管破产重整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实践中破产重整相较于一般重组仍存在无法避免的风险和成本。

1.破产重整是不可逆的程序。在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后,无论是重整不成功或是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宣告破产,因此重整程序的启动应在科学合理的方案设计和充分的准备后进行。

2.破产重整是资本实力和资源调配能力的体现。一方面,重整程序的运作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帮助企业清理旧的负担,开展新的经营。另一方面,重整程序的参与主体繁多,需要强大的资源调配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这都是对重整方的考验。



二、破产重整的参与主体

破产重整是一场企业救助的博弈,是多个破产程序参与方利益的平衡与角逐。在破产重整的全流程中,主要涉及重整企业、债权人、股东、管理人、法院、新投资人等多方主体,重整程序中主要涉及的参与主体情况如图1所示。AMC参与破产重整,从存量和增量的角度考虑主要扮演债权人和投资人两个角色,本文也将从上述角度展开论述。

由于充分协调各方主体是决定重整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下面详细阐述各参与方的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图 1破产重整当事人


(一)重整企业(债务人)

重整企业作为危机企业,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核心。从AMC投资重整企业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从已收购的不良资产中开拓重整机遇,还是在发现了投资机会后主动构架重整方案,对于一次成功的投资而言,准确选择被投资企业十分重要。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经典案例以及市场上的实践情况,重整企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具有保留价值的资源,如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投资人希望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借壳上市,企业原本的资产并非主要目的,颇有“买椟还珠”之特色,因此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也并非重点考虑因素。2.企业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陷入困境是短期财务危机或暂时性困难导致。投资人希望真正盘活企业资产,促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水平,获得长久发展收益。3.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投资人产业并购需求,行业龙头借破产重整对企业核心资产进行并购,与自身产业实现协同发展。实践中以上三类特点可能同时作为投资人的决策因素共同存在。


(二)债权人

债权人是重整程序中重要的利益群体,其所对应的是重整企业所负债务,既是破产原因又是重整程序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国《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中最重要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重整流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整计划首先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尽管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但亦建立在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因此,做好债权人的协调工作是破产重整的成败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是参与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债权人必须依法申报债权,未按时申报债权应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受偿。二是与破产清算不同,由于担保财产对于重整企业恢复经营有重要作用,在重整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也不可以实现其担保权利。


(三)出资人(股东)

与债权人相比,出资人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较大的限制,重整方案也往往需要原出资人向新出资人让渡部分权利作为投资回报。然而相比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赋予出资人一定权利。一是在重整计划的制定阶段,由于出资人是破产企业现阶段的实际控制人,对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有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和控制力。二是破产重整往往涉及新投资人的引入,重整方案会改变破产企业的股权架构,对于出资人权益影响较大,在涉及调整出资人权益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出资人对重整计划参与表决的权利。


(四)管理人

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主体,实践中以律师事务所居多。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职责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申报债权、清理债权人资产、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及与法院沟通等一系列工作,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的经营运作。二是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由重整企业自行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的职责转化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投资人而言,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管理人作为重整企业的主要运营方,重整方案的整体设计均应与其充分沟通,取得管理人的配合方能确保重整程序顺利推进。


(五)法院

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以司法权保障重整法律行为稳定性的作用,同时具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最终决策权。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受理法院为破产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法院的最终决策权影响着破产重整的成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同意重整申请,法院重点审查破产重整企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事由,破产重整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确定破产管理人,由于管理人具有破产重整的主导权,选择一个合适的管理人有赖于法院的最终决策。三是对利害关系人的各类诉讼进行裁决,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四是批准重整计划,准确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既可以最终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也可以在无法达成一致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直接批准重整计划。五是通过公权力的保护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上的监督保护及责任追究。


(六)投资人

一般而言,成功的破产重整都需要追加新的投资人,投资人又分为战略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两类,其中战略性投资者作为盘活企业、帮助危机企业重生的重整主导方,一般称之为重整方。AMC参与破产重整的路径可作为投资人或者是债权人+投资人,同时也可以采取战略性投资或财务性投资,后文中将详细论述。在破产重整的债务清理、资产处置、对外融资、股权变动过程中,都需要投资人的参与,而不同的重整类型对于投资人的参与方式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持续经营类破产重整,投资周期较长,为缓解企业压力,投资人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投资人可能还需要注入优质资产,因此此类投资人一般是行业的龙头企业或是上下游企业,谋求产业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借壳上市的破产重整,一般通过股权方式进入重整企业,同时对重整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对于原有债务、职工等进行妥善安排。


(七)职工

在破产重整的流程中,并不必然涉及职工作为当事人,涉及到职工的情形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职工债权的清偿,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于职工债权特殊性而言,一方面在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另一方面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核实确定。如果重整企业并未欠付职工债权,则无需设立职工债权人组参与表决。二是职工安置问题。破产重整并不必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一般而言对于继续存续经营的企业,职工可维持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对于多数仅保留壳资源的非实质性重整,可能涉及职工的安置问题,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参照执行,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可能较为复杂。因此妥善处理职工问题对于重整程序的推进而言十分重要。



三、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的流程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或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其中各个阶段参与主体、基本情况和法律效果由图2所示。

图 2破产重整流程

由于破产重整的流程较长,各个阶段均存在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下面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启动重整程序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提起破产重整的权利,区别在于债务人本身有两次提起破产重整的机会,一是在企业出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主动申请破产重整,二是在债权人申请了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有机会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对于债权人而言,仅能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方可申请破产重整,并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非指企业未能按时清偿债权人单个债务的情形,而是一种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因此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的条件较为苛刻。从实践角度考虑,破产重整耗时长、不确定性大,多数债权人更希望能够迅速清算获得受偿。从AMC以不良资产为切入点,作为债权人拟通过启动重整程序,进而主导破产重整以实现资产整体运作,在启动重整程序时即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债务人的配合。

在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可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诉讼、执行程序均中止,管理人开始接管公司。

法院在经过实质审查后可以裁定破产重整,企业进入了重整期间,在此期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了新的约束。一是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但经债务人申请及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经营。二是允许债务人对外借款并为之设定担保,尽管对于该担保权利的实现路径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特别明确了此类借款可以并定性为共益债务得到优先受偿。值得注意的是,如AMC计划在此阶段追加投资,应当取得法院对共益债务的认定。三是担保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物权,避免企业核心资产被处分影响企业重整。四是限制出资人(股东)的投资收益分配权,限制董监高对外转让股权。五是限制第三人在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这与破产清算程序存在区别。


(二)债权申报及确认

1.债权类型

针对于重整企业的债权主要分为重整债权和共益债权两类,区别在于重整债权是既存债权,而共益债权是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共益债权是优先于重整债权受偿的。重整债权又分为优先债权如职工、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即以破产企业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以及一般债权。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并且发布公告,在此期间债权人应按时申报的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能按时申报债权,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主张权利。对于AMC投资破产重整企业而言,未申报的债权数额的大小是重整企业面临的未知风险,因此尽管存在债权申报制度,破产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握企业对外负债的整体情况,但更为充分的尽职调查仍十分必要,以进一步控制未申报债权对重整企业未来经营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2.债权审查、核查、确认程序

对于依法申报的债权,成为重整债权需要经过以下流程:一是管理人初步审查,将申报债权根据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一般债权等不同类型登记造册,然后审查债权基本信息,编制债权表。二是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所有依法申报的债权人都可以参与核查,通过相互质询和监督实现利益制衡。三是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对于存在异议的债权需另行诉讼。经过法院确定的债权金额和优先情形将作为重整程序中行使表决权的基础。

3.债权异议程序

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不仅可以对自身债权提起诉讼,亦可以对债权表上其他债权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债权占比,维护自身利益。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批准

所谓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清理债务、谋求再生为内容的协议,实质是一份对重整程序中各方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对重整程序的有效推进至关重要,AMC作为破产重整企业的投资人,重整计划是最核心的一份契约,决定了AMC的参与方式、收益途径,体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


1.制定重整计划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重整企业运营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但由于重整计划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重整计划的通过效率和各方利益平衡,因此各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程度的话语权。AMC投资破产重整企业,应当视投资深入程度而决定重整计划制定方案的介入程度,充分保障自身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决策权利十分重要。


2.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是多方利益的平衡,是企业绝地重生的根本遵循,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重整企业的未来经营方案,其科学合理性是决定重整债权受偿能力的基础,涉及公司的分立合并新设及股权架构的变动、未来融资方案、经营管理调整方案、重大资产重组能内容,AMC作为投资人主要的权利义务将体现在这部分。二是债权的分类和受偿方案。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将债权分类为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同时针对各类债权,作出详细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这部分内容是债权人会议尤为关心的内容,由于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计划的通过有决定性的影响,AMC作为债权人应重点关注此部分内容中涉及自身受偿比例的内容,而作为投资人应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在降低重整企业负担的基础上提高重整计划的通过率。三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破产法》中并未强制规定重整执行期限,在充分考虑债权人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在重整计划的明确即可,重整期限能否延长,如何延长等事项也可在重整计划中一并予以明确。AMC在此部分应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安排较为灵活的重整期限。


3.重整计划的表决

依法申报的重整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出资人(股东)仅在重整计划涉及其权益调整时方享有表决权。重整计划的表决按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类型分组表决,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可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必要时为了维护小额债权人利益,可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即视为该组通过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重整计划的批准

法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后可裁定通过;二是债权人会议两次未通过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法院可以强行批准,主要条件为担保债权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不违反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即具有约束力,此时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终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并由管理人进行监督,如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即危机企业浴火重生。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较多的变数。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在此情形下,重整计划的部分执行应如何处理呢?根据《破产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一是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二是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获受偿仍然有效;三是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四是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五是中止的破产、和解、拍卖、执行程序均可恢复执行;六是重整企业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AMC在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关注上述原则,优先保障自有债权的同时推动重整计划的执行,将进入破产清算作为最坏的情形纳入风险考量。


(五)其他事项

除上述破产重整的程序环节外,在重整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问题,由于上述事项均基于单个重整企业的特殊性而产生,实践中破产重整可能涉及的问题较多且复杂,囿于篇幅限制,暂不作为本文讨论范畴。



四、AMC投资破产重整企业的路径探析

AMC以投资不良资产业务为契机,通过参与破产重整实现对危机企业的投资,一方面能够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另一方面实现了化解金融风险的社会使命。AMC参与破产重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类别:一是根据交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提供资金支持获取资金回报的财务性投资和以获得目标企业资产实施并自行运营实现长效收益的战略性投资。二是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可以分为向重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向重整方提供资金支持两类。三是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类投资、股权类投资和资产类投资。实践中,AMC参与投资破产重整企业投资的路径可以是上述各类不同形式的混合。

在破产重整的全流程中,AMC可以在各个阶段参与投资,主要参与途径详见图3。

图 3 AMC投资参与破产重整企业投资的各个阶段


下面根据不同的投资目的为,对AMC投资破产重整企业的交易架构和其中的核心关注点进行阐述。


(一)战略性投资

AMC作为金融机构,一般以提供资金支持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如果能够寻求契机,发掘能够实际控制持有并长期经营运作的破产重整企业,实际担任破产企业的重整方,一方面能够取得长期稳定的利润来源,另一方面能够扩大其产业版图。由于多数实体企业依赖于专业的经营管理技能,实践中AMC一般选取产业相互契合的企业,能够与集团旗下相关产业的子公司谋求协同发展。信达公司的嘉粤集团破产重整并购案例即为此类战略性投资的经典案例,充分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并购,与旗下信达地产协同发展的目标。对于此类投资模式,AMC可重点对以下几个阶段予以关注。


1.债务清理

由于获得并经营重整企业是最终目的,因此企业的对外负债将影响后续经营,因此AMC应以成本测算为基础,充分考虑旧债务的清理问题。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债务清理方式包括收购债权、代为清偿,融资清偿、提供担保等,其法律关系如图4所示。

图 4清理债务的方式


(1) 收购债权。债权收购是AMC在不良资产业务中常用的交易模式,其优势在于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债权项下的担保权利可直接承继。但在战略性投资中,收购债权的主要目的并非直接通过债权获得资金回报,而是在于推动企业重整。在实际控制企业的基础上,相较于财务性投资担保权利的重要性不大,并且企业极有可能需要释放担保物用于实际经营,是否采取收购债权的方式清理企业债务可结合实际需求决定。实践中,AMC在重整开始前或重整期间均可实施债权收购,甚至可将债权收购安排在重组计划中予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推动企业成功重整才是最终目的,收购债权的总量占比、单个定价等因素均应结合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率、债权受偿比例、债权人沟通配合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2) 代为清偿。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代为清偿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新债权,原债权债务体系下的担保随之消灭,从法律关系上可知这是涉及三方主体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未对代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采取代为清偿的方式,一方面建议取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另一方面应对代为清偿后产生的新的追偿权做出安排。如不考虑担保的承继,通过代为清偿的方式清理旧债务亦未尝不可。

(3) 融资清偿。AMC可通过给重整企业提供新的融资,由重整企业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的方式清理旧债务,从法律关系而言仅涉及AMC和重整企业两方。融资清偿的优势有二,一是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的新增融资经法院认定可作为共益债权,可相较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二是可在实际情况允许的前提下设定新的担保措施,避免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可能存在瑕疵影响债权收购或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新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洁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融资目的是用于清理既存债务,应对资金实际用途严加监管。由于重整企业的实际运营由管理人主导或监督,实践中应做好对管理人的充分协调。

(4) 提供担保。重整方对原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也可作为清理债务的一种方式。采取提供担保的方式清理债务优势有二,一是如采取一般保证担保的方式,AMC对外仅承担补充责任,如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无法得到预期受偿,AMC可届时再行承担补充责任,无需提前投入资金;二是AMC在满足债权人的预期回收,大大提升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率;二是AMC作为资信较好的大型金融机构,对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多数可被接受,能够有效协调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配合重整程序的推进。值得注意的是,AMC对外提供担保区别于一般的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流程。


2.股权投资

以战略性投资目的,AMC作为投资人最终可自行或指定相关方通过获得股权控制重整企业,后续再进一步注入资产或与自身产业联动盘活重整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要表现为原出资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权益调整。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投资人获得重整企业股权的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债转股等方式。

(1) 股权转让。原股东将重整企业股权直接转让给投资人是一种较为直接、简便的途径,一般主要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协议转让,实践中表现为原股东在重整方案设计时调减自身权益,在管理人的统筹协调下将该部分股权有条件转让给重整方,作为重整方参与投资的基础,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二是司法拍卖,实践中由于重整企业陷入困境,原股东一般作为担保人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重整企业股权可作为拍卖标的由法院进行强制拍卖,投资人可以直接参与竞拍获得股权,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例采取此类交易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拍卖遵循公开原则,投资人存在未能成功竞得的风险,AMC如计划作为重整方参与投资,在实践中应充分协调各方,合理设置竞拍条件以降低上述风险。

(2) 增资入股。投资人可采取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重整企业,投入资金进一步作为重整企业未来经营的资本。增资入股减少了原股东的股份占比,重整企业的后续运营有赖于新旧股东协力合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新的投资人,重整方通过该途径介入重整程序。

(3) 债转股。如投资人同时作为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债权出资通过债转股成为重整企业的新股东,实践中多数重整方由债权人演变而来,债转股不失为一种便捷的途径。债转股主要存在以下优势,对于投资人而言,无需额外出资即可获取重整企业股权;对于重整企业而言,可清理部分存量债务,减轻经营成本。AMC在多年不良资产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债转股实践经验而言,在国家倡导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背景下,在重整程序中灵活运用债转股的方法是值得探索的路径之一。


3.重点关注问题

由于战略性投资以获取长期投资收益为目标,短期资金回报并非关注重点,而如何协调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推进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实践中应重点关注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

(1) 交易安排。投资人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清理存量债务只是一种方式,因此应当妥善安排交易模式。一是将清理重整企业债务的方案在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并将取得重整企业股权作为清理债务的前提条件;二是应谨慎选择清理债务的方式,综合考虑重整企业资产及担保情况,结合上述论述谨慎选择一种或多种债务清理方式,以防范交易风险。

(2) 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是取得债权人会议及其他当事人会议的同意,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批准。因此在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和成本的基础上,收购部分债权以提高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几率,对于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有重大意义。

(3) 密切关注不确定因素。对于破产重整而言,债务情况、职工安置、税收因素均会对重整是否成功带来不确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受偿比例主张权利,对于战略性投资而言隐藏债务很可能影响成本测算和未来收益,因此即便法律设立了债权申报制度,对于隐藏债务的尽职调查仍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职工是否得以妥善安置存在较大的社会影响,无形中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产生阻碍,因此妥善协调职工安排有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二)财务性投资

AMC作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取投资回报,获得财务性收益较为常见。其中债权类投资是主要模式,财务性股权投资一方面为了获取超额资金回报,另一方面是提升整体交易的控制力。对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具体形式,在战略性投资部分已具体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而对于财务性投资而言,如何搭建资金融通的交易结构更为重要,因此本部分内容将主要从AMC可参与的财务性投资的模式展开论述。


1.    投资不良资产

以不良资产业务为契机参与破产重整,最简便的方式就是收购重整企业所负担的不良债权,尽管仅参与收购不良资产并未深度参与破产重整,但是重整程序中的不良资产收购仍有特别值得关注之处。

(1) 是否申报债权。对于根据法律规定申报确认的债权,即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方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而未经申报的债权,并且重整计划已经法院审批通过,则仅能按照重整计划的同类债权受偿标准予以受偿。AMC在收购上述债权时应充分将受偿比例作为定价参考。

(2) 担保物处分限制。与破产清算有所不同,由于担保物往往是重整企业恢复经营所需,因此根据《破产法》规定,以重整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执行担保物权,因此AMC在收购债权时应当将担保物无法处置变现作为前提予以参考。

(3) 重整失败的风险。在重整计划未通过或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时,重整企业将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债权受偿比例丧失了协调空间,陷入被动境地。因此AMC在收购债权时应充分考虑破产清算的风险,避免在重整失败时受偿比例过低影响不良资产回收。


2.    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

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重整企业多已资不抵债,为重整企业新增融资风险较大;二是重整不成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存在不可逆的风险,清算程序中受偿率较低,不可控因素过多;三是重整企业资产多已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难以协调出新的担保物为新增融资提供保障。因此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应当以高额回报作为基础,并且应当与重整方充分协调沟通,为融资方案提供充足的保障措施。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 保障新增融资的优先性。如果没有新资金的投入,破产重整难以实现,无法实现债权认利益的最大化,为帮助重整企业吸引融资,各国法律都对于新增融资的优先性提供保障。在我国《破产法》中为企业重整提供的资金支持可被认定为共益债务而优先受偿。而共益债务的认定有赖于法院,因此为保障新增融资的优先型,在提供融资前应确保该笔融资被法院认定为共益债务。

(2) 提供担保。尽管对于重整企业而言,一般难以协调空闲资产为新增融资提供担保,但是为保障债权的安全性,寻找合适的担保措施十分重要。尤其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对于投资人而言即使进入了清算程序,担保效力亦不受影响。实践中可以取得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重整企业现存资产提供担保,基于实际情况可能性较低;二是新增融资部分用于既有债务的清理,在严格控制资金用途的基础上,优先清偿设定担保措施的债务,在原债务清偿后释放出的担保物可及时追加至新增融资项下;三是由重整方提供新的担保,由于资金为重整方推进重整进程提供大力支持,由重整方协调提供合适的担保措施无可厚非。

(3) 协调重整方。在保障新增融资的优先和担保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债权得以受偿,重整计划能够顺利执行尤为重要,其中重整方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在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协调重整方,一方面掌握重整计划全貌及重整方后续资产注入的整体安排,有助于对未来受偿情况作出预判;另一方面在重整计划制定时充分参与,确保重整方案符合融资整体安排。


3.    为重整方提供融资

相比于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为重整方提供融资则更具优势,一是重整方多为行业龙头企业,信用水平较高,融资安全性更有保障;二是重整程序顺利与否仅对还款来源的产生影响,并不会对融资交易结构本身产生直接影响,法律稳定性较高;三是与普通的并购融资相类似,交易架构比较简单。但是由于破产重整的整体运营将会影响债务人的还款来源,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资金用途的控制。为重整方提供融资,一般用于重整方参与破产重整,为重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尽管重整企业并非直接的还款来源,并且重整企业短时间内难以想重整方提供利润,但是重整失败将导致重整方本身的资金投入难以回收,进而产生经营风险,因此确保为重整方提供的融资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好资金监控、避免资金挪用十分重要。

(2)  追加担保措施。在一般的融资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依法设立后风险基本可控,但是在参与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重整方可以重整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担保,因此应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一是在以重整企业股权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因重整企业恢复盈利周期较长,股权价值应审慎评估考量。二是在由重整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下,重整失败将导致该保证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极低,风险应提前预判。三是重整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与一般企业经内部决策程序不同,应当经管理人同意,必要时需要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五、结语

AMC在回归不良资产主业的政策背景下,无论是战略性投资还是财务性投资破产重整企业,皆是救助危机企业,充分实现AMC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为AMC不良资产业务增值运作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并加以协调博弈,掌握破产重整流程中的核心风险因素,方可为AMC投资破产重整企业,开拓危机企业救助之路提供助力。

注释(略)

本文作者:姜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东方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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