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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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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的建议

本文作者:陈宇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感谢作者授权转载

近期,P2P网贷平台频繁暴雷。这些网贷平台公司的退出,往往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而其债权人规模动辄数千人,甚至上十万人。南京易乾宁公司近10万人卷入集资诈骗案中;小鸣单车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11万多人。在破产案件中,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实现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主要途径。如何有序、高效、成功地召开债权人会议,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都不得不思考、面对的问题。本人作为某债权人数过万的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之一,亲历过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后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关系相同或类似的债权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时,有必要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

一、有必要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

1、当债权人队伍过于庞大时,现场债权人会议难以组织。仅要找到能容纳成千上万债权人的会议场地,都存在着现实困难,而且会场安全管理难度大,当地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大。

2、网络债权人会议也有条件限制。尽管现在有些破产案件可通过互联网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需具备观看直播会议的场地、设备,以及有可以覆盖相应范围的网络平台可供使用。在一些偏僻的地区,连网络都未通,根本无法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化工具保障债权人权利。

3、参会债权人数过多,难以形成共识。因债权人的认知程度不同、信息不对称等,他们的诉求往往难以统一;如有人故意挑拨,还容易在债权人之间引起对抗情绪,甚至引发债权人对管理人、法院、政府公信力产生质疑,债权人会议难形成有效决策。

二、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具有可行性

1、同类债权人的利益基本相同,可以推选出代表。在涉及民间融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以及涉及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等的破产案件中,同类债权人数量往往较多,只要有适量的债权人(债权人代表)参加会议反映诉求、表达意见,即可实现同类债权人整体利益受到保护的效果,因此,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要求亲自参加债权人会议,这些不想亲自参会的债权人,完全可以推选出代表并集中授权其参加会议。

2、债权人代表机制的设立有一定法源基础。首先,《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诉讼代表制度,即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时,可推选或者商定诉讼代表人并由诉讼代表人代表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其次,《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四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依照该款规定,债权人代表如果持有债权人授权委托书,完全可依该款规定参会。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也可解读为正是考虑到债务人的职工人数往往较多且属同类债权人,他们只需要推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即可。

三、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的建议

根据司法实践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时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同类债权人数达十人以上,就可以依相关规定推选代表。根据经验,如果债权人总人数超过二百人,就有必要考虑将债权人分类并由人数较多的同类债权人推选债权人代表。

2、债权人代表原则上由债权人推选;债权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申报的债权人中指定代表人。

3、根据个案中债权人分类等具体情况,提前制订好具体析债权人代表的产生办法。包括当选代表的条件(需考虑个人参与会议决策的能力、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便程度、个人意愿等因素)、推选或指定代表的程序规则等,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不同的案件,债权人代表的产生办法可以不同。

4、引导债权人集中委托债权人代表作为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合理设定债权人代表的受托权限。鉴于推选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最好能采取“推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人,并规定一个债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其认可的一个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多个债权人可以委托同一个代表人为代理人”的方式,最终实现“集中委托代理”。推选代表是为了有效召开债权人会议,如果授权不明则无法达成目标,因此,在“集中委托代理”时就由债权人(委托人)向代表人(受托人)出具授权明确的委托书。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成语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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