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 境外丝路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世界近现代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崛起和一个民族的振兴除了强势的经济和军事外,必然也伴随着文化的强盛,而对境外文化遗产资源的关注和介入,则是文化强盛的具体表现之一。在当前“一带一路”构想的背景下,中国理应介入以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为重点的境外文化遗产资源保护,这是中国文化和学术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关注境外文化遗产是国家实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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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政局混乱,国势衰微,根本无暇顾及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大批西方探险家和学者趁虚而入,在中国境内开展了大规模的考察活动,有些是较为严肃的学术考察,有的则是肆无忌惮的破坏和劫掠,其中影响较大的包括:英国斯坦因、法国伯希和、德国格伦威德尔、俄国奥登堡、日本橘瑞超等在西北和华北的活动,他们将大量中国文物运送出境,造成了中国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也给我们今天的学术研究造成了诸多不便。当时著名学者陈寅恪针对这些西方人的活动,发出了“吾国学术之伤心史”的慨叹,当然这些不仅是对我国学术的损害,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伤害。从另一方面看,大量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之后,不但大大丰富了西方各大博物馆的藏品,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国家的学术研究,赖此珍贵资料出现了西方的“中国学”(Sinology)研究热潮,诞生了一批迄今仍具相当影响力的中国学或东方学学者。
外国人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介入,一直延续到二战时期(如日本人在华北调查了包括云冈石窟在内的大量佛教石窟和古建遗存)。真正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系统研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发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均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过去的历史表明,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实力密切相关,只有当国势稳定时,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境内的文化遗产;而当经济繁荣时,则不仅要保护境内的文化遗产,还应放眼世界,关注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主动介入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这是一项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策略。
境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缺位
近年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举世瞩目,对境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对境外文化遗产资源的关注还处于初始阶段,甚至对一些与中国文化密切的境外文化遗产缺乏关注、极少介入,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和学术事业的重大缺憾,也与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1998年德国打捞公司在印尼勿里洞海域打捞出一艘自中国驶往西方的沉船,被命名为“黑石号”(Batu Hitam),这是一条满载中国货物的商船,出水文物近7万件,绝大部分是来自唐代著名外销瓷场——长沙铜官窑的产品,其中包括有纪年明确(如“宝历二年七月十六日”)、产地明确(如“湖南道草市石诸孟子有名樊家记)的器物,更有3件完整的唐代青花瓷器,这是一次对中国陶瓷工艺史、陶瓷外销史、海上丝绸之路研究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发现。遗憾的是,沉船文物的归属最终与中国失之交臂,悉数归于新加坡“圣淘沙”机构(Sentosa Leisure)。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没有涉及境外中国文物的归属问题,但倘若当时给予足够重视,这批具有重大文化和学术价值的文物是有可能回归祖国的。此后黑石号文物先后在多国进行巡回展览,不过计划中的美国弗利尔美术馆展览因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反对而被取消,因为按照相关的国际性文化遗产公约,黑石号文物属非法打捞所得,对其公开展览将会助长非法盗掘之风,遗憾的是,中国在此问题上并未发出应有的声音。
2010年5月,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在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南部20公里的洛加尔省(Logar)艾纳克( Mes Aynak)铜矿工地,发现了一处200多万平米的2-9世纪大型遗址,这是一处因资源(铜矿)而兴起的古城,又因地处丝绸之路的联接点,发展成了中亚地区重要的贸易之城、佛教艺术之城。自1960年代开始,就有法国、俄罗斯、阿富汗等国的考古学家等在此进行调查,确认该遗址包括20多个重要遗迹,如青铜时代的聚落、5-6世纪的佛寺、城堡等,认为这是一处“中亚乃至全世界最惊人的古代采矿遗址”,是一处“具有世界文化遗产潜力”的遗址。该遗址地层堆积丰富,既是研究阿富汗古代技术、经济、宗教和社会生活史的重要实物材料,也是研究欧亚之间文化交流的珍贵资料。其中大量保存完好的佛像、大型佛塔、寺院遗存对中国古代东西文化交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地正处丝绸之路的连接点,属犍陀罗国(Gandhara),与著名的巴米扬(Bamiyang)、白沙瓦(Pashawar)、坦叉始罗(Taxila)等早期佛教圣地毗邻,是佛教艺术受希腊影响之后形成新的艺术风格的地区,中国中古时期的很多佛教艺术(如云冈早期造像)都受其影响,因此是探讨中国佛教史和佛教艺术、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的重大考古发现。
阿富汗Mes Aynak遗址位于丝绸之路的中心点,属古犍陀罗国(Gandhara),与著名的佛教艺术中心巴米扬(Bamiyang)、白沙瓦(Peshawar)、哈达(Hadda)毗邻。
古Mes Aynak因古铜矿而兴起,目前铜矿储量仍极丰富,预计达6000万吨,遗址所在地是阿富汗喀布尔(Kabul)和贾拉拉巴德省(Jalalabad)灌溉和生活用水的重要地下水源地,铜矿的开采关乎阿富汗的国计民生,但也会引发严重的环境和文化遗产危机。因此,中冶在Mes Aynak的开采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甚至饱受诟病,以ARCH(ALliance for the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多次组织专家考察评估,认为中国企业在文化遗产和环境保护上十分不力,如无视早已确认的遗产价值、使用炸药爆破、对基建中发现文物的粗暴处理等。他们认为,对待Mes Aynak这样一处内涵丰富、保存良好的古代遗址,不能采取简单的“抢救性发掘”(Salvage Excavation)方式,而应进行整体保护,因为按照联合国相关公约性文件,文化遗产保护并非对单体文物的简单收集和展示,遗产的价值在于文物及所处环境的完整性。ARCH在Hamid Naweed教授的实地调查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铜矿开采与文化遗产保护和谐发展的建议,发表了一份白皮书,制定了长达十年的环境、经济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该遗址目前正由法国和美国的考古、文化遗产机构与阿富汗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遗憾的是,在这个涉及中国企业、又与中国文化关系密切的遗产保护项目里,仍然没有中国文化和学术部门的介入。
发掘中的Tepe Kafiriat寺院遗址,发现佛塔、壁画及大量佛像,Nicolas Engel 摄影
在Kafiriat Tepe发现的壁画(佛像及供养人),Nicolas Engel 摄影
贴金斗狮纹铜盘
寺院遗址发现的文字题记
近年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济开发活动中屡屡遇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有些虽然不像Mes Aynak与中国文化直接相关,但本着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我们的企业和文化部门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一带一路”将会涉及很多文化遗产丰富、但疏于保护的地区,如经由新疆至中亚、西亚地区的丝绸之路,经由东南亚至西亚、欧洲和东非的海上丝绸之路,跨越了几大重要的文明发源地和文明古国,必定会涉及愈来愈多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如何在对外经济开发中妥善保护当地的文化遗产,是我们未来必须面对的课题。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上不能一直缺位,这是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赋予的责任。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不论哪国人民的文化遗产,都需要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尤其当一些文化遗产遭受战争或经济开发的严重破坏时,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加以保护,这种援助是有关国家遗产保护行动的有效补充。
应对策略
近现代以来的世界历史表明,一个国家介入境外的文化遗产,虽然有些行为可能造成他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破坏,对他国的民族情感造成伤害,但当文化遗产面临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在充分尊重他国文化的基础上、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进行境外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20世纪初期至今,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由西方机构主导,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近年较为活跃的美国ARCH组织对叙利亚文化遗产、阿富汗巴米扬大佛、Mes Aynak遗址、希腊Pavlopertri古城等的工作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
面对未来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要积极承担联合国文化遗产相关公约赋予的国际责任。目前,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为代表的机构已开展了一些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如1998-2008年间对柬埔寨吴哥古迹的保护工程就是一次对境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介入。为更好发挥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作用,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遗产保护经验,建立起合适的境外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可采取如下对策:
1立法
目前针对境内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健全,但对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几乎还是空白。随着对外经济活动的增多,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和文化遗产问题。2005年中国石化在加蓬卢安果国家公园进行石油勘探,被野生动物保护协会(The 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WCS)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ld for Nature)指称使用重型机械、炸药等,造成了环境污染,随后被加蓬政府叫停,重新进行环境评估,2008年项目结束,结果显示石油开采经济价值不足。
正是由于环境问题使得境外经济活动受阻,国家在此方面较为重视,对外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走在了文化遗产的前面,2013年,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2014年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事实上,对外企业面临的文化遗产问题同样严峻,国家亟需制订相关的对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这是一项更为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建立驻外文化遗产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是发达国家的惯例,如成立于1933年的意大利非洲东方研究院(Is.M.E.O/Istittuto Italiano per L’Africa e L’Oriente)是一家政府管理的文化研究机构,主要致力于促进和发展与非洲和亚洲各国之间的文化关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是一家拥有丰富的境外(尤其中国)文化遗产资料,同时又十分注重境外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专门机构,在中国龙门石窟、柬埔寨吴哥窟以及东南亚其它国家都开展了很好的遗产保护工作。
德国考古研究院则是一家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该研究院隶属德国外交部,在全世界设有11家分支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境外文化遗产的考古学调查、发掘、人员培训、学术合作等。2009年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签署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协定,在协议框架下,与中国文化遗产机构和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合作,在吐鲁番、青海等地开展了多个遗产研究与保护项目,近期又与故宫博物院合作,拟共同推进宫殿考古、古建遗产保护等。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例介入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一些重点国家和地区,如“一带一路”沿线、我国经济活动较多的地区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与当地政府合作,进行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保护与研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依托现有的驻外文化机构(如孔子学院),开展文化遗产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学术合作。
3设立驻外企业文化遗产顾问
驻外企业的经济活动必然要面对当地的文化遗产问题,以往常因沟通不畅、应对被动,而使经济活动受阻,中冶的阿富汗Mes Aynak项目就曾遇到如此困境,香港HKND公司在中美洲尼加拉瓜运河项目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后来由美国的文化遗产机构介入。“一带一路”背景下,类似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将会愈来愈多,驻外企业有必要设立专职的文化遗产顾问,以便提前、主动进行文化遗产的评估,与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组织开展保护与研究方面的合作,这将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大有裨益。
中国已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三十年,理应为境外文化遗产提供更多的“集体性援助”,目前我国参与的境外文化遗产项目还十分有限,离公约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虽然已有一些科研机构和高校涉足境外的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但大多还是浅尝辄止,对境外文化遗产缺乏深入的了解,与国际机构的合作流于形式。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已有能力为人类文化遗产做出更多的贡献,这是负责任的大国应该的态度,也是目前“一带一路”构想下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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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梅田,中国人民大学