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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坏榜样

乌里单刀 乌里单刀 2024-04-03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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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乌里单刀

在不少同志眼里,美国是资本主义的灯塔,也是自由民主和法治的模范。一些讨论有关市场经济的场合,美国也是某些同志参考的榜样。

但美国真的像这些人想象的那样,足以担当起市场经济、自由与法治的模范吗?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托马斯·索维尔的著作巜知识分子与社会》中描述了这样一个司法案例:

根据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联邦政府有权控制多种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种权力来自于国会授权,用于规制州际贸易,就如同宪法赋予了这种权力一样。然而,这部法律被用到了俄亥俄州的一位农民身上,这个人种植的最高法院所描绘的“小面积的冬小麦”,以供他自己和他的农场中的动物们消费。这个人耕种的土地有12亩,超过了农业部许可的种植面积;但是,由于他所种植的小麦根本没有进入州际贸易或州内贸易,于是他向联邦政府的权力提出了挑战——他不愿意让政府来告诉他,在自己的土地上该种植什么。

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联邦的权威可以延伸到“不以任何贸易为目的、完全用于农场消费的农产品”。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问题所涉及的这一法案(即《农业调整法》)的一个最初目的,就是提高小麦的市场价格。为了这个目的,就要限制其他的可能影响到市场的产量。很难否认这一因素。这些供家庭自用的小麦的产量及其变化,可能会对市场价格和市场条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一点可能会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因为价格上涨,这些随时可能进入市场的小麦产品有了市场销路,那些原本供农户家留作自用的小麦就会流入市场,以在小麦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取利益。此外,即便我们假定这些小麦绝不上市,假定它仅仅用来满足耕种者的需求,但即使这样,这些小麦也反映了一种本来需要在公开市场上去购买小麦的需求。种植者的需求可以在公开市场的购买中体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家庭自种的小麦与市场上的小麦存在着竞争关系。

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小麦超种案:发生在1942年的“威卡德诉费尔本案”。不知道各位读者朋友看了这个案例有什么感想,反正我当时的感想是:我靠!这个判决太扯淡了吧!自己的财产,只要没有用以侵犯别人,难道不是想怎么支配都行吗?

你自己的地,你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种多少种多少,只要不种到我的地里来,我都没有权利干涉你。你种出来的小麦,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想卖多少钱,也都通通不关我的事。

同样,我在我自己的地里种小麦、种多少亩,以及种出来的小麦是自己用还是拿去卖,关你屁事啊?为什么我就一定要买你或其他人种的小麦?

法治,理应是通过法律去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安定有序地运行和发展。如果法律不保护权利,而是保护利益,那么法律就会变成一种“合法”掠夺的工具,社会就会变成互相掠夺的丛林,释放出一场每一个人反对其他所有人的战争。

既然你们种小麦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价格,可以借助法律去限制其他人生产小麦,那么我们生产各种工农业产品的,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同样可以借助法律去限制其他人生产同类的商品、提供同类的服务,以求获得更高的价格、更高的收益。

这样一来,似乎每个人都从法律那里得到了好处,实际上这些好处根本就抵不过他们的所作所为带来的坏处。因为,表面上他们都获得了更高的价格,但他们在购买其他人生产的产品时,同样需要支付更高的代价。相互掠夺的后果是,所有人的福利都受到了损害。

让我们换一个做法:废除所有的行业准入,让人们自由地从事各种农业、工业和商业活动,自由地竞争,自然地形成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可能会比之前的垄断价格低一些,但由于同样一笔钱能够买到更多的产品,也就是说,消费会更旺盛,每个人都将卖出更多的产品,所以人们的收入一定不会比寻求法律垄断的时候要少。这一事实反过来又会促进生产,提高生产率,然后价格进一步下降,形成良性循环。结果是所有人的福利都会不断地增加。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保护利益的结果是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社会陷入混乱和不停的争斗之中。相反,如果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将是和谐的,社会将会变得繁荣和更加文明。

小麦案例表现出的是贸易保护主义对财产权的侵犯,但美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侵犯不止于此,还有白左的“社会正义”。

美国有一家机构叫做“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这个机构哪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任何一个具体的女性个体或其他少数族群个体遭到了企业的歧视,也可以根据企业雇员身份的统计数据而提起诉讼,比如说某企业的女性职员在企业雇佣的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低于人口的男女比例,就会因涉嫌歧视而被告上法庭。

这当然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粗暴干涉,也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交易是双方的事,你愿意出售你的劳务,也要我愿意购买才行;选择是双向的,你选择了我,也要我选择你才行,否则岂不成了强买强卖?

美国法律干涉自由和侵犯财产权的例子有很多,福利补贴什么的就不要说了,还有环保主义、动物保护、价格管制等等。

不只美国,事实是干预主义思想如病毒般在全世界流行,各国人民都把法律当作保护利益的工具,权利自然而然就成为了牺牲品。

问题是法律并不生产利益,如果法律要保护张三的利益,必然要从李四那里拿走相应的利益。简单来说,为了保护小麦种植者的利益,就必须禁止其他人种植过多的小麦,并且让所有人为购买小麦付出更大的代价。以及,为了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就必须限制进口,加关税,让所有人为了国产货而掏出更多的钱,等等。

总之,因为市场是人们自由地支配财产与其他人进行分工合作和交换的一种体系,所以美国并不是自由的市场经济,或者说美国并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而是受到暴力干预的市场经济,或裙带资本主义。

法治是法律的治理而非人的治理,它是白左的“社会正义”的对立物,因为“社会正义”是根据白左的政治和道德偏好来选择的“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正义则在于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但是,精英们一直有这样的倾向:将他们的构想强加于大众,如果有必要,甚至将其凌驾于广大同胞的意见之上,“一个更加平等(注:指结果的平等,以牺牲权利为代价)的社会是一个更好的社会,即使其公民喜欢不平等。”

所以他们必然要使法律更不像法律,而成为能被有权力的精英临时决策的“法律”。实际上,那是很久以来一直被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所诱导的一个方向。知识分子一般来说偏爱代理“公共决策”的制定,而政府官员则要谋求更大的权力行使范围。二者一拍即合,狼狈为奸。

这样一来,美国的宪法就越来越像一张手纸,法律条文也不再在为公众所熟知的意义上被理解,而是被法官根据其个人观念,用辞令技巧加以任意解释,法治就逐渐变成了人治。

当然,对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美国还是相当不错的,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批评它呢?这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么?

不,正因为美国是世界上许多落后国家学习的榜样,所以非常有必要去弄清楚美国繁荣富强的真实原因,否则不分是非黑白,一股脑全学过来,岂不是自找麻烦?尤其是某些国家,好的不学,因为“国情不同”;坏的就学得飞快,美其名曰“与世界接轨”,“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文明成果”,结果就会越学越糟糕。

经济学的真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通往个人自由和社会繁荣,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与其对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成正比。

美国繁荣富强的真实原因,正是由于它建立了充分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而这个制度的支撑,靠的是美国人对自由的热爱,也就是自由的观念。

当干预主义思想如病毒般在全世界流行,白左社会主义者的队伍越来越壮大,重商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死灰复燃,自由世界便逐渐的腐败堕落了。这正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的原因。

因此,学习美国,必须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很明显,精华就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糟粕则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是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任何一个国家,只要能够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怕不能繁荣富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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