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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更需要经济学

乌里单刀 乌里单刀 2024-04-03

文丨乌里单刀

每每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质量事故或伴随着人祸的天灾,并且迅速成为街谈巷议的社会热点时,常见的评论文章多数是从这两个角度进行评论:人性和制度。

这些评论文章的内容总结起来主要就是指责人性的贪婪,痛惜制度的缺失,指出是坏的制度放大了人性中恶的一面,只有好的制度能够抑恶扬善。因此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先不管什么是人性,况且人性善恶的争论从古至今也没有争出个终极对错。但其实米塞斯一句“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早已终结了这一无聊的争论。

“人的行动的最终目的总归是行动人欲望的满足。”至于满足程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个人的主观评价。谁都无权决定什么会使他人更快乐。

虽然米塞斯说,“对这一事实的确认,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物质主义和理想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以及无神论和宗教之间的对立无任何关系。”

但下一句“有些人只求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另一些人体会到他人的困难,而且把它视为自己的不安,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则证明了利己是目的,利他是手段。

利他是由于富有同情心的人们看到他人的困难,起了恻隐之心,因为他人的困境使自己不安,所以只有帮助这些处于困境中的人才能消除这种不安。通过帮助他人而使自己快乐,就是通过利他的手段达到利己的目的。

既然人人利己,从目的上讲就无所谓善与恶了。因为追求快乐或幸福是唯一的终极目的,这一终极目的是一种基据(作为论据的事实),人的行动学对其持完全中立的态度而不加任何价值判断。

人的行动学的研究对象是手段。它评价手段的唯一标准,是看选择的手段是否适于实现既定的目的(追求幸福)。行动学是价值中立的,对手段的评价只有适合与否,同样无关善恶。(评价善恶或正义与非正义是伦理学的范畴)。

人的行动学已经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或者说不受羁束的市场经济制度,才是实现人的终极目的——幸福的最适合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里,通过和平的分工协作,人人都通过生产与交换取得自己需要的财富。交易是互惠互利的。“一个人之所以能够获得利润,不是因为他的同胞身处困境或不幸,而是因为减轻或完全消除了同胞的不适之感。”

“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处于不利地位是由于对未来缺乏远见。如果每一个人和市场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准确而及时预见未来,并据以行动,则大家都处于一种愉快的合作中。……但人终究不是全知的。”

“有些社会问题,必须从整个市场制度的运行来判断。能够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正是以下这个事实:那些比别人能更好预测未来的人们更能赚钱。如果为了在市场变动中受害的人的利益而削减利润,则不仅不能改善供需状况,反而会使情况更糟。”

既然资本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终极目的——幸福的最适合的手段,那么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实行了这个制度呢?

答案是没有。所有国家的市场经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历史上相对自由的资本主义大概在工业革命发生前后的一二百年间,期间自然科学、生产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由此而来的财富与福利的增加,是当时的人们通过实施那些体现经济学原理的自由政策所取得的无与伦比的辉煌成就。

事实上,“正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思想,瓦解了阻碍技术进步的古老法律、习俗和偏见,并把那些天才的改革家、发明家从行会陈规、政府管制以及各种社会压力的束缚中解救出来。也正是他们贬低了征服者和剥夺者的威仪,并颂扬由商业活动产生的社会利益。假如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思想观念未被经济学家彻底清除,那么任何一项伟大的现代发明都不能为我们所用。通常所谓的“工业革命”,正是由古典经济学家的学说引起的意识革命的一个产物。”

而另一个伟大的经济学家和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也强烈而有力的批评了19世纪的法国的诸多法律制度。他指出关税,贸易保护,补助金,补贴,优惠政策,累进所得税,义务教育,就业权,利润权,工资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生产资料权,无息贷款,等等这些都是法律授权的掠夺行径。

巴斯夏还批评了执照制度,“不管是谁,假如想当出庭律师,内科医生,……药剂师,印刷工,屠夫,甚至面包师,都会遇到法律上的种种限制。所有这些,都是劳务的一种具体形态,然而,法律却禁止随便进入。于是,那些已经获得执照的人就可以肆意抬高他们的价格。最后就变成了,仅仅拥有这种执照本身,也具有很大价值,哪怕什么劳务也不提供。提供这些劳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对此,我无话可说。但是,说实话,最灵验的证书就是有人接受他们的劳务,并向他们付款。”

好了,再来看看我们的社会评论作家是怎么呼吁完善制度的。

他们以为,制定法律然后按法律办事就是法治,就是完善制度监督。他们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相对较好的治理便以为这些国家的制度都是好的。但制度不是笼统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由诸多法律法规构成的用以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必须区分发达国家制度里的哪些法律与良好的社会治理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会不分精华与糟粕,把好的坏的东西都一起引进来。



比如说他们呼吁的“加强监管”,几乎就是执行严格的行政准入制度,即更加严格的执照和牌照制度的同义词。

他们不明白,个人权利的保护只能通过制止侵犯行为和事后的惩罚而实现,而限制个人进入某个行业恰恰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某人进入某个行业并不必然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应该制止那个特定的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个人,而不应该打着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旗号去限制个人从事某个行业的自由。

市场经济制度是实现人的终极目的——幸福的最适合的手段,私有产权是其不可动摇的根基。越是尊重私有产权的社会越是接近自由市场,这样的社会就越繁荣,人们的生活就越富裕和幸福。

试问哪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更富裕、更幸福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就是好的法律。反之则是坏的制度,坏的法律。

当前的情况常常是,对社会和平分工协作不利的坏制度被以“与国际接轨,学习国外先进文明成果”的名义引进来,对社会和平分工协作有利的好制度则被以“不适合国情”为由拒之门外。

而正是缺乏正确的经济学知识的社会评论作家和“公共”知识分子,常常在引进破坏社会和平分工协作的坏制度当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舆论鼓吹手,影响极坏。尽管他们可能怀抱着良好的愿望和真诚的善意。

制度是由人们的观念决定的:“社会乃人类行动之产物。人的行动受各种意识形态的指导。因而社会和社会事物之任何具体秩序皆某种意识形态的结果。”

“任何现存的社会事物都是现有的某些意识形态的产物。在某一社会里,会出现新的意识形态,并可能取代旧的意识形态,因而改变社会制度。但是,社会总归是时序和逻辑上事先存在之意识形态的产物。行动总是受观念的引导,它将预先思考了事物付诸实践。”

当然,人的观念也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

“每个人都生存在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中。……一个真实的人作为家庭、种族、人民以及时代的一员而活着。同时也是一国的公民、社会团体的成员以及某个行业的从业者。他有时候受到一定的宗教、哲学、形而上学以及政治思想的影响,他的行为受到他通过环境获得的意识形态的指导。”

“然而,这些意识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当新思想成为旧观点的一部分或替代了被抛弃的观点的时候,意识形态就会改变。”

并且,“许多思想是被人的自然环境刺激引起的反应,但是,这些思想的内容不是环境决定的。对相同的自然环境,不同的个人以及群体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反应。”

现实中确有一种力量对人们的观念进行着有意的塑造,并且这样的塑造似乎也十分的有效。他们通过塑造相应的意识形态而成功的维持着现存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是制度了决定观念,因为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是执行制度的人有目的地对民众灌输特定的意识形态,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观念决定了制度。

因此,要建立并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或不受羁束的市场经济制度,首先得从观念上着手,大力推广、普及人的行动学知识,尤其是其最重要最发达的分支——经济学。

没有正确的经济学知识指引,就会像这些社会评论作家和“公共”知识分子一样,怀着良好的愿望去呼吁设立那些限制私有产权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和制度。

那这便正好应了那这句话:“通往地狱之路,往往由善意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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