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者通常希望为诸如言论自由等“人”权保留“权利”这一概念,同时却就私人财产否认这一概念。他明确呼吁保留人身自由这一权利概念,但却在经济方面和财产领域转向功利主义。然而从反面来看,“权利”这一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任何一种人权同时也是财产权。如果不以财产权利作为标准,则人权失去了其绝对性和明确性,并因此变得模糊、容易受到攻击。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
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他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
但是对于我们的探讨而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财产权利来表达人权,则人权这一概念会变得模糊和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会削弱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的人权。以言论自由这种“人权”为例,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畅所欲言,但是有一个问题被忽视了:一个人在什么地方享有此种权利?在他正在侵入的地产上他显然没有此种权利。简而言之,只有在他自己的地产上,或者在经过他人同意作为赠与或者基于租赁合同允许其居住的地产上,才事有此权利。那么,事实上并不存在单独的“言论自由权”,只存在人的财产权,即基于自己的意愿或者基于与其他财产所有人的协议而实施行为的权利。简而言之,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人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编写或者出版小册子并将其卖给愿意买的人(或者赠送给愿意接受的人)。因此在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利,包括合同自由权与转让自由权,这些财产权利构成了此种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之外,并不另外存在“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进一步而言,用“言论自由”而非财产权利表达这种分析会导致混淆并会弱化权利这一概念。最著名的例子是霍尔姆斯法官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一个拥挤的剧院里恶作剧地大喊“着火啦”,因此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而是必须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被弱化。然而如果我们以财产权利来分析这一问题,则没有必要将权利的绝对性予以弱化。(注:而且,认为叫喊"着火啦"导致恐慌这一观点具有决定论色彩,只有当这种假设的叫喊侵害了财产权利时,其才具有可诉性。)在逻辑上,上述恶作剧者或者是观众或者是剧院的所有者。如果他是剧院的所有者,则其损害了正在静静地享受演出的顾客的权利,而观众为这种演出掏了腰包。如果恶作剧者是观众,则其既侵犯了其他观众观看演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剧院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他违反了其在剧院内的约定;这些约定的内容必然包括不得以扰乱正在进行的演出的方式侵害剧院所有者的财产。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这个恶作剧者又可以被指控为财产权利的侵害者。因此,当我们集中关注于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时,我们从霍尔姆斯提出的案子中可以发现法律没有必要弱化权利的绝对性。几年前,法国的政治理论家伯特兰·德·儒弗以类似的方式在他所称的“主席问题"中呼吁将言论自由和集会的权利予以弱化。“主席问题”是指在集会中或者报纸中或者麦克风面前分配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在这些情形下写作者或者发言者都认为他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来利用这些资源。德·儒弗忽视了我们对“主席问题”的解决方式,即从私有财产的角度而非言论自由或者集会自由的角度来重塑权利的概念。首先,我们注意到在德·儒弗的每一个例子中,一个人参加集会、一个人写信给编读往来栏目、一个人申请在电台上参与讨论一一被提供的稀有的时间或空间是免费的、不需要成本的。我们遇到了经济学上所谓的“配额问题”,即必须对有价值的稀有资源进行分配,无论这种资源是指演讲台上的时间、麦克风前面的时间或者报纸中的版面空间。但是由于资源的利用是免费的(无成本的),那么获得这种时间或者空间的需求必然大大超过其供应,因此必然产生资源“短缺”。与由于低价商品或者免费商品,导致的商品短缺以及需求者排队的情形相同,没有得到满足的需求者,会因为未能获得其认为应该得到的资源,而感到沮丧甚至恨。一种稀缺资源如果不是根据价格进行分配,则必须由其所有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分配。应该注意的是:只要所有者愿意,德・儒弗例子中的那些资源都可以按照价格制度进行分配。集会的主席也可以就发言席上稀缺的发言机会要求竞价,并使出价最高者获得发言机会;电台的节目制作人也可以就其节目对讨论者实施同样的安排(实际上节目制作人正是采取此种方式向赞助商出售时间)。这样就不再存在短缺,也不会有人因许诺(公众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报纸专栏、发言席或者麦克风)被拒绝而产生愤恨。除了价格问题之外,还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不论是根据价格或者是其他标准对资源进行分配,在一切情形下资源的分配必须由其所有者实施。电台或者节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出租或者赠送电台时间;报纸的所有者或者其编辑兼代理人也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任何方式向作者分配版面空间;集会的所有者以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即主席也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分配发言的机会。所有者是最终分配者。这一事实为从财产权的角度解决“主席问题”提供了启示。向报纸投稿的人并非报纸的所有者,因此他没有权利获得版面空间;而仅仅可以请求获得版面空间,满足或者拒绝这种要求是所有者的绝对权利。请求在集会上发言的人也没有发言的权利;而仅仅可以提出请求,这种请求必须由所有者或其代表即主席来决定。解决“主席问题”的方法在于重塑“言论自由权”或者集会之意义,我们应该关注私有财产权而不能使用模糊的、不可行的、对于空间或者时间的某种平等的权利。只有“言论自由权”被仅仅当作财产权的分支时,这种权利オ会变得有效、可行并具有绝对性。那些需要将权利予以弱化的问题之症结在于,所有权的范围没有得到精确的界定。简而言之,财产权不明晰。例如,言论自由的很多问题都发生在有政府拥有的街道上:比如政府是否应该许可其认为会扰乱交通或使街道充斥着传单的政治集会?但是这些在表面上要求使“言论自由”不那么绝对化的问题,实际上是由于未能界定财产权利而产生。街道一般由政府拥有,在这些事例中政府就是“主席”。与其他任何财产所有者一样,政府也面临着如何分配稀缺资源这一间题。比如在街道上举行的政治集会可能会阻滞交通,因此政府的决定关涉更多的是街道的所有者对街道空间的分配而不只是言论自由权。诚如罗斯巴德在上文所表达的,财产权是其他多有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就不存在言论自由,也不会有其他权利可言。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如果说人们不再明确地界定和遵守“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而是都追求“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人类就退回到野蛮的状态。因此,只有保护个人财产权的社会才是文明的社会。
然而,由于对财产权严重的错误认知,让我们的财富和自由,每隔几十年总是被阶段性清零。财产权如此重要,我们对它的误解,却远比正确的认知要多得多。深受错误观念影响的我们,急需从逻辑和伦理的根基上重新认识财产权。
为此,李强好书伴读强烈推荐霍普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这是一本跳出关于财产权的所有技术性争论,颠覆错误理论根基的里程碑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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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图片来自网络,本文摘自《自由的伦理》,作者:罗斯巴德。感谢原作者。主标题和小标题均为编辑所加。李强好书伴读尊重原创,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招聘 | 与书相关的一切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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