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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点︱“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讨论情况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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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肯尼迪·加斯顿(Kennedy Gaston)主持该议题讨论。他表示,“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可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包括缔结条约、举行磋商、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能力建设,以及探索建立合作机构解决相关具体问题等。

越南法学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黎明心(Le Minh Tam)表示,“一带一路”为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交流和合作对保障“一带一路”的成功非常重要。各方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如加强各层级政府机构交流,增进互信和了解;开展联合研究,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共建法律规范,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组织法律培训,输送高质量专业人才;加强司法合作等。他并指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尊重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主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表示,法治是“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的基本支撑和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路径。“一带一路”参与国家众多,法治水平差异大,法律体系、文化传统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共同利益诉求和现实关切。呼吁各国政府大力支持民间团体、法律服务机构参与“一带一路”法治合作。

坦桑尼亚外交与东非合作法律事务司代司长罗琳·齐佩塔(Caroline Chipeta)高度赞扬“一带一路”对坦桑尼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一带一路”参与国需共同建立可预测的法律制度,使企业和个人更有信心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投资和贸易。她提议建立相关机制解决商事争端,并发展一套有关企业运作、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则。

巴西外交部政策司副司长布雷兹·内托(Braz Neto)赞赏“一带一路”在促进互联互通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认为“一带一路”是21世纪最重要的项目之一,视野宏大,对全球经济或贸易发展都有很大推动作用。表示应在中巴战略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下,加强相互协调,发挥更多协同效应,促进双边关系发展,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北京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会长许传玺指出,目前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要实现“一带一路”倡议,法治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协调和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实现“一带一路”参与国的互利共赢。必须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在此进基础上推动双边和多边合作。“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应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总体布局,聚焦对外投资、贸易、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争议解决、法律合作五大领域。

东盟法律协会主席阿维利诺·克鲁兹(Avelino V. Cruz)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恰逢其时,东盟是中国重要伙伴,参与“一带一路”将给双方带来机遇。目前,东盟国家与中国在一些问题上已达成了共识,这使得东盟国家可以更深入地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并从中获益。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创办人、总监熊美英(Mei Gechlik)介绍,该项目通过网站、举行研讨会、出版“一带一路”案例专辑等形式,扩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影响,有利于促进 “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她指出,指导性案例彰显了中国法院对“一带一路”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保护,提升了当事人信心。

亚太法协候任主席崔正焕(Chunghwan Choi)分析了“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的实务问题,指出法律合作有助于融合不同法律制度,减少相互法律冲突。加强法律合作,要有长期战略和计划,促进文化和法律制度融合。在具体层面,要明确有关跨境法律问题,并利用现有平台或探讨建立新平台解决相关问题,开展合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在评议时表示,各位嘉宾一致认可法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强调了法律交流与合作的意义,并提出了具体建议,使人受益匪浅。她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对现有秩序的改善,现有法律制度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学术机构应加强对“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研究,更好地促进法律交流和合作。


德国“欧亚之桥”项目创始人莫里茨·鲁道夫(Moritz Rudolf)在评议时表示,中方要进一步向外界介绍“一带一路”的具体实施过程,同时可考虑推出一个新平台,纳入“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文件,以便各方更好地理解 “一带一路”。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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