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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当人看】三则

cutestone cutestone 2021-03-03
以下三部分的论述本来分散地发表在微博上,想想好像也可以在“把人当人看”的标题下凑在一起。


 
一、如何“把人当人看”

要把人当人看。是啊,谁会反对呢?(杠精:但其实利己主义者egoists就是把他人仅仅当成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啊。In this case, 杠精是对的)。问题是怎么“看”(对待)?很重要的两点:
1. 把人当成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个人,她/他不是任何集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至于离开了那个集体就“什么都不是”了。
2. 把这样一个个独立的个人看作是自带“光环”的人。“光”就是,尽管我们有各种脆弱性(考虑到人的动物性一面),但作为那个努力想把自己活明白、活出意义的能动者,我们具有能动者的尊严;“环” 就是作为能动者,我们每个人都受到最终由(主体间)理性确立的道德权利的保护(我们希望法律权利“追踪”或反映这种道德权利),它们界定了能动者之间的恰当边界。
 
因此,未经我同意,越界(“环”)就是侵犯我的能动性。你是否共情/感受到越界给我造成的后果,这对于判断越界的性质压根不重要。事实上完全的共情也是也不可能的(你如果能完全知道我所思所想所感,那才可怕呢!)
 
此外,权利最终肯定是为了保护人(作为能动者)的重要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的保护性主要是通过约束他人起作用的,而不是用来约束权利人本身的。因此,在为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争取权利的同时,我们得接受如下“副作用”(仅举两例,可能还有更多):1. 有些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远非审慎,且很可能伤害他/她自己的利益(想想多少老人家被骗财);2. 在一些极端情形下,当权利所有人无法获得其他救济或帮助时,有些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比如处置自己身体的方式),虽然没有伤害他人也可能是我们觉得恶心的或不人道的。
 
我们大可以批评这些行使权利的方式(不谨慎、太恶心...),或者导致如此行使权利背后的社会结构、人心堕落等,但尊重一个人的能动性,意味着我们必须留出一些“空间”给他/她,毕竟“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苦”。要谨慎用保护的名义限制乃至取消一些人的权利,毕竟家长制的借口永远都是“还不是为你好!”
 

 
二、“设身处地”如何“温柔”地抹杀、贬低你的能动性
 
A未经B同意对B做出了某个行为(比如一个女性员工被男上司灌酒或被摸了一下身体的某个部位),我们通常会看到一种诉诸“设身处地”的论述方式来试图让A明白Ta的行为可能是不合适的。“设身处地”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我希望简短说明为什么以下三种形式的“设身处地”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合适的标准是其实是错置的。
 
1. 如果B是你(A)自己的家人,朋友,你还会这么干么?
2. 如果你也被像B那样被别人如此对待,你什么感觉或怎么想?
3. 如果B的家人、朋友在场,你还会这么干么?
  
[1]是错置的,因为合适或对错的标准其实转移到了A自身, 即A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合适最终权威,而B只在作为A的眷注(attachment)时才获得相应的重要性。问题在于,a. 我们无法确定A把谁当成Ta的眷注,以及赋予此眷注怎样的优先排序。虽然在我们很多人确实不会对自己的朋友或家人做A对B的行为,但现实告诉我们,毫无愧疚地对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下手”(无论出于无知还是出于纯粹的恶意)的人也多了去了。b. 无论A怎么想(哪怕把B当作是最高等级的眷注,舍此不能活下去),B毕竟是和A一样的独立的个体。
 
[2] 虽然没有仅仅把B当作A的眷注,而试图让B拥有比拟于A的同等地位,但它同样把A当作判断该行为是否合适最终权威。这个方式的问题同样明显,A和B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个体,拥有完全不同的感受。A完全可以说,“我不觉得被摸一下有什么大不了的呀!”
 
相比于[1]和[2],[3]其实是错得更离谱的,它包含了双重错误:首先,它把部分判断标准转移给了B的家人和朋友,让他们拥有部分判断该行为是否合适的权威(这里的问题等同于[1]);其次,它还让部分标准取决于A和B家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即便B的家人朋友认为不妥,如果A的权力够大,Ta完全可以无视,因而有“我还会这么干啊”的结论;更不用说,如果A权力够大,B的家人朋友甚至会觉得这行为没啥大不了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可以观察到这种现象的),因此A的结论是“B的家人都没说啥,你们外人瞎逼逼什么啊!”
 
当然,如本节标题所言,这三种“设身处地”共同的问题在于,它们就是不把B的能动性置于判断标准的中心。在身体接触的问题上,把B的能动性置于中心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未经B的同意, A如此行为是不恰当的或者至少是看似不恰当的(因而A需要承担说明或解释的责任)。结合上一节中关于能动者与权利边界的论述,那么这篇小文章的中心意思可以“粗暴地”表述为:别天真了,如果共情能作为判断行为对错的依据,那要权利干什么?!
 

 
三. 个人与结构
 
当微博上出现对已婚女性和全职主妇的“讨伐”时,我们经常看到有人出来说“攻击结构,不要攻击个人”。这句话用意很好。但有个问题,对一些人而言,“攻击个人”的理由恰恰是,那些被攻击的个人(既可能来自结构中的优势群体也可能来自弱势群体)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用行动巩固、延续了既有的不平等权力结构,因此活该被谴责(甚至强制性的干涉)。也即,对持这些“逻辑”的人来说,“攻击结构”几乎意味着攻击任何不攻击结构的个人。
 
更甚者,你虽然反对结构,但如果你本身来自结构中的优势群体,那么你是有“原罪”的,是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而且你获得“免谴”之资格的难度成比例地取决于你实际所拥有的“特权”。以“资本主义”这种不平等结构为例,按这种逻辑,一个经常选择外卖、生鲜平台的普通消费者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因为“正是你们这样的人”让个体小商贩无路可走,从而加剧垄断;而像盖茨和马云那样的大资本家,仅仅靠做点慈善(哪怕捐出全部身家)是远不能获得“免谴”资格的,因为他们仍然是此不平等结构的维系者。
 
很多人不同意上述逻辑,但它确实暴露了“攻击结构,不要攻击个人”这句话可能引起的误解,似乎个人和结构是截然两分的,或结构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而事实是,个人就在结构之中,或结构就是由个人(行动)构成的。有读者马上会说,这不是老生常谈么?没什么稀奇的!确实是老生常谈。但不要忘了多少人在谈不平等权力结构时援引村上春树著名的“高墙与鸡蛋”比喻,似乎高墙是高墙,鸡蛋是鸡蛋。我觉得村上这个比喻没点出来的是,高墙是鸡蛋(壳)筑成的,所以要怎么推翻高墙呢?把全部鸡蛋都打碎么?
 
当然我不是说上述逻辑是对的。对此,一种可能的批评是,它虽然没有把结构和个人截然二分,但根本上仍然采纳了结构的视角,是从结构视角评估个人行动,因而个体能动者丰富多样的行动理由都不见了,只剩下“反对或不反对既有的某种不平等结构”两种可能。我想,很多人持有(而且也是我认为正确)的视角是从个人能动性评估结构,即分析和批判由他人行动所构筑的结构如何影响、限制了我的能动性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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