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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南收费站竟有货车暴力冲卡?司机已被判刑!


近日,两位货车司机因趁高速公路收费员不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逃费,被璧山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季某某、杨某某的职业均系货车驾驶员。二人在接车时发现所接订单均系同一家公司发出,均是要求将一辆装载新车的卡车从北京运送到成都,费用6000元,过路费、油费、食宿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二人约定结伴同行后,仔细算了一笔账,北京到成都过路费要三四千元,再加上油费等费用,自己赚取的报酬十分微薄,便萌生了撞开高速公路收费站栏杆逃费的念头。
2022年8月30日晚,二人在路边各花50元购买了两套假的临时车牌,各自驾驶一辆福田戴姆勒牌重型四轴自卸货车从北京市六元桥高速公路卡口上道。
2022年9月6日,二人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一服务区休息时,发现附近比较地处城区,比较繁华,车流量比较大,二人选定璧山区璧山南高速公路收费站作为作案目标。
当日3时许,二人行至璧山区璧山南高速路收费站下道时,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备,由季某某驾驶车辆冲撞ETC车道拦车杆,杨某某驾驶车辆紧跟的方式进行闯卡,闯卡成功后,二人在离收费站约一公里处被民警抓获。
经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核算,二人共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6997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各自逃避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费员不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逃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受益者负担”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政策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备征费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共设施的直接受益者收取使用费,充分体现了税费负担的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置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提醒广大车主:冲击高速公路卡点逃费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有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军警车、绿通车等特殊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在经过收费高速公路时,均应缴纳通行费,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出现“撞杆”“蹭杆”等逃费行为,以免贪图小利而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文字:李   

编辑:刘茂涵

审核:吴   剑 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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