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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在12月31日前缴纳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上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缴纳的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1月1日后将不得进行补缴。因此,建议您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12月8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