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破产重组法务 Author 张亚琼

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


作者:张亚琼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  感谢作者授权转载


关键词|重整投资;修改条款;继续招募条款

一、现象与问题

X公司曾是某制造行业的领先企业,受国际市场影响陷入经营危机。无奈之下,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确定了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思路,最终确定Y公司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据此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规定: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人民币8亿元投资款作为偿债资金,投资款全额到位后取得债务人X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对公司进行经营。该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高票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Y公司也遭遇了重大违约事件,陷入财务危机,除保证金5000万元和首期投资款2亿元外,其余5.5亿元投资款无法继续支付,重整计划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二、观点与争议

对于上述困境如何解决,存在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

 

一是严格继续执行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既然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获得法院批准,对债务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等全体当事人均具有当然的法律强制力,各方均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况且重整投资属于重整计划的重大核心事项,如果不能继续执行,则意味着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应当由管理人及时提请法院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是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调整并更换重整投资人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执行阶段对重整计划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满足一定的程序要件时,应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变更。同时,重整的首要目的是企业挽救,如果重整计划的修改变更及重整投资人的更换有利于企业挽救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当予以肯定。

 

上述两种观点应当如何取舍?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以及更换重整投资人。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除其自身理由外,其依据还包括:

 

首先,存在合理性依据。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企业挽救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在避免清算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这一价值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法院裁定批准是对债务人重整再生的最大妥协,并对重整投资产生了较高的预期和信任。如果不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不仅不利于企业挽救,而且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反复伤害。诚如王欣新教授所言,“若发生不得已的是由需要修改计划规定的内容才能拯救企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允许修改,便只能终结重整程序,那么不允许修改重整计划显然是有悖于重整立法宗旨的。”

 

其次,存在一定的合法性依据。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日本更生法》第233条就规定,在做出更生计划的决定之后,因不得已的事由需要改变更生计划的,限于在更生计划结束前,法院可根据管理人、公司、已进行申报的更生债权人、更生担保权人或股东的申请,变更计划。《美国联邦破产法》也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且法院认为有必要修改,经过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仍然可以修改。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可以从关联条款中找到切入的思路。如《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可见,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更加有利于债务人重整时,这样的方案在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情况下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

 

最后,存在可行性依据。实务中,经验丰富的管理人会在重整计划中预设“修改条款”和“继续招募条款”来完成合法性与可行性的对接。“修改条款”是指重整计划草案预先设定的,允许管理人在符合一定程序要件情况下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的条款;“继续招募条款”是指重整计划草案中预先设定的,允许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继续招募新的重整投资人。上述条款预设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条件成就时,管理人可据此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变更,并获得继续招募新投资人的授权。可见,这些条款可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有效避免因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导致债务人重整失败的风险。


三、案例与实效

无锡西姆莱斯公司破产重整案就是利用预设修改条款和继续招募条款防范并应对投资方翻悔撤资风险的典型案例。

 

2014年9月,无锡中院受理西姆莱斯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招募情况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规定由重整投资人中油天宝公司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1亿元取得债务人90%股权,其他10%股权及应收账款按比例分配给银团担保债权人,中油天宝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8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然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投资人中油天宝公司至最后付款期限仍有2.55亿元偿债资金无法支付。为避免重整计划执行失败的后果,管理人根据预设的“重整计划的修改应报告债委会,并经无锡中院批准”条款,经报债委会批准,申请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2015年12月和2016年6月,无锡中院两次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改,在中油天宝公司增加付款担保、承担延期付款损失的前提下允许其延期付款。

 

而延期后中油天宝公司仍不能按期支付,于2016年8月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承诺函》,请求将重整投资人变更为上海晋翃公司,并承诺继续增加付款担保并承担相应损失。经管理人申请和债委会决议,法院于2016年9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第三次修改。据此上海晋翃公司成为新的重整投资人,并及时足额支付了全部偿债资金,使债务人恢复生产,重新焕发生机,从而破解了重整计划执行难的困境。


四、建议与操作

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案例为应对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思路,回到前文预设的案例情境,具体的应对路径可包括:

 

第一,通过重整投资协议尽量将投资期锁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启动前,降低违约风险。在一些重整案例中,由于重整投资标的(一般为债务人的控股权)存在较高的投资吸引力(如烂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阶段就预设了较为严苛的投资条件。如可通过投资协议将重整投资锁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一方面增强债权人对重整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可大大降低投资违约风险。

 

第二,预设“修改条款”。在多数重整案件中,要求投资人在重整计划启动前就支付全部投资款项存在较大难度,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分期支付投资款则会面临投资违约风险。借鉴西姆莱斯公司重整案,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可预先设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需要,管理人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经法院批准”。如果出现重整方投资逾期或根本违约的情况,管理人可根据“修改条款”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

 

第三,预设“继续招募条款”。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出现重整方根本违约,即完全失去继续执行重整计划的意愿和能力的情况,除对重整计划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外,更重要的是更换重整投资人,才能有效避免执行失败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预设“继续招募条款”,规定“重整投资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应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基于有利于债务人重整需要的原则招募新的投资人。或者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重整计划的执行尽管需要“循规蹈矩”,但仅仅“默守陈规”势必不能满足瞬息万变的现实情况需要。实务中的重整管理人应以企业挽救和债权人权益维护为指引,灵活务实,善于应变,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破产重组法务”

推荐:【实务】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核

推荐:【声音】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债权人代表机制的建议

推荐:【实务】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推荐:【实务】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对购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

推荐:【实务】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推荐:【实务】破产债权申报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推荐:【实务】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补充申报的四点问题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3955189028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